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林業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
林業專業合作社章程怎么制定?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2016林業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2016林業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社發展為目標,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 (填寫全部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等人發起,于 年 月 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 XX 林業專業合作社 成員出資總額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地址: 郵政編碼: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等活動。主要業務范圍如下:
(一)組織開展造林綠化、森林保護、護林防火、病蟲害防治等林業生產經營管理;
(二)組織林產品和林下經濟產品生產;
(三)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林業生產資料;
(四)組織收購、銷售成員生產的林產品和林下經濟產品;
(五)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六)引進林業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林業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等;
(七)對折價入股的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形成的實物進行統一經營管理。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在入社后對本社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的出資額或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依據。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等內容(提取公積金的合作社,每年按照章程規定將公積金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并記入成員賬戶)。同時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可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的林業建設項目;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森林保險等金融服務;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開展森林保護、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森林撫育、荒漠化防治、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保護等公益性的生態保護活動。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 員
第九條 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涉林或從事林業生產、經營、服務等相關活動,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自愿履行本章程的農民、法人和其他公民,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
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農民成員不低于成員總數的80%,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超過成員總數的5%。
第十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或理事長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或理事會審核通過的,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大會議決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業務培訓,遵從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規程,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交易合同;
(四)生產食用林產品的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所有成員應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建立生產記錄制度,完整記錄生產全過程,實現產品質量可追溯。
(五)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六)不從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七)不得以其對本社或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八)按出資比例承擔本社的虧損和債務;
(九)成員大會議決的其他義務等。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均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5%以上或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10%以上的成員,在本社處置財產、投資、對外擔保和重大生產經營活動等事項的決策方面,最多享有0.5票的附加表決權。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20%,并在召開成員大會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決權行使的范圍。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或理事會討論通過,可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提出書面退社聲明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經大會決議被終止的。
第十五條 以林地入股,或從事林木經營、森林采伐等經營范圍的成員,退社時應按照約定的合同協議,提交書面申請并經合作社大會同意。其他經營類型成員在退社時須在會計年度結束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結束的六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三個月內,退還記載在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或債務,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和債務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完畢;不能履行的由本社與其協商處理。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條件的,可在三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或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繼承被繼承人在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或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因個人過失、被行業主管部門給予處罰、被媒體曝光等個人不良行為造成本社利益受到重大損害的;
(三)成員大會議決的其他情形。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應當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減少出資;
(四)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七)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一)聽取理事長或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二)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終止資格、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十三)決定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提出需要表決的其他重大事項。
以上相關被審核報告或方案必須經過監事會(執行監事)或成員直接審核,并在成員(代表)大會召開的十五日前置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質詢。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100人時,每10名成員選舉產生1名成員代表;本社成員超過300人的,每20名成員選舉產生1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平時履行全體成員大會的職權。成員代表任期年限與成員大會一致,可以連選連任。
成員總數低于100人的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兩次成員大會,分別于會計年度末和年中各召開一次。成員大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所有出席成員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涉及到重大財產處置和重要生產經營活動等事項由成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切實做到民主決策。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應在二十天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大會議決的其他情形。
理事長不能履行或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有權在三十天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召開成員大會須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成員因故不能參加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票數方可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票數方可通過。
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1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候選人必須為本社成員。理事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負責組織開展本社的經營服務活動;
(三)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聘任或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3—5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1—2人。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終止資格、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決定聘任或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會議可邀請監事、經理和 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林業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監事會,由3—5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也可以設執行監事1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或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或執行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三)監督理事長或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卸任理事須待卸任三年后方能當選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15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林業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執行監事和監事會。如不設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相關內容可刪除。
第二十九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或理事長聘任或解聘,對理事會或理事長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明確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社理事長或理事可以兼任經理。林業專業合作社不聘任經理的此條可刪除,本條內容可增加理事長的職責。
第三十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一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私分本社資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的通知》進行會計核算,依法建立健全銷售業務、采購業務、存貨、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借貸業務內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三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季度末月中旬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一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四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
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分別核算,不參與可分配盈余返還的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會計年度結束時,由理事長或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監事會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六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七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林業機具、林木、林地、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或折資折股,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八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成員大會召開后三十天內繳清。
第三十九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第四十條 經理事長或理事會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也可以轉讓給社外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
第四十一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法人和財務印章。
第四十二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轉為成員出資。具體年度提取比例由成員大會或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四十三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四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五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本社可分配盈余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進行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六條 本社的年度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第四十七條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八條 本社根據成員大會、理事會或監事的決定要求,應委托專門的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條 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的組織承繼。
第五十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
在分立前與債權人達成債務清償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與其他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3—5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負責清算與處理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十五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當地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五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同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書面通知的方式發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多種媒體方式公開發布的方式公告。
第五十七條 本社可以接受林業部門提供的指導、服務。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理事會提出,理事長或理事會負責組織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六十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設立大會通過,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條 家庭林場、股份林場、專業大戶等其他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可參照本章程執行。
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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