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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報告有效期
在人們越來越注重自身素養的今天,報告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其在寫作上有一定的技巧。相信許多人會覺得報告很難寫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資產評估報告有效期,歡迎閱讀與收藏。
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相關規范中,對財務報告、評估報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答:《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申請文件》(以下簡稱《第26號準則》)、《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中涉及有關財務報告、評估報告有效期的要求,歸納如下:
一、 《第26號準則》第六條規定:上市公司披露的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中引用的經審計的最近一期財務資料在財務報告截止日后6個月內有效;特別情況下可申請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至多不超過1個月。交易標的資產的財務資料雖處于有效期內,但截至重組報告書披露之日,該等資產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發生重大變動的,應當補充披露最近一期的相關財務資料(包括該等資產的財務報告、備考財務資料等)。
二、《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規定:“通常當評估基準日與經濟行為實現日相距不超過一年時,才可以使用評估報告。”例如,資產評估基準日為20xx年7月1日,通常應當在20xx年6月30日前取得證監會的批準文件。
法律分析:
資產評估報告,有效期一般規定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內有效,主要是指國有資產那塊的,其他房地產、土地評估報告有效期為半年。資產評估報告的有效期是法定的,一般為一年,超過一年就不能使用了。其基本原理就是評估報告中的評估價值受時限影響,如果超過一年各項資產的評估價值可能與評估基準日的價值發生較大變化,因此不能繼續使用此報告的評估價值了。所以通常規定報告的有效期,以防止濫用評估報告的價值。
法律依據:
《房地產抵押估價指導意見》 第二十六條 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從估價報告出具之日起計,不得超過一年;房地產估價師預計估價對象的市場價格將有較大變化的,應當縮短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超過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使用估價報告的,相關責任由使用者承擔。在估價報告應用有效期內使用估價報告的,相關責任由出具估價報告的估價機構承擔,但使用者不當使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