公司管理章程

    時間:2024-01-23 08:16:56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管理章程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需要使用章程的場合越來越多,章程是一個黨派組織、社會團體、公司企業為保證其組織活動的正常運行,系統闡明自己的性質、宗旨、任務以及規定成員的條件、權利、義務、紀律及組織結構、活動規則,要求全體成員共同遵守的一種規則性文書。想擬章程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司管理章程,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公司管理章程

      公司管理章程 篇1

      公司章程和管理規定具有嚴肅性和禁令性。在工作的四年當中,我深深地體會到這一點,并且明白了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的源泉動力就在于此。在實際工作當中,我嚴格遵守規章,嚴格執行總公司提出的“八條禁令”,但仍存在很多不足這處。現對自身存在的問題,進行反思,進行批評與自我批評。要學會認錯,認錯是成長的開始,是進步的開端。我想只有走過這個過程,我在工作上,才能漸漸成熟。

      內強素質、外主形象、從內心深處強化思想覺悟。積極參加所有的培訓,或者學習總、省公司的下發的文件要求,我覺得保持一個良好的態度,作為服務行業,積極的心態,非常重要。每一個人都有心情不好的時候,在其職,謀其事。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我會更加注意自己的態度,我覺得自己做的還不夠好,堅持對客戶來有迎聲,去有送語,接待客戶時,雙手遞接,面帶笑容,我現在還在強調自己做這些,先做個自我批評。

      領導一般下發的某種文件,要學會無條件執行,并且高效的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所有工作。除努力做好本職工作以外,還要經常去做一些份外的事,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保持斗志,才能在工作中不斷得到鍛煉,充實自己,在我們的職業發展道路上會起到關鍵作用。

      在注意時效,態度的同時,要有主動服務的意識,團體協作的精神,團結就是力量,在以后的工作中,注意和其他崗位人員的銜接,從不給下一處理人造成任何的'不便,這是我工作以來,一直堅持的原則,以后更要堅持做的更好。

      永遠懷抱感恩之心,這一點非常重要。感恩是人性中最重要的美德,羊有跪乳之恩,鴉有反哺之義,何況人呼?在公司中,我要感恩領導給予的工作機會,我會無條件執行領導的任何指示;感謝同事們的幫助和支持。

      公司管理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教育輔導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在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務大樓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2個自然人股東組成:

      股東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貨幣方式出資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足額交納。

      股東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貨幣方式出資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足額交納。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3、公司對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自然人股東有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______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權。

      第二十三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

      (五)說明書

      (六)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第八章 附 則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三十五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個股東各持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____________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自然人股東簽字: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管理章程 篇3

      為更好地適應公司的良性發展,增強公司的社會競爭力和提高員工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公司員工規章制度,具體實施細則:

      1、實行每日八小時工作制: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五·一后修改,另行通知)。

      2、不準遲到,需提前5分鐘到達辦公室(特殊狀況務必說明),如果不能遵守,遲到一次扣除5元(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3、有特殊狀況請假,批準者按無薪假期。

      4、不準在上班時間瀏覽與業務無關的網頁或登錄私人qq,看電影、下載歌曲,以及做其他私事,一旦發現記過一次。

      5、員工不得對外泄露公司的工作機密、工作方向和客戶狀況,網站后臺用戶名和密碼,服務器登錄密碼,如有違反本條者,作立即辭退處理。

      6、員工有義務制止和謝絕外來者動用公司內部的計算機,為防止外來計算機病毒入侵公司計算機系統,非本公司擁有的光盤、軟盤不得在公司網絡系統內使用。凡公司擁有的書籍、光盤、軟件非經登記和同意批準,任何員工不得出借,帶出公司辦公地點。

      7、員工對待客戶就應禮貌、熱情、周到、不卑不亢;處處為客戶利益著想,對客戶所提的問題就應耐心解釋。為了持續公司形象,員工外出聯系業務需著裝整齊,舉止禮貌,不得做有損公司形象的事情。

      8、員工就應熱愛自己所從事的事業,要有拼搏敬業精神,工作中要不斷努力學習,用心開拓進取,不怕吃苦,沒有業務和任務的`時候要努力學習新的技術,不斷加強自身的競爭潛力。

      9、員工就應在工作上互幫互助、協調配合,生活上互相關心照顧。員工就應愛護公司財物,持續公司環境衛生,關心和愛護其他員工的身體健康,不得在辦公區域內吸煙。

      公司管理章程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_____人民政府有關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在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注冊登記名稱為:____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宗旨是:依法管理,業主至上,服務第一。

      第四條公司依法登記注冊,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一切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二章公司的注冊資本和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萬元。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是:主營房地產物業管理、維修、養護,樓宇機電配套設備管理維修,清潔衛生,庭園綠化及轄區內車輛停放管理。兼營與住宅(含大廈)相配套的商業、飲食業、便民服務業。

      第三章股東姓名(或名稱)和住所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__個,分別是:xxx等。

      第四章股東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第八條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自愿出資入股。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xxx萬元。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二)按出資比例領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三)按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時,按所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二)在公司辦理清算時,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債務。

      (三)公司一經工商登記注冊,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六)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出資額認繳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和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只有兩名股東的,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股東轉讓出資后的公司股東人數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第十三條受讓人必須遵守公司章程和有關規定。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半年召開一次。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八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產生程序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經理、監事行使職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董事、經理、監事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董事、經理、監事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三)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者進行交易。

      (四)執行董事、經理、監事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執行董事、經理、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建立、健全如下財務、會計制度:

      (一)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每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送交各股東審閱。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①資產負債表。

      ②損益表。

      ③財務狀況變動表。

      ④財務情況說明書。

      ⑤利潤分配表。

      (二)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三)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公司可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東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四)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東會作出決議。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本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本公司如與其他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二)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二十九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當公司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章公司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遇自然災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

      第三十一條公司解散,應在十五日內由股東、有關主管機關或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同時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應在清算組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清理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二條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三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管理章程 篇5

      為了樹立公司形象,加強和規范公司管理行為,健全和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持續,穩定,健康,快速的發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二、公司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三、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制度,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四、公司員工之間要團結互助,互相尊重,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的精神。

      五、公司員工應端正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禁止怠工,反對辦事拖拉,不負責任的'工作態度。

      八、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

      九、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員工守則

     一、遵紀守法,忠于職守,愛崗敬業。

      二、維護公司聲譽,保護公司利益。

      三、服從領導,關心下屬,團結互助。

      四、愛護公物,勤儉節約,杜絕浪費。

      五、不斷學習,提高水平,精通業務。

      六、積極進取,勇于開拓,求實創新。

      公司管理章程 篇6

      1.目的及適用范圍

      1.1厲行節約,杜絕浪費,物盡其用;

      1.2公司所有辦公用品的申購、領用、發放等相關事項均適用于本辦法;

      2.管理組織

      2.1公司行政部負責公司辦公用品、耗材的采購、保管、發放、費用分攤及報銷

      2.2各部門根據行政部領用標準提報并領取使用;

      3.管理內容

      3.1辦公用品的`申請

      3.1.1各部門指定專人負責辦公用品及耗材管理,在每月5日前根據本部門需要及《部門辦公用品金額標準》,填寫《辦公用品---月領用申請單》,經過部門領導同意后,轉行政部。其中《部門辦公用品金額標準》由各公司根據當地情況自行確定,報行政總監批準。

      3.1.2行政部資產管理專員根據個人辦公領用標準(公司自定,報總部行政部備案,并不斷優化提高)及辦公用品庫存情況,確認各部門領用數量,填寫《辦公用品需求匯總單》,報行政總監同意后,轉采購專員組織采購進貨。

      3.2辦公用品購置

      3.2.1采購專員購買到位后組織驗收,辦理入庫手續,填寫《入庫單》。

      3.2.2辦公用品原則上由行政部統一采購。

      3.2.3財務專用辦公用品由財務部自行執行采購,但申購、入出庫手續必須遵守行政審批規定。

      3.3辦公用品的入庫

      3.3.1資產管理專員根據《入庫單》所列物品與所需采購物品核對,并清點入庫,填寫《辦公用品庫存臺帳》。

      3.3.2資產管理專員應每月對庫存辦公用品進行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3.4辦公用品的領用保管

      3.4.1資產管理專員在入庫完成后,聯系各部門辦公用品領用人領取。

      3.4.2屬于需臨時支領的辦公用品,行政部按定額標準核定后領取,辦理出庫手續,填寫出庫單。

      3.4.3對于大件器具類辦公用品,行政部應本著多人合用原則組織領用;同時確定使用人。

      3.4.4如因工作調動或離職,須按公司規定將個人保管的所有辦公用品(耗材除外)全部交回行政部,需要本部門繼續留用的,確定使用人報行政,便于行政跟蹤辦公用品的使用情況。

      3.5機器耗材(配件)管理

      3.5.1耗材、配件申請領用同辦公用品,可在每月《辦公用品------月領用申請單》中的填寫。

      3.5.2計算機配件如鍵盤、鼠標等出現故障需要更換的,確認不能維修的,可到行政部辦理領用手續,并將已壞配件歸還行政部。

      3.5.3對于打印機、傳真機耗材,各部門應本著節約原則,提前作出需求計劃,通知行政部;同時行政部作為管理部門,應對相應耗材的使用情況有詳細了解,對于常用、耗費量大的物件作合理庫存。

      3.5.4資產管理專員對以上機器耗材(配件)同時也應建立臺帳進行管理。

      3.6辦公用品及耗材的盤點及費用分攤

      3.6.1資產管理專員每月末應對庫存物品進行盤點,保證庫房物品帳務相符。

      3.6.2資產管理專員在每月30日前應對辦公用品、耗材按各部門領用情況,將費用分解到各部門,進行費用核定,填寫《辦公用品、耗材報表》,明確各部門費用。同時行政部將《辦公用品、耗材報表》中的各部門費用抄送各部門負責人。

      3.7庫房管理:庫房物品必須擺放整齊,非庫房人員,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庫房。

      3.8報銷:行政部采購人員以《物品申購單》、《入庫單》、《辦公用品、耗材報表》作為報銷依據進行報銷。

      3.9相關說明

      3.9.1對于不能按時提報辦公用品月度申請表的部門,行政部有權認為該部門當月無辦公用品申請,不予采購相應用品。

      3.9.2部門申請金額超過計劃標準,行政部有權取消相應金額的申請數量。

      公司管理章程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北京XXX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其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為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公司名稱和住所:

      公司名稱為北京XXX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住所為北京市西城區趙登禹路富國街2號院3號樓4層X號。

      第四條公司的一切活動均應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行政規章的規定,在國家宏觀調控和行業監管下,依法經營,照章納稅,維護股東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本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本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本章程起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六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為他人提供擔保,須經股東會決議。

      第七條公司須制定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管理暫行辦法,所有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決策及管理事項由該辦法統一規定。該辦法未經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前,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實際控制的企業)不得進行任何有關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等行為。

      第八條公司經營期限為20年。

      第九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等。

      第十條公司應當為本公司職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動條件。公司職工可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協商簽訂合同及附屬條款。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職工平等協商確定。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公司的經營宗旨:建立健全企業管理制度,規范經營,盤活存量資產,提高資產運營效率,以資產保值增值為目標,使股東利益最大化。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范圍:資產的收購、管理和處置,資產重組,接受委托管理和處置資產,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注冊資本、股東及其出資

      第十三條公司系由華僑茶業發展研究基金會、北京融信匯創投資有限公司、XXX公司等xxx家股東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壹仟萬元。

      第十五條公司由股東共同出資,注冊資本中出資額及出資比例為:華僑茶業發展研究基金會出資人民幣200萬元(貨幣),占公司20%的股權;北京融信匯創投資有限公司出資人民幣200萬元(貨幣),占公司20%的股權;XXX公司出資人民幣100萬元(貨幣),占公司10%的股權;XXX公司出資人民幣100萬元(貨幣),占公司10%的股權;……

      第十六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七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簽署。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八條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如出現公司解散、清算的情形,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財產;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會議,并依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提名董事會、監事會中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候選人;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

      (五)對公司新增資本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六)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七)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查閱、復制本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并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八)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九)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維護公司的利益,反對和抵制有損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

      (二)按時、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應認繳的出資額,并依法辦理其財產轉移手續;

      (三)對公司的損失或其債務以其實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股東股權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四)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后,由公司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或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重新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本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五章股東會

      第一節股東會的一般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應當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規定的范圍內按實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股東權利。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投資計劃和投融資方案;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審議批準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實際控制的企業)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關聯交易等重大決策事項。

      第二節股東會會議的召集和召開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應當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召開。

      第二十六條臨時會議不定期召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會議:

      (一)董事人數少于本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會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監事會或者股東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提議,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會議,并闡明需要會議審議的提案內容。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提議后如同意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應當在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會會議的通知。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股東會會議的,召集程序應當與董事會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條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代表百分之五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向股東會提出提案。

      第三十條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召集人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通知、提案以及擬審議提案的具體內容和方案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股東。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不用發出召開股東會通知,按全體股東協商一致的時間召開股東會,并將擬審議提案的具體內容和方案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非經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召開股東會的時間確定后,無正當理由,股東會不得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日通知股東并說明原因。

      第三十二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股東委托他人出席股東會會議的,應出具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會會議議程的每一項提案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授權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授權委托書由股東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署,并應加蓋股東單位印章。授權委托書還應當特別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進行表決。未注明的,視為代理人無獨立表決權。

      第三十三條參加會議人員的會議登記冊由公司負責制作。會議登記冊應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單位名稱、身份證明號碼、代表的表決權比例、被代理人姓名、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三十四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股東會定期會議,根據股東會需要列席股東會臨時會議,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董事會應當將導致會計師出具上述意見的有關事項及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的影響向股東會做出說明。如果該事項對當期利潤有直接影響,公司董事會應當根據孰低原則確定利潤分配預案或者公積金轉增資本預案。

      第三節股東會決議及會議記錄

      第三十五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其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三十六條除本章程另有規定,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股東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七條下列事項由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除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和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下列事項由股東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一)發行公司債券;

      (二)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三)選舉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四)審議批準公司投資、擔保、借貸、資產處置、關聯交易等重大決策制度及會計政策;

      (五)根據公司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審議批準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實際控制的企業)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關聯交易等重大決策事項。

      (六)本章程規定和股東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就下列事項作出決議,應當由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及變更公司形

      式;

      (三)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四)決定公司發展戰略和主營業務范圍。

      (五)本章程規定和股東會以特別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股東與股東會擬審議事項有關聯關系時,應當回避表決,其所代表的表決權數不計入有效表決權總數。如果因所有股東回避不能形成決議的,關聯股東可以不回避,但是關聯交易事項不得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股東會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蓋章。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董事、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會議記錄應當與會議登記冊及代理出席的授權委托書等有效資料一并作為公司檔案由公司辦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二條公司應制訂《股東會議事規則》,報股東會批準后實施

      第六章董事會

      第一節董事

      第四十三條公司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

      第四十四條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從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

      第四十五條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內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接受股東考評。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并保證:

      (一)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二)不得挪用公司的資金;

      (三)不得將公司資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設立公司和/或開立賬戶存儲;

      (四)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五)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六)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業務;

      (七)不得將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忠實義務。

      董事違反本條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董事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

      (一)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親自行使被合法賦予的公司管理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將其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

      (五)如實向監事會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不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六)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勤勉義務。

      第四十八條未經本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四十九條董事連續二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應當通過股東會程序予以撤換。

      第五十條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公司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董事會

      第五十一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其中華僑茶業發展研究基金會提名二名,北京融信匯創投資有限公司提名一名,xxx公司提名一名,xxx公司提名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華僑茶業發展研究基金會提名,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五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在股東會定期會議上向股東匯報公司投資、擔保、借貸工作情況。

      (十)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等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訂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聽取公司總經理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總經理的工作;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規定以及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三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會議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

      (四)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六)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四條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兩次,其中第一次會議應當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召開,第二次會議在下半年召開。

      經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總經理提議時,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五十五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通知、提案以及擬審議提案的具體內容和方案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董事、監事及相關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十六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條除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本章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五十八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如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應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代理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力。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高級管理人員根據需要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九條董事會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第六十條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有關聯關系的,應當回避表決。該董事會會議應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不得對有關提案進行表決,而應當將該事項提交股東會審議。

      第六十一條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六十二條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公司辦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六十三條公司應制訂《董事會議事規則》,經股東會批準后實施。

      第七章總經理

      第六十四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若干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需經全體股東協商一致后,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對董事會負責,每屆任期不超過聘任其為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會任期。

      第六十五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總法律顧問等高級管理人員;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本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股東股權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后,由公司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或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重新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本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六十六條總經理應及時向董事會及各股東報告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并定期向董事會及各股東提供公司財務報表和財務狀況說明書。

      第六十七條公司應制訂《總經理工作規則》,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八章監事會

      第六十八條監事會

      公司設立三人監事會,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選舉產生。

      第七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八)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九條監事會會議應當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如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的應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委托監事的權利。

      監事未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七十條監事會會議應當由全體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表決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第七十一條條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監事應在監事會決議上簽字。監事對監事會決議事項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監事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監事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七十二條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有權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公司辦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九章財務會計制度

      第七十三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財務負責人對公司的財務工作負主管責任。

      第七十四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計賬本位幣,賬目用中文書寫。

      第七十五條公司以自然年度為會計年度,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會計年度截止日。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并依法經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五日內報送各股東。年度財務報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進行編制。

      第七十六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根據經營需要,經批準可分別開立人民幣賬戶和外幣賬戶。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七十七條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內部審計機構,實行內部審計制度。內部審計機構對公司及全資企業、控股企業以及分支機構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并定期提交內部審計報告。

      第七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股東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七十九條公司凈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公積金;

      (二)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支付股東股利。

      第九十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十一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聘期一年,可以續聘。公司股東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九十二條公司應當每季度向股東提供財務報表及財務狀況說明書,并根據股東需要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十章勞動人事制度

      第九十三條公司員工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公司根據國家、北京市有關勞動人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公司內部勞動、人事和分配制度。

      第九十四條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湖北省有關政策,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職工參加社會保險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第九十五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九十六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七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設立新公司的,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九十八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按《公司法》對股東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十九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百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本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本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會決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零一條股東會決議通過的本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原審批的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零二條董事會依照股東會修改本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零三條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本章程所稱“以上”、“內”含本數,“少于”、“低于”不含本數。

      第一百零五條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六條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公司管理章程 篇8

      一、目的:

      為了規范員工上下班行為,提高工作效率,為結算工資、福利補貼等提交準確依據,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總經理以下全體員工。

      三、考勤:

      (一)考勤時間:

      1、作息時間:

      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0— 17:30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0— 17:00

      2、每月考勤時間為當月1日起至當月30日(月小或月大以最后一天截止)。

      (二)工作制度:

      1、公司除總經理外,均應在打卡考勤之列。早晚上、下班各打卡一次。

      2、未按規定正常打卡者,于2日內在行政部《非正常打卡情況登記表》上登記并請直接上級簽字確認(主管及以上人員在表上予以登記,由行政人事部負責人月底前簽字確認),在次月1號前仍未登記的,視為遲到、早退或曠工,早上未打卡視為上午半天曠工,下午未打卡視為下午半天曠工。

      3、一般人員上班時間需外出辦事時,應征得直接上級同意;所有外出人員外出前應在前臺處《外出登記簿》上予以登記,方便轉接電話和留言。如遇特殊情況未在登記簿上登記的,由行政助理詢問外出人員直接上級后代為填寫(主管以上人員詢問本人)。

      4、行政人事部根據打卡記錄、《請/休假申請表》、《未打卡情況登記表》,一并審核并編制《月考勤統計表》,報財務部作為薪金計算依據,由于個人原因造成考勤記錄不全的,以考勤記錄為結算依據。

      (三)公司遵守國家法定節假日制度

      (四)考勤設置及基本定義:

      全勤、遲到、早退、曠工、請假、出差、加班等。

      1、全勤:員工工作時間內全部正常出勤。

      2、遲到:指未辦理相關手續,未按公司規定工作時間打卡上班延遲30分鐘(含)以內的行為。

      3、早退:指未辦理相關手續,比規定的下班時間提前30分鐘(含)以內離崗;

      4、曠工:以下情形之一均視曠工

      (1)未辦理妥善請假手續、外出手續而私自離開崗位或不到崗位;

      (2)各種假期逾期而無續假手續的行為;

      (3)不正當手段騙取、涂改、偽造休假證明的;

      (4)不服從工作調動,經教育仍不到崗的;

      (5)被公安部門拘留的;

      (6)打架斗毆、違紀致傷不能到崗的';

      (7)遲到或早退超過30分鐘不足2小時的視為曠工半天,遲到或早退超過2小時的視為曠工一天。

      5、請假:因個人行為或個人因素不能在崗位上持續工作,且按照規定請求辦理手續離開崗位之行為。可分為病假、事假、婚假、喪假、產假、陪產假、工傷假、年假、換休假、考試假等。

      6、加班:公司因工作需要,在員工休息時間安排工作,并由部門主管指定必須繼續工作的行為。

      7、出差:因公司公務或領導指派外出,不能在辦公室或指定崗位持續工作,且按照規定請求辦理離開公司之行為。

      公司管理章程 篇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蘇州市xx工程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住所:蘇州市新區大港圌中路

      公司法定代表人:xx

      第三條 公司由蘇州市港口有限責任公司、蘇州市港務公司共同投資組建。

      第四條 公司依法在蘇州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依照國家工程建設管理和監理法規,本著"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執業準則,發揮自身技術優勢,為社會提供知識密集型的優質建設監理服務。通過強化工期、質量、投資控制、合同和信息管理及現場協調,幫助業主實現工程建設的預定目標,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同時取得公司的合法效益。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經營范圍:對港口工程、航道工程、市政工程、工業、民用房屋建筑(高層建筑)、樁基、構造物工程建筑、設備安裝實施監理、測量、檢驗測試、概預算編制,房屋出租、打字、復印。

      第三章 注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叁佰零貳點零陸萬元。

      第十條 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為:

      (一)蘇州市港口有限責任公司以現金出資,為人民幣271.87萬元,占 90 %。

      (二)蘇州市港務公司以現金出資,為人民幣30.21萬元,占10 %。

      第十一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由法定的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評估,并由股東會確認其出資額價值,并依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在公司注冊后 個月內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同時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監事權;

      (三)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機構。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其成員為 7人。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度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董事參加。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議定事項須經過半數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對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三)、(八)、(九)項作出決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九)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

      第三十條 監事會由監事3名組成,其中職工代表1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所作出的議定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

      第三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1)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八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四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項規定解散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確定;依照前條第(四、(五)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注冊會計師或執業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后,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核準后,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時,應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訂本,經股東簽名,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于 簽訂。

      公司管理章程 篇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建設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充分發揮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礎作用,規范公司章程管理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下簡稱《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國辦發〔xx〕36號)等文件的要求,結合國有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出資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監管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過程中的制訂、修改、審核、批準等管理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以下簡稱出資人機構)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有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其他部門、機構。

      第四條國有企業公司章程的制定管理應當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依法治企、堅持權責對等原則,切實規范公司治理,落實企業法人財產權與經營自主權,完善國有企業監管,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二章公司章程的主要內容

      第五條國有企業公司章程一般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內容:

      (一)總則;

      (二)經營宗旨、范圍和期限;

      (三)出資人機構或股東、股東會(包括股東大會,下同);

      (四)公司黨組織;

      (五)董事會;

      (六)經理層;

      (七)監事會(監事);

      (八)職工民主管理與勞動人事制度;

      (九)財務、會計、審計與法律顧問制度;

      (十)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十一)附則。

      第六條總則條款應當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載明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等基本信息。明確公司類型(國有獨資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明確公司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工作,提供基礎保障等。

      第七條經營宗旨、范圍和期限條款應當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載明公司經營宗旨、經營范圍和經營期限等基本信息。經營宗旨、經營范圍應當符合出資人機構審定的公司發展戰略規劃;經營范圍的表述要規范統一,符合工商注冊登記的管理要求。

      第八條出資人機構或股東、股東會條款應當按照《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表述,載明出資方式,明確出資人機構或股東、股東會的職權范圍。

      第九條公司黨組織條款應當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等有關規定,寫明黨委(黨組)或黨支部(黨總支)的職責權限、機構設置、運行機制等重要事項。明確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

      設立公司黨委(黨組)的國有企業應當明確黨委(黨組)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企業重大事項;明確堅持和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領導體制及有關要求。設立公司黨支部(黨總支)的國有企業應當明確公司黨支部(黨總支)圍繞生產經營開展工作,發揮戰斗堡壘作用;具有人財物重大事項決策權的企業黨支部(黨總支),明確一般由企業黨員負責人擔任書記和委員,由黨支部(黨總支)對企業重大事項進行集體研究把關。

      對于國有相對控股企業的黨建工作,需結合企業股權結構、經營管理等實際,充分聽取其他股東包括機構投資者的`意見,參照有關規定和本條款的內容把黨建工作基本要求寫入公司章程。

      第十條董事會條款應當明確董事會定戰略、作決策、防風險的職責定位和董事會組織結構、議事規則;載明出資人機構或股東會對董事會授予的權利事項;明確董事的權利義務、董事長職責;明確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總法律顧問、董事會秘書由董事會聘任;明確董事會向出資人機構(股東會)報告、審計部門向董事會負責、重大決策合法合規性審查、董事會決議跟蹤落實以及后評估、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等機制。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應當明確由出資人機構或相關股東推薦派出的外部董事人數超過董事會全體成員的半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經理層條款應當明確經理層謀經營、抓落實、強管理的職責定位;明確設置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的有關要求,如設置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應當明確為高級管理人員;載明總經理職責;明確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管理生產經營、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等職權,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第十二條設立監事會的國有企業,應當在監事會條款中明確監事會組成、職責和議事規則。不設監事會僅設監事的國有企業,應當明確監事人數和職責。

      第十三條財務、會計制度相關條款應當符合國家通用的企業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第十四條公司章程的主要內容應當確保出資人機構或股東會、黨委(黨組)、董事會、經理層等治理主體的權責邊界清晰,重大事項的議事規則科學規范,決策程序銜接順暢。

      第十五條公司章程可以根據企業實際增加其他內容。有關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章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第十六條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出資人機構負責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出資人機構批準。出資人機構可以授權新設、重組、改制企業的籌備機構等其他決策機構制訂公司章程草案,報出資人機構批準。

      第十七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依法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

      (一)新設國有獨資公司的;

      (二)通過合并、分立等重組方式新產生國有獨資公司的;

      (三)國有獨資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的;

      (四)發生應當制定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出資人機構負責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制訂公司章程修正案,報出資人機構批準。

      第十九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及時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事項與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

      (二)企業的實際情況發生變化,與公司章程記載不一致的;

      (三)出資人機構決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發生應當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國有獨資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由公司籌備機構或董事會制訂的,應當在審議通過后的5個工作日內報出資人機構批準,并提交下列書面文件:

      (一)國有獨資公司關于制訂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請示;

      (二)國有獨資公司籌備機構關于章程草案的決議,或董事會關于章程修正案的決議;

      (三)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修改對照說明;

      (四)產權登記證(表)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新設公司除外);

      (五)公司總法律顧問簽署的對章程草案或修正案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未設立總法律顧問的,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或公司法務部門出具審查意見書;

      (六)出資人機構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出資人機構收到請示材料后,需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提交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補正。

      第二十二條出資人機構對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進行審核,并于1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告知報送單位,經溝通確認達成一致后,出資人機構應當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程序。

      第二十三條出資人機構需要征求其他業務相關單位意見、或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調整相應期限,并將有關情況提前告知報送單位。

      第二十四條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經批準,由出資人機構按規定程序負責審簽。

      第二十五條國有獨資公司在收到公司章程批準文件后,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四章國有全資、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第二十六條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設立時,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條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股東會負責修改公司章程。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會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實際情況及時制訂章程的修正案,經與出資人機構溝通后,報股東會審議。

      第二十八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及時修改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事項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

      (二)企業的實際情況發生變化,與公司章程記載不一致的;

      (三)股東會決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發生應當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出資人機構委派股東代表參加股東會會議。股東代表應當按照出資人機構對公司章程的意見,通過法定程序發表意見、進行表決、簽署相關文件。

      第三十條出資人機構要按照《公司法》規定在股東會審議通過后的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

      第三十一條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章程的草案及修正案,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后,公司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五章責任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在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過程中,出資人機構及有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資人機構委派的董事,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對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過程中向出資人機構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時性負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資人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出資人機構應當對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章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予以糾正,對因違反公司章程導致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出資人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出臺有關配套制度,加強對所出資國有企業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

      第三十七條國有企業可以參照本辦法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所出資企業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章程制定管理應當同時符合證券監管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金融、文化等國有企業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管理章程 篇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建立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機制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規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此投資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注冊名稱: 。英文名稱: 。英文縮寫: 。

      第三條 公司注冊地:中國 。住所: 。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655億元。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條 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公司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在業務上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領導、監督、協調、稽核和管理。

      第九條 本投資公司章程是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十條 公司從事業務經營,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規章制度,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原則,不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是:致力于開拓信托業務,拓展社會資金融通渠道,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追求股東長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條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和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下列業務:

      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務;受托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托業務;受托經營國家有關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受托經營公益信托業務;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并以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企業債券承銷業務;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代保管業務;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以銀行存放、同業拆放、融資租賃或投資方式運用自有資金;以自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辦理金融同業拆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以上經營范圍包括本外幣業務。

      公司變更業務范圍,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非法干預。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一節 出 資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655億元,其中外匯1600萬美元,注冊資本為公司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比例

      **有限公司 折價入股 55,497.76萬元 98.14%

      **投資公司 現 金 1,052.24萬元 1.86%

      第十六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董事長簽署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七條 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采取一戶一證制,即每位股東只持有一張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登記日期;

      (三) 公司注冊資本;

      (四)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 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八條 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并經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節 出資轉讓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互相轉讓出資或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條 受讓出資的公司股東或者股東以外的人,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向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入股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調整股權結構、轉讓出資時,應當事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

      第二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二十三條 股東以其所持股權出資,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再向公司及其有關部門登記。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 股 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東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向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入股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二十六條 公司出資證明書和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權的充分證據。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

      (二)按其所占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依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對公司的出資;

      (四)獲得、查閱、復印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及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五)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七)公司終止和清算時,按照所占出資比例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法規和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繳納出資;

      (三) 在公司辦理登記手續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服從和執行股東會和董事會作出的有效決議;

      (五)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任何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保守公司秘密;

      (六)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節 股 東 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三十條 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會對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項事項作出決議,其實施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于上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六個月內舉行。

      第三十二條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股東會臨時會議只能對會議通知所列議題進行審議。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長不能出席會議,也未指定人選的,由董事會指定一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共同推舉一名股東主持會議;如果因任何理由,股東無法主持會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持有最多表決權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董事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東。

      第三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

      (四)會議常設聯系人姓名、聯系方式。

      第三十六條 股東按其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第三十七條 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托書。

      第三十八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權范圍;

      (三)授權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權委托書。由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并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授權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委托人沒有注明的,視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三十九條 出席股東會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的姓名及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及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四十條 監事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應當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

      第三節 股東會提案

      第四十一條 投資公司章程中公司召開股東會,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議案。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與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相抵觸;

      (二)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三)以書面形式提交或者送達董事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按照本節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股東會提案進行審查。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股東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四十五條 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三十二條的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會。

      第四節 股東會決議

      第四十六條 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普通決議應由代表公司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包括代理人)同意通過。

      特別決議應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包括代理人)同意通過。

      第四十七條 除本章程有特別規定外,下列事項由股東會會議特別決議通過,其他事項均由股東會會議普通決議通過。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采取記名方式表決。

      第四十九條 會議主持人根據投票結果決定股東會會議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五十條 除涉及公司商業秘密不能在股東會會議上公開外,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

      第五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事項:

      (一)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時間、地點;

      (二)出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或代理人)姓名,及其所代表的表決權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四)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五)每一事項的議事經過、決議方法及其表決結果;

      (六)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復或說明等內容;

      (七)股東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和記錄員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作為公司檔案長期保存。

    【公司管理章程】相關文章:

    公司管理章程制度范本02-21

    公司管理章程范本(通用6篇)05-07

    教育咨詢管理有限公司章程08-03

    公司章程11-02

    公司變更章程11-03

    【推薦】公司的章程11-03

    公司的章程【熱門】11-09

    【熱】公司的章程11-09

    【精】公司的章程11-09

    【熱門】公司的章程11-09

    国产一级a爱做免费播放_91揄拍久久久久无码免费_欧美视频在线播放精品a_亚洲成色在线综合网站免费

      综合国产精品私拍国产在线 | 麻豆精选在线播放网站 | 在线观看AV官网 | 免费乱理伦片在线观看 | 亚洲日韩在线中文字幕一区 | 亚洲日本人成一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