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類規章制度

    時間:2022-11-07 09:29:14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垃圾分類規章制度(通用9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垃圾分類規章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垃圾分類規章制度(通用9篇)

      垃圾分類規章制度 篇1

      1、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的垃圾管理,防止垃圾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文件適用于全公司的垃圾管理。

      3、職責和權限

      3.1設備部門為本文件的編制歸口部門。

      3.2槽窯部門負責固廢垃圾、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3.3設備部門負責固廢垃圾、生活垃圾、危廢垃圾的處理工作。

      3.4物控辦分部負責生產垃圾的管理和處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垃圾分類

      根據公司目前的生產運營情況,分為固廢垃圾、危廢垃圾、生活垃圾、生產垃圾。

      4.1.1固廢垃圾

      碎玻璃灰、被污染的碎玻璃、廢耐火材料(爐灰、耐火磚、保溫棉)。

      4.1.2危廢垃圾

      廢濾芯、廢機油。

      4.1.2生活垃圾

      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包括但不限于:剩餐、塑料包裝盒、辦公廢舊紙張等。

      4.1.3生產垃圾

      廢舊鋼材、廢舊無價值備件、廢舊材料、廢包裝材料(廢紙、廢鋼帶等)。

      4.2垃圾定點存放及管理

      4.2.1固廢垃圾

      1)公司固廢垃圾存放點為原料碎玻璃堆場,由槽窯部統一管理,設備部負責處理。

      2)各部門產生的固廢垃圾必須專人定期運至固廢垃圾存放點。

      4.2.2危廢垃圾

      公司危廢垃圾存放點在河北浮法,設備部負責運送到存放處并處理,由河北浮法負責管理。

      4.2.3生活垃圾

      1)生活垃圾存放點為原料配料樓南側,由槽窯部統一管理,設備部負責處理。

      2)各部門產生的生活垃圾每天早晨由專人運至生活垃圾存放處。

      4.2.4生產垃圾

      1)生產垃圾存放點為原料袋裝庫,由物控辦統一管理和處理。

      2)各部門產生的生產垃圾必須專人定期運至生產垃圾存放處,分類放置。

      4.3垃圾分類管理要求

      4.3.1公司各種垃圾存放點必須明確標示,以便快速識別,防止人為失誤。

      4.3.2垃圾存放點及各部門使用的垃圾斗或者垃圾桶必須進行顏色區分并且進行定置,固廢用紅色,生活垃圾用黃色,生產垃圾用綠色。

      4.3.3各部門必須及時將本區域產生的垃圾運送至中轉站,部門對輸送的垃圾分類質量負責到底。

      4.4其他注意事項

      4.4.1夏季為防止生活垃圾滋生蚊蠅,管理部門必須及時對生活垃圾進行處理或者由保潔人員進行噴藥滅害處理。

      4.4.2為防止產生過多的垃圾,公司全員應該進行清潔生產,如:利用二次紙、盡量用OA辦公、進行精細化生產操作防止產生落板灰塵、精細點檢、維護設備等。

      垃圾分類規章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改善城鄉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糞便、建筑垃圾、動物尸體等廢棄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的原則,按照循序漸進、分步實施的步驟穩步推進。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利用、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人員配置和資金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組織轄區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工作,并督促分類管理責任人落實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五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指導、宣傳、培訓、考核和監督,制定和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計劃。

      第六條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基礎設施的布局、用地建設要求納入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統籌安排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基礎設施的布局、規模。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有害垃圾的運輸、處置監督管理,督促加快危險廢棄物處置設施建設,依法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管理體系。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回收利用、無害化處理等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和社會實踐內容,培養和提高學生和學齡前兒童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

      其他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工作,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督促轄區單位、村(居)民和物業服務企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在小區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動員小區居民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監督小區保潔人員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

      第八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托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相關設施、場所,建設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宣傳教育基地,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并通過媒體宣傳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知識及政策措施。

      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宣傳,普及相關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意識。

      第二章分類標準與分類投放

      第九條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要求進行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可循環再利用的廢棄紙類、塑料、金屬、紡織物、電子電器、玻璃、木料等廢舊物質;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棄電池、熒光燈管、溫度計、血壓計、藥品、油漆、溶劑、化學農藥、消毒劑、膠片和相紙等物質;

      (三)易腐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動產生的餐廚垃圾,居民家庭產生的廚余垃圾,集貿市場、經營生鮮超市產生的廢棄蔬菜、瓜果等有機、容易腐爛的物質;

      (四)大件垃圾,是指整體性強、需要拆解處理,重量超過5千克或體積超過0.2立方米或長度超過1米的固體廢棄物;

      (五)其他垃圾,是指除前四項以外的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生活垃圾。

      第十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指南,明確分類的標識、顏色及投放、收集、運輸、處理規則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統籌組織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制定適合本轄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分類管理實施方案應當包括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收集時間、運輸線路等內容。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公告的地點和方式等要求,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有相應標識的收集容器內或者指定的收集點,不得隨意拋棄、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經商務管理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

      (二)餐廚垃圾應當投放至易腐(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廚余垃圾和廢棄蔬菜、瓜果等應當瀝干水分后再投放至易腐(廚余)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應當在采取防止破損或者滲漏的措施后投放至專用收集容器或專門設置的投放點;

      (四)大件垃圾應當單獨臨時堆放指定場所,并及時預約取得經營許可的收運企業上門收集;

      (五)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密閉收集點。

      第十二條推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物業服務合同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自行管理的辦公或者生產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住宅區單位自管的,自管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沒有單位管理的,村(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市場、商場、賓館、餐飲服務、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機場、碼頭、車站、公園以及旅游、文化、體育等公共場所,運營服務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道路、橋涵、地下通道、人行天橋等公共建筑設施,維護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人,并對外公示。

      第十三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負責以下工作: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配備垃圾分類管理員;

      (二)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場所,并在顯著位置公示設置布局、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地點、分類投放的行為規范、投放方式,保持收集容器完好;

      (三)在責任區范圍內配合相關部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單位、個人做好源頭減量和垃圾分類投放;

      (四)監督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單位或者個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時報告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五)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到指定收集站(點),并負責交由取得經營許可的收運企業運輸;

      (六)制止混合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七)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臺賬,記錄責任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去向等情況,并于每月定期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上月臺賬。

      第十四條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落實餐廚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責任,餐廚垃圾應當交由取得經營許可的企業收集、運輸和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廁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三章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

      第十五條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發現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相應管理責任人改正;管理責任人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企業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后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應當按照收運企業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約定的時間定期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日產日清。

      禁止在人行道、綠地等公共區域堆放、分揀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的產量和分布狀況,因地制宜,科學配置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中轉站和壓縮轉運設施,完善生活垃圾轉運機制,規范生活垃圾轉運作業的站點、路線和時間。

      第十八條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運輸有害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轉移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

      可回收物由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或者委托取得經營許可的生活垃圾收運企業運輸。

      易腐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由取得經營許可的收運企業按照規定運往指定處置場所。

      第十九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運輸車輛和設備檢測機制,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的技術規范。

      運輸車輛應當標明相應類別的生活垃圾標志,安裝車輛行駛及收運過程記錄儀,并保持全密閉和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

      第二十條從事生活垃圾收運的服務企業,應當執行各項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類別、運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和符合本市技術標準的收集、運輸設備;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地點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

      (三)不得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或者進行敞開式分揀、壓縮和轉運生活垃圾;

      (四)及時清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保持生活垃圾轉運設備和周邊環境整潔;

      (五)對分類運輸車輛和生活垃圾轉運站設備實行日常養護,并規范作業;

      (六)建立收運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并定期報告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七)其他有關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轉運機制,合理布局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建設生活垃圾轉運站,規范生活垃圾轉運作業的時間、路線和操作規程,做好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經過轉運站中轉的,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小時。

      第二十二條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分類處置,提高再利用率和資源化水平,促進循環利用。

      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進行處置。

      易腐垃圾和大件垃圾由取得經營許可的企業進行資源化利用或者以其他無害化方式處理。

      有害垃圾應當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具備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的企業處理。

      其他垃圾應當進行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采用焚燒或衛生填埋等無害化方式處置。

      第二十三條生活垃圾分類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市有關標準、技術規范,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鼓勵生活垃圾處置服務企業采用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先進處理技術。

      第二十四條生活垃圾分類處置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備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以及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員并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二)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并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三)建立管理臺賬,計量和統計每日收運、進出場站和處置的生活垃圾,并將相關統計數據報送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四)根據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的要求制定環境檢測計劃,委托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并將檢測結果及時報送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

      (五)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檢測系統和超標報警裝置等,并與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系統聯網,及時傳輸上報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

      (六)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以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要求,按規定配備污染物治理設施,并正常運行;

      (七)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公開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檢測等信息;

      (八)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并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九)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十)其他有關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聯單管理制度,并逐步實施電子聯單信息化管理。

      聯單應當由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向餐廚垃圾產生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并定期交回備查聯。

      餐廚垃圾產生者與收集、運輸、處置企業之間交接垃圾時應當現場核對聯單載明事項。交接雙方應當按照實際情況記載聯單并交接。交付方拒絕按照實際情況確認聯單的,接收方可以拒絕接收垃圾,并及時報告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六條餐廚垃圾處置企業在處置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處置標準,實施無害化處置。

      禁止將餐廚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產、食品加工;禁止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畜禽。

      第四章激勵與促進措施

      第二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遵循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與生產生活安全性原則,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機制,制定激勵措施,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減少生活垃圾。

      第二十八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價、財政部門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易于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第二十九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跨區域處理生態補償制度。產生生活垃圾的轄區跨區域處理生活垃圾的,遵循“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應當向生活垃圾處置導入區支付生態補償費。

      第三十條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可回收物目錄,組織編制可回收物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分揀中轉站、分揀中心以及回收點,并會同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的銜接。沒有條件單獨設置可回收物回收點的,可以與生活垃圾收集點合并設置。

      供銷部門按照職責建設和運營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設施相配套的可回收物回收網點,建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眾提供預約回收服務以及可回收物目錄、交易價格、回收方式等信息。從事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經營者,其經營場所選址和設置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規劃和設置要求,通過預約回收或者在可回收物回收點定時定點回收等方式提供便民回收服務。

      第三十一條鼓勵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區等場所設置可回收物的分類回收設施。

      鼓勵物業服務區域、商場、超市、便利店等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設立便民回收點。

      鼓勵商品生產者、經營者采用押金、以舊換新、設置自動回收機、快遞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實現回收途徑多元化。

      第三十二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可以通過獎勵、積分等方式,發動居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具體獎勵辦法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鼓勵企業、個人采取創新獎勵方式發動居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

      第三十三條酒店、餐飲、旅游、環境衛生、物業管理、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本行業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培訓、技術指導、實施評價,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活動。

      從事旅游行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督促游客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規定,對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游客進行勸導。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綜合考評制度,并納入各級政府和各有關職能部門績效管理考評指標。

      第三十五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和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以及查處結果。

      第三十六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機制。

      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置企業應當根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編制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并報送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突發性事件造成無法正常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安排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

      第三十七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制度。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開聘請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社會監督員中應當包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志愿者等。

      社會監督員有權監督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運行,督促單位和個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并應及時將監督結果反饋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并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和后果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記入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失信主體記錄。

      第三十九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管理信息系統,定期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并與相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規定分類投放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未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履行義務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收集、運輸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罰款處罰:

      (一)未按規定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或未對收集、運輸設備進行養護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運輸車輛未標明相應類別生活垃圾標志或者未安裝車輛行駛及收運過程記錄儀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規定配備密閉化運輸設備,或者收集、運輸設備不整潔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混合收集、運輸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五)未按規定的時間、頻次、路線、地點和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撒漏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或者進行敞開式分揀、壓縮和轉運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七)未及時清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或者影響周邊環境整潔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八)未按規定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實時記錄生活垃圾類別、數量和運輸去向的,處一萬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生活垃圾處置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未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處置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記錄接收、處置生活垃圾分類臺賬的,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罰款;

      (三)未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的,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按規定配備生活垃圾處置設施、設備以及合格的管理、操作人員并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的,責令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餐廚垃圾收運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未正確履行如實記載或及時報告義務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市容環境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市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馬尾區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實施;長樂區以及其他縣(市)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施的區域和日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社區、農村地區不同情況分步推進的原則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垃圾分類規章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生活垃圾分類活動,改善城鄉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南京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為生活垃圾的廢棄物。

      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其他垃圾四類。

      工業廢物、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管理。

      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方針和城鄉統籌、科學規劃、綜合利用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市統籌、屬地負責。

      第五條市、區人民的政府加強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工作目標和年度計劃,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協調解決重大事項。

      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工作,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相關工作,指導、督促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綜合協調、檢查指導和監督管理。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七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動員、組織社區內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調處矛盾糾紛。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八條建立價格激勵機制,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排放多付費、少排放少付費,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建立生活垃圾收費制度,引導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投放。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十條支持社會資金投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循環利用以及相關科技研發。

      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明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的布局以及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報市人民的政府批準后實施。

      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應當征求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

      區人民的政府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組織制定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計劃,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設施建設的,應當與所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納入本市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用地,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三條區人民的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實施計劃,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

      第十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指標。

      建設項目許可審查時,應當就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配套建設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平面圖并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并予以公示。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

      新建住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位置、功能等內容,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十六條機場、碼頭、車站、港口、公園、商場等公共設施、場所,應當按照標準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采取密閉、滲瀝液處理、防臭、防滲、防塵、防噪聲等污染防控措施。

      建設生活垃圾轉運、處置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環境保護措施。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前,建設單位應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并公示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置應當符合《城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的要求,容器表面應當具有符合國家《生活垃圾分類標志》規定的標志,便于識別和投放。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

      確需拆除、遷移、改建或者改變其用途的,應當經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同時采取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三章分類投放

      第十九條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拋灑、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廚垃圾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廢舊家具等大件廢棄物品按照規定單獨堆放;

      (五)國家、省和本市有關生活垃圾分類的其他規定。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向社會公布,并適時修訂。

      第二十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制度。

      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單位為責任人;單位自管的,自管單位為責任人。

      農村居住區,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二)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管理區域,本單位為責任人;

      (三)公共建筑,所有權人為責任人;所有權人委托管理的,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四)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五)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單位為責任人;

      (六)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碼頭港口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七)河道、湖泊及其管理范圍,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八)公園、風景名勝區、旅游景點,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九)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過街天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清掃保潔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所在地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為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責任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責任范圍內開展相關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三)設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潔;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

      (五)將生活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

      (六)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生活垃圾的行為;

      (七)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責任人應當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和運輸等情況,定期向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鎮人民的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匯總數據并錄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三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生活垃圾減量化實施計劃,推行清潔生產技術和綠色認證制度,鼓勵商品減量化包裝、餐飲適當消費、凈菜上市和潔凈農副產品進城,對垃圾減量行為給予獎勵,推動垃圾減量。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督促企業執行減量化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引導企業就推行垃圾減量向社會公開作出承諾。

      第四章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二十四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定期收集,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時收集。

      具體時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條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可回收物運輸至資源回收中心或者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再生資源回收單位。

      有害垃圾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運輸至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貯存點。

      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處置場所。

      第二十六條本市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實行許可。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確定收集、運輸服務單位,并與中標單位簽訂協議,明確服務區域、經營期限、服務標準、運送場所、違約責任等內容,作為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區人民的政府可以建立農村地區生活垃圾收集和運輸專門隊伍,或者通過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委托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單位,負責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二十八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收集量、分類方法、作業時間等,配備壓縮式收集設備以及符合要求的人員;

      (二)按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并分類運輸至規定的轉運站或者處置場所,不得混裝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撒、堆放,不得接收未分類的生活垃圾;

      (三)經過轉運站轉運的,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四)收集、運輸車輛、船舶保持密閉、完好和整潔;

      (五)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六)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應急方案,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八)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分類處置和循環利用

      第二十九條分類收集和運輸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資源化水平,促進循環利用。

      可回收物應當進行分揀,由再生資源利用企業進行利用處置,促進再生產品直接進入商品流通領域。

      餐廚垃圾等可降解有機物應當通過生物處理技術處置,開發工業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資源化利用產品。

      有害垃圾實行強制性回收,應當交由經核準的有害垃圾處置單位加以利用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置。

      其他垃圾應當分揀、拆卸,并進行綜合利用;不能綜合利用的,進行衛生填埋或者焚燒。

      第三十條生產列入強制回收名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的企業,應當負責回收廢棄的產品或者包裝物;對其中可以利用的,由生產企業負責利用;因技術或者經濟條件不適合利用的,由生產企業負責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一條鼓勵、支持農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術對廚余垃圾進行就地生態處理和漚肥還田;采用腐爛還田、作飼料、制沼氣、制作纖維板等方式資源化利用秸稈。

      農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灰土,應當選擇遠離水源和居住地的適宜地點用于填坑造地。

      第三十二條本市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實行許可。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確定處置服務單位,并與中標單位簽訂處置作業服務協議,明確處置生活垃圾的來源、服務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為生活垃圾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三十三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處置技術評估制度。

      新的生活垃圾處置技術應當報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技術論證;未進行技術論證或者論證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條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處置設施以及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二)建立處置臺賬,記錄每日生活垃圾的運輸單位、種類、數量,并按照規定報送數據、報表等;

      (三)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定期進行水、氣、噪聲、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防止周邊環境污染;

      (四)制定應急方案,應對設施故障、事故等突發事件;

      (五)按照要求建設在線監測系統,并將數據傳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統;

      (六)國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垃圾分類規章制度 篇4

      為了規范公司的垃圾管理,為企業營造一個安全衛生的環境,同時為了確保垃圾的及時外運處理,特制訂本制度。

      一、垃圾的分類

      依據公司目前的垃圾情況,分為危險廢棄物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和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三大類。

      1.1危險廢棄物垃圾:是指會對大氣及周邊環境產生危害的垃圾。這類的垃圾有化學品廢棄物(實驗產生的廢漆,廢料,污水池廢渣,生產時產生的廢料廢渣,包裝過濾袋等。

      1.2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雖然暫時拆除、報廢或不用,但經過處理可以利用;或此處無用它處有用,以及可以被廢品回收部門回收的垃圾。這類的垃圾有可以利用的金屬類、木板類、書刊類、文件類、塑料類、玻璃類以及包裝材料等。

      1.3不可回收利用垃圾:是指公司無法經燃燒處理和回收利用,需交由施工單位或環衛部門外運處理的垃圾。這類的垃圾有建筑類、保溫材料類(石棉、聚酯)、化學品廢棄物(硅藻土、含污染物化學品的塵土、廢棄物等)、生產性材料(二科RO膜撤換的濾芯、反應釜襯膠、包裝物、廢棄潤滑油、電子類、取樣瓶、膠管、桶、濾布、廢棄胺化物、活性污泥、焚燒灰渣等)、塵渣類、生活類(蔬菜根、葉、果皮、核等)等。

      二、垃圾定點設置及垃圾分類存放劃定

      2.1垃圾定點設置:公司的垃圾存放采用定點設置的方法,并實施分類存放管理,以利于外運處理和日常管理。垃圾定點區為新建倉庫北,分別設有金屬類、包裝類、巖棉類、硅藻土類、濾芯類、玻璃類、及生活垃圾類7個單獨臨時存放周轉區。

      2.2區域放置垃圾類別定義:

      2.2.1金屬類區存放車間維修報廢的一般金屬廢棄物,如管路、閥門、邊角料、廢棄鐵絲、鐵皮等金屬垃圾。

      2.2.2包裝類區存放車間報廢的軟、硬類原料包裝物及容器。

      2.2.3巖棉類區只存放因設備、設施維修報廢的保溫巖棉及其它保溫材料。

      2.2.4硅藻土類區存放車間廢氣的硅藻土、含染料的渣土類及廢氣樹脂、胺化物類垃圾。

      2.2.5濾芯類區存放車間報廢的濾芯、反滲透膜、濾布。

      2.2.6玻璃類區存放玻璃類、電子類、塑料類及車間較小的包裝容器。

      2.2.7生活垃圾類區存放食堂及各部門產生的菜葉、果皮等垃圾和焚燒后的灰渣。

      三、垃圾的分類管理制度

      各部門依據垃圾產生的種類特點,嚴格實施分類存放,并確保及時轉運至公司的垃圾中轉站,實施分區存放,部門對輸送的垃圾分類質量負責到底。

      3.1可燃垃圾:

      3.1.1生產一、二、三科、倉庫及門衛的可燃垃圾,一律在每日下午1:00以前,集中送到焚燒爐北空地處,由環衛人員檢查確認后進行集中焚燒。

      3.1.2綜合辦公樓各部門的可燃垃圾,于8:30以前集中到垃圾桶中,由環衛人員拿到焚燒爐處,和其它部門的可燃垃圾一起燒毀處理。

      3.1.3公司所有部門的可燃垃圾中,如有涉及部門或公司機密的,由自己部門到焚燒爐處進行燒毀處理。

      3.2可回收利用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的處理,必須在實施去害處理后,統一交由安全環境科聯系處理。垃圾產生部門因私自處理產生的問題,由處理部門負責人承擔相應責任。

      3.2.1車間直接產生的廢棄物,由產生部門負責無害化處理后,交由環衛人員驗收存放;

      3.2.2公用工程設施的維修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由三科負責,并及時交由環衛人員驗收并分類存放。

      3.3不可回收利用垃圾:不可回收利用垃圾由于產生途徑不同,而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

      由各部門參照上述垃圾分類進行日常歸類管理;安全科每天下午1:00后開始接受車間垃圾廢棄物,車間及環衛驗收人員雙方共同對垃圾是否按規定做了分類處理進行檢查確認,驗收不合格的由垃圾產生部門負責分揀,否則不予接受;存放的垃圾實施登記管理,分別標注垃圾名稱、數量、輸送人、接受人及接受時間等相關信息。

      3.3.1建筑垃圾:由三科負責與施工單位協調外運處理。

      3.3.2公用機電工程、維修工程產生的.垃圾由三科負責清理運送,并按分類要求放到指定位置。

      3.3.3其它部門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垃圾,及明確屬于部門受益設備設施維修產生的垃圾,由所在部門和受益部門負責清理,并按分類要求存放到指定位置。

      公司各垃圾區里的垃圾及廢棄物,由安全環境科負責聯絡外運處理,三科的活性污泥單獨臨時放置,盡可能及時處理。

      四、其它注意事項

      4.1后勤及車間辦公區等相關場所、部門,為確保垃圾的分類丟棄,必須至少有兩個垃圾桶,用來存放可燃及生活垃圾,并確保在垃圾接受時間段將垃圾運送到指定位置。

      4.2生產車間的各個樓層,要依據部門的垃圾種類,應該至少設置3個垃圾臨時存放點,確保生產垃圾的分類存放,并按照規定的時間交由環衛人員驗收存放。

      4.3為確保垃圾分類管理,取消現行垃圾箱設置分劃,所有垃圾箱統一安排到生活垃圾區,夏季由環衛人員進行噴藥滅害處理,防止蚊蠅滋生;三科RO膜前的報廢設備存放區保留。

      4.4部門垃圾在被輸送到危險廢物處置中心后,因垃圾分類不好而發生不被接受情況,相應責任由垃圾產生部門及接受人員承擔責任。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垃圾分類規章制度 篇5

      垃圾分類管理制度為切實推動生活垃圾分類,根據《機關事業單位生活垃圾強制分類工作實施方案》有關要求,特制訂本制度。各入駐辦公大樓的單位及部門,應予積極支持和配合。

      一、垃圾分類投放要求:

      (一)餐廚垃圾

      1、日常辦公生活產生的茶葉渣、水果皮核、枯枝樹葉等投放至各樓層餐廚垃圾桶,由物業人員統一收集。

      2、確因工作需要在辦公樓內用餐的,應將剩菜剩飯、一次性餐具等分類投放至垃圾房餐廚垃圾桶及其他垃圾桶內。

      (二)其他垃圾

      實行實時訂單投放,日常產生其他垃圾投放至辦公室其他垃圾桶內,每日下班至下班后30分鐘期間集中投放至各樓層樓梯口處其他垃圾桶內。會議室內產生垃圾投放至會議室內其他垃圾桶,由物業統一收集。

      (三)可回收物

      1、報紙、廢棄紙張(非涉密文件)及其他可回收物等請投放至各樓層樓梯口處回收垃圾桶內,由物業統一收集。

      2、飲料瓶投放前請將喝剩的領料倒盡,再投放至可回收垃圾桶內。

      (四)有害垃圾

      投放至一樓有害垃圾桶內。

      二、垃圾分類監督檢查

      根據上級部門要求,為推進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置工作,負責日常管理檢查,落實長效管理措施,強化檢查考核。干部職工開展垃圾分類工作情況,納入本單位考核范圍。

      垃圾分類規章制度 篇6

      為有效推進我部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為建設環境友好、資源節約型社會,營造一個干凈整潔的辦公環境,特就本部的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內容:

      一、加強垃圾分類的組織領導。

      成立垃圾分類工作領導小組,由各科室負責人將具體工作分解至每位工作人員,并落實一位聯絡員,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更有效的推進該項工作。

      二、大力宣傳,增強意識,形成習慣。

      對全體工作人員進行垃圾分類知識的普及宣傳,定期進行知識測試和知識的補充。

      三、統一設置,定期檢查。

      在每個辦公室及會議室根據實際需求放置統一的垃圾桶,發放垃圾袋,綠色垃圾桶及垃圾袋放置可回收垃圾,黃色垃圾桶及垃圾袋放置不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統一放置在樓道的紅色垃圾桶。定期對各辦公室進行檢查,及時解決各項問題。

      四、加強溝通。

      對在垃圾分類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由聯絡員及時地和有關部門進行溝通和聯系,更好的推動垃圾分類工作。

      垃圾分類規章制度 篇7

      一、加強領導、組建機構。

      1、我們成立了“垃圾分類領導小組”,由書記任組長、村主任為副組長,班子成員任組員。我們這套人馬主抓村內環境整治、垃圾分類的全面工作。

      2、黨員帶頭、明確責任。村黨組織以垃圾分類為切入點,形成以黨員為核心,采用分片管理的辦法,積極為黨員搭建平臺,充分發揮黨員的帶頭作用。目前全村共分8個小組,每個小組由黨員擔任組長,每小組負責10—14戶垃圾分類工作。對全體村民進行宣傳和教育,及時處理有關破壞環境衛生的事件。

      3、安排了2名專職保潔員。安排兩名專職保潔員負責定時回收各戶垃圾、村內公廁衛生和周邊環境衛生。

      三、建立制度。

      根據鎮黨委、政府相關文件的指示精神和我村實際,制定了《環境整治和垃圾分類實施方案》、《環境衛生管理制度》、《垃圾分類實施細則》等,對全村的環境衛生進行統籌管理。針對不同崗位制定了相應的崗位責任制,有《垃圾分類小組長崗位責任制》、《保潔員崗位責任制》。

      四、加大宣傳、廣泛發動。

      在市農研中心的支持和幫助下,我們按照鎮生活垃圾源頭分類動員會精神,利用廣播、張貼標語、制作展板發放宣傳材料、入戶指導等多種形式進行了大張旗鼓的宣傳,力爭做到老幼皆知。每年制作宣傳展板12塊,宣傳條幅及宣傳畫13幅。利用廣播對村民進行有關環境整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發動黨員開展大規模的環境集中整治行動。劃定垃圾分類填埋點2處,分別是廚余垃圾填埋點和灰土垃圾填埋點。

      通過扎實宣傳,讓村民對垃圾分類有了更進一步的了解,使每個人都能夠積極參與垃圾分類活動。

      五、具體做法。

      結合我村實際情況,我們做到了垃圾源頭分類,把垃圾分為五類:

      1、為了有效控制白色污染,從2002年至今,我們一直采用了塑料袋換取洗衣粉的做法,每三斤塑料換取一袋洗衣粉。

      2、結合我村山上勞動人員時間安排,我們規定每天收集廚于垃圾。在收集過程中一定嚴格質量,灰土和廚余垃圾收集后統一運送到村東堆肥場,經過一段時間發酵,然后運送到地里,這樣做到了資源再利用。經過近兩年的實施,目前已堆肥20噸左右。

      3、另外規定每月1日回收垃圾分類獎勵小票,通過小票的數量、面值為村民發放垃圾分類獎勵物品。

      4、我們還按照鎮制定的《垃圾分類實用手冊》,每月定時回收可再生廢品,使村民逐漸養成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好習慣。

      5、為了提高村民的積極性,為每戶制作垃圾分類評比條例展板80塊。

      謝謝大家!

      垃圾分類規章制度 篇8

      一、宣傳活動開展

      (一)每季度我司在各社區舉行過一場大型主題宣傳活動,并對積極參加垃圾分類的先進居民和家庭進行了表彰。

      (二)通過工作的開展,給社區工作人員、黨員及樓棟長等進了有關垃圾分類的專場培訓。

      (三)聯合社區舉辦的一些活動,我們也針對廣大居民進行垃圾分類的相關知識培訓。

      (四)社區在開展各項工作會議時也在宣傳垃圾分類。

      (五)工作人員進行上門入戶宣傳,做好居民對垃圾分類的知曉率。主動拜訪,宣傳垃圾分類,鼓勵社區居民參與垃圾分類。

      二、宣傳物資投放

      (一)在營造xx街道垃圾分類宣傳氛圍期間,投放的宣傳物資包括:花草牌、宣傳海報/噴繪、宣傳展架、宣傳行架、宣傳橫幅、宣傳欄、形象字、宣傳展板、宣傳手冊等。

      (二)示范小區設置了垃圾分類智能回收箱、分類回收亭和集中投放點。

      (三)各社區建立了志達垃圾分類積分兌換服務站點。

      三、其他相關工作

      (一)與物業、社區和街道協調溝通,共同開展垃圾分類相關的工作。

      (二)公司培訓部定期對項目部員工進行相關業務培訓。

      (三)公司對翠云街道各小區建立了學生檔案和黨員檔案,定期對其參與情況進行查詢并記錄,對其中未參與的家庭進行回訪工作。

      四、定時定點回收

      (一)每周各小區進行一場可回收活動。

      (二)每天7:00-9:00,安排分類指導員定時定點進行易腐垃圾的回收,并為參與投放的居民積分。

      (三)易腐垃圾的收運:每天收運2次,分別為早(10:00-12:00)、晚(9:00-11:00)。

      (四)社區居民將垃圾分類投放到集中投放點,志達工作人員為其掃碼并積分。同時志達工作人員對混投的垃圾進行二次分揀。

      (五)同時對還未參與垃圾分類的社區居民和家庭,公司安排了相關宣傳人員,定期進行回訪和動員工作。

      垃圾分類規章制度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水平,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市政污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廢棄物、醫療廢物、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危險廢物等廢棄物的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糞便、動物尸骸、居民家庭裝飾裝修廢棄物、綠化垃圾、餐飲垃圾(含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以及相關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市場運作的原則,按照先易后難、循序漸進、分步實施的步驟推進,進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全流程體系建設,逐步實現資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回收利用、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人員配置和資金投入,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目標。

      第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本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網絡,制定相關技術規范和再生資源回收目錄,提高資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來穗人員服務管理、環境保護、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衛生計生、質量技術監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七條: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組織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參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工作,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和居民、村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所在小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動員小區居民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監督小區清潔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工作。

      第八條:本市環衛、再生資源、物業管理、飲食、酒店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工作納入行業管理標準和自律規范,引導、督促會員單位遵守本規定。

      鼓勵工會、共青團、婦聯、志愿者組織、環保組織等社會團體發揮各自優勢,宣傳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資源回收利用和垃圾分類知識,開展社會實踐活動,推動全社會各階層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會同發展改革、商務、國土規劃、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農業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規范制定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專業規劃應當包含生活垃圾收運、再生資源回收分揀、終處理設施的建設安排,包括建設地點、規模、處理方式等內容。編制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由市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應當公開規劃草案,征求公眾意見,經市發展改革、國土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由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納入城鄉規劃。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用地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條:本市按照“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制度。

      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于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收運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本市各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旅游、來穗人員服務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刊、戶外廣告、公交視頻、樓宇視頻、網站、圖冊等宣傳媒介增強市民的分類意識,培養市民的分類習慣。本市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期刊等新聞媒體應當按照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安排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各新聞媒體應當根據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開設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專欄,每周固定免費發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廣告。

      本市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知識納入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教學內容和社會實踐。

      商場、集貿市場、地鐵、機場、車站、碼頭、體育場館、公園、旅游景點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采用各種形式進行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進入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清掃、收集、運輸、處置領域。

      本市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處理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和轉化應用,提高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水平。

      第二章:源頭減量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遵循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與生產生活安全性原則,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各類廢棄物源頭減量工作機制,鼓勵單位和個人在生產、生活中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

      第十四條: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和本市對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一次性包裝材料的使用。對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予以標注并明確回收方式和回收地點。

      第十五條: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實行綠色辦公,推廣無紙化辦公。

      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再生利用商品。有關工作指引由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推行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限制和減少塑料袋使用。

      第十七條:市發展改革、商務、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的要求和各自職責,制定配套性文件,推動生產、銷售和流通各環節生活垃圾的減量化。

      第三章:分類投放

      第十八條:本規定所稱生活垃圾分類,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組成、利用價值以及環境影響程度等因素,并根據不同處理方式的要求,實施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的行為。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木料和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充電電池、廢扣式電池、廢燈管、棄置藥品、廢殺蟲劑(容器)、廢油漆(容器)、廢日用化學品、廢水銀產品等;

      (三)餐廚垃圾(有機易腐垃圾),是指餐飲垃圾及廢棄食用油脂、廚余垃圾和集貿市場有機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包括廢棄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以及家庭產生的花草、落葉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以外的混雜、難以分類的生活垃圾,包括廢棄衛生巾、一次性紙尿布、餐巾紙、煙蒂、清掃渣土等。

      第十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公布本市生活垃圾的分類方法、分類指南。

      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公布本區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實施細則等規定。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所在區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制定符合本轄區的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方案。

      第二十條: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城市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單位為責任人;單位自管的,自管的單位為責任人;

      (二)農村居住區和轉制社區,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責任人;

      (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工廠等單位責任區,單位為責任人;

      (四)集貿市場、商場、賓館、酒店、展覽展銷、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五)機場、碼頭、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站場、軌道交通車站、文化、體育、公園、旅游景點等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負責以下工作: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類別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等;

      (二)在責任范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個人做好源頭減量和垃圾分類;

      (三)依據相關規定,結合生活垃圾產生量、投放模式,合理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使用本市規定的不同顏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別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廚垃圾;

      (五)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到指定收集站(點),并交由經許可的單位收集運輸。

      第二十二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公告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投放生活垃圾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可回收物應當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站點(企業)、個體回收人員;

      (二)有害垃圾應當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給有害垃圾回收點;

      (三)廚余垃圾應當瀝干水分后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三條:家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垃圾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投放:

      (一)家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或者收運服務單位上門收集。

      (二)廢棄盆栽應當投放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收集點,由收運單位按盆、泥、花(植物)分類收集運輸。

      (三)居民裝飾裝修中產生的零星建筑廢棄物,應當裝袋并按照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規定的時間、地點和要求單獨堆放。

      (四)農資包裝廢棄物應當單獨投放至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指定的收集點,其中的農藥包裝廢棄物應當投放至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收集點。

      (五)禁止將老鼠、禽畜等動物尸體與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動物尸體應當按規定單獨投放處理。

      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廢棄物、醫療廢物、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再生資源回收站點網絡的布局規劃,市供銷總社負責具體實施該規劃,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則,每1500戶至2000戶居民設置1個再生資源回收站點。每個街道應當至少設置1個再生資源回收站,建筑面積不得少于50平方米。沒有條件單獨設置再生資源回收站的,可以與垃圾收集站合并設置。

      鼓勵物業服務小區、商場、超市、便利店等經營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設立便民回收點。

      鼓勵采用押金、以舊換新、設置自動回收機、網購送貨回收包裝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資源,實現回收途徑多元化。

      第二十五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對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見,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告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對其進行勸導。

      市民對不按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可以向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投訴。

      第四章:分類收集

      第二十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國土規劃、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建設規范。市國土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納入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建設規范中的有關內容。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小區,應當根據規劃設置標準,并按照國家標準和本市規范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新建住宅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設置位置、功能等內容,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

      第二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及本市的相關規范,按以下規定配置收集容器:

      (一)居民住宅區收集點應當配置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個住宅區或者社區至少設置1個可回收物和1個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商務、辦公、生產區域應當配置可回收物、餐廚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至少設置1個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人行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應當配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的設置不得妨礙消防通道。

      第二十八條:每個自然村應當建設1座以上的生活垃圾收集點。收集點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擋雨功能,做到無暴露,日產日清,并不得焚燒,保持收集點及周邊環境整潔;

      (二)收集點應當設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和可回收物臨時收集區;

      (三)垃圾桶(廂)應當帶蓋密閉,選用不易被盜的材料制作,并配套專用運輸車輛;

      (四)定期清潔,定期噴灑消毒和滅蚊蠅藥物。村民委員會應當對垃圾收集點及配套工具等進行編號標識,登記入冊。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禁止混合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應當定期收集,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日定時收集。分類收集后的有害垃圾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的要求,由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設有害垃圾貯存點負責臨時貯存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不得在人行道、綠地、休閑區等公共區域堆放、分揀生活垃圾。

      第三十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制度,督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落實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五章:分類運輸

      第三十一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結合垃圾產生量及分布狀況,因地制宜、科學配套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和壓縮轉運設施,逐步推進大型多功能生活垃圾壓縮轉運站的建設。市供銷總社負責建設與垃圾分類收運設施相配套的資源分揀中轉站及分揀中心。

      第三十二條: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轉運機制,統一規范和設置生活垃圾收集站(點)標識,規范生活垃圾轉運作業的站點、路線和時間。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運網絡,監督、指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將居民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運到垃圾收集站(點)。

      第三十三條: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運輸有害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廢物轉移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相關規定。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經許可的單位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與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運往生活垃圾處理場(廠)。

      第三十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車輛的技術規范。運輸車輛應當標示明顯的相應運輸類別的生活垃圾標志,并保持全密閉,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

      第三十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運輸車輛和設備檢測檢查機制。運輸車輛和設備應當安裝生活垃圾運輸進場電子卡,并符合地方技術規范。

      第三十六條:從事生活垃圾收運、轉運、壓縮作業的服務單位,應當執行各項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生活垃圾類別、運輸量、作業時間等,配備相應的運輸設備和作業人員;

      (二)不得混裝混運,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三)經過轉運站轉運的,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四)及時清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保持生活垃圾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整潔;

      (五)對分類運輸車輛和生活垃圾壓縮轉運站設備實行日常養護,并規范作業,確保專用功能有效。

      第三十七條:生活垃圾運輸服務單位應當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并每月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生活垃圾運輸服務單位應當制定包括車輛應急調配、交通事故處理、運輸路線變更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生活垃圾運輸服務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執法協作機制,加強對生活垃圾運輸車輛的聯合執法檢查。

      第六章:分類處置

      第四十條:本市生活垃圾處置按照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采用國內外先進的、成熟的、環境友好的處置技術;對可回收物采用循環利用,對有害垃圾采用無害化處理,對餐廚垃圾采用生化處置等方式利用,對其他垃圾采用焚燒發電、填埋等方式能量利用,逐步實現原生垃圾零填埋。

      第四十一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生活垃圾處置設施采用園區化管理模式,按照循環經濟的發展要求,不斷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能力。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再生利用、焚燒、生化、填埋等技術綜合應用的原則,編制循環經濟產業園規劃和園區管理規范。循環經濟產業園的管理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處理項目管理規范。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有關標準、技術規范。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鼓勵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采用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先進處理技術。

      第四十三條:可回收物應當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進行處置。在回收、再生利用和資源化過程中,應當防止產生二次污染。有害垃圾應當交付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進行處置。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由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證的服務單位進行處置。鼓勵大型農貿、果蔬市場以及農村地區產生的餐廚垃圾采用生化處理等技術就近就地處理。支持開展農貿市場果蔬廢棄物、廚余廢棄物資源化深加工成符合國家標準的有機肥應用。

      第四十四條:鼓勵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對生活垃圾中的廢塑料、廢玻璃、廢竹木、廢織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進行回收處理。低附加值可回收物管理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并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二)處置設施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運行和管理,年度檢修計劃應當報主管部門備案;

      (三)建立管理臺賬,計量每日收運、進出場站和處置的生活垃圾,并將相關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主管部門;

      (四)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要求制定環境監測計劃,委托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

      (五)安裝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系統和超標報警裝置,在線監測系統應當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監管系統聯網,并及時傳輸上報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按照監管機構的要求安裝攝像頭、傳感器、LED(發光二極管)顯示屏等,便于實時在線遠程監管;

      (六)做好場(廠)區道路、廠房和垃圾處置設施設備及其輔助設施設備的定期保養和維護,確保設施、設備狀況良好、外觀整潔;

      (七)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并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八)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以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要求,按規定配備污染物治理設施,并正常運行;

      (九)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向社會公開月度環境報告和年度環境報告書、生活垃圾處置設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監測等信息。

      第四十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調度工作,對生活垃圾處置設施運營活動進行監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監管,并根據其監管報告做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第四十七條: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應當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監測制度,按規定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的組成、性質、產量等進行常規性調查,并定期對生活垃圾分類情況進行評估。調查結果和評估報告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定期對循環經濟產業園的處理設施產生的水、氣、聲、渣等污染物進行監督性監測,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監督考核制度

      第四十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減量、分類的綜合考核制度,并納入各職能部門、各區政府管理績效考評指標,定期公布考核結果。

      第四十九條: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統計制度。從事生活垃圾分類作業的單位應當填寫相應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信息,定期上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生活垃圾分類信息進行匯總、統計,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的統計信息。

      第五十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全流程監管制度,搭建全流程監管信息系統。全流程監管信息系統應逐步與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的資源回收信息系統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服務單位的信用檔案,將服務單位的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等信息納入全流程監管信息系統和環境衛生服務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

      第五十一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進行經常性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設置舉報和投訴信箱。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舉報、投訴。舉報或者投訴的受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和依法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舉報、投訴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投訴人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處理舉報、投訴的過程中,發現有違反有害垃圾、醫療廢物、危險廢物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受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移交相關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三條: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可以通過獎勵、積分等方式,發動居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具體獎勵辦法由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鼓勵企業、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作為獎品通過積分等方式發動居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減量和分類。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本市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不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公益性宣傳的,由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總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應當建設而未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六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不按公告的時間、地點、方式投放生活垃圾,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二)不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投放相應的廢棄物的,責令改正,并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不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處置居民裝飾裝修產生的零星建筑廢棄物的,責令改正,并對個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將老鼠、禽畜等動物尸體與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依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進行處罰;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廢棄物、醫療廢物、危險廢物混入生活垃圾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并予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沒有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和投放方式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不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和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四)不按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使用不同顏色的垃圾收集袋分別收集其他垃圾和餐廚垃圾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將生活垃圾交由未經許可的單位收集運輸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二、三款規定,混合收集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在公共區域堆放、分揀生活垃圾的,依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八條:生活垃圾運輸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改正,并予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運輸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運輸車輛未標示相應標志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對每車次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生活垃圾在轉運站沒有密閉存放,或者存放時間超過24小時,或者沒有及時清理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保持生活垃圾轉運設施和周邊環境整潔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未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相關信息并每月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未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證處置餐廚垃圾或者其他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九條第(八)項規定進行處罰。

      生活垃圾處置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不遵守作業規范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轉移、處置有害垃圾違反國家有關危險廢物管理的相關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運輸有害垃圾違反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一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有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進行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的;

      (二)未按規定編制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規劃的;

      (三)未按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以及建設運轉和處理設施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監督檢查制度或者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五)未按規定建立分類信息反饋和公開機制的,或者未及時反饋、公開生活垃圾分類信息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生活垃圾處置環境信息公開有關職責的;

      (七)對舉報、投訴的生活垃圾分類違法行為未及時依法處理或者未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者的;

      (八)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貪贓枉法,玩忽職守、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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