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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學生獎勵制度(通用17篇)
在當下社會,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學校學生獎勵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學校學生獎勵制度 1
第一條:三好學生獎。按三好學生條件:思想品德好。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思想進步,關心集體,熱心為集體服務,積極參加各項社會公益活動。勞動態度好。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遵紀守法,執行《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執行學校的規章制度,在同學中起模范帶頭作用,講文明禮貌。學習好,學習目的明確,態度端正;講究學習方法,能較好掌握各門功課的基本知識,學科成績優良。身體好。堅持鍛煉身體,積極參加文娛活動,講衛生,身體健康,體育成績優良。該項獎按班人數的10%比例名額,由班選出名單,送學校審查批準,每學期評獎一次。獎勵辦法:榮譽證書一本,作業本兩只或水筆一支。
第二條:優秀學生干部獎。按優秀學生干部條件:政治思想好,工作態度好,工作有成效。學習和身體也要求較好,在學生中真正起帶頭作用,成為學校、老師的.助手者,每班評選兩名班干或團干,由各班評選出名單,送學校審查批準。每學期評選一次,獎勵與三好學生相同。
第三條:勤學守紀獎。要求學生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學習態度端正,勤于思考、虛心好學,能較好掌握各門功課的基本知識,學習成績進步較快。該項獎按班人數的10%比例名額,由班選出名單,送學校審核批準,每學期評獎一次。獎勵辦法與三好學生相同。
第四條:學習成績優秀獎。對學習上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實行獎學金制度。以學期末抽考成績為標準,分設一、二、三等獎。一等獎為期末抽考成績年級前10名,獎學金100元。二等獎為期末抽考成績年級第11名至30名,獎學金20元。三等獎為抽考成績年級第31名至50名,獎學金5元。普通班期末抽考成績平均分60以上取前10名(如該年級設有中班則中班只取3名),獎學金20元。以上獎項如出現成績并列則先后按數學、語文、英語成績排列,獲獎者同時獎勵榮譽證書一本,作業本兩只或水筆一支。
第五條:各種競賽優勝獎。凡納入學校工作計劃而舉辦的各種競賽,按規定名額,優勝者給予精神與物質獎勵。
第六條:先進團支部、優秀團員、優秀學生會干部由團委及學生會評選產生,送學校審查批準。每學期評選一次,選先進團支部獎給獎狀一張,優秀團員、優秀學生會干部獎勵與三好學生相同。
第七條:先進班級獎。按先進班級條件,即班風好,有健全的班級組織,班干能起帶頭作用。民主作風好,不良現象少,同學之間互相協作,互相幫助,全班同學思想要求上進,學習風氣濃。奉公守法,遵守紀律,講文明禮貌。熱愛祖國,尊敬師生。積極鍛煉身體和開展文娛活動。有良好的班集體,學生自治、自理、自學能力不斷提高。保持環境室內衛生,學習、工作、生活場所整齊清潔。各種宣傳版報內容健康,文字規范,整齊美觀。完成勞動任務好。一學期獲得流動紅旗居全校前列,每學期評選三個班級。獎勵獎狀一張,獎學金100元。
學校學生獎勵制度 2
為了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充分發揮學生的個性特長,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特訂如下獎勵制度。
一、榮譽和信心是青少年積極向上的最大動力,對學生應該以表揚、鼓勵為主,所以要經常對學生的優點、成績給予肯定和獎勵。
二、獎勵包括口頭表揚、書面表揚、物質表揚三種。學校設立“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成績優勝者”、“文明學生”、“進步獎”、“禮儀標兵”、“校園十佳”、“升旗手”、“優秀團員”、“優秀少先隊員”、“優秀學員”、“班級之星”等榮譽稱號。學校和根據需要另設特種獎、單項獎。
三、獎勵范圍和對象
凡我校在籍學生,均有資格參加“升旗手”、“成績優勝者”、“文明學生”、“進步獎”、“禮儀標兵”、“三好學生”、“班級之星”、“校園十佳”等評選,擔任班委會、學生會干部一期以上的現任學生干部,同時有資格參加“優秀學生干部”的評選。是團員(少先隊員)的,有資格參加“優秀團員(少先隊員)”的評選。
四、評選條件
1.三好學生:品德優秀,操行銀行分處于班級前三分之二;學習成績優秀,小學科平90分以上,每科85分以上(100分制),中學科平85分以上,每科80分以上(100分制);身體好,體育達良好級以上,每期評1次。
2.優秀學生干部:工作負責,敢于挑重擔,熱心為集體、同學服務,工作成績顯著,在學生中有較高威信,任干部一期以上,所在寢室、餐桌必須獲過文明寢室、文明餐桌稱號,每期評2次。
3.禮儀標兵:思想表現好,嚴格遵守《文新學生校園禮儀行為規范》、《家庭禮儀規范》、《學生社交禮儀規范》,所在寢室、餐桌必須獲過文明寢室、文明餐桌稱號。學習好,學科文化成績綜合評價必須進入班級前2/3。身體好,積極參加體育鍛煉,體育成績達合格以上標準。是同學們公認的表率,學習的榜樣,每期評2次。
4.成績優勝者:段考、期考各評選一次,要求小學科平85分以上(100分制),中學科平80分以上(100分制);。
5.進步獎:凡在學習上、思想表現上進步較大者,被同學們認同,可獲進步獎,每期評2次。
6.升旗手:凡在一周內表現突出,成績優秀的學生,可以擔任升旗手。
7.文明學生:在思想表現方面優秀,被同學們認同,是學習的榜樣。操行分在120分以上和有一張以上貸分單。
8.優秀學員:參加各科興趣小姐,表現突出,由各科任教師進行評選,一般比例不超過總人數的'10%。
9.校園十佳:
思想表現好:
①在家表現好。尊敬師長,孝敬父母,不霸道,不嬌氣,自己的事自己做,能幫助父母做力所能及的事情;
②在社會表現好。鄰里反映好,遵守社會公德;
③在校表現好。能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是同學們公認的表率,曾獲過“三好學生”。在班級中操行評定為優秀;
④積極主動參加學校或班組組織的各項活動,在活動中表現好。
學習好:
①學習認真、刻苦,學習態度端正,有上進心。
②講究學習方法,有創新精神,開拓意識強,善學、樂學;
③學習成績優秀。
身心健康:
①積極參加學校、班級各項體育活動;
②積極參加體育鍛煉,身體好,體育成績為優秀;
③心理健康,情緒樂觀,有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自信、堅定。
個性特長發揮好:
①愛好廣泛,關于處理同學之間的關系,人際關系好,關于合作交流。
②個性特長發揮好。在學校中有一項或幾項能力強,是此方面的佼佼者,每2年評選1次。
10.專項獎勵:對在某一方面有特長的予以獎勵。
五、評選辦法
1.“三好學生”、和“成績優勝者”、只要條件符合均評選,其余獎項比例和名額由學校分配,每學期期中、期末各進行一次評選和獎勵。
2.師生評議,學校審查,張榜公布。
3.出席上級的優秀個人在當年優秀人員中擇優產生。
4.團內評優由團委會根據《團章》另外評選。
5.“校園十佳”的評選要經過班級推薦、師生評議、才藝展示、評選小組評議等過程。
學校學生獎勵制度 3
一、三好學生每學期評定一次
凡自覺遵守《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政治思想品德好,德育年度考核優秀,學習成績優良,積極參加體育鍛練,體育達標,身體好,體育科學年總評75分以上,符合三好學生條件的學生,由學校授予三好學生稱號。
二、優秀學生干部每學期評選一次
擁護中國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和人民,遵紀守法;德育年度考核優秀;學習勤奮、努力,各科成績合格以上;工作積極主動,有較強的組織活動能力,樂于助人,在班里有較高的威信。積極參加文體活動,體育達標。
三、優秀團員每學期評選一次
嚴格要求自己,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團章的規定,遵守《中學生守則》以及《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德育考核優秀;認真學習,各科成績合格以上;以身作則,積極參加文體活動和公益勞動,有良好的公德心。
四、市三好學生、市優秀學生干部、市優秀團員每學年評定一次每學年在學校先進個人中評定市級先進,由市教委審核評定后發給證書,并可在高考錄取中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
五、“十佳”學生每學年評選一次在全校學生中評選出在學習、紀律、生活上有突出貢獻的`十名優秀同學,授予“十佳”學生稱號,并在校內張榜表彰。
六、對學生中的拾金不昧,舍己救人,保護人民財產,敢于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事跡突出,在群眾中有極好影響的個人,學校除公開表揚及獎勵外,可總結其事跡材料,報上級部門通報表彰,或授予光榮稱號,或在報刊上介紹其事跡。
七、凡獲以上獎勵的同學,由學校或上級部門發給獎狀或證書。獲獎材料存入學生檔案。
八、凡對學生的獎勵,須經學生民主評議,由班主任書面向級組和德育處報告(填寫登記表),由德育處報學校行政會議審批后執行。
學校學生獎勵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樹立良好的校風和學風,激勵學生刻苦學習、奮發有為,成為有理想、有本領、有擔當的新時代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引導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對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身體鍛煉、形象展示及社會服務等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普教本、專科學生集體和個人。
第四條學生表彰獎勵以精神鼓勵為主,可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采取授予榮譽稱號或頒發獎金等形式。
第五條學生表彰獎勵以學年綜合素質測評結果為依據,在單項獎等特定范圍內的表彰獎勵評選過程中優先考慮綜合素質測評高的學生。
第二章表彰獎勵的種類
第六條學校設立下列學生榮譽稱號:
(一)集體榮譽稱號
先進學生基層黨組織、優秀班集體、優秀團組織、優秀文明寢室、特色寢室、精品社團等。
(二)個人榮譽稱號
1.名稱:優秀大學畢業生、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勞動先進個人、網絡文明先進個人、校園之星、優秀團干部、優秀學生黨員、優秀共青團員、大學生社會實踐優秀個人、星級志愿者等。
2.個人榮譽稱號需滿足基本條件: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自律奮進,學年內無必修課程重修,評審學年和評獎期間無任何違紀違規行為,未受過任何紀律處分。
(三)校級以上先進集體和個人的評選按照上級文件執行,原則上在已獲評校級先進集體和個人中擇優推薦。
第七條學校評審或批準下列獎勵項目:
(一)國家獎學金;
(二)國家勵志獎學金;
(三)攀枝花學院獎學金;
(四)社會捐助類獎學金;
(五)單項獎。獎勵學生團體或個人以學校名義在道德風尚、創新創業、學科競賽、課外活動、學生科研等方面獲獎或表現突出者。
第八條院級表彰獎勵。各二級學院可參照本辦法設立院級學生表彰獎勵。
第九條其他獎項。學校職能部門可根據工作實際申請設立學生表彰獎勵項目,報學校表彰獎勵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后實施,納入校級表彰獎勵管理。
第三章評審機構
第十條學校成立校級表彰獎勵評審委員會,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學生工作部(處)、團委、宣傳部、紀委辦、審計處、科研處、計財處、教務處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負責制定和完善表彰獎勵辦法,審定獎勵獲得者名單,受理表彰獎勵公示期內的相應投訴,研究和決定的其他特殊事項。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部(處),負責牽頭協調、組織開展校級學生表彰獎勵工作。
第十一條二級學院成立院級表彰獎勵評審委員會,由二級學院書記、院長、副書記、副院長、學生科長、分團委書記、輔導員、學生代表等人員組成,負責校級學生表彰獎勵的評審推薦,設立院級學生表彰獎勵項目,受理表彰獎勵公示期內的投訴。
第四章評定細則
第十三條優秀班集體、先進基層黨組織和優秀團組織
(一)評審名額及獎勵
1.學校每學年按10%比例分別評選優秀班集體和先進學生黨組織、優秀團組織,并授予榮譽稱號;
2.基層先進學生黨組織、優秀團組織的評選按照學校黨委組織部和團委有關規定執行。
(二)優秀班集體評審條件
1.組織健全,班內學生干部能起模范帶頭作用;
2.堅持每月至少開展一次主題班會;
3.學年內班級同學受到記過及以上紀律處分不超過3人次;
4.班級考核學年內(補考后)不及格人數比例不超過20%的;
5.班團組織成員工作未出現重大失誤或班級成員未出現極端事件;
6.學年內沒有“不達標寢室”。
第十四條大學生社會實踐先進集體按團委有關文件執行。
第十五條校級優秀文明寢室、特色寢室
(一)評審對象
本專科學生寢室
(二)評比辦法
優秀文明寢室和特色寢室分別按《攀枝花學院文明寢室創建與評比管理辦法》《攀枝花學院特色寢室評選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精品社團
(一)評審對象
已正式申請成立的1年及以上的學生社團。
(二)評審辦法
各級學生社團申報、社團團工委考核、評審,團委審定后對精品社團予以表彰。
(三)評審條件
1.社團組織機構健全,有完備的章程和正確的活動指導思想,有健全的活動制度、組織紀律和活動檔案;
2.模范遵守學校關于社團管理的各項制度和規定,在校內具有良好聲譽;
3.社團負責人經民主選舉產生,品學兼優、組織能力強、群眾基礎好,社團干部團結有力,責任分工明確;
4.社團積極開展活動,每學期至少2次,每次活動有計劃、過程記錄和總結;社團活動內容符合本社團章程,活動形式活潑多樣、深受會員歡迎,有積極意義;參加活動人數較多;
5.社團會員發展采用動態管理方式,會員積極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在學校發展建設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七條校園之星
(一)評審對象
在校全日制學生。
(二)評審比例和獎勵標準
1. 每年評選“校園之星”和“校園之星提名獎”人數不超過推薦數的50%,校園之星獲獎人數不超過每類星推薦數的20%。每名學生每年限申報一類校園之星,在校期間獲得校園之星稱號不得超過一次,獲得校園之星提名獎不得超過兩次;
2.獲得“校園之星”榮譽稱號者獎金數額為每人3000元,獲得攀枝花學院“校園之星”提名獎者獎勵數額為每人1500元。
(三)評審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遵守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秩序,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2.積極進取、刻苦學習,具有良好的學風,學習成績位列班級前50%,成績績點在2.5以上;
3.積極參加學校各項活動,關心集體,自覺培養綜合素質和能力,有良好的行為習慣;
4.成為“志愿四川”注冊志愿者,每年累計參與志愿服務活動不少于20小時;
5.積極參加學生組織、社團、班級、寢室創建活動,所在集體獲校級及以上表彰。
第十八條校級優秀大學畢業生
(一)評審對象
在校全日制畢業生。
(二)評審比例和獎勵標準
1.每學年按照畢業生人數的10%評定優秀大學畢業生;曾被評為先進班集體的班級,該班優秀畢業生比例可增加到13%;
2.學校對優秀畢業生授予榮譽稱號。
(三)評審條件
1.在校期間曾被授予本辦法規定的校級榮譽稱號;
2.在校期間綜合測評成績在本年級本專業排名前30%;
3.熱愛勞動,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志愿服務和社會實踐等活動,身心健康,積極向上,崇尚美德,樂于奉獻;
4.勞動教育達到學校規定要求;
5.對響應國家號召獻身國防事業,自愿到艱苦邊遠地區、城鄉基層和重點領域等就業的畢業生,以及獲得國家級獎勵的畢業生,可優先推薦評選;對在思想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現或做出突出貢獻,獲得公認和好評的畢業生,可直接推薦評選。
第十九條三好學生
(一)評審對象
在校全日制學生。
(二)評審比例和獎勵標準
1.每年全校“三好學生”按學生總人數的5%評選;
2.學校授予“三好學生”榮譽稱號。
(三)評審條件
1. 個人綜合素質測評排名前30%;
2.學年內平均學分績點≥2.8;
3.國家體質健康測試達標;
4.曾獲得校級及其以上榮譽稱號者優先;
5.同等條件下方毅紅班、方毅鈦班學生優先,英語、計算機優良者優先。
第二十條優秀學生干部
(一)評審對象
在校全日制學生學年內擔任或曾經擔任班級、二級學院、學校的學生干部(含寢室長)。
(二)評定比例和獎勵
1.按學年學生總人數的3%評選;
2.學校授予“優秀學生干部”榮譽稱號。
(三)評審條件
1.學年內平均成績績點≥2.3;
2.對承擔的學生干部工作認真負責,遵守校規校紀,在各方面起模范帶頭作用;
3.國家體質健康測試達標;
4.個人綜合素質測評排名前50%;
5.曾獲得校級及其以上個人榮譽者優先;
6. 英語、計算機過級者優先。
第二十一條勞動先進個人
(一)評審對象
在校全日制學生。
(二)評定時間、比例和獎勵
1.每年5月;
2.按學年學生總人數的10%評選;
3.學校授予“勞動先進個人”榮譽稱號。
(三)評審條件
1.崇尚勞動、尊重勞動,認真踐行勞動最光榮、勞動最崇高、勞動最偉大、勞動最美麗的勞動精神;
2.認真參加“我的公寓我自律”生活勞動,寢室曾被評選為優秀文明寢室或特色寢室;
3.認真參加“我的校園我美化”校園實踐勞動,得到師生的一致認可;
4.所修的勞動理論課程成績優異;
5.積極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十二條網絡文明先進個人
(一)評審對象
在校全日制學生。
(二)評定時間、比例和獎勵
1.每年10月;
2.按學年學生總人數的5%評選;
3.學校授予“網絡文明先進個人”榮譽稱號。
(三)評審條件
1.積極踐行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2.新媒體宣傳成效顯著,撰寫的新聞、稿件被校級及以上媒體采納;
3.積極組織或參與學校網絡安全周、網絡安全知識競賽、網絡文化作品創作和大學生網絡文化節等網絡文明活動;
4.文明上網,做到“不傳謠、不信謠、不造謠”;
5.積極發揮網絡正能量作用,自覺勸阻網絡不文明行為;
6.積極傳播社會主義先進思想文化和網絡文明理念。
第二十三條優秀共青團員
(一)評審對象
在校全日制學生中全體共青團員。
(二)評選比例和獎勵
1.按全校團員人數的5%評選;
2.學校授予“優秀共青團員”榮譽稱號。
(三)評審條件
1. 愛國、愛黨、愛社會主義,有家國情懷和時代責任感;
2. 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帶頭倡導良好社會風尚;成為“志愿四川”注冊志愿者,每年累計參與志愿服務活動不少于20小時;
3. 學年內平均學分績點≥2.3;
4. 國家體質健康測試達標;
5.“青年大學習”網上主題團課學習參與率不少于90%;
6. 尊崇法律,遵守團章;
7. 在“智慧團建”系統注冊,紅班學員、鈦班學員、青馬班學員、近兩年獲得過校級及以上獎項或榮譽的優先。
第二十四條優秀團干部
(一)評審對象
在校全日制學生學年內擔任或曾經擔任班級、二級學院、學校的團干部。
(二)評定比例和獎勵
1.按當學年學生團員總人數的3%評選;
2.學校授予“優秀團干部”榮譽稱號。
(三)評審條件
1. 堅定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具有濃厚的`家國情懷;
2. 熱愛團的工作,具有較強的團務工作能力,成績突出;
3. 對黨忠誠,求真務實,克己奉公,廉潔自律,“強三性,去四化”;
4. 學年內平均學分績點≥2.3;
5. 國家體質健康測試達標;
6. 成為“志愿四川”注冊志愿者,每年累計參與志愿服務活動不少于20小時;
7.“青年大學習”網上主題團課學習參與率達100%;
8. 任團干部不少于一年且在“智慧團建”系統注冊,近兩年獲得過校級及以上獎項或榮譽、紅班學員、青馬班學員優先。
第二十五條社會實踐優秀個人
(一)評審對象
參加學校組織的社會實踐活動的學生。
(二)評審比例和獎勵
1.按參加學校社會實踐活動學生的10%評選;
2.學校授予“社會實踐先進個人”榮譽稱號。
(三)評審條件
1. 全程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工作踏實主動,做出實際貢獻;
2. 熱心服務,甘于奉獻,表現卓越,受到廣大群眾好評;
3. 在實踐活動中認真負責,能吃苦耐勞,受到好評;
4. 能夠發揮先鋒模范作用,具有良好的社會影響力;
5. 保存好實習日志、活動照片等相關資料;
6. 獲評優秀調研報告的學生優先。
第二十六條星級志愿者
(一)評審對象
在校全日制全體志愿者
(二)評審比例和獎勵
1. 按全校“志愿四川”“中國志愿服務網”注冊志愿者的2%評選;
2. 學校授予“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志愿者榮譽稱號。
(三)評審辦法
全校注冊志愿者按要求自行申報,由二級學院評選審核,報學生志愿服務大隊及團委進行評審后予以表彰。
(四)評審條件
1. 堅定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積極擁護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 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志愿精神,有較強社會責任感和公益心;
3. 積極參與志愿服務工作,服務時長累計30小時以上。
第二十七條“十佳榮譽稱號”
學校每年從表現特別突出的學生先進集體和優秀個人中遴選出十佳,授予“十佳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
(一)評審對象
國家獎學金:在校全日制本、專科二年級及以上學生(專升本本科第二年及以上年級學生)。
國家勵志獎學金:在校全日制本、專科二年級及以上學生(專升本本科第二年及以上年級學生),參評學年度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二)評審條件
評審基本條件:熱愛社會主義,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道德品質優良;遵守國家法律,遵守大學生行為準則和學校規章制度,參評學年內未受過任何紀律處分;參評學年度無必修課程補考;非英語專業本科生CET-4 考試總分不低于425 分,其中藝術類本科生英語四級成績不低于313分;專科學生英語四級考試通過者優先;英語專業本科三、四年級學生必須通過 TEM-4考試;外語為非英語語種的學生,外語平均成績不低于78分。
國家獎學金申報者學習成績要求滿足下列條件之一:①學習成績排名與綜合考評成績排名在評選范圍內均位于前 10%(含10%,下同)。其中排名=學生成績(綜合考評)排名/排名范圍(評選范圍)總人數*100%;②學習成績排名或綜合考評成績排名沒有進入前 10%,但均位于前 30%(含30%,下同)的學生必須在道德風尚、學術研究、學科競賽、創新發明、社會實踐、社會工作、體育競賽、藝術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現非常突出。
國家勵志獎學金申報者學習成績要求滿足下列條件之一:①學習成績排名與綜合考評成績排名在評選范圍內均位于前10%;②學習成績排名或綜合考評成績排名沒有進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學生必須在參評學年至少獲得一次校級及以上表彰獎勵,其中校級表彰獎勵的認定參照本辦法。
(三)獎勵名額和標準
評審名額按照評審當年四川省教育廳下達的名額執行。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四)同一學年度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不可同時參評。
第二十九條攀枝花學院獎學金
(一)評審對象
在校全日制本、專科二年級及以上學生(專升本本科第二年及以上年級學生)。
(二)評審名額及獎勵標準
獎學金設置一等、二等、三等共三個檔次,評審名額每年共計600名,獎勵金額分別為3000元/生、2000元/生、1000元/生。
(三)評審條件
1.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 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3.遵守國家法律、大學生行為準則和學校規章制度,評審學年、評獎期間無任何違紀違規行為,未受過任何紀律處分;
4.參評學生學年內平均成績績點≥2.6;
5.學年內無補考課程;
6.英語、計算機過級者優先;
7.獲得攀枝花學院獎學金的學生,同一學年度可以申請各類助學金,但不得申請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三十條社會捐助獎學金
(一)評審對象
學校與捐助方簽訂協議的評選范圍。
(二)評審名額及獎勵標準
按照捐助方與學校制定的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單項獎表彰和獎勵
(一)評審對象
全日制在校學生。
(二)類別及獎勵標準
1. 學科競賽類
經學校批準的團體或個人參加國家、省、市、校各種組織形式的學科競賽取得名次或獲得榮譽稱號。按《攀枝花學院學生學科競賽管理辦法》執行。
2. 創新創業類
經學校批準的團體或個人參加國家、省、市、校各種組織形式的創新創業大賽,取得成績或獲得榮譽稱號。按《攀枝花學院創新創業大賽參賽獎勵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3. 課外活動類
經學校批準的團體或個人參加國家、省、市、校各種組織形式的文藝演出、體育競技、設計制作等方面取得成績或獲得榮譽稱號。按《攀枝花學院學生第二課堂活動(競賽)獎勵辦法》執行。
4. 學生科研類
學生團體或個人以攀枝花學院為署名單位,公開發表學術著作、學術論文、譯文、調研報告、專利等。按《攀枝花學院學生科研成果獎勵辦法》執行。
5. 道德風尚類
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在助人為樂、見義勇為、拾金不昧等方面有突出事跡或表現優秀者,學校學生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審定后發文予以表彰。
6.經學校評審委員會審核認定的其他單項獎。
第五章經費來源
第三十二條校級先進集體和個人的表彰和獎勵,其獎勵經費由學校獎助學金專項經費予以獎勵;院級先進集體和個人的表彰和獎勵,由學院獎助學金專項經費予以獎勵。
第六章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三條對于各類評優評獎的評審工作,學校紀委辦、審計處、學工部(處)成立專項監督檢查工作小組,秉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實行評選、審定、發放全過程監督,杜絕弄虛作假行為。對評審工作中所出現的問題,由監督檢查工作小組進行調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予以嚴肅處理:
1. 學生本人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將取消其當年評選資格,情節嚴重的,給予相應校紀處分;
2. 工作人員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將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各類學生獎金實施專款專用,按時足額發放到獲獎學生銀行卡,各部門或學院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二級學院制定的學生表彰獎勵辦法應報學校評審委員會審查備案后實施。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執行,凡此前文件規定中有與本辦法有矛盾之處,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學校學生獎勵制度 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把學生培養成社會責任感強,創新創業精神好,實踐能力強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總體方案》、教育部、省教育廳有關規定, 結合學校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章 榮譽稱號及獎學金設置
第二條 學生評優評獎包括集體、個人榮譽稱號及各類獎學金:
(一)集體榮譽稱號有十佳班級、“五四”紅旗團支部、學優示范班、軍訓先進集體、各類先進寢室集體等。
(二)個人榮譽稱號有十佳大學生標兵、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團干部、優秀團員、優秀畢業生、軍訓先進個人、學生單項榮譽等。
學生單項榮譽包括學業之星、技能之星、創業創新之星、文體之星、寢室文明之星、閱讀之星、公益服務之星及自強之星等。
(三)學校目前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學校獎學金、社會獎學金等。
社會獎學金是指學校認可的由熱衷于教育事業和人才培養的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捐資設立的用于獎勵品學兼優學生的獎學金。
(四)校級及以上的個人榮譽和獎學金的評定表作為重要材料放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三章 參評對象及評選基本條件
第三條 集體榮譽稱號以寢室、班級(團支部)等為單位參與評選,評選規則、程序等由相關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并執行。
第四條 個人榮譽稱號及各類獎學金參評對象為學校全日制高等教育學歷在校學生,參評者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理想信念堅定,熱愛社會主義國家,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 遵守校規校紀,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關心集體,誠實守信,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
(二)學習勤奮,刻苦鉆研,扎實掌握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三)積極參加體育鍛煉,體質健康測評成績達到合格及以上(體育課免修學生除外)。
(四)積極參加各類有益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積極投身社會實踐,熱心公益事業,公益服務時間達標;
(五)生活方式和行為習慣文明,節約水電,愛護環境, 自覺遵守文明寢室公約,寢室內務達標。
第五條 評選學年中學生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其評選資格:
(一)受到黨紀處分,或者違反校紀校規受到學校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者;
(二)學年成績有不合格者;
(三)有曠課記錄者;
(四)有不良誠信記錄者;
(五)未按學校相關規定,按時辦理學籍注冊者;
(六)所在寢室內務學年未達標者。
第四章 名額設定及評定條件
第六條 十佳大學生標兵
(一)名額設定
十佳大學生標兵評選名額為 10 名,另設提名獎 10 名。
(二)評定條件
1.思想品德好。擁護黨的領導,理想信念堅定,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自覺遵紀守法,具備較強的組織性紀律性和集體觀念,思想上積極要求上進,尊敬師長,團結同學, 嚴格遵守校紀校規。
2.專業素養高。積極踐行“崇德尚能”校訓,認真學習, 刻苦鉆研,成績優異,學習成績在班級排前 15%,能積極參加各類專業技能競賽,多次取得校級以上榮譽,有較強的職業素養, 專業成績突出。
3.綜合素質優。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積極投身社會實踐活動、青年志愿者公益服務;有較強的服務意識,樂于助人,帶頭奉獻,所在寢室內務達到三星級以上標準;有較強的創新精神,敢于挑戰、勇于克難奮進; 有較強的實踐能力,積極參加校內外各類有益健康的活動。個人綜合素質測評成績優異,在班級中名列前 15%。
4.榜樣作用強。在師生中有較高的認可度,是同學們思想上的先鋒、學習上的楷模、工作上的模范、生活上的伙伴,能得到老師和同學的一致好評。
5.身體素質佳。熱愛運動,能積極參加體育鍛煉,體質測試達到良好及以上或體育成績在 80分及以上(體育課免修學生除外)。
第七條 優秀學生
(一)名額設定
優秀學生評選額度為全日制在校注冊二年級及以上學生總數的 5%。
(二)評定條件
1.學習目的明確,熱愛專業、勤奮刻苦,獲得學校獎學金或者德育測評在班級前 20%、智育測評在班級前 30%;
2.熱愛運動,身體健康,體質測試達到良好及以上或體育成績在 80分及以上(體育課免修學生除外);
3.積極參加各類文體活動,熱心青年志愿服務,有良好的衛生習慣,所在寢室內務達標,個人寢室內務得分在 85分及以上。
第八條 優秀學生干部
(一)名額設定
優秀學生干部稱號是授予在學生工作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干部,評選名額為學生干部總數的 20%。學生組織的學生干部總數由團委額定后下發至各負責單位。
(二)評定條件
1.擔任學校、二級學院學生組織的學生干部或負責人、班干部、班級團支部委員、寢室長須滿一學年。
2.熱愛學校,積極參與學校發展建設,主動響應學校號召, 發揮好紐帶作用,宣傳、貫徹學校黨委、行政的重大決策,做好學校黨委、行政的幫手。
3.起到模范帶頭作用,充分發揮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作用,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和協調溝通能力,任勞任怨、盡心盡職,工作成績顯著,學年工作考核等級為優秀,做好共青團組織的助手。
4.能正確處理學習與工作的關系,學習成績良好及以上, 智育成績和綜合測評均列班級前 50%。
5.熱愛生活,積極鍛煉,體質測試達到良好及以上或體育成績在 80分及以上(體育課免修學生除外)。所在寢室內務達到三星級及以上,個人寢室內務得分在 85分及以上。
第九條 優秀團干部、優秀團員
名額、評選條件等按學校《湖州職業技術學院“五·四” 紅旗團委、“五·四”紅旗團支部、優秀團干部、優秀團員評選辦法(暫行)》執行。
第十條 優秀畢業生
(一)名額設定
優秀畢業生名額為應屆畢業生數的 12%。
(二)評定條件
省級優秀畢業生:學生在校期間須至少獲得校一、二等及以上獎學金 1次,同時獲得校級及以上榮譽至少 1項。
校級優秀畢業生:學生在校期間須獲得校級及以上獎學金或榮譽至少 2 項。
另有要求,以評比當年省市相關文件為準。
(三)符合畢業條件,且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經班級推進, 所在二級學院審核,學校學生獎懲工作委員會審議,報學校批準后,可破格評為優秀畢業生,名額單列。
學生在校期間榮獲國家級學生競賽三等獎及以上的或者以第一作者(以湖州職業技術學院名義)發明專利的。
學生為學校爭得榮譽,且在全市、全省或全國有較大影響的。
第十一條 軍訓先進個人
(一)名額設定
軍訓先進個人名額為一年級新生人數的 10%,以排為單位, 經教官推薦,連隊審核報軍訓團審批產生。
(二)評定條件
能積極參加訓練,嚴格遵守軍訓紀律,不怕苦、不怕累, 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刻苦訓練,無遲到、曠訓記錄;
軍訓各項任務完成情況好,成績突出,表現出良好的軍事素養;
有強烈的集體觀念,思想端正,積極要求上進,積極參與集體組織的各項活動,體現出堅強的意志品質,訓練受到教官肯定。
第十二條 學生單項榮譽稱號
(一)名額設定
一學年中,在學習、各類技能競賽、創新創業、文體活動、文明寢室建設、課外閱讀、青年志愿者服務等方面有突出表現,取得顯著成績的學生,學校授予學生單項榮譽稱號。評選名額不限,各單項不可兼評。
(二)評定條件
1. 學業之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學年中學習成績名次較上一學年提升 10 名及以上的(一年級學生第二學期比第一學期學習成績進步相應名次);
(2)學年中,兩個學期學習成績排名均在班級前三名的;
(3)參評學年中,學生在期刊、紙質媒體等上公開發表調研報告的。
2.技能之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證書的(排名前三);
(2)取得專業技能競賽省級以上榮譽 1項及以上的或校級二等獎 2 項以上的;取得職業資格高級證書者(以教務處認定為準)。
3.創新創業之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創新創業意識強,積極參與各類創新創業活動,且取得創新創業類技能競賽校級二等獎以上;
(2)積極參與網絡、實體創業實踐活動,且公司業績良好(由主管部門負責審核);
4.文體之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積極參加校內外文藝、體育比賽或文學、美術、書法等作品征集活動,表現突出,取得 1項市級以上榮譽或 2項校級三等獎以上榮譽;
(2)所在團隊或個人在學校大學生田徑運動會項目中打破記錄的。
(3)以體育方面的突出表現為主申報文體之星榮譽的,體質測試要求達到良好及以上(體測免測的學生除外)。
5.寢室文明之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模范遵守公寓文明、衛生、紀律的各項規章制度,積極參與公寓文明建設,切實發揮“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作用,且所在寢室達到四星級及以上標準的;
(2)取得特色寢室榮譽稱號或者在寢室美化大賽、雅正公寓文化建設等活動中表現突出,取得三等獎及以上,且所在寢室內務達到星級標準的。
6.閱讀之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有良好的閱讀習慣,保持較高的借閱量,學年中圖書借閱量不少于 30次的或入館學習次數不少于 100次的;
(2)積極參加校內外各類讀書活動,讀書心得,讀書筆記或感想在校報校刊等校內外刊物發表或在主流新媒體上發表且點擊量達 500次以上的;
(3)積極參加校內外各類征文、朗誦、演講等比賽,取得校級三等獎及以上的。
7.公益服務之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熱心社會公益服務,積極參與各類志愿者服務活動, 一學年公益服務時間達到 70小時及以上;
(2)積極響應國家無償獻血號召,一學年無償獻血達到500cc及以上;
(3)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重大社會志愿者活動、暑期社會實踐活動等,社會反響良好,表現突出主要負責人(由校團委認定)或榮獲市級及以上榮譽。
8.自強之星,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自強自立,樂觀向上,相對困難家庭或地區的`學生優先;
(2)在服務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助力鄉村振興、參與社會治理創新、弘揚網上文明、助推學術和科技進步等方面事跡突出,積極參加社區報到、社會實踐、志愿服務、青年之家等服務項目年度不少于 20小時,要求在社會媒體或校園媒體上有過相關報道并取得一定反響,在學生中具有榜樣作用;
(3)相關表現由團委認定。
第十三條 突出貢獻獎
學生在見義勇為、好人好事、學生輿情反饋等方面有突出貢獻或杰出表現,在全國職業技能大賽、世界技能大賽中獲獎, 為學校爭光或在學生突發事件預防中起到關鍵性作用的,學校授予突出貢獻榮譽稱號。
第十四條 獎學金
學生獎學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學校獎學金及各類社會獎學金。用于獎勵熱愛國家,勤奮學習,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優秀在校注冊學生。
(一)國家獎學金
名額設定:每年以省里相關文件確定當年的評選名額。
評定條件:
1.思想道德品行過硬,學習成績優異,學習成績排名和綜合測評成績排名均位于班級前 10%(含),綜合表現優秀,評選學年內至少獲得校級一等獎學金及以上 1 次;
2.講文明、講衛生,文明寢室建設突出,所在寢室內務達到三星級及以上且個人寢室內務得分在 85分及以上;
3.社會實踐表現突出,上學年內公益服務時間達到 30小時及以上或取得省級及以上相關榮譽至少 1 項;
4.積極參加校內各項有益身心健康的黨建、文體、團學活動,表現優異,榮獲校級三等獎及以上榮譽至少 2項。 體質測試達到良好及以上,體育成績在 80分及以上(體育課免修學生除外)。
5.符合條件,但成績排名和綜合考評成績排名達到前 30%(含 30%)的學生,如其在某一方面表現非常突出,也可申請國家獎學金,但需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須經相關主管部門審核蓋章確認。具體是指: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產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在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表的通過專家鑒定的高水平論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過專家鑒定的學術專著。
(3)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國際和全國性專業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中國“互聯網 +”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等競賽中獲一等獎(或金獎) 及以上獎勵。
(4)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通過專家鑒定的國家專利(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5)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家爭得榮譽。非體育專業學生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高水平運動員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上場主力隊員。
(6)在藝術展演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參加全國大學生藝術展演獲得一、二等獎,參加省級藝術展演獲得一等獎;藝術類專業學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6.獲全國十大杰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中國大學生年度人物等全國性榮譽稱號。
7.其它應當認定為表現非常突出的情形。
獎勵標準:每生每學年 8000 元。
(二)國家勵志獎學金
名額設定:以省里相關文件確定當年的評選名額。
評定條件:
1.綜合表現優秀,學習成績優異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學年綜合測評排名在班級前 50% 或評選學年內至少獲得校級(社會)獎學金及以上 1 次;
2.在技能競賽、文體活動、公寓文明建設、社會實踐等其中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
獎勵標準:每生每學年 5000元。
(三)省政府獎學金
名額設定:每年以省里相關文件確定當年的評選名額。
評定條件:
(1)學習成績優異,評選學年內至少獲得校級二等獎學金及以上 1 次;
(2)且至少滿足以下條件中任意兩項的:
①積極參加各類技能競賽,榮獲校級三等獎及以上至少 1 項。
②積極參加校內各項有益身心健康的黨建、文體、團學活動, 表現優異,榮獲校級三等獎及以上榮譽至少 1項。
③積極參加社會實踐,評選學年內公益服務時間超過達標要求或取得市級及以上相關榮譽至少 1 項;
④自覺遵守公寓管理制度,積極參與文明寢室建設,所在寢室內務達到三星級及以上且個人內務分在 85 分以上;
⑤體質測試達到良好及以上。
獎勵標準:每生每學年 6000元。
(四)學校獎學金
1.一等獎學金
名額設定:在校注冊二年級及以上學生人數的 3%。
評定條件:智育分排名在班級前 10%;學年綜合測評列班級前三,按排序依次評定,額滿為止。
獎勵標準:每生每學年 2000元。
2.二等獎學金
名額設定:在校注冊二年級及以上學生人數的 5%。
評定條件:智育分排名在班級前 20%;學年綜合測評列班級前五,按排序依次評定,額滿為止。
獎勵標準:每生每學年 1000元。
3.三等獎學金
名額設定:在校注冊二年級及以上學生人數的 8%。
評定條件:智育分排名在班級前 30%;學年綜合測評列班級前十,按排序依次評定,額滿為止。
獎勵標準:每生每學年 600元。
4.社會獎學金
名額、獎勵標準、評選條件等按各類社會獎學金管理使用辦法執行。
第五章 評選時間和程序
第十五條 評選時間
1.集體榮譽稱號:按照學校相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2.個人榮譽稱號
(1)優秀畢業生:一般與省級優秀畢業生評選同步進行, 二級學院可以在每年 12 月啟動初評工作。
(2)優秀團干部、優秀團員按照團委相關制度執行。
3.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及各類獎學金(國家、省政府獎學金除外)每年 9月啟動評選,學生單項榮譽稱號每年 10月啟動評選,十佳大學生標兵每年 11 月啟動評選。
4.國家、省政府獎學金評比時間按省教育廳相關文件執行。
第十六條 評比程序
1.個人申報和班級推薦。對照條件,學生向所在二級學院提出申報,填寫相關榮譽稱號評審表,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初審結束后原件歸還學生本人),經班級(團支部) 推薦,班主任初審后報二級學院學生工作辦公室。
2.學院評審。輔導員審核后,二級學院學生評優評獎工作小組進行評審,形成推薦名單,經二級學院黨政聯席會議通過后報學生處并在二級學院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個工作日。
3.學校審定。學生處牽頭,由教務處、團委、公共體育教研室、后勤和學生代表進行集體評審,形成獲獎推薦名單。校級榮譽報學校學生獎懲工作委員會審定,市級及以上榮譽報學校校長辦公會議審定。
4.學校公示。經學校審定后,在全校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個工作日。
第六章 表彰
第十七條 獲得校級榮譽的學生,由學校發文予以表彰和獎勵;市級及以上榮譽,報上級相應主管部門審批表彰。學生獲獎審批表等相關材料放入個人檔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公益服務達標時間由當學年校團委決定,體質測試良好分數線由公共體育教研室劃定。
第十九條 對已獲得榮譽稱號的學生,凡發現有材料虛假、欺騙組織等行為,學校將取消其所得榮譽,已發的獎勵要求退回,情節嚴重者予以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二級學院可以結合自身的實際,設置集體或個人榮譽稱號,建立健全相應的評選規則和程序,向學生做好提前告知工作,并報學生處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學校學生處負責解釋。
學校學生獎勵制度 6
為了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培養學生具有較高的思想素質和品德修養,鼓勵學生刻苦學習,積極參加集體和社會活動,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根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一、獎勵的種類和方式
1.獎勵種類
學院大學生獎勵設有:優秀學生標兵、三好學生、學習優秀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團員、文體優秀生、科技實踐優秀生、精神文明優秀生、優秀畢業生及優良學風班、優秀團支部和優秀畢業班等。
2.獎勵方式
學生獎勵采取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并以精神獎勵為主。
(1)優秀學生標兵:授予“優秀學生標兵”稱號,發給榮譽證書,全院嘉獎并獲獎學金3000元。
(2)三好學生:授予“三好學生”稱號,發給榮譽證書,全院嘉獎并獲獎學金1000元。
(3)學習優秀生:授予“學習優秀生”稱號,發給榮譽證書,全院表揚并獲獎學金500元。
(4)優秀學生干部:授予“優秀學生干部”稱號,發給榮譽證書,全院表揚并獲獎學金200元。
(5)優秀團員:授予“優秀團員”稱號,發給榮譽證書,全院表揚并獲獎學金200元。
(6)文體優秀生:授予“文體優秀生”稱號,發給榮譽證書,全院表揚并獲獎學金200元。
(7)科技實踐優秀生:授予“科技實踐優秀生”稱號,發給榮譽證書,全院表揚并獲獎學金200元。
(8)精神文明優秀生:授予“精神文明優秀生”稱號,發給榮譽證書,全院表揚并獲獎學金200元。
(9)優秀畢業生:授予“優秀畢業生”稱號,發給榮譽證書,全院嘉獎并獲獎品。
(10)優良學風班:授予“優良學風班”稱號,發給獎狀,全院嘉獎并獲獎學金1000元,作為班級建設基金。
(11)優秀團支部:授予“優秀團支部”稱號,發給獎狀,全院嘉獎并獲獎學金1000元,作為團支部活動基金。
學生獎勵材料全部裝入學生檔案。
二、獎勵條件
1.優秀學生標兵條件
(1)思想品德好,模范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校紀、校規。
(2)積極參加各項集體活動和社會活動,關心集體,尊敬師長,團結友愛,有良好的衛生習慣。
(3)堅持鍛煉身體,體魄健康。
(4)學習目的明確,學習態度端正,學風勤奮、嚴謹,學習成績優秀,為本專業前5%。
(5)學生品行考核成績為本專業前10%。
(6)熱心為同學服務,在學院和社會活動中表現突出,并做出較大貢獻。
2.三好學生條件
(1)、(2)、(3)、(5)同上。
(4)學習目的明確,學習態度端正,學風勤奮、嚴謹,學習成績優秀,為本專業前10%。
3.學習優秀生條件
(1)、(2)、(3)同上。
(4)學風勤奮、嚴謹,學習成績優秀,為本專業前10%。
(5)學生品行考核成績為本專業前60%。
4.優秀學生干部條件
(1)、(2)、(3)同上。
(4)學習刻苦努力,學習成績合格以上。
(5)認真履行學生干部或團干部職責,敢于堅持原則,熱心為同學服務,工作成績突出。
5.優秀團員條件
(1)、(2)、(3)同上。
(4)學習刻苦努力,學習成績合格以上。
(5)學生品行考核成績為本專業前60%。
(6)在共青團各項工作和活動中,表現突出并做出較大貢獻。
6.文體優秀生條件
(1)、(2)、(3)同上。
(4)學習刻苦努力,學習成績合格以上。
(5)學生品行考核成績為本專業前60%。
(6)積極參加學校的文藝及體育活動,表現突出并做出較大貢獻。
7.科技實踐優秀生條件
(1)、(2)、(3)同上。
(4)學習刻苦努力,學習成績合格以上。
(5)學生品行考核成績為本專業前60%。
(6)具備如下條件之一:
在實驗(或上機)課及專業實踐中,表現突出,成績優異。
在專業實踐中,寫出有水平、有價值的調研論文。
在市級或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刊、雜志上發表文章。
在市級或市級以上科技、文化比賽中獲獎。
8.精神文明優秀生條件
(1)、(2)、(3)同上。
(4)學習刻苦努力,學習成績合格以上。
(5)學生品行考核成績為本專業前60%。
(6)在校園文化建設及精神文明建設中有突出的事跡。
9.優秀畢業生條件
在前三學年至少獲得過一次“三好學生”以上稱號(含)且還獲得過一次其他獎勵稱號者,可評選為優秀畢業生。
在校期間,為社會或為學院做出特殊貢獻,或在某方面表現特別突出的應屆畢業生,經各分院提名,學院審定,也可評選為優秀畢業生。
10.優良學風班條件
(1)有良好的班風,較強的凝聚力,全班已形成一個團結友愛、積極進取的集體,形成一種思想進步、弘揚正氣的班風,班級有創優計劃及實施措施,個人有努力目標及行動。
(2)有端正的學習態度,明確的學習目的,學習氛圍好,學習勤奮刻苦,認真嚴謹的對待每一個教學環節。
(3)有嚴明的學習紀律,能夠做到三無:即無遲到早退、無曠課、無考試作弊。全班自覺遵守城市學院《學生手冊》中有關規定,班級無違反校規校紀行為。
(4)有顯著的學習效果,全班平均成績、優秀率、及格率較高或有明顯進步,在專業年級或分院年級名列前茅。
(5)有課外學習和研究小組。低年級成立課外學習小組,互幫互學,效果明顯;高年級成立課外科技小組,在促進專業技能或本專業課題研究上有一定成績,全班計算機應用水平高,經常開展各種有利于學風建設的活動。
(6)班級干部以身作則、秉公辦事、團結協作,工作熱情高。能夠組織同學積極參加分院組織的各項活動,全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大連理工大學城市學院學生日常品行考核辦法》貫徹執行認真。寢室全部達標。
11.優秀團支部條件
(1)班級學風好,學習努力,平均學習成績良好。
(2)全班學生遵紀守法,無違紀行為。
(3)積極參加學院的各項活動,尤其是在共青團工作和活動中,表現突出,取得較好成績。
(4)團干部積極主動,團結協作,有創新精神。
(5)班級認真貫徹執行《大連理工大學城市學院學生日常品行考核辦法》,學生品行考核成績平均分數較高。
三、獎勵評選組織及程序
1.在主管院長領導下,成立學生獎勵評選委員會,由學生工作部、院團委、教學管理部、各分院負責人組成,全面領導學生獎勵評選工作。
2.各分院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學生獎勵評選工作。
3.獎勵比例要求:
學生個人獎勵在專業年級范圍內評選。班級獎勵在全年級范圍內評選。
優秀學生標兵不超過學生數的1%;
三好學生不超過學生數的5%;
學習優秀生不超過學生數的5%;
優秀學生干部不超過學生數的5%;
優秀團員不超過學生數的5%;
文體優秀生不超過學生數的5%;
科技實踐優秀生不超過學生數的5%;
精神文明優秀生不超過學生數的.5%;
優秀畢業生不超過學生數的10%。
優良學風班,不超過班級數的20%;
優秀團支部,不超過班級數的20%;
4.學習成績的計算:
學習成績為各科成績的加權和,其中:
單科成績=學分×百分制分數。(成績為P的科目換算成百分制為70分。)
5.評選程序
學生獎勵每學年9月份評選一次,畢業班評選工作在4月份進行。
(1)學生獎勵評選應在學生個人學年總結,以及各班級、團支部工作總結的基礎上,通過集體評議,班級或團支部提名(包括申報優良學風班,優秀團支部),將材料報學生輔導教師。
(2)由各分院組織評議、討論后,統一推薦上報學生工作部。
(3)學院學生獎勵評選委員會召開專門會議,經審核后,由主管院長批準公布名單,填寫《學生獎勵登記表》,同時征求師生意見。
(4)最后經主管院長簽署意見,發文確定學生獎勵名單,頒發榮譽證書和獎學金等。
學院要在全院范圍內及時宣傳報道獲獎學生和集體的先進事跡,尤其是優秀學生標兵及優良學風班的事跡。對所有獲獎學生和集體要張榜公布,進行全院表揚,并納入遼寧省大學生信用信息體系。
學生獎勵評選工作要本著實事求是,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標準,嚴格要求,保證質量,認真按評選程序有組織,有領導地進行。
本細則由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學校學生獎勵制度 7
第一條 為鼓勵學生勤奮學習,促進良好學風、校風的形成,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設立學校獎學金。
第二條 學校獎學金每學年評選一次。
第三條 學校為獲得獎學金的學生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
第四條 學校獎學金獲得者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已取得本校學籍一年以上的在校學生;
(2)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思想政治素質綜合測評成績優良;
(3)學習目的明確,各科學習成績和技能考核合格;
(4)積極參加體育鍛煉,體育成績達到高等學校《學生體質健康標準》;
(5)積極參加學校各種活動,有良好的集體意識、和諧的人際關系和良好的`心理素質。
第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參加獎學金評選:
(1)違反政治紀律者;
(2)違反學校紀律受到通報批評或違紀處分仍在處分期限內者;
(3)無故不參加政治學習和學校組織的集體活動者;
(4)無故曠課者;
(5)有課程不及格者;
(6)兩次以上(含兩次)不搞公共衛生和個人衛生者;
(7)所在寢室一學期有一次被評為最差寢室或兩次以上(含兩次)被評為批評寢室者;
(8)提供虛假材料者。
第六條 學校獎學金標準:
1.特等獎學金:1000元/年;
2.一等獎學金:800元/年;
3.二等獎學金:600元/年;
4.三等獎學金:300元/年。
第七條 學校獎學金評定比例(名額):
學校按在校學生總人數15%的比例確定推薦人數,其中特、一、二、三等獎學金人數的比例分別為2.5%、4.5%、10%、15%,并依據各學院實有學生人數分配到各學院。
第八條 學校獎學金評選要求:
1.獲得特等獎的學生綜合測評成績總分排名在班級前5%,必修課成績均在85分以上;獲得一等獎學金的學生綜合測評成績總分排名在班級前10%,必修課成績均在75分以上;獲得二等獎學金的學生綜合測評總分排名在班級前20%,必修課成績均在70分以上;獲得三等獎學金的學生綜合測評成績總分排名在班級前30%,必修課成績均在65分以上;
2.各學院、各班級要嚴格按照評選條件、辦法和程序進行評選,任何個人不得包辦代替,確保評選質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3.各學院、各班嚴格把好審核關,杜絕弄虛作假。凡在評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在校期間所有的評先評優資格,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對于公示期間有異議者,由學院獎學金評審小組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報學生工作處備案。
第九條 學校獎學金的評選程序:
1.學校獎學金的評定在每年9、10月份進行,11月份頒發;
2.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填寫《益陽師范高等專科學校獎學金申請審批表》,輔導員或班主任組織班級民主評議小組(由輔導員、班主任和部分學生代表組成)進行評議,對申請人資料進行初審,初審名單由輔導員或班主任簽名后上報至各學院審核;
3.各學院評審小組,對各班上報的初審名單及材料進行審核,并在全院范圍內進行不少于3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經學院黨總支書記簽署意見,將評選材料報送學生工作處復審;
4.學生工作處將審查結果在全校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學校領導審批。
第十條 學校獎學金的發放:
1.獲得獎學金的學生,學校給予通報表彰,發放獎學金,并頒發榮譽證書,記入學生個人檔案;
2.欠學費的學生獲得獎學金后,原則上應抵還學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學校學生獎勵制度 8
為了加強學生管理工作,鼓勵學生努力學習、積極工作,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充分發揮榜樣示范引領作用,根據國家教育部和河北省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獎勵項目、比例及方式
第一條獎勵包括榮譽稱號和獎學金兩部分。
第二條榮譽稱號包括:優秀畢業生、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
(一)優秀畢業生
評選比例不超過學院畢業生人數的15%,當選學生頒發“優秀畢業生”榮譽證書。
(二)三好學生
評選比例不超過學院學生人數的10%,當選學生頒發“三好學生”榮譽證書。
(三)優秀學生干部
評選比例不超過學院學生人數的5%,當選學生頒發“優秀學生干部”榮譽證書。
第三條獎學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學生全面發展獎學金、單項獎學金、社會資助獎學金。
(一)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
當選學生頒發“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榮譽證書。國家獎學金獎勵金額為每生每學年8000元,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金額每生每學年5000元,具體名額以上級文件通知為準。
(二)學生全面發展獎學金
1.一等獎學金
評選比例不超過學院學生人數的1%,獲獎學生頒發“一等獎學金”榮譽證書,獎金每生每學年1000元。
2.二等獎學金
評選比例不超過學院學生人數的3%,獲獎學生頒發“二等獎學金”榮譽證書,獎金每生每學年500元。
3.三等獎學金
評選比例不超過學院學生人數的6%,獲獎學生頒發“三等獎學金”榮譽證書,獎金每生每學年300元。
(三)單項獎學金
1.精神文明獎:名額不限,獲獎學生頒發“單項獎學金”榮譽證書,獎金300-800元。
2.知識、技能競賽獎:名額不限,獲獎學生頒發“單項獎學金”榮譽證書,獎金200-1200元。
3.英語優勝獎:名額不限,獲獎學生頒發“單項獎學金”榮譽證書,獎金100元。
4.科技創新獎:名額不限,獲獎學生頒發“單項獎學金”榮譽證書,獎金300-800元。
5.文藝優勝獎:名額不限,獲獎學生頒發“單項獎學金”榮譽證書,獎金200-1200元。
6.體育優勝獎:名額不限,獲獎學生頒發“單項獎學金”榮譽證書,獎金100-1200元。
7.通訊報道獎:名額不限,獲獎學生頒發“單項獎學金”榮譽證書,獎金300-800元。
(四)社會資助獎學金
學院根據資助人意愿確定獎勵名額和獎勵方式,按照學院或系部通知執行。
第二章評選條件
第四條各獎項參評學生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關心國家大事,關心學院的.建設和發展。
(二)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
(三)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和《河北軟件職業技術學院章程》,遵守學校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四)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
(五)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和文娛活動,達到《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有良好的衛生習慣和身體素質。
(六)我院正式在籍學生,并按照學院規定按期正常注冊。
第五條參評學生還需符合以下具體條件
(一)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
詳見《河北軟件職業技術學院國家獎學金實施辦法》和《河北軟件職業技術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實施辦法》。
(二)優秀畢業生、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學生全面發展獎學金、單項獎學金
詳見《河北軟件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獎勵評選實施細則》
(三)社會資助獎學金
學院根據資助人意愿確定社會資助獎學金的評選條件,按照學院或系部通知執行。
第三章評審的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學生獎勵工作,由學生處統一部署和指導,由各系具體組織實施。
各系成立評審工作小組,由主管學生工作領導、輔導員、班主任等組成,指導系內學生獎勵工作,組長由系主管學生工作領導擔任。
各班成立評議小組,由輔導員、班主任、班長、團支書、學習委員及其他學生代表組成,負責組織本班的評獎評優工作。輔導員、班主任負責對評議小組的監督、審核和調整。
第七條評審程序
(一)學生處發布評選通知,各系組織實施。
(二)符合評選條件的學生自愿申報,各班評議小組根據評獎評優條件推選出候選人,按照推選比例要求,提出本班初選名單,在班級公示兩天,公示無異議后,報所在系。
(三)各系評審小組審核,進行初評,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在系內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其余獎項在系內公示不少于2天,公示無異議后,報學生處。
(四)學生處匯總、審查、復核,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學院公示,國家獎學金和國家勵志獎學金在系內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其余獎項在系內公示不少于2天,公示無異議后,報院長辦公會批準,公布最終結果。
第八條廣大師生對評獎評優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初評結果公示期內向系內提出意見,涉及系應在公示期內作出答復。如學生對答復仍有異議,可在學生處審核公示期內提出意見,學生處綜合審查后做出答復。
第九條對各項評獎評優,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取消其獲獎資格,并按照《河北軟件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實施辦法》給予處分。
第十條對已取得評優資格的學生,證書、獎學金下發之前違紀違法的,扣發證書、獎學金;證書、獎學金下發之后違紀違法的,學院有權撤銷其獎勵,并追回獎學金。
學校學生獎勵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河北省國家獎學金的名額由河北省財政廳、教育廳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及在校生人數等因素確定。
第二章基本條件
第三條申請國家獎學金,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守憲法、法律及學院規章制度,無違法亂紀行為;
(三)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四)本學年學習成績考試課平均分在80分以上,且在本專業排名前10%,課程考核無不及格現象;
(五)綜合測評為本專業前10%的學生;
(六)創新能力及社會實踐能力突出的學生,學習成績和綜合測評可放寬到30%以內,具體情況如下:
1.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表現突出,具有見義勇為、助人為樂、奉獻愛心、服務社會、自立自強的實際行動,在本校、本地區產生重大影響,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有助于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2.在學術研究上取得顯著成績—以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錄,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學術專著(須通過專家鑒定)。
3.在學科競賽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在國際和全國性專業學科競賽、課外學術科技競賽、中國“互聯網+”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等競賽中獲一等獎(或金獎)及以上獎勵。
4. 在創新發明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科研成果獲省、部級以上獎勵或獲得通過專家鑒定的國家專利(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5. 在體育競賽中取得顯著成績,為國家爭得榮譽。非體育專業學生參加省級以上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高水平運動員參加國際和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得個人項目前三名、集體項目前二名。集體項目應為上場主力隊員。
6.在藝術展演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參加全國大學生藝術展演獲得一、二等獎,參加省級藝術展演獲得一等獎;藝術類專業學生參加國際和全國性比賽獲得前三名。集體項目應為主要演員。
7.獲全國十大杰出青年、中國青年五四獎章、中國大學生年度人物等全國性榮譽稱號。
8.由學院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認定的學生其他突出表現情況。
第三章獎勵標準及名額分配
第四條國家獎學金的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條每年9月,河北省教育廳將國家獎學金名額和預算下達到學院,學生處根據各系情況統籌分配名額。
第四章申請與評審
第六條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七條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的學生。
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八條國家獎學金評審程序:
(一)學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國家獎學金個人申請;
(二)各系成立由系領導、輔導員、學生代表組成的.系級評審委員會,組織評選,確定擬獲得國家獎學金學生,并將評審結果在系內公示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三)無異議后報院級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生處)。報送材料包括:學生申請表、獲獎證書、本人及本專業成績單、本專業綜合測評成績單及無違法亂紀證明等材料;
(四)全院評審。由院級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按照國家獎學金的評審條件進行初審;
(五)院級評審委員會對初審名單在全院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取消其獲獎資格,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六)公示無異議后,學生處將評選結果報院長辦公會審定,確定最終名單,上報省教育廳。
第五章獎學金發放、管理與監督
第九條學院按上級文件要求將國家獎學金一次性撥付到獲獎學生的銀行卡中,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條學院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對國家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應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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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執行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全面推進三全育人教育理念,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建設優良學風、校風、班風,加強班級建設,培養學生集體觀念,共同創造一個朝氣蓬勃、團結奮進、勤奮學習的班集體,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加強素質教育,促進三全育人,五育并舉,培養符合社會需要的高素質人才,充分調動學生的創造性和積極性,使創建先進班集體活動更加有利于班級建設,促進學風建設。
第二條基本原則
(一)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培養高素質人才是開展創優活動的根本目的。在創優活動中,要以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為目的,圍繞提高學生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素質、業務素質、身體素質、心理素質等方面開展工作。
(二)突出學風建設。在創優活動中,要始終以學風建設為重點。引導學生增強成材意識,明確學習目的,端正學習態度,養成良好的學習習慣,形成勤奮踏實、積極向上的良好學習風氣。
(三)發揮集體作用。班集體是學生在校期間學習生活的基本單位,也是創優活動的主體所在。創優活動要進一步發揮學生班集體的作用,在學生班級中形成比、學、趕、幫、超的良好局面。
(四)教師積極參與。創優活動要深入開展,需要全體教師共同努力。在創優過程中,全體教師要積極參與,使教風、學風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第二章評選條件
第三條政治先進。班級成員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政治意識強,積極開展多種形式主題學習教育活動,全班同學積極向黨組織靠攏。
第四條學風優良。班級學風嚴謹,積極開展學風建設主題班會。全班同學學習目的'明確,學習態度認真,學習氣氛濃厚,有明顯的學習效果。認真對待每一個學習環節,做到上課無遲到早退、無曠課、無擾亂課堂秩序行為。班級全體學生及格率在90%以上(班級學生及格率=班級無任何不及格課程學生人數/班級總人數),英語應用能力、計算機技能及專業資格認證通過率較高,任課老師反應課堂秩序良好。
第五條文明友善。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全班同學注重文明建設和個人品德修養,尊敬師長,團結友愛,有良好的衛生習慣,積極參加創建“文明宿舍”活動,本學年內,在宿舍衛生檢查評比中沒有不合格的宿舍。
第六條管理有效。自覺遵守法規法紀、校規校紀,本學年班級成員無違法違紀行為,自覺維護公共秩序、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按時足額繳納學費、住宿費,繳費率達98%以上。
第七條活動積極。積極開展健康有益的社會實踐活動和文化科技活動。在院、系組織的各項活動中,積極參與,取得優異成績,班級及其成員獲獎率較高。積極組織同學參加體育鍛煉,按《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本班級體育達標率較高。
第三章評選程序和獎勵辦法
第八條評選程序
(一)每學年評選一次,學生處根據各系二、三年級班級數量不超過15%的比例,確定各系先進班集體的評選名額下發各系;
(二)各系成立先進班集體評選小組(由系領導、各班主任組成),以各班學年度綜合表現為依據,根據評選條件,按上述比例要求,由評選小組初步確定本系先進班集體,并在全系公示兩天;
(三)公示無異議后報院級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學生處),院級評審委員會根據先進班集體評選條件進行初審,形成初審獲獎名單;
(四)院級評審委員會對初審獲獎名單在全院公示2天;
(五)公示無異議后,學生處報院長辦公會批準,確定最終獲獎班級。
第九條獎勵辦法
(一)被評為院級先進班集體的班級,學院授予“先進班集體”稱號,并頒發獎金200元,連續兩次被評為先進班集體,頒發獎金300元,本獎金須作為班級活動經費,不得它用。
(二)被評為院級先進班集體的班級方有資格參評省級先進班集體。
第四章附則
第十條本辦法由學生處負責解釋,自20xx年8月1日起執行。
學校學生獎勵制度 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建設良好校風,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河北軟件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等規范性文件,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學院接受普通高職全日制教育的學生。其他教育類型學生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學院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應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堅持學生的申訴權保障原則。
第四條學生在校外參加實習、考察、社會實踐等社會活動中有違紀行為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處分種類與適用
第五條對違反法律法規、校規校紀的學生,學院視情節輕重和態度好壞,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一)批評教育
學生有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紀律處分的,由所在系給予批評教育,督促其改正錯誤。
(二)紀律處分的種類: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留校察看;
5.開除學籍。
除開除學籍外,其他處分設有處分期限,原則上警告處分為6個月;嚴重警告處分為8個月;記過處分為10個月;留校察看處分為12個月。解除處分按照學院《學生處分解除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條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主動中止違紀行為,避免事態惡化者;
(二)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錯誤事實,確有悔改表現者;
(三)確系他人脅迫或誘騙,并主動檢舉他人違紀行為,認錯態度較好者;
(四)其他可以從輕或減輕的情節。
第七條違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違紀后,故意偽造情節者;
(二)對舉證人或對履行職責的工作人員進行恫嚇或報復者;
(三)受處分后,一年內再次違紀者;
(四)違反本規定兩條以上者;
(五)違紀群體中為首者;
(六)勾結校外人員參與違反校規校紀者。
第三章違紀行為和處分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九條組織、策劃、煽動鬧事,擾亂正常教學、工作、生活秩序和社會秩序,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書寫、張貼散布非法宣傳品;利用計算機設備或者網絡故意發布和傳播反動言論、淫穢制品等法律所禁止的內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組織策劃、煽動非法游行,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積極參與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參與非法游行,經教育對錯誤有深刻認識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成立非法組織、出版非法刊物、印刷非法傳單,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其組織策劃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積極參與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一般參與者,經教育對錯誤有深刻認識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在校園內非法組織各種集會、沙龍,對其組織策劃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經教育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一般參與者,經教育后,視其對錯誤的認識態度,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五)未經審批擅自舉辦跨校的學生集會的組織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造成惡劣影響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六)組織未曾登記注冊或沒有批準的社團協會開展活動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非法收取會費或給學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七)沖擊學院辦公機構、教職工住宅,圍攻學院領導及教職工,情節嚴重,造成后果,對其組織策劃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積極參與者,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八)在餐廳、宿舍或其他公共場所摔、砸、尋釁滋事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九)起哄、喧嘩、擾亂宿舍、課堂、會場等公共秩序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妨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院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執行公務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條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門處罰者:
(一)被處以治安警告或罰款者,視情節輕重可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被處以行政拘留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被處以管制、拘役、徒刑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偷竊、搶劫、勒索、冒領、詐騙國家、集體或私人財產者,除追回贓物、贓款外,給予以下處分:
(一)盜竊未遂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盜竊作案價值100元以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作案價值100元(含)以上,300元以下者,給予記過處分。作案價值300元(含)以上500元以下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作案價值達到刑事立案標準者,移交司法機關并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窩贓、銷贓者及協同作案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未經學院同意,擅自舉辦募捐、接收贊助、收取活動經費或者協會會費歸為己有者,除沒收非法所得外,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三)有偷竊、搶劫、勒索、詐騙行為,受到處分后,再次作案者,給予以開除學籍處分;
(四)違紀者在受審查過程中,拒不交代作案事實或采用惡劣手段銷毀證據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主動交代作案事實或通過思想工作交代了以前所犯錯誤,有立功表現者可在以上條款規定標準上從輕或減輕處分。
第十二條凡有賭博、酗酒滋事、吸毒、販毒行為者,一經發現,視其情節、性質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首次參加賭博者或為賭博提供場所、視其情節輕重和認錯態度好壞,給予警告以上處分;被處理過的,再次參與賭博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酗酒滋事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吸毒、販毒或引誘他人吸毒、販毒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制作、出租、出售格調低下,內容不健康的書刊、錄像帶、計算機光盤,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隱匿、散布淫穢言論或傳看淫穢書畫、錄像、電子出版物,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并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違反《大學生行為規范》及《校園文明公約》,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活動,在校園公共場所有不文明行為舉止者,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情節嚴重者,給予紀律處分。
(一)在教室、宿舍以及其它公共場所交往舉止不得體者,給予批評教育,批評教育無效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圖書館、閱覽室、教室、宿舍等公共場所,有故意無視他人身心健康行為舉止(吸煙等)者,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且影響惡劣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用下流語言或行為調戲、侮辱異性但未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結伙斗毆或毆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紀律處分:
(一)引起打架責任者:因言行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引起打架但未動手打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策劃打架者:策劃或糾集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策劃他人打架造成后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打架者:
1.先動手打人。未傷及或輕微傷及他人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致他人輕傷以上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2.后動手打人。未傷及或輕微傷及他人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致他人輕傷及以上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3.打人致傷者,除給予紀律處分外,均需依法賠償受害者的醫療費等相關費用。
(四)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參與起哄,導致打架事態激化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產生后果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五)糾紛已平息,再次挑起事端并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曾因打架斗毆受過處分,經教育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故意為打架提供兇器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偽證者:故意為他人作偽證,給調查造成困難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參與打架并提供偽證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六條不請假或者未經批準缺勤者,按曠課處理。課堂教學缺勤者,按實際學時數計;實習、勞動、設計、軍訓等缺勤的,每天按6學時計。曠課學生按以下規定予以處分:
(一)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20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一學期內累計曠課30學時及以上者,或者因曠課受到警告處分后,處分期內又曠課累計達10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一學期內累計曠課40學時及以上者,或者因曠課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后,處分期內又曠課累計達10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因曠課受到記過處分后,處分期內又曠課累計達10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因曠課受到留校察看處分的,處分期內又曠課累計達10學時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離校未請假或請假逾期未歸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處分:
(一)連續1-3天給予警告處分;
(二)連續4-6天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連續7-9天給予記過處分;
(四)連續10-13天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予以退學處理。
第十八條考試考核違紀、作弊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考試考核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核的;
3.考核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核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4.在考核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核工作人員同意在考核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學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8.故意擾亂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9.拒絕、妨礙考核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10.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二)對考試考核中作弊者(除按課程考核管理辦法處理外),按下列辦法處理: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在考試中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交換試卷、答案、草稿紙或者傳、接與考核內容有關物品者,給予記過處分;
4.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案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5.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使用或使用通訊設備工具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考試材料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學號等信息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8.未經允許,強行將試卷、答案、答題卡、答題紙、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一學年內,在考試考核中有兩次(含)以上作弊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確屬作弊,被主、監考教師發現指出后,拒不承認錯誤,影響考場紀律者或因作弊被發現,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報復考試工作人員者,視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九條故意損壞公私財物者,除賠償損失外:
(一)價值在10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價值在100元(含)以上,300元以下者,給予記過處分;
(三)損壞價值在300元(含)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多次損壞公物和他人財物,造成嚴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并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對因過失損壞公共財物的行為,可參照此條酌情減輕處分。
第二十條違章用電或破壞學院的公共設施,造成一定影響者:
(一)損壞學院的電源線、廣播線、實驗儀器設備、教室及宿舍公共設施等,除按學院有關規定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二)在教學實踐、實習期間,不聽教師指導,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事故者,除在經濟上賠償外,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故意破壞和污染教室、宿舍及校園內其它公共場所環境衛生(亂寫、亂貼、亂畫或向室內擲球、踢腳印)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屢教不改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四)私接電源線、私用電爐、電熱器等,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公共或他人財產損失的,除應賠償全部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因上述違規行為而引發嚴重火災等事故的,移交司法機關并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五)損壞學院公共消防設施者,未造成嚴重后果者,賠償損壞的公共消防設施并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移交司法機關并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利用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違紀,視其情節給予如下處理:
(一)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故意制造、傳播和使用計算機病毒,或者充當“黑客”攻擊或侵入他人計算機或網絡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故意篡改、刪除或者破壞學院或他人計算機的文件造成損失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損失較大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二條侵犯、損害他人正當權益及人身安全,損害國家、集體利益者,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盜用、冒用組織或他人名義為己謀私利或造成較大負面影響與損失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嚴重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因此引發事端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加重處分;
(二)弄虛作假,偽造、多領、轉借證件,偽造證明,欺騙組織,騙取獎學金、困難補助、貸款者,根據情節,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三)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郵件,冒領他人包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構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并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對檢舉、揭發者進行恐嚇、威脅或者打擊報復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五)參與非法傳銷或者其他非法經商活動,經勸阻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院進行宗教活動,在校內舉辦宗教活動的組織、參與者,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四條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有關學生住宿違紀的處理見學院《學生公寓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但確要給予處分的,可參照國家及河北省有關條款給予處分。
第四章處分的權限和程序
第二十七條學生違紀處分權限:
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各系負責審批,各系應成立學生處分領導小組,負責調查、收集和固定證據,形成書面調查報告,集體研究提出學生處分建議,報送學生處。學生處審核后,以學院名義行文;留校察看處分、開除學籍處分由各系負責提出,各系應成立學生處分領導小組,負責調查、收集和固定證據,形成書面調查報告,集體研究提出學生處分建議,報送學生處。學生處審核后,經主管院級領導同意,報院長辦公會審批,并以學院名義行文。
第二十八條學生違紀處理程序:
(一)調查取證。輔導員結合相關部門、教師、學生等反饋的證據材料、證人證明等與當事人(含被處分學生)或其代理人對證據真實性進行確認,并告知學生本人或其家長。
(二)告知申辯。輔導員以《學生違紀處分告知書》的形式書面告知學生擬作出處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于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并不因學生的陳述和申辯而加重處分。學生在收到《學生違紀處分告知書》5日內可向系內進行陳述和申辯。學生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陳述和申辯的,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三)材料收集上報。輔導員在網上辦事大廳“違紀處分”模塊進行違紀登記,收集的證據材料連同《學生違紀處分告知書》照片需作為附件形式上傳(紙質版的由輔導員留存),并線上提交。學生一般性違紀由學生所在系負責調查、認定;重大違紀(刑事案件)主要由保衛處負責調查、認定,并及時將情況通報到學生所在系;考試違紀、作弊主要由教務處負責調查、認定,并及時將情況通報到學生所在系;學生公寓違紀主要由學生處負責調查、認定,并及時將情況通報到學生所在系。
(四)系內領導審核。系內領導對輔導員提交的處分登記情況進行審核,主要負責審核處分的事實、依據、陳述申辯過程等,并線上提交。
(五)學生處審核。學生處對各系上報的違紀登記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對于記過及以下處分的,學生處審核后以學院名義發文生成處分決定,對于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者,學生處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報院長辦公會審議,審議通過以學院名義發文生成處分決定。
(六)處分下達、申訴。處分決定生成后,學生處下達《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書》(紙質版,一式兩份)至各系,各系將《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書》送達學生本人或告知家長,告知其享有申訴權利,并告知其申訴期限、方式等,學生本人(或委托人)在《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書》回執單簽字確認,《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書》上聯交學生本人,下聯回執單系內留存。《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書(存入檔案)》裝入學生檔案。
第二十九條《學生違紀處分告知書》和《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書》可以采取以下送達方式:
(一)直接送達:《處分告知書》和《處分決定書》等,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本人在相應位置上簽字,簽字日期為送達日期。
(二)留置送達: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邀請系內領導、輔導員和學生代表作為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2個以上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文書留在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或將文書拍照發給受送達人常用的微信、QQ、短信等,確保信息已成功接收,截圖留證,即視為送達。
(三)郵寄送達:學生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以物流公司確定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公告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院網站、新聞媒體等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15日,即視為送達。
學校學生獎勵制度 12
1、學生獎勵條例: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給予獎勵。
(1)德、智、體全面發展,成績顯著者。
(2)模范遵守校規校紀,敢于向不良行為作斗爭,事跡突出者。
(3)尊老愛幼,樂于助人,拾金不昧,在師生中或社會上產生良好影響者。
(4)積極參加各項公益活動者。
(5)積極參加各種競賽,成績優良者。
(7)有其他先進事跡者。
2、獎勵方法:
(1)口頭表揚。
(2)通報表彰。
(3)頒發獎品、獎金。
(4)授予各種榮譽稱號,并報請上級機關給予嘉獎。
(5)學生受獎情況一律填入學生學籍檔案,并通知學生家長。
3、學生處罰條例
學生違反學生守則,違反校規、校紀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必要處分。
(1)批評教育:
② 發現學生不尊重師長,不遵守校規校紀都應及時給予批評教育。
③ 對因有較明顯的`違紀而對學生進行的批評教育,班主任應逐一記錄在班級日志和學生素質情況匯報單上,并記錄學生的改正情況。
(2)警告:
① 批評教育一學期累計超過10次以上仍無收效者。
② 嚴重違紀,打架斗毆,小偷小摸等不良行為經教育幫助仍毫無悔改者。
③ 嚴重損壞公物而隱瞞不報者。
④ 一學期曠累計6節以上15節以下者。
⑤ 觀看不健康的書報和錄像經多次幫教不改者。
⑥ 警告由班主任上報材料年級組長確認,報教導處備案,并口頭通知學生家長,記入本人學籍表。
4、記過:
(1)經警告后仍無效果者。
(2)不遵守社會公德,在社會上惡劣影響者。
(3)傳播不健康書刊、錄像者以及談情說愛者。
(4)學期內曠課累計15節以上者。
(5)記過以書面形式進行,由班主任上報材料,年級組長簽署意見,政教主任批準,全校大會宣布,并書面通知學生家長。
5、記大過
(1)經記過教育后仍無效果者。
(2)發生嚴重的違反校紀校規行為,在學校和社會壞影響者。
(3)曠課一學期累計30節以上者。
(4)記大過由教導處上報材料,校辦公會討論,校長批準,張榜公布,并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
處分一經確認以后,考察期為一學期,如受處分者在考察期內有悔改表現或有明顯進步,可酌情降低一級處分或撤消處分。
學校學生獎勵制度 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鼓勵學生刻苦學習、奮發向上,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許昌學院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對學生的獎勵堅持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條凡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專科學生均享有榮譽稱號和獎學金評定資格。未按時注冊者,取消該學年度榮譽稱號授予資格和獎學金評定資格。受違紀處分者解除處分后,除國家有特殊規定以外,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二章評選時間及程序
第四條獎勵工作原則上安排在每年9月底啟動,10月底之前結束,學校適時舉行表彰大會。
第五條各二級學院成立學生獎勵領導小組,由主管學生工作領導任組長,團總支負責人、輔導員、學生代表為成員,具體負責學生評先評優工作。
第六條榮譽稱號評定工作程序為:二級學院公布評審條件和名額,個人主動申報并填寫審批表,經班委會初評、輔導員審核,按照不低于1:1.2的比例確定候選人,經班級民主評議,學院研究審核、公示,報學生管理部門復審、公示。校級學生干部經個人申報,由黨委宣傳部、學生處、團委會同所在學院聯合向學校專項推薦評審,按照評選條件,直接評定優秀學生干部。
第七條省級先進集體和個人,在二級學院推薦的基礎上,由學校評審推薦。
第三章獎項類別及評選條件
第八條獎勵有授予榮譽稱號、發放獎學金等形式。榮譽稱號分為以下幾種:省級三好學生、省級優秀學生干部、省校級優秀畢業生、最美大學生、三好學生標兵、校級優秀畢業生、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省(校)級先進班集體等;獎學金分為以下幾種: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許昌學院獎學金和其他各種資助獎學金等。
第九條學校對學習成績優秀,各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授予“三好學生”榮譽稱號;對在社會工作和學生管理服務中表現突出的學生干部授予“優秀學生干部”榮譽稱號,對某一方面表現突出或在某事件中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專項獎勵;對表現突出的集體授予集體榮譽稱號。
第十條各獎項評選比例為:三好學生按學生總數的10%,優秀學生干部按學生總數的5%評選;三好學生標兵按學生總數的'5‰,在三好學生中評選;省級三好學生在校級三好學生標兵中產生,省級優秀學生干部在三好學生標兵(必須是學生干部)和優秀學生干部中產生;校級優秀畢業生按畢業生總數的10%評選,省級優秀畢業生在校級優秀畢業生中產生,評選比例以河南省教育廳下發的文件規定為準;先進班集體按學生班級總數的10%評選。
第十一條三好學生評選條件
(一)思想品德好。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遵紀守法,模范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積極參加集體活動和社會工作。
(二)學習成績好。勤奮學習,成績優異,學年度綜合測評成績在本專業排名前30%以內且無不及格課程。
(三)身體素質好。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和美育活動,達到《國家體育鍛煉標準》的要求。
(四)積極參加社會實踐、科學研究、創新創業等活動。
第十二條三好學生標兵評選條件
(一)必須從三好學生中產生。
(二)學習成績優異,本學年綜合測評總成績名列本專業前15%,無不及格科目。
(三)在創新創業、學科競賽、文體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
第十三條最美大學生評選條件
(一)政治信念堅定,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
(二)品德高尚,身心健康,學習、生活習慣良好,熱心社會公益事業,在師生中口碑好、聲譽高。
(三)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四)在熱愛祖國、勤奮學習、科技創新、就業創業、志愿服務、熱心助人、見義勇為、誠實守信、孝老愛親、艱苦奮斗、自強不息等方面表現突出,切實起到示范引領作用。
(五)獲得過三好學生標兵榮譽稱號。
第十四條優秀學生干部
(一)認真貫徹落實學校和學院各項管理規定,在同學中起到模范帶頭作用;
(二)工作積極主動,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原則性強,工作實績突出;
(三)積極組織開展各項活動,熱心為同學服務,在同學中有較高的威信。
第十五條優秀畢業生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遵紀守法,品行優良。
(二)學習勤奮,刻苦鉆研,綜合素質測評排名位于本專業前30%,均無不及格課程。
(三)曾獲得三好學生、文明學生、優秀學生干部等榮譽稱號。
(四)學校或部門認為在某個方面特別優秀或為學校為社會作出特別突出貢獻的學生,可由學生所在學院或部門單獨提出書面申請,報請學校審批直接授予優秀畢業生稱號。
(五)優秀畢業生畢業離校前考核成績不及格或發生違反校紀行為者,撤銷所獲得的優秀畢業生稱號。
第十六條先進班集體
(一)有一支政治堅定、團結協作、以身作則、聯系同學的班委、團支部干部隊伍。
(二)有積極上進、遵紀守法、朝氣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風。
(三)有團結活潑、勤奮嚴謹、文明誠信、求實創新的優良學風,學習總成績在本年級居于前列。
(四)積極開展健康有益的社會實踐活動和文化科技活動,成績顯著。
(五)保持良好的宿舍衛生和個人衛生,衛生評比成績位于年級前列。
(六)積極開展體育鍛煉和文娛活動,達到《國家體育鍛煉標準》的要求。
第十七條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許昌學院獎學金和其他各種資助獎學金管理辦法另文公布。
第十八條學校對學生在思想品德、服務社會、發表學術論文、獲得國家專利、考取研究生等方面取得優異成績的學生予以專項獎勵。專項獎勵評定辦法另文公布。
第四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可參照本辦法另行制訂獎勵辦法。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學校其他有關管理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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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營造優良學風,鼓勵學生刻苦學習、積極進取,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及其他法律規章,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述的學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冊的全日制學生不包括旁聽生和在本校接受繼續教育的學生。
第三條學生獎勵的評審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公開公平原則。
第四條學生獎勵包括物質獎勵(獎學金或獎品)和精神獎勵(頒發榮譽證書、授予榮譽稱號),可以合并或單獨獎勵,以精神獎勵為主。
第五條學生獎勵實施校院兩級層次。系(部)學生獎勵實施辦法由各系(部)制定實施,報學校學生工作部(武裝部)備案通過。
第六條評審機構
(一)學校設立學生獎勵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由分管學生工作的學校領導任主任,學校學生工作部(武裝部)、教務處、后勤處等職能部門以及各系(部)有關負責同志任委員。評委會下設辦公室和秘書長,辦公室設在學校學生工作部(武裝部),秘書長由學校學生工作部(武裝部)分管處長擔任。
(二)各系(部)成立學生獎勵評審小組(以下簡稱“評審小組”)由各系(部)書記任組長,評審小組成員由系(部)領導、輔導員班主任及德育導師代表、學生代表若干人組成。各系(部)評審小組人員組成報學生工作部(武裝部)備案。
第七條一般情況下,在同一學年內,同一學生不能兼獲兩種以上(含兩種)獎學金的物質獎勵。
第八條在各種比賽等活動中為學校贏得重大榮譽的集體或個人,經學生所在系(部)或本人申請,學校學生工作部(武裝部)(團委)審核,學校研究決定,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二章 優秀學生獎學金
第九條優秀學生獎學金的等級及獎勵標準: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分為一等獎學金、二等獎學金、三等獎學金三個等級。
(二)獎勵標準:一等獎學金2000元/人;二等獎學金1200元/人;三等獎學金600元人。
(三)《學生優才獎勵實施辦法》由學校學生工作部(武裝部)會同教務處制定報校長辦公會審定后施行。
第十條優秀學生獎學金的評獎條件是:
(一)在本校就讀一學年以上、未進入畢業學年;
(二)擁護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法律和校紀校規,品行端正;
(三)關心集體,積極參加校園文化建設和文體活動;
(四)學年綜合測評總成績(兩個學期綜合測評成績之和,下同)排序在全班學生的35%之前。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參加優秀學生獎學金的評選:
(一)本學年內受到通報批評或者警告以上處分者;
(二)各年級人才培養方案所規定的課程及所修讀的所有選修課程有不及格者;
(三)在綜合測評、評優過程中弄虛作假者;
(四)本學年中有五節以上曠課者;
(五)本學年中有違紀外宿或者三次以上晚寢遲歸者;
(六)學校評委會確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條優秀學生獎學金的評定比例: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一等獎,按各班學生人數3%評定;優秀學生獎學金二等獎,按各班學生人數(已獲一等獎學金的人數除外)的5%評定;優秀學生獎學金三等獎,按各班學生人數(已獲一等、二等獎學金的人數除外)的8%評定。如按該比例評定出的學生名額中包含因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而不能參加評定的學生,該名額取消,不予遞補;
(二)各系(部)獲得各等級獎學金的總人數不能超過按上述比例計算的名額。
第十三條優秀學生獎學金的評定方法: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并在每學年的九月三十日前評定完畢;
(二)將各班級學生本學年綜合測評成績算出、排名,根據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和第十二條規定的比例,各班提出候選人名單,各系(部)評審小組審議確定后,在系(部)范圍內公示2個工作日;
(三)學校學生工作部(武裝部)根據本辦法規定的評定條件和比例,審核各系(部)評審小組所報的候選人,在學校范圍內公示2個工作日,報學校評委會初定獲獎名單,最后報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優秀學生獎學金的頒發和表彰: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在每年的12月前由學校學生工作部(武裝部)組織,舉行頒獎儀式頒發。
(二)對優秀學生獎學金一等獎獲得者,并授予“全面發展學生標兵”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對優秀學生獎學金二、三等獎獲得者,并授予“全面發展學生”榮譽稱號,頒發榮譽證書。
第三章 優秀畢業生獎學金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參加優秀畢業生獎學金評選:
(一)在校期間受到通報批評或者警告以上紀律處分者;
(二)在校期間,本年級人才培養方案所規定的課程及所修讀的所有選修課程有不及格者;
(三)綜合測評、評優過程中弄虛作假者;
(四)本學年中有5節以上曠課者;
(五)本學年中有違紀外宿或者晚寢遲歸者;
(六)學校評委會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優秀畢業生獎學金按以下條件,擇優評選:
(一)進入畢業學年;
(二)擁護黨的基本路線,模范遵紀守法;
(三)在校期間,三年制畢業生獲得2次以上校級以上表彰獎勵;
(四)在校期間各學年綜合測評(畢業學年為第一學期綜合測評)總評(平均數)居班級學生的前25%;
(五)在實習、頂崗、就業和畢業離校過程中表現良好,積極主動配合學校和系(部)做好各項工作,文明離校;
(六)在參加專業比賽中,獲得省級和省級以上獎項的同學,評選條件可適當放寬。
第十七條優秀畢業生獎學金獎項名額按各畢業班學生人數的`%評定。各系(部)獲獎人數不能超過按該比例計算的名額。如按該比例評定出的學生名額中包含不能參加評定的學生,該名額取消,不予遞補。
第十八條優秀畢業生獎學金的評定方法:
(一)各系(部)根據本章的評選條件和評選比例,提出初選名單,經所在班級學生評議,綜合意見后由系(部)評審小組審議同意后,在系(部)范圍內公示2天;
(二)系(部)公示無異議,系(部)評審小組將初選名單上報學校學生工作部(武裝部)審核;
(三)學校學生工作部(武裝部)審核同意后,在學校范圍內公示2天,報學校評委會初定獲獎名單,最后報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四)各系(部)應將優秀畢業生的評定工作與畢業教育、鑒定工作結合起來,對在校期問在思想、學習、體育及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現或有特殊貢獻者,予以優先考慮。
第十九條優秀畢業生獎學金獎勵標準和獲獎者的表彰
(一)優秀畢業生獎學金獎勵標準為800元人;
(二)對優秀畢業生獎學金獲獎者授予“優秀畢業生”榮譽稱號頌發榮譽證書。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數。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中的獲獎比例、獲獎人數、候選人數,可由學校學生工作部(武裝部)根據學生人數、班級數等實際情況予以調整、確定。
第二十二條獲獎學生如嚴重違反學校紀律或違反國家法律的,學校有權撤銷榮譽稱號,追回榮譽證書。
第二十三條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集體獎項以及黨、團學等其它方面的學生獎勵,由學校另文規定。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學校學生工作部(武裝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學校學生獎勵制度 15
第一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 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愿服務、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條 學校對學生集體或個人的表彰和獎勵采取授予先進集體、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畢業生等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狀、證書、獎章、獎品、獎金、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學校對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要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規定,建立和完善相應的選拔、公示等制度,充分保障學生的利益。學生個人獎勵記入其本人學籍檔案。
第三條 學校對有違反法律法規、本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根據《吉林農業科技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的規定,給予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如下紀律處分:
1.警告。
2.嚴重警告。
3.記過。
4.留校察看。
5.開除學籍。
第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六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 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要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七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要告知學生 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八條 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或者 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須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授權的專門會議研究決定,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九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設置6到12個月期 限,學生違紀處分期限:警告處分6個月、嚴重警告8個月、記過10個月、留校察看12個月。處分期滿,按學校規定可以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十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將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 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十一條 學生黨員違反黨紀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進行處理;學生團員違反團紀的,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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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德、智、體各方面全面發展,鼓勵學生刻苦學習,努力實踐,奮發向上,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上級有關部門的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獎勵的方式有:口頭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狀、證書、獎金、獎品等。獲獎學生的事跡材料存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三條 學院面向學生設立以下獎項:
(一)師范專業獎學金;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
(三)三好學生獎;
(四)優秀學生干部獎;
(五)優秀團員獎;
(六)優秀畢業生獎;
(七)先進集體獎;
(八)其他獎項。
第四條師范專業獎學金的評定
(一)凡我院在校的全日制師范專業的學生,均可享受師范專業獎學金。
(二)師范專業獎學金分三個等級。一等師范專業獎學金,按全班人數的5%評定,標準為每生每月60元;二等師范專業獎學金,按全班人數10%評定,標準為每人每月50元;三等師范專業獎學金,按全班人數85%評定,標準為每人每月40元。
(三)新生入學第一學年,均享受三等師范專業獎學金。第二學年起,按比例進行評定,享受相應等級師范專業獎學金。
(四)師范專業獎學金的評定,要以學生德、智、體綜合測評為依據。
(五)學生在校期間因違紀被通報批評、處分,按有關規定,停發師范專業獎學金或取消享受師范專業獎學金資格。
第五條優秀學生獎學金的評定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評選對象為非師范專業全日制在校學生。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分三個等級。一等優秀學生獎學金按全班人數的3%評定,獎勵標準為每生每期300元;二等優秀學生獎學金按全班人數的3%評定,獎勵標準為每生每期200元;三等優秀學生獎學金按全班人數的14%評定,獎勵標準為每生每期100元。獲得優秀學生獎學金的,學院發給獲獎等級證明書。
(三)優秀學生獎學金的評定,要以學生德、智、體綜合測評為依據。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參加優秀學生獎學金的評選:
1.受到學院通報批評者;
2.因違紀受到學院處分者;
3.學期成績有不及格者(不論其補考是否及格)。
第六條 三好學生的評選和獎勵
(一)三好學生的評選比例,不超過全班人數的8%。
(二)三好學生的評選,要以學生德、智、體綜合測評為依據。學年度綜合測評排名應在全班排名前20%內。且單科成績全部及格。
(三)獲自治區三好學生稱號的,除發給榮譽證書外,學院發給獎金80元。
(四)獲院級三好學生稱號的,除發給榮譽證書外,學院發給獎金50元。
(五)畢業生獲三好學生稱號的,只發榮譽證書,不發獎金。
第七條 優秀學生干部的評選和獎勵
(一)優秀學生干部的評選對象,是學校、二級學院級團委、學生會干部,院級學生社團正、副職,班委會、團支部干部。評選比例不超過相應級別學生干部總數的20%。
(二)優秀學生干部的`評選,要以學生德、智、體綜合測評為依據。學年度綜合測評排名應在全班排名前30%內。且單科成績全部及格。
(三)獲自治區級優秀學生干部稱號的,除發給榮譽證書外,學院發給獎金80元。
(四)獲院級優秀學生干部稱號的,除發給榮譽證書外,學院發給獎金40元。
(五)畢業生獲優秀學生干部稱號的,只發榮譽證書,不發獎金。
第八條 優秀團員的評選和獎勵
(一)優秀團員的評選比例,不超全班團員總數的10%。
(二)優秀團員的評選,要以學生德、智、體綜合測評為依據。學年度綜合測評排名應在全班排名前15%內,且單科成績全部及格。
(三)獲自治區級優秀團員稱號的,除發給榮譽證書外,學院發給獎金80元。
(四)獲院級優秀團員稱號的,除發給榮譽證書外,學院發給獎金20元。
(五)畢業生獲優秀團員稱號的,只發榮譽證書,不發獎金。
第九條 優秀畢業生的評選
(一)優秀畢業生的評選,要求在非畢業學年每學年均評為院級三好學生或優秀學生干部或優秀團員,畢業學年符合三好學生或優秀學生干部或優秀團員的條件。
(二)優秀畢業生評選比例不超過全班學生總數的25%。
(三)獲優秀畢業生稱號的,只發榮譽證書,不發獎金。
第十條 先進集體的評選和獎勵
(一)先進集體的評選指先進班級和先進團支部的評選,評選比例不超該二級學院班級總數的30%。
(二)先進集體的評選要以班集體德、智、體綜合測評為依據。
1.德育方面
班委會和班團支部成為班級的堅強核心,班會和團支部活動制度化,形成團結向上、互助互愛、勤奮好學、遵紀守法、全面發展的良好班風。學年度班集體德育總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
2.智育方面
全班同學學習刻苦,各科成績良好率高,“推普”成績優良,班委會和團支部積極組織同學開展各種課外學習活動和參加學生社團活動。學年度班集體智育總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
3.體育方面
全班同學積極鍛煉身體,班委會、團支部積極組織同學參加院系體育競賽,班級體育活動開展較好,體育課成績良好率高。學年度班集體體育總分80分以上(含80分)。
(三)獲國家級先進集體稱號的,除發榮譽證書外,發給獎金500元。
(四)獲自治區級先進集體稱號的,除發榮譽證書外,發給獎金200元。
(五)獲院級先進班級稱號的,除發榮譽證書外,發給獎金100元。
(六)獲院級先進團支部稱號的,除發榮譽證書外,發給獎金60元。
(七)畢業班獲先進班級、先進團支部的,只發榮譽證書,不發獎金。
第十一條 其他獎項
(一)學生參加自治區各種比賽,個人獲第一名,發給獎金100元,個人獲第二名,發給獎金70元,個人獲獎第三名,發給獎金50元;參加國家級各種比賽,個人獲第一名,發給獎金200元,個人獲第二名,發給獎金150元,個人獲第三名,發給獎金120元,個人獲第四名,發給獎金100元,個人獲第五名,發給獎金80元,個人獲第六名,發給獎金70元。上述比賽,獲集體(團體)優勝者,獎勵標準另定。
(二)學生個人寫學術性文章,在我院學報上發表者,發給獎金100元;在專業學術刊物上發表者,發給獎金150元。
第十二條 學生先進個人的評選程序
(一)個人進行自我總結。
(二)班委會、團支部和班主任審查后報系黨總支部審核。
(三)各二級學院按《玉林師范學院學生德、智、體綜合測評辦法》進行民主評議,擇優推薦獲獎名單,填寫先進個人呈報表報學工處。
(四)學工處對推薦獲獎個人材料進行審查。
(五)報學院黨委審批,由學院作出獎勵決定。
第十三條 學生先進集體的評選程序
(一)班委會和團支部共同負責寫出班集體學年度總結。
(二)按《玉林師范學院班集體德、智、體測評辦法》評出班德、智、體三方面的得分,填寫好班集體評分表。
(三)班主任審查后報系黨總支部審核。
(四)各二級學院按規定的條件和比例審核,擇優選出先進集體,填寫先進集體呈報表,將呈報表及評比材料報學工處。
(五)學工處對推薦獲獎的先進集體材料進行審查。
(六)報學院黨委審批,由學院作出獎勵決定。
第十四條 本規定從2006年9月起實施。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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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提高綜合素質,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生獎學金包括學業獎學金和專項獎學金。
第三條學生獎學金按學期評定。
第四條學生獎學金從學校事業收入中提取。
第二章 學業獎學金
第五條學業獎學金用于獎勵學習成績優異且綜合素質較高的品學兼優學生。
第六條學業獎學金包括一等獎學金、二等獎學金、三等獎學金三個等級,獎勵標準分別為300元、200元、100元。
第七條學業獎學金以班級為單位依據學生綜合素質考核排名(即綜合測評成績排名)評定。學生綜合素質考核排名依據《河北化工醫藥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綜合素質考核辦法》確定。
第八條一、二、三等獎學金獲得者人數分別不超過本班級人數的2%、10%、10%(遇有小數的,按四舍五入處理)。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獲評學業獎學金:
(一)參評學期有一門或一門以上課程考核成績不及格的;
(二)在校期間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
(三)參評學期受到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的;
(四)違反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造成較壞影響的;
(五)休學或保留學籍的學生。
第三章 專項獎學金
第十條學生經學校批準或推薦,代表學校參加技能比賽、文體競賽、科技活動、創新創業等競賽或活動,表現突出的,可以向學校申請專項獎學金。
第十一條以本辦法第十條為由獲批專項獎學金的,學校按項目予以獎勵(無論是團體項目還是個人項目,專項獎學金均獎勵于本項目全體成員)。
第十二條項目在國家級競賽或活動中獲得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獎勵3000元、2500元、2000元;項目在省級競賽或活動中獲得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獎勵1500元、1000元、500元;項目在廳級競賽或活動中獲得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獎勵500元、300元、200元。同一項目在多級別或不同競賽(活動)中獲獎的,從高計獎,不重復獎勵。
第十三條獲獎等級以金、銀、銅獎形式體現的,分別按一、二、三等獎計;未設獲獎等級只設立名次的競賽或活動,第一名以一等獎計,第二、三名以二等獎計,第四、五、六名以三等獎計(運動會第四、五、六、七、八名以三等獎計);設立特等獎的競賽或活動,特等獎按照一等獎獎勵,依次順延。
第十四條競賽或活動的級別,按以下規定予以認定:
(一)國家級
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團中央組織以及包括前述任一部門在內的`多部委共同組織的全國性競賽或活動。
(二)省級
1.國家級競賽或活動的省級選拔賽;
2.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團省委組織以及包括前述任一部門在內的多廳局共同組織的全省性競賽或活動。
3.全國性行業聯合會、行業協會、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組織的全國性競賽或活動。
4.華北區(須含河北省)、京津冀等多省組織的競賽或活動。
(三)廳級
1.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團省委以外的其他廳局組織的全省性競賽或活動。
2.省內行業協會組織的全省性競賽或活動。
第十五條學生取得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且符合學校相關規定的,可分別向學校申請1000元和500元的專項獎學金。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學校申請專項獎勵。學校視情況給予50-2000元獎勵。
(一)見義勇為或舍己救人的;
(二)為維護國家、集體財產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
(三)為維護學校秩序或社會治安做出突出貢獻的;
(四)有學校認可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條學習(智育)名次與上學期相比上升15名或15名以上且當學期未獲得學業獎學金的,給予50元專項獎學金。
第十八條專項獎學金實行申報制。未申報或逾期申報的,不予獎勵。團體項目應當由項目負責人或排名第一的作者(或選手)申報,學校不受理其他人員的申報。
第十九條申報專項獎學金時應提交項目批文、獲獎證書或其它相應證明材料。
第四章 評審與監督
第二十條原則上應當在當學期前兩個月內完成上學期學生獎學金的評定和發放工作。
第二十一條各系成立以黨總支書記任組長的學生獎學金評定領導小組,具體負責本系學生獎學金的評定。評定領導小組組長為第一責任人。各班級獎學金評定工作在本系學生獎學金評定領導小組領導下以班級為單位由輔導員主持進行。
第二十二條學生工作處負責對各系上報的評定結果予以審核。審核無誤報主管校領導批準后由財務處予以發放。
第二十三條獎學金評審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評定結果須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條學生對獎學金評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所在系反映。對所在系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向學生工作處反映。
第二十五條紀檢、財務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學生獎學金評審、發放等環節的檢查和監督,確保學生獎學金用于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
第二十六條在學生獎學金評審工作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取消其評審資格,并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責任追究,已獲得獎學金的,由所在系予以追繳。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適用于具有我校學籍的非畢業學期學生。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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