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務專業畢業設計開題報告

    時間:2024-05-19 21:44:56 思穎 報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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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事務專業畢業設計開題報告

      隨著人們自身素質提升,接觸并使用報告的人越來越多,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邏輯的合理性。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寫報告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法律事務專業畢業設計開題報告,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法律事務專業畢業設計開題報告

      法律事務專業畢業設計開題報告 1

      1、選題依據與意義

      依據:法官的職業化已成為我國的一主要現象,如今法院中法官不斷的向外流失,法官職業化的改革十分有必要。

      意義:法官職業化不是由法官的官方地位決定的,而是由法官工作的性質決定的。首先,其行使的權力重大獨特。法官代表國家獨立行使國家審判權,分辨曲直,揚善除惡,保障人權,制約強權,其責任重大。因此,必須由具有較高素質的職業人員來行使。其次,作用和功能特殊。法官審理的案件都是一般人無法自行解決的較為復雜和嚴重的問題。他們是社會沖突的最后防衛者、治療社會弊病的醫生、解決社會矛盾的裁判者。在一定意義上,一個社會普遍信賴的有效的司法機構是一個社會的減壓閥,它對于社會的自我完善和良性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三,獨特的素質要求。司法工作需要獨特的知識結構、能力、經驗、深厚的法律知識功底、精湛的法律思維方式和豐富的司法經驗,需要具有高度的道德人品素質。但正如任何事物都具有兩面性一樣,法官職業化也不能絕對化。司法途徑是解決社會糾紛的一個最重要的機制,但畢竟不是惟一的機制。因此,司法不能脫離現實社會,法官的職業化也不能不考慮其社會化的一面。

      2、設計實施的方法與主要內容

      方法:社會現象調研、分類現狀整理分析、資料及法律條文收集整理

      主要內容:分析含義、現狀分析、具體原因及其危害、現行應對措施及法律應用

      3、預期結果和完成進度

      預期結果:可以保障公司總部內網暢通,能保證公司總部與分部的信息交流。

      完成進度:

      具體任務

      開始時間

      結束時間

      結果提交

      選題

      XX年12月10日

      XX年12月27日

      任務書

      撰寫開題報告

      XX年12月26日

      XX年12月27日

      開題報告

      收集資料及實施設計

      XX年12月27日

      XX年03月02日

      就業歧視現狀及分類報告、就業歧視原因危害分析書、法律對策資料收集整理書

      撰寫畢業設計實踐報告

      XX年3月04日

      XX年3月28日

      畢業設計實踐說明書初稿

      完善畢業設計實踐報告

      XX年4月1日

      XX年4月25日

      畢業設計實踐說明書修訂稿

      畢業實踐報告完善稿

      XX年4月25日

      XX年4月30日

      畢業設計實踐說明書完善稿

      畢業實踐報告打印

      XX年5月1日

      XX年5月15日

      畢業實踐報告

      4、指導教師意見

      指導教師簽名:

      年 月 日

      5、系室意見

      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兩份,一份院部留存,一份存學生檔案。

      法律事務專業畢業設計開題報告 2

      畢業論文題目:論法律的權利推定

      一、權利推定的概念和本質

      (一)概念

      法律上的權利推定是對權利或法律關系的直接推定。該推定是否成立與前提條件是否存在沒有關系,但本質上法律上的權利推定與法律上的事實推定并沒有什么不同。例如,對占有物行使權利的人,推定為合法行使權力的人。再如,對土地邊界所設置的隔離物推定為共有物。當然,對這種推定仍允許對方提出反證予以推翻,但由于只有事實才能成為推定的對象,因而,不能采取直接證明權利是否存在的方法。要想推翻推定,只能對前提條件的不確定提出反證,一旦前提被證明是確定的時,便不允許推定被反證推翻,與法律上的事實推定相同,對方不可能對權力推定的結果直接予以證明。有關權利推定的例子很多,如《德國民法典》第891、921、1006、1362條等都是所謂的權利推定,他們都是針對權力或法律關系的存在或不存在的。

      (二)本質

      1.其中一些推定是以法院的自由裁判行為為基礎的。例如,《民法典》891條的推定以在土地登記冊中的記載或注銷聯系為前提。

      如果權利推定應被適用的話,其前提條件必須得到證明。例如《民法典》第1362條第2款的推定以屬于婦女個人專用的特定物為前提條件,這一點必須得到證明。

      2.權利推定的對象是某種權利或法律關系的現實存在,或某種權利的不存在,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點:

      (1)只指向某種權利的獲得或指向某種法律關系的產生的推定,僅涉及權利形成的事實的存在,必要時涉及權利妨礙的事實的不存在,但不涉及權利妨礙和權利消滅的事實的不存在,該推斷僅考慮某種特定的產生要件。

      (2)相反對某種權利的現實存在的推定,則不考慮從中可推斷出當時存在這一權利的所有事實。

      (3)同樣權利不存在的推定,要多于權利消滅的推定,也就是說多于權利消滅事實的產生的推定,權利不存在的推定還包括下面的情況:由于不存在權利形成的事實或存在權利妨礙的事實,權利為成功地產生,但同樣也不考慮法律能夠也必須從中推斷出某種權利不現實存在的事實。如果取決于權利或法律關系產生或消滅的時刻,那么其結果是,權利推定對此提供不了依據。

      3.權利推定不是法律后果推定。法律后果不是被推定的,而是被規定的。權利推定更確切的說是法律狀況推定,因此,將其稱為法律狀況推定會更好,更直觀些。

      4.權利推定的效果如下:

      (1)受益于推定的一方當事人必須就其主張的權利的存在或不存在作為權利主張來主張,相反,除推定的原始事實(在土地登記冊中登記、占有、繼承證書)外,它既不需要就權利產生的要件、權利消滅的要件提出主張,也不需要對其主張加以證明。也即,對于援引權利推定的一方當事人來說,它只需要主張權利或法律關系的存在或不存在并證明此權利推定的基礎事實,而不必主張產生權利或消滅權利的事實,更無需證明這些事實。然而權利推定規范的設置,并不能導致擁有權利外觀之人終局確定地享有真實權利,只是減輕了他的證明負擔,他因此無需積極證明自己權利的真實性,而是將舉證責任移轉給提出相反主張的人,由其舉證反駁權利推定,也就是說對方當事人想反駁推定,他就必須提出說明推定不正確的主張,且在發生爭議的情況下對其主張加以證明。

      (2)對法官而言,法官不僅用不著對權利產生的要件或權利撤銷的要件進行認定,而且如同在訴訟中的承認一樣,也用不著進行法律適用,他只需要適用推定規范,并根據推定規范的前提條件,在反對的一方當事人就推定的正確性提出異議前,將權利或法律關系的存在或不存在作為其判決的基礎。

      (3)權利推定的效果原則上有利于有理由提出權利推定所涉及的權利或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的當事人,而不利于每一個被主張權利或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的人。但權利推定的效果有時候會受到限制,如《民法典》1362條第一款的推定只有利于丈夫的債權人。

      權利推定屬于典型的法律技術,它的出發點是客觀事實,但又不絕對受此限制,而是在高度蓋然性的經驗基礎上,用外在的事實狀態推導權利存續的狀態,即權利外觀推定權利的存續、主體和內容。據此,擁有權利外觀之人只要舉起推定力的'盾牌,就無需證明自己物權的客觀存在性,并可防御他人對自己權利真實性的攻擊;提出相反主張者則要負擔該外觀之人不享有真實權利的證明責任,以之來推翻相應權利推定。在此,擁有權利外觀之人是防守者,其占據了有利的地位,提出相反主張之人是攻擊者,其地位較為不利。

      不過,盡管這種推定有利于擁有權利外觀之人,讓其“不證自明”地享有相應的權利,但它仍然顧及了權利外觀與真實權利不一致的情形,使得真實權利人在這種情形中能通過“證偽”來推翻通過權利外觀推定真實權利的法律效果,從而保護真實權利人的利益。因此,可以說,權利推定規范結合了“不證自明”和“證偽”兩種方式。

      (4)權利推定與證明責任的關系。權利推定對證明責任的影響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對于提出被推定的權利存在或不存在的當事人來說,他只需主張推定規范的前提條件,且在該前提條件有爭議的情況下必須加以證明。對于無需依賴基礎事實的權利推定來說,連基礎事實也不必主張和證明。第二、對推定所針對的對方當事人來說,想阻止推定或排除推定的效果,則需就以下事實負主張和證明責任:主張和基礎事實不相容的事實;主張與被推定的權利不相容的權利狀態。如主張自己通過買賣、繼承等方式取得了物的所有權,因此該物不可能屬占有物的對方所有。對于上述主張,該當事人應負證明責任。

      (5)權利推定不同于解釋規則和證明規則。對于大多數推定來說,從開始就不適合,因為它不涉及需要解釋的意思表示和裁決,對于在土地登記冊中登記和遺產法院的證明而言,解釋可能是適宜的,但是,它并不像一個真正的解釋規則那樣,規定一個特定的解釋結果。所以權利推定不同于解釋規則;而相比較證明規則而言,權利推定想要的更多,它想推定權利或法律關系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之所以說它不是證明規則,是因為證明只以事實為對象,而不是以權利的直接存在或不存在為對象。所以權利推定也不同于證明規則。

      二、權利推定的排除

      1.以自由裁判行為基礎的權利推定,可以以下列方式最終予以排除:例如,可根據《民法典》2362條的規定將繼承證書交給遺囑法院。根據894條的規定,更正土地登記冊中的內容。

      2.權利推定的效力可以通過對相對規范的前提條件的證明而在當事人之間予以排除。例如1006條,即對方當事人證明,他過去曾占有該物,后來被盜、遺失或因其他原因不再占有,或者占有人只是占有媒介人。

      3.權利推定還可以通過對具備推定的前提條件的證據提出反證在當事人之間予以排除。

      4.通過反面證明。反面證明為本證,任何當事人,只要推定指向他,他均可對權利推定進行反駁,只有當法院根據其心證積極地肯定:推定不真實,其對立面真實,也就是說,被推定存在的權利不存在,被推定屬于對方的權利不屬于對方,被推定不存在的權利存在,那么該反面證明就成功了。

      可見反面證明是一種本證,他必須提出證據推翻依據法律推定的權利,也就是必須達到使法官確信推定的權利不存在的程度。

      5.權利推定因相沖突的推定而失去效力。如果具有不同效果的數個權利推定均與同一個具體要件相適應,即構成權利推定的沖突。在此必須通過對相抵觸的推定的效力的權橫,來決定效力的優劣。只要一個推定必須回避另一個推定,隨著它受到反駁,另一個推定會立即得到重新重視。

      三、權利推定的淵源、適用范圍和體系地位

      1.權利推定的淵源只能是法律規范。法律行為不可能作為權利推定的基礎。

      2.權利推定不僅僅適用于民事訴訟,而且適用于任何一個以推定所涉及的權利存在或不存在為裁決的對象或前提條件的程序。例如執行程序、行政機關的程序、行政法院程序,尤其是享有自由審判權的機構的程序。

      3.權利推定不屬于程序法,而是屬于實體法。

      法律事務專業畢業設計開題報告 3

      論文題目:法律問題硏究

      一、選題意義(包括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1、理論意義:推進相關理論學說的建立。對電子商務該不該征稅L義及怎么征稅的問題,在我國法學理論界以及司法實務界,始終是一個爭議的焦點,無法達成一個共識,法學理論界的不斷爭議和司法實務界的不同處理,使得研究這一問題變得尤為迫切和重要。

      2、現實意義:有利于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本文全面探討我國現存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最終提出解決我國稅收法律問題的建議,從而完善我國的現行稅法體系。

      二、文獻綜述(目前同類課題在國內外的研究狀況、發展趨勢以及對本人研究課題的啟發等方面)

      我國的電子商務與發達國家相比,雖然還處于剛起步階段,但其飛速發展的勢頭,在其發展過程中出現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不容我們忽視,需要我們正視它以及解決它,盡管我國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仍處于空白狀態。但是我國政府也是出臺一些相關政策以及我們的學者對電子商務領域稅收方面的研究也是不斷進行的。

      理論研究方面,當前我國學者對于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的探討主要是圍繞是否應當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上面,主要是對C2C領域電子商務進行征稅,歸納起來,主要有兩種觀點:一部分學者認為目前我國應當根據網絡時代的變化對稅法體系里關于增值稅、營業稅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補充、完善,出臺一些能夠解決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的一些政策,解決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法律問題;當然也存在一部分學者主張我國應暫時不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因為目前這個階段對電子商務征稅會阻礙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應給予電子商務的稅收優惠政策,來促進這一新模式下的經濟的發展,從而繁榮我國的市場經濟。

      其中一些學者對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的研究主要是:天津財經大學的張兵在《網絡經濟下稅收流失問題及其對策》一文中從六個方面聞述了當前網絡經濟下存在的稅收法律問題;而云南大學的徐晏、楊路明在《基于信息技術的中小企業組織結構模型研究》一文中以統計當前網上購物占全國商品銷售總數的比重不斷上升的實際統計數據來論證對C2C模式下電子商務進行征稅的必要性。而陜西工業職業技術學院的毛小萌在《中國C2C電子商務模式的稅收問題與對策》一文中認為當前電子商務存在的稅收法律問題主要是三個方面:稅收流失、通過網絡平臺海外購物以及稅收征管出現的問題送來闡述。從這些學者的觀點來看,他們均贊同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筆者也贊同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

      國外立法方面,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主張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針對電子商務無紙化和跨區域性的特點,開征新的稅種才能解決電子商務交易的國際國內稅收分配問題,才能實現稅收公平原則,提高征稅效益;第二種觀點主張對電子商務實行免稅政策:比如美國就是贊同該觀點的國家,美國主張免除網上交易的無形商品的稅收,并通過了《互聯網免稅法案》,美國是全球最大的`電子商務輸出國,其他國家采取此種政策對美國的電商經濟是有利的,但是就全球范圍來看如果各國均對電子商務不征稅的話,有利于發達國家在一些發展中國家及欠發達國家獲得更多的利益而不用承擔任何稅負,在一定程度上對他國的經濟造成沖擊,這也是一種變相的經濟侵略。

      這兩種不同的觀點在國際社會上引起爭論:畢竟主張電子商務免稅的只有少數國家,且這只能代表少數發達國家對利益的追逐,全球實行免稅政策使得送些國家的電子商務能自由進出其他國家,破壞了他國的關稅制度和造成他國稅收的流失;而主張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的觀點,他們認為不但要對通過網絡平臺進行交易的產品進行征稅,對于一些通過網絡平臺進行下載的數字化產品以及傳播的網絡信息也要征稅,征稅的范圍過于寬泛,反而會阻礙一國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所以國外一些國際組織和國家主張在當前的網絡經濟環境下來修改各國現行稅法來適應它即第三種觀點主張修改以及完善現行稅收法律體系。

      三、研究的理論依據、研究方法及主要內容

      研究方法與內容:

      (一)定性分析法,通過研究電子商務對我國稅收工作的種種影響,分析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一些法律問題,并對問題背后深層次的原因進行。

      (二)比巧分析法,利用文獻資料,通過理論研究與邏輯分析方法,分析國外應對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出現的稅收法律問題,并總結其中優秀的理論觀點來,結合我國具體的國情提出解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的法律建議。

      (三)文獻檢索法,通過書籍、網絡以及知網數據庫等相關媒介,查找并閱讀相關文獻資料,具體結合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對相關資料做了研究及分析。

      (四)邏輯歸納法。根據有關資料的主要理論,結合當前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的具體情況,利用邏輯歸納法對有關觀點和論點進行歸納和總結。

      四、研究條件和可能存在的問題

      主要是通過閱讀有關集體土地征收方面的論文、書籍,并結合具體的實例進行研究;同時本論題所依據的材料和獲取的信息主要來自期刊、相關報道,因此免不了會在信息方面有一定的瑕疵,自己的知識儲備的相對貧乏和研究能力低下也會造成這次研究的瑕疵。

      五、預期的結果

      通過自己的研究,給電子商務稅法提供一個視角,完善相關的立法,更好的保護農民的權益,為解決電子商務的稅法法律問題提供一些建議。

      六、論文提綱

      1、電子商務產生的稅收法律問題

      (一)電子商務概述

      (二)適用稅收基本原則出現障礙

      (三)電子商務稅收管轄權難以確定

      (四)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難以界定

      (五)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關系客體難以界定

      (六)稅額出現大量流失的問題

      (七)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難以確定

      (八)給征管機關的稅務日常管理帶來沖擊

      2、應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比較法分析

      (一)發達國家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

      (二)國際組織電子商務稅收法律

      (三)我國應對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的法律現狀

      3、完善我國應對電子商務觀收問題的法律建議

      (一)重新闡釋稅法的基本原則

      (二)確定電子商務的稅收管轄權

      (三)明確界定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關系主體

      (四)明確界定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稅對象

      (五)從電子支付體系入手防止稅額流失

      (六)確定電子商務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七)完善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程序的建議

      (八)健全和完善我國的現行稅法體系

      七、論文研究計劃(略)

      八、論文參考文獻(略)

      法律事務專業畢業設計開題報告 4

      題 目:論訴訟成本——從制度設計角度的考察與反思

      選題的意義及研究狀況:

      訴訟過程既是法律價值的實現過程,同時又是訴訟成本的耗費過程。成本與收益作為經濟學領域的孿生詞,已成為這一領域的重點研究對象。如何運用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利益是經濟良性運行所追求的目標。同樣,作為當事人而言,以最小的成本獲取最大的效益無疑也是其所追求的目標,并以此作為檢驗制度好壞的一個重要標準。因此,本文以訴訟成本為研究對象,在總結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對訴訟成本的理論研究上有所創新,并且從制度設計的角度,來考察和反思我國的訴訟成本問題,認為由于制度設計上的不合理,我國在很多方面訴訟成本過于高昂,甚至一些本來為了降低訴訟成本而存在的制度反而增加了訴訟成本,所以我們需要繼續從制度優化的角度,來降低訴訟成本,實現訴訟過程中投入與產出的最優比例。本文樂觀地認為,隨著我國司法改革進程的推進,以及法學界專家教授們的努力,我國民事訴訟中的一系列制度都處在不斷的優化和調整中,將來肯定會以合理的面貌出現,真正實現對訴訟成本的有效控制。

      目前,我國學術界已經對訴訟成本問題展開了研究,在訴訟成本的定義上,黃尚淵認為,民事訴訟成本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為了實現民事的目的所需消耗或預期消耗的費用支出。一定的訴訟成本是程序正義的必要保證,是衡量司法功能的重要指標,也是法制民主化的必要前提和主要標志。張麗紅認為,司法訴訟的成本分為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和法院的司法成本。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涉及經濟成本、時間成本、人力成本、機會成本、倫理成本、錯誤成本等。司法成本指建立并維持一套常設的司法機構、以及司法人員辦案所支出的全部費用,比如法院設施與維護費用、法官及輔助人員的薪金福利、法官辦案耗費的人、財、物力。趙鋼,占善認為,訴訟成本是指訴訟主體在實施訴訟行為的過程中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財力的總和。它包括沖突主體的訴訟成本和審判機關的訴訟成本。

      在訴訟成本的本質上,日本學者棚漱孝雄認為,訴訟成本可以柴發邦認為,作為人類特定實踐的訴訟,無論在客觀上,還是在沖突主體以及統治者的主觀認識中,都是一項能夠產生一定效果,同時又需要支付一定代價的行為。看作是“生產正義的成本”,認為可以分為國家負擔的“審理成本”和當事人負擔的“訴訟成本”。

      在如何減少訴訟成本的問題上,趙鋼、占善剛(1997)認為,需要走出審判方式改革的誤區,充分利用庭審前的準備程序,切實做好庭審前的準備工作,為保證庭審質量,提高庭審效益奠定堅實的基礎。鄒煥聰認為,需要確立原告勝訴直接成本為零的轉嫁機制;強化行政案件時限的約束;實現司法獨立;提升法官素質;設立行政訴訟簡易程序;實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建立行政訴訟和解制度等。

      總之,我國法學界已經對訴訟成本問題展開了很多論述,但是在訴訟成本的分類、訴訟成本的本質、訴訟成本的控制等方面的研究還非常膚淺,有待進一步深入。

      主要內容、研究方法和思路:

      本文主要研究內容反映在下列提綱中:

      一、訴訟成本基本問題探析

      (一)訴訟成本的概念

      1. 我國學界的觀點

      2. 本文對訴訟成本概念的.界定

      (二)訴訟成本的本質

      (三)訴訟成本的分類

      二、我國訴訟成本控制中存在的問題

      (一)民事訴訟程序的時間成本過高

      (二)簡易程序并未造成成本降低

      (三)司法調解程序成本高昂

      三、控制訴訟成本的具體對策

      (一)完善期限制度,盡量壓縮民事訴訟的時間成本

      (二)擴大簡易程序適用范圍,建立小額訴訟制度

      (三)完善民事調解程序,發揮民事調解的真正作用

      參考文獻

      本文主要使用的研究方法是制度分析法,即通過對目前的關于控制訴訟成本的相關既定制度的分析,探討這些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完善的途徑。

      本文所使用的寫作思路是:首先對訴訟成本的基本問題進行分析,如訴訟成本的概念、訴訟成本的本質、訴訟成本的分類等等;其次,對我國訴訟成本控制的相關制度進行分析,如審理期限制度、簡易程序制度、訴訟調解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最后,針對上文提出的不足,進行分析,對應地提出解決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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