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
第二被訴人:武漢×××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武漢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街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1、解除申訴人與第一被訴人之間的勞動合同;
2、由兩被訴人連帶向申訴人支付經濟補償金11613。8元;
3、由被訴人連帶向申訴人支付加班費及其賠償金11974。45元;
4、由被訴人連帶向申訴人支付違約金3000元;
5、由被申訴人連帶為申訴人補辦基本醫療保險和;
6、仲裁費用由被訴人連帶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于2001年進入第一被訴人處工作并與其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04年3月19日合同期滿后雙方分別于2004年3月和2007年3月又續簽了為期3年的合同,合同于2010年3月19日到期。2002年12月,申訴人被第一被訴人派遣到由其控股的子公司武漢×××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仍于第一被訴人保持勞動合同關系,申訴人在被申訴人處先后從事精漿、配漿、dcs操作員、行政文員等工作。
在合同履行期間,被申訴人違反合同關于工作時間的規定,經常要求申訴人在節假日加班加點卻不按照國家的規定支付加班加點的工資;申訴人從事危害身體健康的工作,被申訴人從沒按照合同的約定定期對申訴人進行健康檢查,也不為申訴人辦理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申訴人作為育齡婦女,被申訴人也不給其辦理生育保險,繳納保險費;合同期間,被申訴人還多次擅自調低申訴人的工資標準。2007年3月,在沒有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被申訴人口頭通知申訴人,讓申訴人不要再來上班。
為維護申訴人合法權益,申訴人特依法提出上述仲裁請求,請勞動爭議仲裁委依法裁決。
此致
武漢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月日
[篇四: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范文]
申請人焦xx,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漢族,現住海南省海口市海德路5號
被申請人核工業第七研究設計院。地址:太原市小店區并州南路西一巷五號。
法定代表人劉xx院長。
仲裁請求:
1、依法裁決被申請人辦理移轉申請人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手續至海口市某建筑設計院,并賠償申請人經濟損失一萬元。
2、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和律師代理費用。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原系被申請人員工,1993年大學畢業分配至被申請人處,工作兢兢業業。2003年4月,申請人因事請假外出,正值非典高發期,被申請人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違反法定程序將申請人除名,致使申請人無法上班。至今該除名決定申請人也從未見過。由于申請人無除名決定,導致申請人的權利無法行使。申請人在外漂泊,由于沒有人事檔案、社會保險,無單位接收,工作沒有著落,給申請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申請人多次要求被申請人辦理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的移轉手續,但是被申請人卻提出種種無理條件,甚至提出數萬的高價作為交換條件,無理扣押申請人的人事檔案。現申請人已在海口市某建筑設計院找到工作,急需辦理人事檔案及社會保險的移轉手續。根據<勞動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被申請人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系,理應及時辦理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的移轉手續,給申請人造成經濟損失,也應當依法予以賠償。為此,特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請貴委裁決被申請人辦理移轉申請人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手續至海口市建筑設計院,并賠償申請人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此致
太原市小店區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月日
[篇五:上海勞動仲裁申請書范本]
申(被)請人
姓名:張某性別:女國籍:中國民族:漢族
身份證號碼:1111111111111111111
出生日期:1981年4月3日
工作單位:上海某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上海市某路某號某室
電話12345678郵編20000x
被(申)請人
單位名稱:某某電器(上海)有限公司
單位性質:外商投資企業
代表人姓名:趙某某性別:男職務:法定代表人
單位注冊登記地:上海市某區某路某號
電話23456789郵編20000x
請求事項:1、要求被申請人辦理退工手續;
2、要求被申請人支付2008年春節三天的加班工資900元;
3、要求被申請人支付二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4000元;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張某于2006年8月經招聘進入被申請人某某電器(上海)有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期限自2006年8月15日至2008年8月14日止的勞動合同,約定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擔任出納,每月工資2000元,當月工資于下月5日發放。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辦理了招工錄用手續。工作期間,申請人任勞任怨,有時根據被申請人的安排加班加點,但被申請人從未按照法律規定足額支付申請人加班工資。2008年3月15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該通知書上寫明,申被雙方的勞動關系于2008年4月14日解除,被申請人將支付申請人工資至2008年4月14日。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至2008年4 月14日,但被申請人至今未辦理退工手續,也未支付經濟補償金。
申請人認為,根據<上海市單位招工、退工管理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全工時制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在7日內辦妥退工登記備案手續。現申被雙方勞動關系已于2008年4月14日解除,故要求被申請人辦理退工手續。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現被申請人未按照法律規定足額支付申請人加班工資,故要求被申請人補足申請人2008年春節期間的加班工資。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現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滿1年8個月,故要求被申請人按 2000元/月支付申請人二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