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會章程及基金會章程核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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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基金會章程范本及基金會章程核準流程

      今天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慈善基金會章程范本及基金會章程核準流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慈善基金會章程范本及基金會章程核準流程

      慈善基金會章程范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xx省xx慈善基金會。

      地址:xx省xx市xx區xx街x號xx。

      第二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理念和宗旨:

      慈善,作為一種思想觀念、道德行為和社會事業,是人類自身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必然產物。慈善事業既是國家倡導的一種光榮的公益事業,也是社會道德建設的一種高尚行為,更是佛陀倡導的救世思想對于眾生的慈悲和關懷之大愛。慈善是一種智慧的愛。慈善捐的不是錢,是心,種善因得善果。

      本基金會致力于在“大慈,與一切眾生同樂;大悲,拔一切眾生之苦”基金教義的引領下,秉承誠信、專業、規范、透明、獨立、志愿服務和可持續的原則,愛國愛教,遵紀守法,造福社會,慈悲喜舍,惜福感恩,廣施善行,探索發展中國特色現代公益慈善事業,建立一個體現佛教愛心人士對于現實的關懷和社會責任的平臺,預約人間凈土,以公益慈善事業推動社會和諧和進步。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肆佰萬元(¥400萬元),來源于釋誠信出資人民幣360萬元,許文康出資人民幣40萬元。若今后每個審計年度基金會凈資產余額不足原始基金數額,由釋誠信、許文康、王和亮、王錫兵、趙永新、華偉君。六位發起人,負責補充。

      第五條主發起人釋誠信為本基金會永久性名譽理事長。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為xx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為xx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項目的業務范圍:

      (一)教育、醫療、扶貧、救災、安老、慈孤、扶殘、助學、心靈關懷、環境保護、文化交流等公益慈善項目;

      (二)申請、參與或承接政府購買的社會公益項目;

      (三)申請、參與或承接國內外基金會的公益慈善項目/計劃;

      (四)其他捐贈人特別指定并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項目。

      第三章治理結構

      第一節理事及理事會

      第九條本基金會目前實行理事會治理結構制,理事會乃基金會的日常決策機構。理事會由于不少于7名不多于25名理事組成。

      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理事任職屆滿的,可連續連任。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發起人、主要捐贈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的,應召開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須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理事會選舉、增補新理事的任職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熱心公益慈善事業;

      (四)認同本基金會的理念及章程;

      (五)無法律規定不得擔任理事職務的情況。

      第十二條理事的權利:

      (一)提出議案;

      (二)出席理事會會議,就章程規定的事項和程序發表意見并行使表決權;

      (三)對提交理事會會議表決的文件、材料或數據等提出質詢,并要求相關部門或人員做出說明;

      (四)向理事長提出召開臨時會議或特別會議的建議。

      第十三條理事的義務:

      第十三條理事的義務:

      (一)遵守章程,遵從理事會做出的決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基金會及理事會的利益,不得利用在基金會的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基金會財產,不得從事損害基金會利益的活動;

      (二)完成理事會、理事長交辦的重大事務;

      (三)保守基金會秘密;

      (四)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不得代表理事會或基金會發言。

      第十四條理事長、副理事長:

      理事長、副理事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理事長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副理事長任職條件:

      1、理事長必須為中國內地居民;

      2、若副理事長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其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少于3個月;

      3、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不存在法律規定的不適于擔任基金會理事長或副理事長的情形。

      基金會理事長享有如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2、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3、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4、提名副理事長、理事、監事長、監事,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5、提議聘任或解聘秘書長,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6、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各部門負責人;

      7、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理事會的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決定秘書長的聘任;

      (四)審議并決定基金會的各項規章制度;

      (五)審議并決定基金會資產運作的原則、策略、途徑和重大投資事項;

      (六)審議并決定基金會的重大項目計劃;

      (七)審議并確定基金會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監督基金會財務執行過程,選擇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財務報表審計;

      (八)審議并決定基金會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慈善公益項目管理政策;

      (九)決定設立基金會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

      (十)審議理事會日常工作機構組織編寫的基金會年度報告及秘書長工作報告;

      (十一)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事規則: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年度會議。遇到特別重大事務,經理事長提議,可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有1/3理事提議的,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若理事長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可授權副理事長或秘書長召集、主持。

      召開理事會會議,召集人需提前10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通知中須列明會議議題及召開的具體時間、地點。如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需說明理由。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及終止;

      (五)罷免或增補理事。

      基金會的某些重大事項(如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名譽理事、名譽監事長、名譽監事、顧問、外部慈善監督員等),因時間性較強,未能等到理事會召開而須及時作出決定的,由正、副理事長、秘書長會議研究決定,并在下次理事會召開時說明情況,提請理事會追認。

      第十七條理事會會議記錄: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書面決議。紀要、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表明異議并明確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二節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

      基金會設3名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指派,并從中選舉監事長1名。

      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二)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三)監事有權列席理事會會議,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第三節秘書長

      第二十條秘書長任職條件

      (一)若本基金會秘書長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或外國人,則其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熱心本基金會工作且具備較強的協調、組織能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六)不存在法律規定的不適于擔任基金會秘書長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秘書長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會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定基金會的內部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議;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各部門負責人,報理事長批準,由理事會備案;

      (五)聘任或解聘各部門專兼職工作人員并在基金會人事薪酬政策范圍內決定其具體待遇;

      (六)制作理事會會議記錄;

      (七)根據基金會章程要求,為基金會利益,管理基金會的檔案、資料,并進行必要的.保密安排;

      (八)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財產的主要來源是:

      (一)發起人出資;

      (二)基金投資收益;

      (三)其他資金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四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項目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滿足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捐贈目的,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該捐贈目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

      (一)章程范圍內的慈善公益活動;

      (二)合法、安全高效的投資活動。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單筆金額超過伍拾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每年用于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支出的10%。

      第二十九條除經理事會同意并報經理事長批準,基金會理事、監事均不得在基金會領取報酬和報銷任何費用,因參與基金會公益慈善項目而發生的費用除外。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一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并根據資助協議予以追索。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各部門負責人以及清算事務時,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依法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新聞媒體等非捐贈人在繳納一定的合理費用(包含復印相關資料的費用)后,也可以到基金會辦公場所要求查詢相關捐贈資金的使用情況,基金會應熱情接待并詳細回復。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除依照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相關規定以及《xx市慈善事業促進條例》第15條的規定在本基金會網站上或會刊披露包括基金會章程在內的相關信息外,還將致力于網絡信息平臺的建設并定期披露如下信息:

      (一)基金會組織機構及高級管理人員基本信息及變動情況;

      (二)經理事會年度會議審議通過的基金會年度工作報告;

      (三)基金會半年度工作報告;

      (四)臨時理事會會議內容涉及基金會項目調整及資金使用情況變動等的,最終確定的相關調整情況;

      (五)基金會計劃開展或已經開展的項目的基本內容、申請條件、申請程序、評審流程及評審結果;

      (六)基金會認為應當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九條保密責任

      基金會對因資助活動所了解到的受助人的隱私,承擔保密責任。

      第六章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個工作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機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以下順序使用:

      完成本基金會已開展但尚未完成的項目;

      無法按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

      第七章公司修改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個工作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xxx5年01月2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1、基金會章程核準的程序:

      (1)基金會修改章程,須先在理事會召開前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如章程與示范文本差別較大,可與登記管理機關聯系,申請報送電子版);

      (2)預審通過后,由理事會審議,審議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再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基金會修改章程未履行規定程序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章程核準。未經核準的章程,不能作為基金會開展活動的依據。

      2、基金會章程核準,網上填報通過后,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1)《基金會章程核準表》(編號:05);

      (2)新章程及其電子版(新章程騎縫處加蓋業務主管單位印章);

      (3)章程修訂說明(新舊章程對照說明全部修改內容,加蓋基金會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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