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言虛詞之字用法總結歸納

    發布時間:2016-8-2 編輯:互聯網 手機版

        歸納總結“之”字在中學學習文言文的各種用法及句子例子等。

       主要解決文言虛詞“之”字的用法問題,提升文言文閱讀理解能力。

     文言文“之”字用法

         學習對象:對文言實詞虛詞缺乏知識歸納總結的初高中銜接學生

    教學目標:

    1、 了解文字“之”在古代及現代日常生活的運用;

    2、 掌握“之”字在初高中文言文的用法;

    3、 學會通過歸納總結文言文一詞多義的方法。

    教學過程:

    一、導入:

    由漢字的演變引出對“之”字有古至今意義及用法的變化。

    二、“之”字意義的演變

    《說文解字》:“之,出也。象草過徹,枝莖漸益大,有所之也,一者地也!倍巍蹲ⅰ罚骸耙曛x為往,《釋詁》曰:‘之往是也。’按:之有訓為‘此’者!

    三、文言文 之的用法

    初中語文教材文言文中,“之”比較多,用法也較復雜,有作代詞用的,也有作助詞、動詞用的;區分起來也比較費勁。若死記硬背,耗時多而效果不佳。所以在學習中要學會摸索出一套有效的辨析“之”的用法的方法。 

      一、“之”作代詞用 

      “之”作代詞的用法在教材中有很多,如下列加點的“之”字: 

      1.執策而臨之,曰:“天下無馬!保ā恶R說》) 

      2.名之者誰?山之僧智仙也。(《醉翁亭記》) 

      3.以其境過清,不可久居,乃記之而去。(《小石潭記》) 

      4.聞水聲,如鳴佩環,心樂之。(《小石潭記》) 

      5.撤屏視之,一人、一桌、一椅、一扇、一撫尺而已。(《口技》) 

      6.下視其轍,登軾而望之。(《曹劌論戰》) 

    分析以上例子可以看出,當“之”用在動詞的后面,“之”的用法為代詞,作它前面動詞的賓語。 那么我們來學習一下高中知識:

    項王則受璧,置之坐上。--《鴻門宴》

      既來之,則安之。--《論語季氏將伐顓臾》

    二、“之”作動詞用 

      請看下面的例子: 

      1.吾欲之南海,何如?(《勸學》) 

      2.送孟浩然之廣陵(《送孟浩然之廣陵》) 

      3.送杜少府之任蜀州(《送杜少府之任蜀州》) 

      4.嘗與人傭耕,輟耕之壟上。(《陳涉世家》) 

    分析以上例子,我們知道“之”用作動詞也是有規律可循的。動詞“之”的后面一般會跟一個地點名詞,如例句中的“南!、“廣陵”、“蜀州”、“壟上”;前面有人名或人稱代詞,如例句中的“吾”、“孟浩然”、“杜少府”,例4中雖沒直接出現人名,但很明顯是承前省略了陳涉。整個句子合起來應為“某人去某地”的句式。 

    高中知識:

    行不知所之。--《莊子》

      三、“之”作助詞用 

      “之”作助詞的用法比較復雜一些,在初中階段出現的大致有以下三種: 

      1.“之”作結構助詞“的”解。 

      如:①見藐小之物必細察其紋理,故時有物外之趣。(《童趣》) 

      ②以殘年余力,曾不能毀山之一毛,其如土石何?(《愚公移山》) 

      ③關關雎鳩,在河之洲。(《關雎》) 

      ④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曹劌論戰》) 

     、莨斪又獠贿^欲殺臣。(《公輸》) 

     、薰讶擞晕灏倮镏匾装擦,安陵君其許寡人。ā短砌虏蝗枋姑罚 

    由以上例子分析可知,當“之”后面的一個詞是名詞(如“趣”、“洲”、“獄”、“意”、“地”)或名詞性短語(如“一毛”)時,“之”作結構助詞“的”解。 

    高中:東割膏腴之地,北收要害之郡。--賈誼《過秦論》

      2.“之”用于主謂之間,不譯。 

      如:①甚矣,汝之不惠!(《愚公移山》) 

     、谛旃蝗艟酪病#ā多u忌諷齊王納諫》) 

     、垡蕴煜轮,攻親戚之所畔。(《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④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岳陽樓記》) 

    從這些例子可以看出,當“之”用在一個名詞或代詞(主語)和一個動詞或形容詞(謂語)之間時,“之”不譯。 

    高中:縱一葦之所如。--《赤壁賦》

      3.“之”起調節音節作用,不譯。 

      這種用法,在初中階段并不多見,如: 

      ①久之,目似瞑,意暇甚。(《狼》) 

      ②輟耕之壟上,悵恨久之。(《陳涉世家》) 

      可以看出,這種“之”多用于時間副詞后面,作用為調節音節,不譯。 

      高中:1填然鼓之。--《孟子粱惠王上》 

      2久之,能以足音辨人。--《項脊軒志》

    之 1.用作代詞,又分幾種情況: 

    (一)可以代人、代物、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稱。譯為"他"(他們)、"它"(它們)。作賓語或兼語,不作主語。例如:作《師說》以貽之。(《師說》,代人,作賓語。) 輮使之然也。(《勸學》,代物,作兼語。) 人非生而知之者。(《師說》,代事理,作賓語。) 

    活用為第一人稱,我。 

      例:①不知將軍寬之至此也!--《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 

     、 以是知公子恨之復返也。--《史記魏公子列傳》

    (二)指示代詞,表近指?勺g為"這",通常作復指性定語。

    高中:例:①均之二策,寧許以負秦曲。--西漢司馬遷《史記廉頗藺相如列傳》 

      ②郯子之徒,其賢不及孔子。--《師說》 

     、壑x又何知?--《逍遙游》

      2.用作助詞,也分幾種情況: 

     。ㄒ唬┙Y構助詞,定語的標志。用在定語和中心語(名詞)之間,可譯為"的",有的可不譯。如:若能以吳、越之眾與中國抗衡。(《赤壁之戰》) 道之所存,師之所存也(《師說》) 

     。ǘ┙Y構助詞,補語的標志。用在中心語(動詞、形容詞)和補語之間,可譯為"得"。如:古人之觀于天地、山川、草木、鳥獸,往往有得,以其求思之深而無不在也。(《游褒禪山記》) 

      (三)結構助詞,賓語前置的標志。用在被提前的賓語之后,動詞謂語或介詞之前,譯時應省去。如:宋何罪之有?(《公輸》,即"宋有何罪") 

    (四)結構助詞。當主謂短語在句中作為主語、賓語或一個分句時,"之"用在主語和謂語之間,起取消句子獨立性的作用,可不譯。譯時也可省去。如:師道之不傳也久矣!欲人之無惑也難矣。ā稁熣f》) 

    孤之有孔明,猶魚之有水也。(《隆中對》) 

    (五)音節助詞。用在形容詞、副詞或某些動詞的末尾,或用在三個字之間,使之湊成四個字,只起調整音節的作用,無義,譯時應省去。

    如:頃之,煙炎張天。(《赤壁之戰》)

     

    江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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