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

    時間:2023-12-19 10:56:04 詩琳 章程 我要投稿

    有限公司的章程范本

      《公司法》所稱的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2016有限公司章程范本標準版,供大家閱讀參考。

    有限公司的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冊后,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于前置許可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方開展經營活動;其它經營項目,本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后自主選擇經營,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

      第五條 住所: 。

      郵政編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

      法律、法規禁止的,不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批準前不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注:企業經營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經許可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規定應在《營業執照》明示的經營項目,則除將上述內容表述在經營范圍中,還應將有關項目在經營范圍中明確標明。例如;餐飲;零售藥品。)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付數額及期限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資情況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  數額  出資方式  設立時  繳付數額

      一期

      二期

      數額  期限  數額  期限

      (注:公司注冊資本可以分期繳付。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繳付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數額,其余部分可以選擇在設立后一次性或分兩期兩種方式繳清。一次性繳付的,應當在設立后一年內繳付其余部分;分兩期繳付的,第一期應當在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繳付其未繳部分的50%,第二期應當在設立之日起三年內全部繳清。股東應根據實際情況如實設定本條款內容。)

      第十條 股東承諾:各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執行董事)或監事會成員(監事);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額;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三條 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所認繳的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注:由兩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只能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 (年或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注: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

      分之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空格中所填的數應少于后面的“三分之二”,一般為二分之一比較合適,這樣才能與第六章第10條中的“過半數”相一致。這里應注意,股東的.表決權是按其出資比例來行使。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股東會選舉。董事任期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注: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 分之

      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注:無董事會的,經理可以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 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 : 。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一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及勞動制度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審查驗證后于第二年 月 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三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五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  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小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并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注:公司設執行董事的情況下,“公司章程的解釋權“應屬于股東會。)

      第四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護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發》《公司登記管理條理》及法律,行政法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五條 公司登記注冊名稱: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 公司所在地:中國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國際廣場A座2808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七條 商住,家政服務,寫字樓管理

      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主管機關依法核準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500萬元人民幣。為二級物業管理企業。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權利

      1.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2.依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出資;

      3.按照出資比例行使管理決策權;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

      5.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6.要求公司為其投入的'資本簽發出證明書。

      (二)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的章程;

      2.按時足額交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并依法辦理其財產轉移手續;

      3.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5.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條 公司經營期限十五年,自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本章程經股東會議通過,并自領取公司營業執照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大會,修改權歸股東大會。本章程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

      有限公司章程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成都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成都市

      第四條公司由一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經營范圍:

      營業期限:

      第六條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冊資本、出資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在公司登記時由股東一次足額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一覽表。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

      (注:出資方式應寫明: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第九條股東交付的注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交付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作為出資者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股東的權利:

      一、決定公司各種重大事項;

      二、查閱各項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潤;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注:可根據公司的具體情況自行補充條款,但不得與《公司法》相沖突)

      有限公司章程 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資各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宗旨

      第二條 本企業設立的目的和企業宗旨為:追求卓越品質,以最好的質量為社會做貢獻,最大化實現企業價值。

      第三條 本企業受法律、法規的監督和保護,其一切活動遵守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自覺接受工商局、稅務局、物價局等機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 企業基本狀況

      第四條 企業基本狀況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范圍主營____________

      經濟性質兼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企業注冊資本______萬元,其中固定資金____萬元,流動資金______萬元,出資人以其出資額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注冊資本來源為出資人自籌,經____會計事務所驗證,資金來源、數額真實可靠。

      第四章 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第六條 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1.自然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

      2.法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權轉讓的條件和方式

      第七條 股東入股后不得退股,但可以買賣、贈與、繼承和抵押。股票持有人的變更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本公司股票的抵押人,在到期不能贖回股票時,應遵照本規定持抵押合同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在本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 天至閉幕之日,暫停辦理股票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在本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辦理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

      第八條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轉讓股權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第九條 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應由股東大會通過,同時修改章程,并向原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企業減少注冊資本,應首先通知債權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后90天內未有債權人提出異議,方可根據本章程的規定進行。

      第七章 股東大會

      第十條 股東大會是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企業一切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出資人為企業法人代表時,該出資人可委派1人參加大會,并成為企業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 股東大會的權力

      1.審議董事會或董事長提出的報告;

      2.聽取并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本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向及執行情況;

      3.審議批準董事會提出的年度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4.審議公司增資或減資,收購或拍賣及有價證券的發行;

      5.對本公司合并、分立、轉讓、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6.修訂本公司章程;

      7.決定董事會成員的報酬及支付方法;

      8.選舉、罷免董事會成員;

      9.對本公司其他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由董事會召集,有如下情形董事會可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

      1.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2.本公司虧損達實有資本的1/3時;

      3.達到股份總額1/3以上的.股東聯名提議并書面說明理由時。董事會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0天內通知股東,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股東大會的決議

      股東大會的決議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由股東人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會議,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1/2通過;特別決議由股東人數2/3以上的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2/3通過。

      以下事項由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

      1.決定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2.決定企業的合并、分立、終止和解散;

      3.決定修改企業章程;

      4.股東轉讓其股權。

      第十五條 每次股東大會均需作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字。股東大會應對會議通過的事項作出書面決議,并由同意該決議的股東簽字。

      第八章 董事會

      第十六條 董事會是企業的常設機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由不少于3人的奇數組成。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決定召開股東大會并在大會期間向股東報告工作;

      3.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4.選舉董事會主席、副主席;

      5.審定本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準本公司的機構設置;

      6.審議本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紅利分配方案及彌補損失的方案;

      7.審議公司增減及發行有價證券的方案;

      8.審定公司資產收購、拍賣方案;

      9.制定本公司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的方案;

      10.任免本公司正副總經理、子公司經理、合資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級職員;

      11.確定職工工資標準及職工獎勵辦法;

      12.審批公司的人事、行政、財務、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3.監督協調本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14.聘請本公司的名譽主席及各種顧問;

      15.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宜。

      第十七條 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召開特別會議。每次會議均作書面記錄,并由參加會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凡作出書面決議的應由同意該決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序

      第十八條 董事長為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2/3以上選舉產生。

      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

      2.檢查、監督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的執行情況,提名企業經理候選人,交董事會通過;

      3.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授予的企業職權。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企業設經理1人,副經理1人,經理、副經理由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條 經理在董事會領導下負責日常經營管理活動,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報告決議實行情況;

      2.全面組織企業日常經營活動;

      3.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和機構負責人的任免;

      4.代表企業對外處理業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企業設置生產計劃、貿易、財務等部門。

      第十一章 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方式

      第二十二條 企業根據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企業稅后利潤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當法定公積金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50%時,超過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轉為股東股份。

      第十二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和股東大會決議制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條 當企業章程不符合國家現行規定,不適合企業發展或遇其他必要情況時,可進行修改。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后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或備案。

      第十四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二十六條 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年,自經營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企業經營期限可以延長,經營期限的延長,由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定,并于期滿前180天內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

      第二十七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可即行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被依法撤銷;

      3.破產;

      4.不可抗力;

      5.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企業終止由董事會通知企業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由股東大會作出企業終止的決議,并依據《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股權而提出接管本公司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根據有關法規和本章程,由破產股東與股權人辦理轉讓手續。

      第二十九條 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主管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報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代表大會決議解決。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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