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管理制度

    時間:2024-03-28 18:27:24 春鵬 請假制度 我要投稿

    請假管理制度(精選19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范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請假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請假管理制度(精選19篇)

      請假管理制度 1

      公司依各種不同之事由,分列以下假別并詳列其范圍:

      一、病假

      1、 員工因病休假,必須憑醫院病假單方可病休,若當天無法交病假單,須在上班當天補交(須附病歷證明)。但必須在病假當天電話告知部門主管或經理。員工一般情況下不得用上班時間去看病。若確屬需要到醫院就醫,需先經部門主管或經理同意。就醫時間若不超過3小時,不按病假處理。多于3小時部分按病假處理。每月不按病假處理的就醫次數只限一次。

      2、員工按請假手續休病假的,所扣工資=休假天數x日工資(日工資=全額工資/22),并不享受當月全勤獎。

      3、員工休病假天數超過40(含40天)天的,公司有權與其終止勞動關系。

      二、事假

      員工因事確需本人處理,必須至少提前一天向部門主管或經理提出申請,并填寫《休假申請表》,經批準后方可休假。因急事需當天休事假者,必須在本人應到崗的時間前用電話通知部門主管或經理,經同意后方可休假,事后補辦請假手續。

      1、服務期滿半年者事假可用年休假抵沖,但必須在假單中特別注明扣抵年休假。否則一律以事假處理。

      2、仍在試用期的'員工,一般不予批準事假。有特殊情況者除外。

      3、事假工資計發辦法:(每月累計事假天數為d)(全額工資/22)x(22 - d)

      4、全年事假累計超過15天(含15天),公司有權與其終止勞動關系。

      三、年休假

      1、凡正式員工在本公司連續服務滿一年者(包括試用期),可享受有薪年假,第一年為五天,第二年及以后每年七天。此年假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年假應以連續方式提取,需提前十五天申請,經部門負責人報請公司,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提取,年假不準累計及預提。公司有權因業務工作更改申請者之日期及天數。

      2、年休假以半天為計算單位。年休假可沖抵事假。

      3、到年底年休假未使用之部分可累積至次年使用,但只能修原來的半數。

      4、年休假的計算以自然年度為單位。

      四、婚假

      員工在試用期滿后,符合結婚年齡者,經總經理批準可獲得三天有薪婚假,符合國家晚婚規定的員工(女年滿23周歲,男年滿25周歲),另增有薪婚假七天。婚假期薪金獎金等照付。休婚假的員工須提供結婚證復印件。公司有權根據業務工作情況決定休假日期。

      五、產假

      凡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女員工,可享受三個月有薪產假(產前15天,產后75天)。

      六、慰唁假

      員工直系親屬(父母或養父母、配偶、子女)去世,享有三天有薪慰唁假;員工非直系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享有二天有薪慰唁假。員工必須出示有效證明,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報經總經理批準,方可提取。慰唁假必須當時提取,不能保留或其他方式代替。

      七、工傷

      員工因工受傷,經公司指定醫療機構證明,由所在部門出具工傷報告,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總經理批準后按工傷處理。

      請假管理制度 2

      1.目的

      為了進一步規范員工請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員工。

      3.管理規定

      3.1國家法定假日為公司基本假日(若有變更時應事先公布),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或換休,工人以加班計算。

      3.2請假應于前一天找到工作代理人并填寫《員工請假單》(見附表);但因突發事件或急病來不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或其它方式迅速向部門主管領導請假,并在假期終止后,于上班日補辦請假手續,否則視同為曠工。

      3.3事假

      3.3.1事假理由不充分或足以妨礙業務者,主管可不準假或暫緩準假。

      3.3.2事假工資計算方式:

      ①月請假半日(4小時以內),不可累計計算,不扣發工資;事假月超過4小時,按事假1日處理。若員工有意的連續每月請半日假期,視情況扣發一日工資。 ②職員事假日扣款=(基本工資+崗位津貼)/21.75天。

      ③工人事假日扣款=基本工資/21.75天。出勤天數不足11個工作日的,扣款參照職員級別執行。

      3.3.3員工在公司外因酗酒、打架、賭博、鬧事等原因休假的,扣發日工資,其當月獎金100%扣除。

      3.4病假

      3.4.1員工請假須附加有效說明書:加蓋醫生手戳并寫明生病狀態的《診斷書》原件或《病志》原件。

      3.4.2醫療期滿仍不能上班者,公司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3.4.3病假工資計算公式:

      ①職員病假日扣款=(基本工資+崗位津貼)/21.75天/2。

      ②工人病假日扣款=基本工資/21.75天/2。出勤天數不足11個工作日的,扣款參照職員級別執行;

      3.4.4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病假:

      ①超過1天(含1天)未滿11個工作日的,扣日工資的50%;

      ②超過11個工作日(含11個)未滿3個月的支付其基本工資的1/2;

      ③超過3個月(含3個月)未滿6個月,其超過部分支付其基本工資的1/3; ④超過6個月(含6個月)的,其超過部分支付基本工資的1/4。

      說明:

      ⑤按照以上方法計算的`應發工資總額如低于880元(沈陽市最低工資標準1100元的80%),應按880元發放月工資。

      3.4.5請病假需為同一疾病,核算病假日期時應按連續考勤周期計算,期間只有連續出勤11個工作日,方可視為前一假期周期結束,否則自動視為連續假期周期(扣除出勤工作日)。

      3.4.6醫療期間5日以上病假須由二級以上醫院開具《診斷書》原件或《病志》原件。

      3.5婚假

      3.5.1員工結婚正常為3天,晚婚(女23周歲和男25周歲)為10天,應在休假前將手續辦理完畢,須附結婚證復印件,晚婚以結婚證日期為準,婚假日期從結婚請假日起連續計算(包括節假日,無路程假)。

      3.5.2正式員工婚假期間工資照發。

      3.6產假

      3.6.1休假需滿足領取《獨生子女光榮證》的條件,且經過公司審批:

      ①女員工享受98天產假;

      ②剖腹產增加15天產假、多胞胎每胎增加15天產假;

      ③晚育(23周歲零9個月以上)增加產假60天,產假另行辦理;

      ④其他情況按事假處理。

      3.6.2女員工流產的,給予15天產假,其他按事假處理。

      3.6.3女員工因休產假造成的崗位空缺,如確需補充可按規定提出用人申請,休完產假后上班的女員工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

      3.6.4產假工資、獎金的發放。

      ①繳納保險者:休假期間應發工資按1100元/月發放,用于抵扣生育保險金;若提前上班,則按正常薪酬發放。另外,流產假扣日工資,返還保險公司保險金。

      ②未繳納保險者:未繳納保險者:休假期間應發工資按1100元/月發放,至正式上班止。另外流產假扣1/2日工資。

      3.7護理假

      3.7.1男員工護理假:妻子正常產3天,非正常產7天(需提供醫院證明、結婚證或出生證明);晚育(按妻子年齡計算,需提供結婚證或出生證明)7天,須附孩子的出生證明,假期從孩子出生當日起連續計算。

      3.7.2護理假工資、獎金的發放。

      ①繳納保險者:扣發日工資,返還保險公司保險金;

      ②未繳納保險者:不扣工資。

      3.8喪假

      3.8.1本人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時,給予3天喪假;其余親屬(兄弟、姊妹、岳父母或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時,給予1天喪假。

      3.8.2正式員工喪假期間,工資照發。

      3.8.3員工按照與本人的關系給予不同假期,在請假單上必須標明與本人關系。

      3.8.4其他親屬的喪禮如有必要參加,依有關規定應請事假。

      3.9工傷假

      3.9.1員工因工負傷須到指定醫療機構治療。醫療期按國家不同工傷等級的規定,醫療至傷愈或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時,由醫療單位做出醫療結論。

      3.9.2醫療期間的工資發放:依據博林特電梯《工傷職工醫療管理辦法》執行。

      3.9.3超過醫療期的,由醫療機構做出醫療結論,公司安排繼續治療或重新安排工作。致殘或死亡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9.4工傷醫療期超過30天,須由總經理核準。

      3.9.5工傷的最長醫療期間為2年。

      3.10出差假

      3.10.1員工連續出差(不包括駐外人員)超過20天(含20天),給假1天,工資、獎金照發。

      3.10.2在公司工作滿11個工作日的,給與發放車補。

      3.11 請假獎金計發方式與原則

      3.11.1各部門獎金總體額度不得超過公司下達的標準,在標準范圍內部門領導有權進行合理分配。

      3.11.2一個月內累計出勤滿11個(含)工作日的,不予扣發獎金。

      3.11.3一個月內累計出勤未滿11個(不含)工作日的:其獎金額度由部門領導根據完成此項工作的人員數量、工作數量、工作質量等因素進行合理分配。

      3.12請假權限

      3.12.1請假1-2日,需經部門主管領導批準;

      3.12.2請假3-4日,需經系統主管領導批準;

      3.12.3請假5日(含):

      ①工人類由制造廠副總經理批準;

      ②其他崗位員工需經公司總經理批準。

      4.考核

      各級主管對所屬員工的請假,應嚴格執行各項規定,若有不照規定或其他隱瞞事項,一經查明,應連帶處分。

      5.附則

      5.1本制度的解釋、修改、廢止權歸人事部。

      5.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請假管理制度 3

      1.目的:為了規范公司人員的考勤,特制訂本制度。

      2.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3.權責:

      3.1行政部:負責本制度的擬定及維護和修訂;

      3.2其他各單位:嚴格按照本制度實施。

      4.1打卡:

      4.1.1公司職工上下班均需打卡,員工上班時間因私事離廠,必須憑(外出申請單)打下班卡后離廠,上班時間因公離廠需憑(外出申請單)經保安驗證方可離廠,(外出申請單)留在保安處,等到出差人回廠時由保安在單上簽上回廠時間再交回總務,如因公離廠且錯過打卡時間必須持(外出申請單)經部門主管以上人員在單上簽署原因并經行政部主管確認后簽卡(外出申請單)由保安交行政部存檔備查。

      4.1.2上下班忘記打卡的,需請部門主管出具書面聯絡單寫明上下班時間,并由行政主管簽卡才可生效,簽卡每月不能超過三次,三次(不含三次)以上的處以警告處分每次;

      4.1.3上班時間內人員因公私事外出必須接受保安檢查,不得拒絕,違者不予放行;

      4.1.4打卡必須本人親自打,若替人打卡,打卡者與被打卡者均給記小過一次處理;

      4.1.5輪班時,應按時交接班,若接班者屆時沒到應及時上報處理,不得因時間到了就擅自下班。

      4.2遲到、早退、曠工處理:

      4.2.1遲到:上班時間后十五分鐘內到位為遲到,遲到一次給予記警告處理,一個月內遲到達三次以上給予記小過處理(不含三次);

      4.2.2曠工:遲到十五分鐘以上為曠工,超過十五分鐘到三十分鐘為曠工一小時;超過三十分鐘按曠工半天論處,如一天之內連續兩次曠工或兩次以上的以曠工一天論處(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

      4.2.3早退:不到下班時間就提前離位,提前十五分鐘以內的為早退給予警告處分.早退超過十五分鐘到三十分鐘的按曠工一個小時論處,早退三十分鐘到一小時按曠工半天論處理,一天內兩次或兩次以上早退的按曠工一天論處。

      4.3請/消假:

      4.3.1請假:員工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請假須寫《員工請假申請單》(包括事假、病假、產假、婚假、喪假);

      4.3.2請假應上午上班,下午上班或加班前辦理,請假時間超過一天的應提前一天辦理,突發疾病等特殊原因除外;

      4.3.3員工請假一天由部門主管級干部批準后方可生效(包括一天),請假兩天或兩天以上,經班組長同意、部門主管復核,報總經辦批準后方可生效;

      4.3.4主管級及以上人員請假須經總經辦批準,各主管人員在請假獲批后,要提前安排好部門工作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4.3.5所有人員請假5天或超過5天的,應提前兩天提交《員工請假單》報權限主管人員逐級審批。

      4.3.6消假:請假人歸廠(或歸位)后還應進行消假(指提前回廠上班要進行消假)

      4.3.7請假人沒有及時消假的以超時/超期歸廠(歸位)處理

      4.3.8請假人沒有按批準的時間歸廠(歸位)以曠工論處(參照曠工的處理方法處理)超過三天含三天)的.以自動離職處理;

      4.3.9請假批準應逐級審批,不得越權批假。

      4.4延假:

      4.4.1特殊情況下造成在批準的時間內不能歸廠(歸位)上班的可延假,特殊情況指:因病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因病的需有鎮級人民醫院所開的證明,因不抗拒的因素造成的需由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明人或證明材料并經行政部進行查驗,方可生效;

      4.3.9特殊情況下超期的經驗證屬實的應由當事人補寫延假條(請假條),補寫延假條按請假的程序進行,但需注明是延假并寫明原因。

      4.5.請假的流程:

      請假人到行政部領請假條-------組長簽字批準------部門干部簽字批準

      總經辦核準------回行政部備案

      請假管理制度 4

      一、目的

      為了進一步加強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促進公司請休假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保證員工請休假有法可依,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請休假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請假、休假的管理。

      三、管理職責

      綜合管理部負責員工請假、休假的`統一管理。

      四、假期類別

      公司假期規定為法定假期、事假、病假、工傷假、產假、婚喪假六類。各類假期規定如下:

      1.法定假期

      法定假期包括: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國際勞動節1天,國慶節3天,中秋節1天,端午節1天。計產/計件工資人員除外。

      2.事假

      1)員工因私事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需要提前申請事假,按規定程序核準后給假。

      2)全年累計不得超過15天(中途到職或復職者,依比例遞減)。

      3)逾限的事假可用值班或加班抵,否則以曠工論處。

      3.工傷假

      1)員工因公受傷,經醫院證明確實無法工作者,可請工傷假,最長假期不得超過2個月,特殊情況須經總經理批準

      2)工傷假期內的工資或生活費發放等按照《工傷管理制度》執行。

      4.病假

      1)員工因病必須治療或修養,經公司醫保定點醫院證明,并經部門經理同意,可請病假。

      2)全年累計不超過15天(中途到職、復職者依比例遞減),逾期視為事假。

      3)逾限的病假可用值班或加班抵充,否則以曠工論處。

      5.產假

      根據部門崗位實際情況,經過相關程序核準后可請產假,最長假期不能超過6個月,否則按照自動離職處理。

      6.婚、喪假及其他特殊情況的給假

      1)符合法定手續的婚假:十級以下福建境內為3天,福建境外為7天;十級以上(含)福建境內5天,福建境外10天。

      2)直系親屬的喪假:十級以下福建境內5天、福建境外10天;十級以上(含)福建境內8天、福建境外12天。非直系親屬原則上不給假期,特殊情況,經總經理批準按事假執行。

      五、請假管理

      1.請假手續:

      1)工請假應至少提前一天到本部門辦公室領取一式三聯《員工請假單》。

      2)請假人將請假單填寫完整,包括請假事由、時間以及職務代理人;

      3)請假單交相關負責人簽字批準;

      4)將核準后的請假單交部門考勤人員及綜合管理部備案。

      2.準假權限

      1)請假一天以內由直接主管批準,三天(含)以內請假,由部門負責人批準。請假三天以上十五天以下(含十五天),由部門負責人審核,主管副總經理批準。請假十五天以上由總經理批準。

      2)部門負責人及以上人員請假一律由總經理批準。

      3)所有請假人員必須經審批同意后方可生效,否則按曠工處理;

      以上所有人員的請假,都必須在審批通過后報綜合管理部備案。

      3.請假須知

      1)《員工請假單》交綜合管理部存檔和工資核算用。

      2)員工請假以小時為單位,超過半小時不足者以一小時計算,不足半小時者按半小時計算;

      3)員工請假必須至少提前一天辦理,不能即請即走。特殊情況填寫特批單特批。

      4)員工請假期間必須有職務代理人,并在辦妥工作交接手續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5)如有特殊情況無法親自辦理請假手續,須于當日委托同事或以電話方式向相應主管或領導請假,返回后補辦手續。

      6)員工請假理由不充分或請假影響工作進度,部門主管可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

      六、假期待遇

      1.法定節假日:享受帶薪休假的人員,休假以正常出勤計;無法休假的,嚴格按國家規定計算工資。

      2.事假:根據請假時數計算缺勤天數,并扣除相應薪資(部長級以上人員除外);

      3.產假:按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4.病假:以無薪假期計(部長級以上人員除外)。

      5.其他類別假期:根據審批情形決定。

      6.當月請長假10天以上(產假及持有醫院證明的工傷/病假除外)者,上月薪資延后一個月發放。如:10月1日~10日請假,9月份薪資11月25日發放。

      七、休假規定

      員工休假根據滿勤天數計算,單休工作制人員每月有4至5天休假,一般為部長級以上人員和行政、財務辦公室人員(含公務車司機);28天工作制人員每月有2天休假,一般為生產系列人員、采購人員、倉庫、后勤人員等。

      所有行政辦公室人員、財務人員、領導班子成員和個別經總經理/董事長特別批準工程技術人員享有帶薪休假,其他人員均不享受帶薪休假。

      七、附則

      1.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制定、執行和負責解釋。

      2.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請假管理制度 5

      為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明確公司休假規定,保障員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制定員工請假管理制度。

      一、假期種類:

      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法定節日、周休息日。

      二、請假制度:

      1、員工請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應提前1天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假期2天以上5天以下應提前3天請假;6天以上應提前10天請假。續假必須得到總經理批準,并及時補請假單,請假超過15天的,續假期不得超過5天。

      若遇特殊情況應先口頭請假,經獲準后可予事后主動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未辦手續擅離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

      2、請假時應辦理好工作交接,不得因請假延誤工作。

      3、假期滿應準時到崗復工,上班時間請假或銷假必須在第一時間打卡記錄,并到辦公室辦理銷假手續,辦公室人員不在時,可暫由部門經理或總經理辦理,并在辦公室人員在崗時上交銷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

      4、假期計算:

      ⑴假期連續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間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計算在內。

      ⑵假期連續在5天以上的,其間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計算在內。

      ⑶請假以半小時為最小單位,0-35分鐘為半小時,35-65分鐘為1小時,65-95分鐘為1.5小時,95-125分鐘為2小時,單次請假超過2小時以半天計。

      5、公司職員請假,均須記錄請假人聯絡方式,以備緊急聯絡、維持正常工作秩序。

      6、請假審批流程:

      ⑴員工填寫公司制定的《請期申請單》,并按規定程序審批。

      ⑵辦公室、財務部、業務部:假期0.5天以下的由部門經理審批;超過0.5天由部門經理審批后報總經理審批。

      生產部、技術部、檢驗部、倉庫:假期由廠長審批。

      部門經理的休假一律由總經理審批。

      假期以有最終審批權領導批準的時間為準。

      ⑶員工直接上級依據總經理批準的《請期申請單》安排好請假員工的工作交接。

      ⑷請假期滿應按時復工,逾期未歸的按曠工處理。

      各部門應及時將超假未歸員工名單上報辦公室。

      7、曠工

      ⑴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為曠工:

      ――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準,即不到崗的;

      ――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領導分配工作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其他經公司認定,決定給予曠工處理的行為。

      ⑵曠工1日扣除當日工資的4倍。

      ⑶員工連續曠工3天或1年內累計曠工5天以上者,公司解除與其的勞動合同關系,并不支付工資。

      三、事假

      1,員工因家庭有重要事情確需本人親自處理的可以書面提出請假申請。

      2,員工全年請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5天。

      3、員工請事假按200%扣發實際請假天數日工資,事假超過1天(不含1天),取消當月滿勤獎,滿3天(含3天)以上者扣除當月獎金50%,滿5天(含5天)以上者則扣除當月獎金,當月無獎金。

      4、員工一年內累計請事假在15天以上視為不能勝任崗位工作,不予保留原職務和崗位。

      四、病假

      1、員工因病(含非因工負傷,下同)無法正常工作需要治療時應事先書面提出請假申請。突發疾病的應在上班時間前1小時向直接上級請假。

      2、員工在工作時間需要看病時須征得部門領導的同意后填寫《請假申請單》方可離開崗位。

      3、凡請病假的1天以上的員工應在上班后2天內持縣區級及其以上醫院的建休證明、病歷、醫療藥品發票之一,補辦完善病假請假手續,未按上款規定補充完善病假請假手續的均以事假處理。

      4、員工全年病假累計不得超過60天,并按參加工作未滿2年100%、未滿5年80%,未滿10年按30%,滿10年以上10%扣發工資,當月病假超過2天,取消滿勤獎,獎金按請假天數扣發。

      5、員工病假連續30天以上或年累計60天以上視為不能勝任崗位工作,公司不給予保留原崗位。

      6、員工的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依國家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7、員工醫療期未滿合同期滿的合同期順延至醫療期滿時終止。

      五、婚假

      1、婚假(包括再婚)為3天。

      2、婚假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在內。

      3、婚假應當在領取結婚證書后3個月內一次性休完應休假期。逾期為自動棄權。

      4、員工請婚假應出示結婚證書。婚假期間(不含補假期)基本工資、滿勤獎、崗位補貼不扣除。

      5、新員工入職前已經領取結婚證書的`不在本公司享受婚假待遇。

      六、產假

      1、產假9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需提供結婚證、準生證及有關醫院的證明等);

      2、女職工產假期間只發放基本工資。

      3、已婚女員工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在計劃生育指標內懷孕三個月及以上的,憑醫院相關證明,每月給予一次(4小時以內)進行定期孕期檢查時間;八個月及以上的,每月給予兩次(每次4小時以內)進行定期孕期檢查時間(兩次不能合并使用),孕期檢查假按出勤對待,工資照發,沒有醫院相關證明的按事假處理。員工申請孕期檢查假,應事先經部門經理批準、總經理審核同意。

      4、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不享受公司規定的產假、孕期檢查假、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等。

      七、工傷及職業病

      1、在工作崗位若發生工傷事故,有關人員須立即向直接上級報告,發生大事故時可以超級上報,并由公司指定醫院對受傷員工進行診治。用人部門須在事故發生的24小時內將事故發生情況以書面形式向辦公室報告。

      上下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應有交警部門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員工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確認為工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公司按月支付。

      其它待遇依《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八、喪假

      1、員工的直系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去世的,可享受3天的喪假。

      2、外祖父母及配偶父母去世,員工可申請獲得2天有薪假期。職工在外地的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由辦公室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1至3天的路程假。

      3、職工親屬以職工戶口登記和職工的檔案的記載為準。

      4、職工請喪假期間(不含路程假期)基本工資,滿勤獎、崗位工資等不扣除。

      5、喪假應在親屬死亡后7天內休假。

      九、周休息日

      公司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十、法定節日

      按國家法定規定,并結合公司經營生產情況安排假期。

      本制度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有規定同時廢止。公司保留對本制度的解釋權。

      請假管理制度 6

      一、事假:職工請事假,一天以內由各科室、部門負責人批準,超過一天由分管領導批準,超過三天由總經理批準,并報辦公室備案。各科室、部門負責人請事假,一天以內由分管領導批準,超過一天由總經理批準,并報辦公室備案。一年以內請事假不得超過12天者,違反此規定者,每超過一天扣發一天的工資,并扣除當月的.獎金和出差費。

      二、病假:以醫院證明為依據,由總經理批準,按允許天數休息。如需住院治療的人員,須持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總經理批準。到專科、省立醫院或跨省就醫者,需經中心領導班子批準,并報市局領導同意。就醫期間藥費按醫療保險規定執行,其它各項費用自理(工傷除外)。

      三、休假:按照辦公室安排的時間填寫休假申請表,交總經理審批后,按規定天數休假。

      四、婚、喪假:按規定天數寫出請假條,交總經理審批,超過規定時間以事假論。

      五、銷假:上述各項請假期滿上班后應及時向中心領導匯報,到辦公室銷假,超假部分領導同意后按事假論。無中心領導和各科室、部門負責人批準的事、病、休、婚、喪假,均視為無故曠工,曠工一天扣發當天工資、當月獎金,曠工3天以上及3天扣全日工資、全年獎金,超過3天按違反管理制度建議市局予以停薪離崗處理。

      請假管理制度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考勤制度,統一公司請假政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請假種類

      第二條 適用范圍: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條 假期設置種類:

      1、病假:員工因病確需請假。

      2、事假:員工因事確需請假。

      3、婚假:員工結婚請假。

      4、喪假:員工直系親屬死亡奔喪請假。

      5、工傷假:員工發生工傷時請假。

      第三章 請假程序

      第四條員工填寫請假單,注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部門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審批,報辦公室及企管部備案。

      第五條 如確因情況緊急,不能及時填寫請假單,必須先口頭或電話請假,回公司后即補辦手續,未補辦手續作曠工處理。

      第六條 為確保工作連續性,較長假期需交接手頭工作。

      第七條 超假期應及時通報請示有關主管經理審批。

      第八條 假滿后回公司應辦理銷假手續,報公司企管部及辦公室備案。

      第四章 請假標準

      第九條各類假期兩天以內經部門經理、主管科長批準,兩天以上七天以內由主管副總經理批準,七天以上須經總經理批準后到辦公室和企管部備案。

      第十條 請假標準范圍:

      1、病假:根據醫院證明及部門主管審定認可,確認假期天數。

      2、事假:根據個人申請及部門主管審定,確認假期天數。

      3、婚假:按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依法登記結婚的,享受婚假7天,未到晚婚年齡登記結婚的享受婚假3天。

      4、喪假:按照國家勞動部門有關政策,假期三天。

      5、工傷假:依據醫院醫療證明,經公司工傷鑒定小組鑒定認可同意,確認假期天數。

      第五章 假期工資核算

      第十一條 公司辦公室每月根據員工出勤表及請假單,負責員工假期工資核算,并在當月工資中體現。

      第十二條 假期工資核算:

      1、病假:病假期間按本人基礎工資發放,三天以內另每天扣除當月工資1%,七天以內另每天扣除當月績效工資2%,一個月以上公司終止其勞動合同。

      2、事假:事假期間不發放工資,三天以內另每天扣除當月績效工資5%或當月工資1%,三天以上另每天扣除當月績效工資10%或當月績效工資2%。一個月以上公司將終止勞動合同。

      3、婚假:婚假期間發放按本人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另每天扣除當月績效工資5%。

      4、喪假:喪假期間發放本人基礎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另每天扣除當月績效工資5%。

      5、工傷假:非本人原因工傷,假期在10天以內,工資全額發放,10天以外每天扣除5%績效工資;對于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內的長期工傷,按基礎工資發放。由于本人違犯操作規程或工作馬虎而造成工傷,10天以內不享受績效工資,10天后按病假處理。

      第六章 假期規定

      第十四條 員工請假期連續在六天或六天以下的,其間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計算在內。

      第十五條 員工請假期連續在六天以上的.,其間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計算在內。

      第十六條 員工的病事假和其他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七條未辦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銷假、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并扣減月工資。連續曠工三天以上,或年累計曠工三次,公司將終止其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公司部門經理以上中高級職員請假,三天以內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三天以上須經總經理審批,并在企管部備案。為維持正常工作程序,請假人須記錄聯絡方法。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公司企管部解釋、補充,經總經理批準實施。

      請假管理制度 8

      1、目的:

      為規范人員管理及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嚴格請假紀律,保障公司的正常運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

      3、請假程序

      1)、不論何種假期,員工請假1天(含)以內者,由主管領導審批確認即可。如遇主管領導不在,可直接向主管經理申請審批,員工請假2天以上者,直接由公司主管經理審批確認,如遇不在公司,可向總經理進行審批。公司領導按級別逐級報批。

      2)、員工填寫請假單,經各部門領導審批后交由辦公室備案歸檔。

      3)、較長時間的假期,必須交接好工作,確保工作的連續性。

      4)、超假期應及時通告請示有關領導。

      5)、公司所有員工無論因公、私事請假經批準后,均需交請假單至辦公室備案歸檔。

      4、請假申請規定:

      1)、病假

      ①.員工因病假請假一天以上,需出具正規醫院開具的病假條,請假一天(含)內下,可憑請假單銷假。

      ②.員工病假休假,需填寫《請假單》,寫明假別、原因、時間,按照請假程序辦理,員工若因急病未能在當天親自遞交《請假單》,必須及時電話告知或委托他人向部門主管請假,待回公司后半天內補齊請假手續,交由行政人事部備案。否則一律按事假處理,未辦任何手續而缺勤者,作曠工處理。

      ③病假期間工資按當日基本工資的50%扣除。

      2)、事假

      ①員工因事需要休假時,可申請無薪事假,并填寫《請假單》。

      ②一天以內事假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請,部門經理同意后,行政部備案方可休假;事假2天(含)以上,需報總經理批準后,行政部備案方可休假;連續請假3天以上,需提前一周申請,報總經理批準后,行政部備案方可休假;不允許電話請假和代為請假,特殊情況除外,但需相關領導同意后方可休假,事后必須于上班后的半天內補辦手續,否則按曠工論處;未辦任何手續或請假未經同意而缺勤者,一律作曠工處理。

      ③員工親屬住院需要本公司員工護理的,按事假處理。

      ④員工因事請假原則上一次最長不得超過10天,全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

      ⑤特殊情況需報公司總經理批準,未經批準的超過假期者按曠工處理。

      ⑥事假期間扣除當日基本工資。

      3)、工傷假

      ①凡工作中非個人過失造成負傷,二十四小時內憑正規醫院簽發的《診斷證明》依法享受工傷假。

      ②工傷期間的工資按照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月支付。

      4)、婚嫁

      凡請婚假者,應提前一周填寫《婚假請假單》直接交總經理,由總經理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并持《婚嫁請假單》至行政部備案。

      ①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嫁。

      ②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0天(含3天法定婚嫁)。

      ③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是國家規定保障員工權益并依法享受的假期,憑結婚登記證一年內一次性休完,不可分開休假。

      ④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嫁,不能享受晚婚假。

      ⑤婚嫁期間的工資照常發放。

      5)、產假

      女職工生育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辦妥生育假期手續的,公司準予假期。

      ①請產假應提前一周填寫《產假請假單》,報公司總經理,由總經理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并持《產假申請單》至行政部備案。

      ②凡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自轉正之日起)的正式員工,持醫院證明書均可申請帶薪產假或產后護理假

      ③單胎順產者,產假90天,其中包括產前假15天;難產者,再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④符合晚育年齡員工(女24周歲,男26周歲),單胎順產者,產假為120天,難產者,再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⑤女員工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根據醫院的證明,視情況給予15-30天的產假;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45天的產假。

      ⑥男員工的產后護理假為7天,晚育者為15天,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⑦產假期間薪水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標準發放。

      6)、喪假

      以下情形視為喪事假(需提出書面申請)

      ①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近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等)死亡,準假3天。

      ②喪假是國家規定保障員工權益并依法享受的假期,必須一次性休完,不休不補,超期按事假處理。

      ③喪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

      7)、年假

      ①在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者(正式轉正之日起算),可享受5天帶薪年休假,年休時間按照在本公司的工齡計算,每滿一年增加一天,最高不超過15天。

      ②所有年休假以半天為一個單位,由行政部根據工齡發放相應的《年假單》,每次請年假需出示《年假單》,并交行政部備案。

      ③帶薪休假期間,不記錄考勤,發放全額工資。如果年底年假未用完,可用剩余的《年假單》兌換補貼,補貼標準為當日基本工資的兩倍,計入次月工資中發放。

      5、公出

      1)、在工作時間需要外出辦理業務時,需在《辦公室員工出入登記表》中作登記,需注明時間,內容,地點,并且簽名。

      2)、外出時間不到半天的,可自行登記,外出時間超過半天的,需讓部門經理同時簽字,如因私自外出而未登記或告知部門經理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3)、如有緊急事情,早上不能直接前來公司的,可電話告知部門經理,待返回公司后補辦手續,否則一律按照曠工處理。

      請假管理制度 9

      第一條為了使學校有一個穩定正常的教學秩序,保證教學質量,特訂立此條請假條例。學生應以學習為主,樹立以校為家的觀念,努力克服各種外界因素對學習和生活的干擾,創造一個良好的學習環境,努力學好文化專業知識,掌握基本技能。

      第二條加強學生考勤,上課、自習、實驗、實習、設計、勞動、早操、課間操和學校組織的集體活動等,均列入考勤范圍,學生都必須積極參加。考勤由各社長或活動的主持人負責,早操、課間操考勤,由體育部負責。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凡未請假或超假者,均以曠課論處。

      第三條學生在校期間,除家庭發生重大情況(即婚喪嫁娶)外,不得請事假;如確實有特殊情況請假回家者,需家長親自陪同到校解釋請假。如學生因學校風氣整頓,如理發等確系要離校整理者,必須按校規要求整改,如出現整改不到位的地方直接通知家長到校幫助其整改。

      第四條學生因病確需請假者,離校前須有校醫務室證明,為確保生病學生安全,必須通知家長到校接學生回家,嚴重病癥者直接送往醫院就診。返校后,必須持在醫院或診所就醫的證明及康復情況方可返校。

      第五條學生請假程序如下:

      1、由本人填寫請假報告單(三聯單);

      2、請假一節之內(不離校),由班主任或任課教師批準,并由張秋偉備案;

      3、請假一節以上或離校至一天以內,由班主任批準后,到級部蓋章批準,并報張秋偉備案。

      4、請假離校一天以上,緊急情況除外,家長必須到校來接學生回家。經班主任批準后,報級部批準并備案。張秋偉備案

      第六條請假期滿后,應按時返校學習,并帶相應的.資料向班主任銷假。未及時銷假者或無手續者按曠課論處。

      第七條凡請假期滿后,因事、因病不能按時返校需續假者,按以下規定辦理:

      1、續假人在城內或校內的,按第五條辦理;

      2、續假人在外地的,應通過家長的電話向導班主任報告(口頭捎信或自己打電話無效),返校時須持有效證明補辦續假手續。

      第八條對曠課的學生令其檢查,并根據其曠課的時數、情節和認錯態度進行批評教育和處分;情節嚴重者(曠課三節以上)直接交由級部或政教處處理。在校內請假,如出現謊騙虛報等請假,同宿舍內同學(如不及時反映情況)負有共同欺騙老師的責任,受連帶責任。

      第九條本條例中的請假時間包括雙休日(走讀生除外)。學生未經請假擅自離校期間所發生的任何事件,學校概不負責。

      本條例自20xx年3月26日起執行

      請假管理制度 10

      一、請假規則

      1、學生請假手續由學生本人或者家長履行,不得由別人代替,必須寫出書面申請,注明請假的起止時間及原因。

      2、請假分事假、病假、公假三種。事假,因私人或家庭親屬的重大事件無法按學校規定時間上課而提出的請假;病假,因身體健康原因無法按時上課而提出的請假,病假同時須提供醫院的相關證明;公假,因參加學校開展的`重大活動,并經學校有關領導證實后確無法按時上課而提出的請假。

      3、原則上學校上課期間非特殊情況不予請假,如確需請假的,班主任應與家長聯系確認后方可準假且要求其家長親自到學校來接。

      4、門衛必須控制好學生的出入,要有由班主任親筆批準的放行條或家長親自到校才能放行。

      5、如有特殊情況,經申訴理由或者持有有效證明材料可準予補假,但必須提前與班主任電話聯系,說明原因。學生不請假,事后無正當理由補假,或者開學后即不到校報到又不請假者,均按曠課處理。

      二、請假程序

      1、學生考勤時間是指早讀課、學科課、自修課、晚修、午休、晚宿和學校規定的集會等時間。

      2、班主任(上課老師)或值班教師,發現學生不明原因缺席超過10分鐘,通過班主任或班干部立刻告知家長,并告之級長處理。上課老師必須在班務日志上注明缺席學生及缺席原因。

      3、學生請假,應事先由學生本人當著班主任聯系家長并經家長許可,或者有家長書面申請,學生親自填寫請假放行條,說明請假的原因和時間,計劃出校與預計返校時間。

      4、一張請假放行條只能書寫一個學生姓名,班主任保留存根。

      5、請假申請書經相關審批后,由班主任交德育處保存。

      6、請假離開宿舍由生活指導老師批準。

      7、中午所有學生原則上不能留在課室,如有特殊情況,需班主任批假,并注明批假人及日期。

      三、準假權限

      1、一天以內的請假,由班主任審批;

      2、三天以內的請假,由級長審批;

      3、一周以內的請假,由分管德育的主任審批;

      4、一月以內的請假,由分管教學的副校長審批

      5、一個月以上的請假,由校長最后審批;并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進行逐級申請。

      6、任課教師、班級干部一律沒有準假的權利。

      四、補假手續

      1、學生因急事但無法事先請假的,應在一天內由學生家長代為辦理補假手續。補假期滿,不能銷假者應事先辦理續假手續。

      2、學生在假期、節假日必須按學校的規定按時離校、返校,逾期不歸者必須持有效證明辦理補假手續,否則給予嚴厲的紀律處分。

      五、銷假

      請假期滿,返校后必須到班主任處注明返校時間,進行銷假,否則超過準假時間者,按曠課論處。

      六、其它

      1、如學生違反請假制度,均作曠課處理并給予嚴厲的紀律處分。

      2、學生請假時數不得超過一學年授課總數的三分之一(含事假、病假、公假),否則期末操行評定視為不合格。

      3、所有學生、班干部、班主任、級長等都應當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義務和職責。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校長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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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假期的審批

      1、基層員工、班組長請病、事假,3天(含)以內的,由主管審核,廠長/經理批準;3天以上的由主管、廠長/經理審核,分管副總/總監批準。

      2、主管級管理人員、廠長助理請病、事假,由廠長/經理審核,分管副總/總監批準。

      3、廠長、部門經理請假,分管副總/總監審核,總經理批準。

      二、請假類別

      1、病假/事假

      ①病或私事申請的假期。請假者應事先填寫《請假單》經有關人員的批準方可離崗,未經批準擅自不到崗或離崗的,以曠工論處。病、事假期間不計發薪資及福利。

      ②因患急病或急事自己不能及時來公司辦理請假手續的`,必須在上班后1個小時內委托他人或以電話向其部門主管或廠長(經理)請假批準方可,并由其部門主管于4小時內向人事行政部報備,員工在事后補辦請假手續時應出具相關證明,否則按曠工論處。(此種情況每人每月最多不超過一次)。

      2、婚假

      ①轉正后的員工結婚可申請三天有薪假。婚假必須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經主管、廠長審批后持有效結婚證書及戶口本到人事行政部辦理請假手續。

      ②員工申請婚假應在領取結婚證書二個月之內申請。

      ③員工在本公司只享受一次婚假:婚假假期限一次休完,不得分次休。

      3、喪假

      公司員工的三代直系親屬(嫡親父母、子女、配偶、嫡親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依靠本人供養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憑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有效死亡證,享受三天有薪假。

      4、傷假/公假

      ①員工因工作受傷,必須在受傷的兩日內持本人書面《事故報告》(傷情嚴重的,可由部門辦理)交廠長或部門經理簽字認定為工傷假方可,并報人事行政部備案。

      ②傷假必須由區級以上醫院(或公司指定醫院)出具的病假診斷書或證明。

      ③傷恢復后,不論休假假期是否滿都應主動復工,否則以曠工處理:工傷期間員工工資按有關規定發放。

      ④公司批準的脫產參加會議、培訓學習、陪護住院員工等均屬公假。公假期間員工工資按本人基本薪發放。

      5、探親假

      ①入職滿一年的員工可申請回家探親,省內員工年探親假10天以內,省外員工視路程遠近探親假10-20天,探親假期中遇國家法定節假日的,不另計。

      ②探親假一年只能申請一次,當年不休,第二年不累計:申請探親假的員工應在公司生產經營淡季分批休假,并須提前十五天向本部門主管提出申請,報廠長/經理審批,人事行政總監批準。

      三、規定及說明

      1、公司員工請假,均需填寫《請假單》,《請假單》一式兩份,一份留在部門/廠,一份交人事行政部。

      2、請假天數超過5天(不含)的,其工資順延一個月發放。

      3、職務代理人制度:特殊崗位員工、部門組長及以上人員,在請假前需安排好職位代理人,否則不予批假。

      4、所有請假手續原則上均由本人親自辦理,經批準后方可離崗休假,不得電話請假、他人代假。

      5、特殊情況要求續假的員工,應按規定辦理續假請批手續。本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到公司續假的,應在第一次實施休假結束前提報部門主管、廠長/部門經理,經同意后方可實施續假,回來辦理續假手續時應出具相關的證明,續假假期超過三天的,廠長/經理應提報人事行政部同意方可。

      6、在請假期限內提前回到崗位者,應在當天辦理銷假手續。

      7、無正當理由一天以上未到崗位上班著,部門主管應及時將相關人員名單上報廠辦或人事行政部,對部門主管蓄意隱瞞的,按《員工手冊》第八章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給主管記過處分。

      8、公司員工,如因個人原因經常請假而影響公司正常工作的,公司有權對其進行崗位調整。

      9、請假最小時間單位為1小時,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

      請假管理制度 12

      一、目的:

      為規范公司員工請假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規定。

      二、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遵照執行。

      三、內容:

      (一)法定節假日

      法定節假日共11天,本廠依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放假。具體為:

      ①元旦1天;

      ②清明節1天;

      ③端午節1天;

      ④勞動節1天;

      ⑤中秋節1天;

      ⑥國慶節3天;

      ⑦春節3天。

      (如國家有新規定,則按新規定執行)

      (二)請假類別

      1、事假:

      1)員工因處理私人事務而請假,稱為事假;

      2)下述第2至5條請假如不能提供相關依據或證明者均以事假處理。

      2、病假:

      1)員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負傷導致不能正常上班而請假,稱為病假;

      2)員工請病假應提供本地醫院(深圳坪山人民醫院或布吉人民醫院及其下屬醫療機構)所出具的(醫療病假)證明和《病歷記錄》;

      3、婚假:

      1)婚齡合法,則享有3天婚假。

      2)員工請婚假,需提供男女雙方有效身份證件及結婚證明。

      4、產假:

      1)女員工懷孕臨產,可請產假90天。

      2)員工請產假,需提供小孩出生證明及夫妻結婚證明。

      5、喪假:

      1)直系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關系則享有3天,隔代(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為1天。

      2)員工請喪假,必須提供直系親屬死亡證明與關系證明。

      6、工傷假:

      1)員工因工作受傷,以工傷假論。

      2)員工工傷期間,薪資按國家有關規定核發。

      3)員工需提供相關工傷證明及醫療證明。

      7、路程假:春節放假、婚假、產假、喪假等員工可請路程假,具體參照以下省/市/自治區劃分:

      1)準假1天: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福建省、海南省。

      2)準假2天:江西省、湖南省、浙江省、湖北省、安徽省、江蘇省。3)準假3天:上海市、四川省、重慶市、貴州省、云南省、陜西省、河南省。

      4)準假4天:山東省、北京市、河北省、天津市、山西省。

      5)準假5天: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三)、請假銷假程序及審批權限

      1、請假程序:

      1)員工請假,應先到本部門文員處領取《員工請假審批表》(需寫明請假日期、時間、事由等),然后由所屬部門指定文員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

      2)員工請假應按規定辦理好請假手續,而后方可離廠,否則以曠工處理;因特殊情況如偶發事故不及提前請假者,應于假后1個工作日內出具相關證明,并補辦好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理。

      3)公司保留員工請假期間因工作需要提前召回員工的權利。

      2、銷假程序:

      1)銷假時必須在請假結束后第一個工作日內持請假申請表(附表)到人事行政部銷假。

      2)病假銷假時,必須提供勞動部門指定醫院出具的《病歷記錄》和《住院證明》。

      3)婚假銷假時,必須提供有效的《結婚證》。

      4)喪假銷假時,必須提供《死亡證明》與《關系證明》。

      5)路程假銷假時,必須提供有效車票、機票等票據。

      3、續假程序:

      1)逾期續假,續假程序與請假審批程序相同。員工需提前通過電話或其它方式征得直接主管同意,由直接主管代替填寫請假條(請假人簽名一欄不需代簽)按請假審批程序審批,待請假人回公司后,再補簽名。

      2)若續假后,總計請假時間超過了各階段審批的請假天數,需重新填寫請假單,從請假開始的第一天到續假后的最后一天,按此請假天數進行審批。

      3)假期屆滿未辦理續假或銷假手續仍不到職者,均以曠工處理。(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審批權限及辦理手續時間:

      1)普通員工、班組長及一般技術人員

      2)主管級人員及中級技術人員

      3)經理級及高級技術人員

      4)請假審批注意事項:員工請假,如部門分白晚班,則請假應呈請當班管理人員進行審批,不得跨班申請或審批。否則視為無效。

      (四)、請假審批表

      1)、請假審批表原則上必須由請假人親自填寫;

      2)、請假審批上各項內容必須填寫準確、完整;

      3)、請假獲準并經正常審批后,當事人須到人事行政部備案,人事行政部將“附表”交還給當事人,請假申請人方可離職。否則請假申請表不予生效,請假申請人擅自離職按曠工處理。

      (五)、請假受理

      1)請假理由不充分或影響工作時,可不予批假或酌情縮短假期或延期批假。

      2)請假者須在直屬上司安排下將其崗位工作交待其他員工代理。

      3)員工請假如發現有虛假事情者,除以曠工處理外,并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如有發生直屬管理人員隱瞞事實的情況,則給予該管理人員警告或以上處分。

      (六)、請假時間計算

      請假如從休息日起或至休息日止則休息日不計入請假天數;請假如跨越休息日則休息日計入請假天數。計算全年可請假天數,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入職者,按比例遞減。特準病假延到次年銷假者,其次年請假比照中途到職人員計算。

      (七)、請假調休

      1)調休是指以加班時間換取休息時間的行為(法定節假日加班除外)。

      2)員工當月工作滿勤以外的加班時間可以作為調休處理;調休不得影響公司生產的'正常運作,并避開公司的集體活動。調休的最小時間單位為半天。

      3)員工調休須于加班完成后填寫《調休審批單》進行申請,按請假審批相同程序經審批后報人事行政部備案;如員工加班時間已計發加班費,則該加班時間不得再用作調休。

      4)調休申請經相關領導審批后,不得隨意更改。

      5)加班調休期一般為次月月底前。特殊情況經廠務領導批準可另行安排。

      6)調休時間視同正常考勤,按正常考勤計算薪資和福利,并且不影響獎金待遇。計件員工產量按調休對調的加班時間產量計算;調休對調的加班時間則不予計算加班費和產量。

      (八)、解釋與實施

      本制度人事行政部擁有最終解釋權,自20xx年12月1日起實施。原文件與此文件有沖突的地方,以此文件為準。

      請假管理制度 13

      為了加強學生日常管理和學風建設,規范學生的請假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規則

      1.請假分事假、病假、公差假三種。

      事假,因私人或家庭親屬的重大事件無法按學院規定時間上課而提出的請假,一般情況下不得請事假;病假,因身體健康原因無法按時上課而提出的請假,病假同時須提供校醫院診斷證明或市級以上醫院的相關證明;公差假,因參加校內外開展的重大活動,并經有關院系領導證實后確無法按時上課而提出的請假。

      2.學生因病、因事、因社會工作等原因不能按時上課或參加全校性集體活動,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

      3.學生請超過一天的需與學生家長電話聯系,核實學生請假事由。

      4.考試、考查(包括補考)時,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請假。如必須請假,不論時間長短,均須報系辦審批,同意請假后需辦理緩考手續。

      二、請假程序

      1.學生請假,應事先填寫請假條(參見統一格式),說明請假的原因和起止時間。請病假需要校醫院或市級以上醫院的有效證明。請事假要有充足理由,一般應從嚴掌握。

      2.需要班長或者值班班干部簽署意見。

      3.到輔導員處簽署意見。

      4.到總支書記或系主任助理處審批,并辦理相關手續。

      三、準假權限

      1.一天內的假(僅限當天19:00前返校),班值班干部簽署意見,由輔導員審核,由辦公室主任審批。

      2.兩天以內的請假,班值班干部簽署意見,輔導員與家長核實后簽意見,明確需要請假的起止時間、假條數量,總支書記審批。

      3.三天以上的請假,由系主任助理簽署意見,報系主任審批。

      4.七天以上的請假,由系主任簽署意見,報教學部審批。

      5.班級干部一律沒有準假的權利。

      四、補假手續

      1.學生因急事但無法事先請假的,應在一天內由學生家長或輔導員代為辦理補假手續。補假期滿,不能銷假者應事先辦理續假手續。

      2.學生在假期、節假日必須按學校的規定按時離校、返校,逾期不歸者必須持有效證明辦理補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

      五、銷假

      請假期滿,返校后必須及時到輔導員處銷假,否則超過準假時間者,按曠課論處。對沒按時返校者,需要上報黨總支書記,查清原因,酌情處理。

      六、其它

      1.學生請假,如果學生以欺騙手段請假,被查出,則取消該生的請假資格,并追究相應的'責任。

      2.學生未履行請假手續,輔導員已經同意的情況下,學生按曠課處理,同時要追究輔導員的責任。

      3.如學生違反請假制度,均作曠課處理。

      4.學生請假時數不得超過一學年授課總數的三分之一(含事假、病假、公差假),否則要求休學,不得參加考核。

      5.所有學生、班干部、輔導員等都應當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義務和職責。

      6.對駕校考試、非直系親戚結婚等情況一律不許準假。

      請假管理制度 14

      一、 適用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

      二、 請假程序

      1、 審批權限

      ①、 員工請假1天,由物管部長審批

      ②、 員工請假3天,由公司經理審批

      ③、 員工請假3天以上,由董事長審批

      2、 員工請假須填寫請假條,經各部門領導批準后交佳和物業辦公室備案歸檔。

      3、 請假前必須交接好工作,確保工作的連續性。

      4、 超假期應及時請示有關領導,之后補辦手續。

      三、 請假規定

      1、 事假:

      ①、 經領導批準的事假3天以內,工資照發,超過3天不發工資。

      ②、 員工因事請假原則上,全年累計不得超過20天。

      ③、 員工因特殊情況可電話請假事后辦理審批手續,未辦理補辦手續

      按曠工處理。

      2、 病假:

      ①、 員工因病請假需憑醫院診斷證明,領導審批。

      ②、 員工因病請假,工資照發。

      3、 工傷假:

      ①、 凡因工作中非個人過失造成負傷,憑正規醫院簽發的《診斷證明》依法享受工傷假。

      ②、 工傷假工資照發。

      4、 婚假

      ①、 凡請婚假應提前一周填寫《請假單》,報相關領導審批,并做好 交接工作。

      ②、 婚假期間工資照發

      ③、 婚假按國家規定可請假七天。

      5、 產假

      ①、 凡請產假應提前一周前填寫《產假請假單》,報公司有關領導審批,并做好交接工作。

      ②、 產假可享受一個月假期,產假期間按國家規定工作照發。

      6、 喪假

      以下情形視為喪假

      ①、 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近親屬(兄弟、姐妹、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死亡,準假3天,需報有關領導審批。

      ②、 喪假期間工資照發。

      6、曠工認定:

      員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曠工:

      ①、 未經領導批準,擅自休假

      ②、 未辦理請假手續休假

      ③、 不請示報告休假

      上述曠工行為視其情節按一下規定進行處罰

      ①、 按工資3倍處罰,在當月工資扣除

      ②、 曠工2次,按辭退處理

      請假管理制度 15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醫院考勤和請假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全院職工(在職在編、招聘制及返聘職工)。

      考勤管理

      第三條醫院實行每周五天半工作制。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4小時,下午3小時。

      第四條各管理科室(班組)應實行排班制度。排班可根據科室特點實行月或周排班。實行二線值班的部門應將排班表提前呈交至主管職能部門,由主管職能部門匯總后交醫院辦公室,并張貼在醫院總值班室。

      第五條職工上班或值班應提前10分鐘到崗,做好工作前準備;特殊部門需要更加提前上班的除外。

      第六條遲到、早退、中途脫崗10分鐘--30分鐘者扣個人月質控分1分;30分鐘--1小時扣個人月質控分3分;超過1小時計曠工半天,扣個人月質控分5分;超過4小時計曠工一天,扣個人月質控分10分,由科室在獎金核算時扣除。醫院職能科室對管理部門進行考勤時,發現的遲到、早退、中途脫崗,職能科室只對管理部門進行質控,扣質控分到科室,由科室落實到個人。

      第七條一月內遲到、早退、中途脫崗三次按曠工一天處理。

      第八條年度累計曠工達3天(含3天),扣發年終獎50%;年度累計曠工達3天以上,扣發年終獎100%。

      第九條對于因無組織紀律擅離崗位的職工按曠工論處,嚴重曠工累計滿一個月或連續曠工15天者,是在編職工的,醫院報上級部門予以除名,是招聘制職工的,醫院予以解聘。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處:

      1.無故不參加應到會議的;

      2.未履行請假手續的(急診除外);

      3.假期已滿而未辦理續假手續者;

      4.請假未經批準而擅自離院者。

      第十條建立銷假制度。各類人員請假期滿回院必須向人事科銷假。

      第十一條職工在上班時間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禁止在醫院工作區內進行撲克、麻將等娛樂活動,如有違反的,先行下崗一個月,下崗期間停發工資及獎金,重新進行崗位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十二條職工著裝應規范整潔,不得穿工作服上街、進食堂及會議室。

      第十三條值班人員在規定時間內未來接班,交班者不得離崗,否則交、接班人員均按脫崗或曠工處理,造成后果追究雙方責任。值班人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值班或晚來值班,必須及時通知科室負責人,待批準后方可休息或晚來(極特殊情況除外),否則按曠工或遲到處理。

      第十四條職工不能私自換班,否則造成后果追究其雙方責任。如需換班須經科室負責人批準后方可換班,并做好書面記錄。私自換班扣雙方當事人月質控分2分。

      第十五條職工不服從崗位調動,在組織正式談話或通知之日起三天不到新崗位上班者,從第四天起按曠工處理。

      第十六條各科室應如實報送科室全體職工出勤情況,并于次月5日前報人事科。實際未出勤按出勤報送或實際未出勤但在報送表格中不記錄的,造成出勤記錄不真實的,由科室負責人和科室考勤員負責。考勤資料是職工節日福利發放的主要依據。因考勤錯誤造成職工相關福利發放差錯的,由科室承擔負責。

      請假管理

      第十七條探親假的管理

      1.本院在職在編和招聘制職工,工作滿一年后從第二年起,已婚職工與配偶或未婚職工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以汽車、火車、高鐵、輪船等醫院允許報銷的旅行方式團聚的,即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

      2.職工是否同配偶、父母長期遠居及計算路程假、路程費用,均以雙方正式戶口所在地為依據。

      3.職工配偶與職工父親或母親同居一個縣(市),職工享受探望配偶探親假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探親假待遇。

      4.其假期規定如下:

      1)探望配偶,每年假期30天(不含路程)。

      2)未婚職工探父母,每年假期20天(不含路程)。

      3)已婚職工探父母,每四年假期20天(不含路程)。

      5.上述假期只能享受一方(軍隊配偶除外),有下列情況者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假待遇:職工當年結婚的、見實期(試用期)、當年累計六個月以上病假者、事假超過30天的、產假和哺乳假期間與家屬團聚一個月的。

      6.探親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7.已婚職工探望配偶、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車船費可予報銷。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其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其自理,超過部份由醫院負擔。

      8.探親假和路程假內工資照發,但不享受獎金待遇。

      第十八條婚假的管理

      1.假期3天(不含路程)。符合晚婚規定的加12天。

      2.婚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3.再婚職工同初婚職工享受一樣的婚假待遇。

      4.婚假不享受車船費補助。

      請假管理制度 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請假管理,依據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范圍: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條 本制度的請假種類為:病假、事假、婚假、喪假、產假、哺乳假、計劃生育假。

      第四條 員工請假,首先填寫《員工請休假申請表》,按程序批準,并將批準后的《員工請休假申請表》交所在考勤員后,方可休假。請假未批準而離開工作崗位,按曠工處理。

      員工銷假,應辦理銷假手續,病假(30天以上)銷假憑醫保定點醫院出具的出院或康復證明。

      第五條 請假批準程序

      (一)普通員工

      請假天數批準程序

      1—4天由部門負責人批準

      5—8天由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8天以上 由部門負責人和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公司總經理批準。

      (二)中層管理人員

      請假天數批準程序

      1—4天 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5天以上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公司總經理批準。

      (三)公司高管人員

      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請假由總經理批準,總經理請假由董事長批準。

      第二章病假(含非因工負傷假)

      第六條 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憑醫保定點醫院的診斷證明休假。如發生急診,不受指定醫院限制,但急診病假不得超過3天,并且不可連續發生。

      第七條 員工因病住院治療,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工資標準為:3個月以內(包括3個月)發放當月本人工資的50%,3個月以上1年以內(包括1年)發放當月本人工資的.30%,一年以上發放疾病救濟金。

      第八條 員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章事假

      第九條 員工因私事請假,原則上每次不得超過30天,年累計不得超過60天。

      第十條 必須在《員工請休假申請表》注明請假具體原因。

      第十一條 事假期間不發工資。

      第四章婚假

      第十二條 符合法律結婚年齡的員工結婚,給予婚假3天。

      第十三條 符合晚婚條件(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初婚登記)除3天婚假外,在結婚當年可享受晚婚假15天。

      第十四條 進入本公司后結婚的員工可以享受婚假,婚假必須自結婚登記日起6個月內休完。辦理請假手續時應提供結婚證書復印件并出示原件。

      第五章喪假

      第十五條 員工的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可以享受假期5天,(外)祖父母、兄弟姊妹死亡可以享受假期為3天。

      第十六條 員工到外地辦理喪事,可根據實際路程所需時間,另行給予路程假。

      第六章產假、哺乳假

      第十七條 女員工生育可享受90天產假(其中產前休假15天)。如遇難產,可憑醫院有效證明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第十八條 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晚育假30天。

      第十九條 女員工懷孕不滿3個月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25天,懷孕3個月以上施行計劃生育補救措施的,休假42天;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第二十條 妻子生育,男方可給予護理假10天。

      第二十一條 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員工,經其主管批準,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哺乳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二十二條 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不享受以上規定待遇。

      第七章計劃生育假

      第二十三條 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3天;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1天;結扎輸精管的,休假7天;結扎辦理卵管,休假21天。

      第二十四條 接受結扎輸卵管手術的,男方可以享受5天護理假。

      第二十五條 同時接受兩種節育手術或者晚育的同時接受節育手術的,假期合并計算。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以上各種假期,應以申請上批準的時間為準,遇公休假日、法定節假日不順延。

      第二十七條 婚假、喪假、產假、哺乳假、計劃生育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八條 工傷假、年休假、法定節日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由行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制度從分布發之日起執行。

      請假管理制度 17

      第一條 總 則

      1、 為規范人員管理及公司考勤制度,嚴格請假紀律,保障公司的正常運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公司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條 請假程序

      1、員工請假須先口頭征得經理同意,再從辦公室索取請假條填寫。員工填寫請假單,注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交接事項,經領導審批。(臨時請假1小時內不需)。

      2、各級管理人員應在確定不影響正常檢測安排的前提下批假。較長假期必須交接手頭工作,以確保工作連續性。

      3、一般情況下,員工請假須提前一天提交請假條,不允許臨時(已過到崗時間)請假,不允許找人代請假,不允許事后補假。有特殊情況,也應在上班以前親自致電經理請假,回來后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4、員工請病假,不超過三天的,可直接審批,超過三天的須提供縣級醫院的診療證明,方可審批。

      5、主任級以上管理人員在請假期間必須隨時與公司保持聯系,并隨時服從公司安排。

      第三條 各種假別及規定

      婚喪嫁娶、工傷以及意外事故等特殊情況按實際情況經開會協商后再行處理。一般情況下:

      1、事假:因事必須本身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以10天為限。

      2、病假:因病治療修養者,每年累計以30天為限。

      3、婚假:

      ① 員工結婚可請婚假8天(包括法定節假日);

      ② 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包括法定假日);

      ③ 兄弟姊妹結婚可請假1天。

      4、產假:

      ① 女職工生育產假90天(含產假休假15天);

      ② 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流產假為15——20天,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流產假為42天。女職工享受流產假,必須是計劃內生育,限終生只能享受一次(以上假期均包括節假日)。

      5、喪假:

      ① 父母配偶喪亡可請假5天(包括節假日)。

      ② 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喪亡可請假3天(包括節假日)。③ 其他直系親屬喪亡可請假1天。

      第四條 獎懲制度

      1、請事假期間員工工資一律不予支付(工傷除外),即使本月實際出勤天數按比例折算。

      2、組長須關注員工滿假未歸現象,要及時聯系跟蹤,并知會辦公室。

      3、未履行以上請假手續、請假未準而擅自不到崗者或請假期滿不主動銷假者,按曠工論處,曠工一日,罰款50元,連續曠工三天或月累積曠工五天者,按自動離職論處,扣發其所有工資。

      第五條 附 則

      1、本制度由公司負責解釋、補充。

      2、本制度頒布之日起執行。

      請假管理制度 18

      為保證正常的學習和教學秩序,形成良好的院風、班風和學風,根據學校有關學生管理規定,結合學院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教學日請假制度

      1.學生須請假的時間范圍包括上課、自習以及在校內、外所有集體組織的活動。

      2.學生因故不能上課,不能參加院、系、班組織開展的各項活動者,均須按一定的程序履行請假手續。

      3.學生有事請假原則上必須由本人親自到場申明請假理由。因病請假,必須提供醫院的相關證明;因公請假,必須提供學校相關部門的證明;因特殊事情請假必須提供學生家長意見。如有極特殊情況,則必須使用電話或書面材料申明請假,事后當面銷假。

      4.請假時間在一天以內,由輔導員審批;一天以上由院黨總支副書記審批;一周以上由校學生處領導審批并存檔備查。凡請假時間超過兩天的必須在請假的同時遞交書面申請。

      5.學生請假必須填寫“學生請假條”,按規定審批簽字后,一份留作考勤,一份存檔備查。除急病或緊急情況,一般不得事后補假。假滿后要按時到輔導員處辦理銷假手續。逾期不能銷假的學生,必須提前履行補假手續,補假手續同請假手續。

      6.個人準假憑證必須在離校前由本人交給班級學習委員備存,學習委員做好詳細記錄。晚上請假不在寢室住宿的學生,準假憑證由寢室長保存,以便查寢工作中證實、核對。

      二、雙休日、節假日及外出請假制度

      1.外出學生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2.各系(班)學生組織的集體外出活動必須經院主管領導批準,并進行詳細活動登記。

      3.嚴禁外出學生私自在外住宿、租房。嚴禁擅自到江、河、水庫等危險處野浴、垂釣,嚴禁學生單獨外出旅游,引導談戀愛的同學杜絕到人跡罕至處,以免存在安全隱患。違者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因此而發生的一切事故由學生本人負責。

      4.外出學生利用業余勤工助學必須經輔導員批準,并報院主管領導備案。未經批準私自外出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處分。由此而發生的一切事故由學生本人負責。

      5.請假程序:提前到班長處登記,由班長統計后到輔導員處簽字,批準后再報到院學生會男工部或女工部,方可離校外出。

      6.節假日提前離校或者不能按時返校的學生要事先請示輔導員并且經過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離校或晚歸并在離校前(歸來后)履行相應手續,否則視為違紀,而由此發生的一切事故由學生本人負責。

      7.寒暑假開學返校因故不能及時返校的.同學,以及參加婚事、喪事、探望危重病人等而需要請假,一律由家長或其親屬先通過電話與輔導員老師或院主管領導聯系,征得同意后方可履行請假手續。

      三、下列情況按曠課處理

      1.未按規定程序請假,或未經準假擅自離校、私自不上課,不上自習。

      2.校、院、系部組織的集體活動,大型會議等,私自不參加。

      3.沒有按時、按程序辦理續假手續而超期的時間。

      4.曠課每天按8學時計算(節假日除外),規定的自習課按正常上課學時計算(早自習計為1節,晚自習計為2節)。

      5.節假日返校不及時,除按曠課處理外,情節嚴重者,還將按學校相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紀律處分。

      四、以上未盡事宜,將根據教育部、省教委、學校的有關管理制度執行。

      五、此制度最終由學團辦公室負責解釋。

      請假管理制度 19

      1、凡是請假出校門的同學都必須征得家長同意,學生請假,首先需到班主任處領取請假條,聯系家長核實事情的真實性,并由專業班主任核實并簽字。

      2、學生憑班主任核實簽字的假條到政教務處找政教老師,政教老師核實之后才能簽字、蓋章。

      3、學生請假條出校門時需交門衛,并按時返校,返校時到門衛處銷假登記,未按時返校的同學,扣除操行分2分/次。

      4、中午、下午、晚上休息時間需請假的,在課間休息找班主任處簽字,再到政教處核實蓋章,請假時間為:12:00—12:30;17:30—18:10;特殊情況學生請假可直接到政教老師簽字。

      5、聯考及放假一天以上的.假期,應按規定的時間準時歸校上課,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歸校,應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向班主任和政教處分別請假,同時須在批準的時間內按時返校上課。

      6、在校內寄宿的學生不得在外留宿,確因特殊原因到親戚家或父母接出外宿,必須在班主任處辦理請假手續,按正常的請假程序請假。

      7、班主任必須登記好每天請假的人數,請假條存根有政教處蓋章保管。

      8、外省院校考試期間,學校將統籌報考,統一租車送考,需本人現場報名的,應辦理請假手續,或由教師帶隊統一前往,返校后銷假并將考試號告知班主任。

      9、到外省校考,如無學校統一組織,需電話征得家長同意,并辦理請假手續,歸校后將準考證考試號告知班主任,并在門衛室銷假。

      10、學生結束外省院校考試離校返家前,須征得家長同意后,到班主任處登記好所有已考外省院校的考試號,領取離校手續條,按學校要求辦理離校手續,并注意途中安全。

      11、原則上每周學生請假不得超過一次,每月不得超過三次,超過三次的,每次按曠課1節處理,并扣除操行分2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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