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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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選)物業管理條例15篇

    物業管理條例1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社區物業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包括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社區物業服務機構管理和業主自行管理。

      本條例所稱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規定標準,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社區物業服務機構管理,是指由社區物業服務機構對未實行物業管理和自行管理的老舊住宅,按照政府確定的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為業主提供相應物業服務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業主自行管理,是指以業主共同商定的服務形式,為業主提供相應物業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環境保護、價格、公安、工商、食品藥品監督、財政、民政、衛生、質量技術監督、水務、廣播電視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制定和組織實施自律性規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建設和健康發展。

      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的指導和監督。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進行房屋權屬登記的,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

      尚未進行房屋權屬登記的,基于繼承、遺贈、合法建造已經實際占有該房屋的,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認定為業主;基于買賣等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實際占有該房屋的,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可以認定為業主。

      業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條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可以以幢或者單元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小組。業主小組可以推選業主小組代表。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

      (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套數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滿兩年且入住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

      建設單位對具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條件的,應當在三十日內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并提供有關資料。業主可以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書面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符合條件的,應當組織、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第九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由七至十七人單數組成,由業主代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和建設單位人員組成,其中業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十。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指派人員擔任,業主代表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推薦產生。

      籌備組組建后七日內,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籌備組成員名單。

      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籌備組提供業主名冊、物業建筑面積、共用部位、物業出售和交付使用情況等資料。

      第十條

      籌備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職責,并在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經依法選舉產生后,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告知全體業主,并通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接受其監督和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派員列席。

      業主委員會不按照規定履行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職責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召開;逾期仍不召開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取現場會議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網絡等征求意見的形式召開。

      業主可以委托業主小組代表或者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小組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時,應當事先書面征求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并將經業主本人簽字的書面意見在業主大會上如實反映。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時,應當出具業主書面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明。

      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采取記名投票方式。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可以制定和修改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撤銷業主委員會的不當決定。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將決定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一般由五名以上單數委員組成,候補委員人數按照委員人數的百分之四十設置。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分期開發的項目,新一期項目的業主入住后,應當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三至五年。

      第十六條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在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或者機構任職的,不得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進行約定。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經全體委員過半數簽字同意。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將會議情況以及決定事項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告。

      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應當通知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派員列席。

      第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決定后,終止其委員資格:

      (一)不履行委員職責;

      (二)業主委員會過半數委員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撤銷其委員資格;

      (三)侵害業主共同利益;

      (四)不履行業主義務;

      (五)利用委員資格謀取私利;

      (六)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不能履行職責;

      (七)不適合繼續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數多少依次遞補。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六十日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未按期召開的,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督促限期召開,逾期仍不召開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之日起五日內,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將財務收支情況向業主大會報告,并將有關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用地范圍為基礎,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定。

      已經建成交付使用、自然形成獨立物業管理區域且無爭議的,不再按照本條前款規定重新劃分。

      第二十二條

      分期開發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開發建設的項目,其設置的附屬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建設項目內已按規劃分割成兩個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閉區域,配套設施設備能夠分割并獨立使用,在明確配套設施設備管理、維護責任的情況下,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前,應當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項目規劃設計圖紙,向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書面申請。

      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在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后進行劃分,并告知建設單位。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地上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管理用房,但建筑面積最低不少于一百平方米,最高一般不超過五百平方米。業主委員會辦公用房按照物業管理用房總建筑面積百分之十的比例調劑,但建筑面積最低不少于十五平方米。

      物業管理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獨立成套房屋,具備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以及采光、通風等使用功能。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按照規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對規劃圖紙中標注的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積進行審核。

      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商品房現售備案時,應當對物業管理用房進行核查。

      在物業項目交付使用時,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物業管理用房配置情況進行現場核實。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銷售住宅物業前,應當通過本市統一的物業管理招投標平臺公開招標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并到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建筑面積不超過兩萬平方米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市統一的物業管理招投標平臺,為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后,應當與其簽訂書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物業交付使用前,同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物業管理承接驗收手續,應當移交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明細。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重點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其他有關事項進行查驗,并做好登記存檔。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上報告物業承接驗收等情況。

      建設單位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相關資料的同時,應當向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備份。

      物業服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管理活動,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取得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接物業項目。

      非本市物業服務企業進入本市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應當持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等材料到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實行項目經理責任制。

      物業項目經理、管理專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取得相應的技術職稱證書。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物業管理從業人員檔案,并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通過本市統一的物業管理招投標平臺公開招標。但業主大會決定繼續聘用原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大會決定采用協議選聘等其他方式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擬定選聘方案。選聘方案應當包括擬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實績要求、物業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和選聘方式等內容。

      選聘方案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前期物業管理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二十日內,持物業服務合同到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符合國家、省、市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范;

      (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四)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告知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方法、要求及注意事項;

      (五)向業主大會進行報告,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服務。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普通住宅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別墅等高檔住宅以及寫字樓、酒店、商場等其他非住宅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物業配套使用的電梯費和室內停車場(位)的綜合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定期向社會公布,并根據社會平均物價指數變動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具體收費標準,由當事人根據政府指導價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后,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調整的,應當經過業主大會決定。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當事人自主協商后,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九十日,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決定續聘或者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大會未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原物業服務企業自愿按照原合同約定繼續提供服務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征求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后,物業服務合同自動順延至業主大會作出選聘或者續聘決定為止。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內,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大會決定依法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執行。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提前六十日將解除原因等情況書面告知對方。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同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十五日。

      第三十九條

      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與業主委員會辦理退出交接手續,并移交下列資料和財物:

      (一)預收的物業服務費用;

      (二)全部物業檔案資料;

      (三)物業管理用房、共用設施設備用房;

      (四)其他屬于業主共有的財物。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同時移交本條第一款所列的資料、財物。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擅自終止服務的,三年內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物業服務項目,物業服務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三年內不得從事物業管理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和自行管理的老舊住宅,應當實行社區物業服務機構管理。

      社區物業服務機構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社區設置、物業規模等情況組建,報經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成立。

      市、區人民政府對社區物業服務機構給予適當補貼。

      第四十二條

      社區物業服務機構應當提供環境衛生清掃保潔、綠化養護、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日常綜合維修等基礎性服務。

      第四十三條

      社區物業服務機構的服務收費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經業主大會決定,或者經物業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并接受市、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自行管理的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費用、收費方式、服務標準等具體事項由業主共同協商確定。

      自行管理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侵害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五條

      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自行管理的,社區物業服務機構應當終止服務,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未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發生半數以上委員資格終止、任期屆滿未換屆、任期未屆滿提前退出等無法正常開展工作的情況時,由社區居委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對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事項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討論決定。

      第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物業服務機構應當在管理區域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四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等違反房屋安全管理規定的;

      (二)擅自占用、損壞或者移動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

      (三)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損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等違反規劃管理規定的;

      (四)占用消防通道、損壞消防設施設備等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

      (五)隨意堆放、傾倒、拋撒垃圾、雜物,擅自占用、損毀綠地、花草樹木,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涂寫、刻畫、懸掛、張貼,違法搭建保溫陽臺,違法搭建鴿舍等設施,飼養家禽、家畜等違反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

      (六)放置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產生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

      (七)產生噪聲、振動、煙塵、惡臭氣體等違反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

      (八)擅自設置攤點、開辦公司等違反工商管理規定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物業服務機構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上述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劃設計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

      業主、物業使用人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后,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公安消防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第五十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業主、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時,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物業服務機構申報登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物業服務機構應當告知允許施工的時間、禁止行為、廢棄物的清運和處置等事項。

      第五十一條

      在確保消防通道和道路暢通的情況下,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道路、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應當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決定對停放車輛收取道路、場地占用費和服務管理費的,參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停車場收費指導價執行。道路、場地占用費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對停放車輛有保管等專項服務要求的,由車主或者車輛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物業服務機構另行簽訂保管合同。

      第五十二條

      擁有兩個以上房屋所有權人的住宅物業、非住宅物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統一交存、專戶存儲、按幢立賬、按戶核算、專款專用、所有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利用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收益部分建立應急維修資金。在物業使用中發生影響業主正常生活和危及安全的重大突發事件需要應急維修時,經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先行啟用應急維修資金進行維修,待維修工程結束后,所發生費用由相關受益人共同分攤。

      業主轉讓物業時,買賣雙方應當同時辦理專項維修資金轉移變更手續。未交存專項維修資金或者賬戶余額不足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補足。

      第五十三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養護,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物業服務機構負責組織維修,費用從物業服務費用列支;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除日常維修養護之外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物業服務機構負責組織維修,費用從專項維修資金列支。

      業主專有部分、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和費用,由業主自行承擔。

      物業保修期內,發生工程建設質量問題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規定承擔維修責任。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范圍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及物業管理相關責任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

      本條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通知物業服務企業、社區物業服務機構和業主委員會,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五條

      設置于房屋內部的共用設施設備發生損壞或者妨礙正常使用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社區物業服務機構或者有關管理單位進行維修。

      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及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設施設備實施維修養護時,有關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給予配合。

      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

      市、區、縣(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有關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企業資質、物業管理招投標、物業合同備案、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物業服務質量、從業人員執業資格、業主大會成立和決定、業主委員會履行職責等情況進行監督;

      (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用房的規劃配置等情況進行監督;

      (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容貌、環境衛生、綠化等情況進行監督;

      (四)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對擅自拆改、擅自占用共用部位、私搭濫建、亂設攤點、損壞綠地、亂貼亂畫、室外經營活動噪聲擾民等情況進行監督;

      (五)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履行房屋工程質量保修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

      (六)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收費、價格公示等情況進行監督;

      (七)公安行政主管部門對治安、消防、養犬、車輛停放、室內居民噪聲等情況進行監督;

      (八)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煙塵污染、經營活動噪聲擾民等情況進行監督;

      (九)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對供排水等情況進行監督;

      (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對無照經營等情況進行監督;

      (十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電梯、鍋爐等安全運行情況進行監督;

      (十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生活飲用水質量等情況進行監督。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對相關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等工作的組織、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物業管理糾紛。

      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十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予以制止或者處理。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物業服務機構應當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調查予以配合。

      第五十九條

      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息動態發布制度。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將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從業人員、承接項目及其履行責任和義務等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條

      實行物業服務信用保證金制度。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接物業項目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繳存物業服務信用保證金。信用保證金實行企業繳存、政府監管、專戶存儲的原則,專項用于物業服務企業擅自退出的臨時接管以及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情況。

      物業服務信用保證金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條

      物業管理活動出現糾紛時,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申請調解的,由街道辦事處組織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協調解決;街道辦事處協調無法解決的,由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解決;出現重大糾紛的,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市、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糾紛調解聯席會議制度,召集有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物業服務企業、社區物業服務機構、業主代表等共同協商,調解糾紛。調解過程中,可以邀請人民法院有關人員參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有權機關對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違反行政問責規定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本部門對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問責。

      第六十三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權限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規定將物業管理區域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情況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住宅物業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未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作為附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按照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管理用房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按照規定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有關資料或者未向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備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權限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服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物業服務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非本市物業服務企業進入本市從事物業管理活動未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聘用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辦理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按照規定繳存物業服務信用保證金的,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處以應繳存額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七)不按照規定辦理退出交接手續,移交有關資料、財物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予以通報,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由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由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附則

      第六十八條

      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物業服務合同等文件的示范文本,供物業管理活動中參照使用。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自二零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條例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物業管理行為,保障業主權益,維護物業市場秩序,根據《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一切有物業管理需求的住宅小區、商業綜合體、辦公樓宇等場所。

      第三條:本條例所涉及的物業管理,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對所承擔的物業管理責任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綠化、清潔、安保、設備設施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條:物業服務企業應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履行管理職責,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物業服務企業的資格和監管

      第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規定,在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并取得相應經營許可后方可從事物業管理服務。

      第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有明確的.管理和運作機制,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制定完備的管理制度,積極開展業務技術培訓和人員職業素質培養。

      第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主動向業主公開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服務承諾、服務范圍、服務質量、收費標準等內容。同時,還應當配合政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若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合同約定等相關規定,造成業主和社會公眾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對受損業主給予賠償。

      第三章 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內容

      第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業主提供房屋的資料管理、租賃代理等服務,保障業主權益。

      第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業主提供公共設施、綠化、道路等維修、養護服務,保證運行正常。

      第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業主提供定期的房屋保潔、公共區域衛生清潔等服務,保證環境衛生。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業主提供安全防范、安全消防管理等服務,保障業主人身財產安全。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業主提供公共事務咨詢、社區活動策劃等服務,增進業主之間的交流和合作。

      第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和收費標準,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并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與業主委員會的良好合作關系,接受業主委員會的建議、意見和監督。

      第四章 物業管理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六條:業主應當遵守《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注意對公共設施、綠化、環境衛生等的保護和改善。

      第十七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交納物業服務費,并不得拒付或拖欠。

      第十八條:業主應當保持對物業服務企業工作的合理監督和管理,并及時向服務企業反饋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為業主提供優質、高效的物業管理服務。

      第二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秉承“公開、公正、公平”的經營理念,保障業主權益。

      第二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保潔、消防、安全等方面進行定期培訓和演練,提高服務質量和應急能力。

      第二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據定期檢查和維修計劃,及時進行公共設施、維修保養,確保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和健全服務投訴、意見征集和快速處理機制,及時處理業主的投訴和意見。

      第五章 執法監管

      第二十四條: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的資格和監管進行嚴格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及時報備,并提交相關資料,接受業主和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簽訂合同,明確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條款。

      第二十七條:客觀存在的物業服務糾紛,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可以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可以向相關部門申請仲裁或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定服務承諾書,公示本企業的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內容。

      第三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公開投訴,建立24小時服務熱線。

      附件:物業服務企業評價標準

      注釋:

      1.《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是我國物權法律制度的總體規定,是我國民法典完善和法律法規體系完善的重要組成部分。

      2.業主委員會:是指業主自行選舉產生的依法管理物業服務企業、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管理事務的業主議事機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3.物業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向業主收取的用于履行物業管理服務職責的費用。

      可能遇到的困難及解決辦法:

      1.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之間存在的糾紛較多,需要加強政府部門的監管和調解力度。

      2.業主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和收費標準存在質疑,需要加強服務公開度和信息公開度,及時回應業主關切。

      3.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團隊和工作人員素質亟待提高,需要加大培訓和管理力度,提高服務水平和管理能力。

    物業管理條例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合法權益,改善生活和工作環境,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住宅物業與非住宅物業管理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的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管理、監督和指導。

      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管理、監督和指導。

      城鄉建設、城鄉規劃、財政、物價監管、民政、公安、城市執法、環衛、環保、工商、質監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物業管理有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助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管理、監督和指導,調解物業管理服務糾紛。

      第四條 鼓勵依法成立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行業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負責制定并監督實施物業服務規范,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誠信經營和服務,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物業管理區域和物業服務用房

      第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由物業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根據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征求居民委員會意見。

      分期建設或者有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的區域,其設置的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一般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該區域內已自然形成多個相對獨立、封閉小區的,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服務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的用途。

      物業服務用房標準為: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積100平方米提供;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20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該物業管理區域房屋總建筑面積的2‰提供;超過20萬平方米,超出部分按照1‰提供。高檔社區物業服務用房比例可適度調增。非住宅區物業服務用房由雙方協商確定物業服務用房面積。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能夠獨立使用的房屋,具備水、暖、電、通風、采光等使用功能,沒有配置電梯的物業,所在樓層不得高于四層。業主委員會的辦公場所應當從物業服務用房中調劑解決。

      第七條 建設單位申請房屋預售許可證和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物業服務用房的房號及相關資料。對不按照規定提交的,不予核發房屋預售許可證和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市、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房屋預售許可證和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核查并在不動產登記簿中載明物業服務用房房號和面積。

      第三章 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八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第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筑物總面積50%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要求,及時報送下列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文件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證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積清冊;

      (三)業主名冊;

      (四)建筑規劃總平面圖;

      (五)交付使用共用設施設備的證明;

      (六)物業服務用房配置證明;

      (七)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在收到業主提出籌備業主大會書面申請后60日內,負責組織、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第十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員會代表組成。籌備組成員人數應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一半,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代表擔任。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的,應當將征求意見書送交每一位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凡需投票表決的,表決意見應由業主本人簽名。

      第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人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

      (五)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六)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辦理備案手續:

      (一)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

      (二)管理規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業主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十四條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五條 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的,招標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時限完成物業管理招標投標工作:

      (一)新建現售商品房項目應當在現售前30日完成;

      (二)預售商品房項目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完成;

      (三)非出售的新建物業項目應當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交付使用15日前,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完成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承接查驗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下列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現場檢查和驗收:

      (一)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外墻、門廳、樓梯間、走廊、樓道、扶手、護欄、電梯井道、架空層及設備間等;

      (二)共用設備:一般包括電梯、水泵、水箱、避雷設施、消防設備、樓道燈、電視天線、發電機、變配電設備、給排水管線、電線、供暖及空調設備等;

      (三)共用設施:一般包括道路、綠地、人造景觀、圍墻、大門、信報箱、宣傳欄、路燈、排水溝、渠、池、污水井、化糞池、垃圾容器、污水處理設施、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設施、休閑娛樂設施、消防設施、安防監控設施、人防設施、垃圾轉運設施及物業服務用房等。

      第十八條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十九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銷售房屋交付之前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承擔。銷售房屋交付買受人之日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由買受人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承擔。

      物業買受人遲延接受房屋交付的,前款規定物業服務費發生的起止日期自建設單位催告物業買受人接受交付的期限結束次日起計算。

      建設單位銷售房屋時不得與物業買受人約定減免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有效期限內,物業服務企業在業主大會成立前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應當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公示之日起給業主3個月準備時間,但業主同意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除外。

      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準備時間內繼續履行合同。

      第二十一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交付住宅物業時,應當向物業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等資料。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在物業保修期內拒不履行保修義務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物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使用建設工程保修抵押金。

      物業保修期滿,物業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返還建設工程保修抵押金前,應當征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五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下列主要內容:

      (一)物業服務項目及其內容、服務標準;

      (二)物業服務費用的標準、收取辦法及計費方式;

      (三)雙方權利義務;

      (四)違約責任;

      (五)合同期限;

      (六)合同爭議及糾紛的解決辦法。

      物業服務項目一般包括: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護、公共秩序維護、保潔服務、綠化養護管理、車輛停放管理等。具體項目和服務標準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四條 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

      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轉讓或者以出租、掛靠、外借等形式變相轉讓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和管理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住宅以及與住宅配套使用的電梯、車庫、地下停車位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非住宅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市、縣(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提出本城市物業服務基準價格及其浮動幅度。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經批準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根據服務內容和質量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七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物業空置、房屋質量存在問題和未享受物業服務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交物業服務費。

      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決定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后不再為該物業管理區域提供物業服務的',應當提前3個月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后,業主大會未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企業決定,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原合同繼續提供服務的,原合同權利義務延續。在合同權利義務延續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3個月告知對方。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解除、終止或者延續服務終止后10日內,按照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三十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服務用房和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六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三十一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二條業主、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

      (二)侵占、損壞公共場地、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三)擅自改變物業規劃用途;

      (四)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寵物;

      (五)違反規定擺攤設點、占道經營;

      (六)違反規定傾倒垃圾、污水和拋擲雜物;

      (七)在建筑物、構筑物上違章搭建、涂寫、刻畫或者違反規定懸掛、張貼宣傳品;

      (八)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九)違反規定從事妨礙業主正常生活的經營活動;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勸阻、制止,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 裝修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登記。

      第三十四條 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裝修人和裝修人委托的裝飾裝修企業。

      第三十五條 裝修人,或者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

      (二)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

      (三)允許施工的時間;

      (四)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五)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

      (六)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七)管理服務費用;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對進入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進行嚴格管理。

      工程車輛、大中型客貨車輛不得進入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但工程車輛因本物業管理區域建設、設施設備維修確需停放的除外。

      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對于嚴重影響消防通道的車輛,由物業服務企業上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清理。

      第三十七條物業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依照下列規定承擔:

      (一)專有部分所需費用,由擁有該部分的業主自行承擔。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更新、改造費用,由業主按照其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比例分攤。依照有關規定設立專項維修資金的,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但物業的共有部分屬于人為損壞的,費用應當由責任人承擔;

      (三)物業保修期內發生的維修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不得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費用由專業經營單位承擔,不得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三十八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三十九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四十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七章 罰 則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服務用房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用途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已交付使用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筑物總面積50%,建設單位未按照要求報送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相關文件資料的,物業所在地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有權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承接查驗義務的,由物業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并予以通報。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裝修人未申報登記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由市、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規定相抵觸,按照上級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條例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維護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創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環境,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住宅區,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以住宅為主,配套設施比較齊全,具有一定規模的居住區域。

      本辦法所稱城市住宅區物業(以下簡稱物業),是指城市住宅區內房屋及相關的共用設施、設備和場地。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依據物業管理合同約定,對物業進行管理和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住宅區的物業管理。

      城市新建住宅區和共用設施、設備齊全的原有住宅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配套設施尚不齊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區,應當通過整治,逐步創造條件,實行物業管理。

      第四條 大連市房地產管理局以及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游度假區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是轄區內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市及縣(市)、區、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游度假區物業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及街道辦事處,應協助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物業管理工作,并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對物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二章 物業產權人大會和委員會

      第五條 物業產權人委員會是城市住宅區物業產權人對物業實行自我管理的群眾性組織。物業產權人委員會由物業產權人大會或物業產權人代表大會(以下統稱物業產權人大會)選舉產生。

      第六條 物業產權人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物業產權人組成;物業產權人較多的,可按比例推選物業產權人代表,組成物業產權人代表大會。

      公有住宅的使用人可以按比例推選物業使用人代表,出席物業產權人大會,并行使與物業使用人相關的表決權。

      第七條 共用設施、設備齊全的原有住宅區,公有住宅出售率達到40%以上以及新建住宅區出售和入住率達到總套數50%以上的,原產權或開發建設單位應在達到規定條件后3個月內,在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協調、指導下,組織物業產權人召開物業產權人大會。

      第八條 物業產權人大會應當由超過2/3的物業產權人或物業產權人代表以及具有表決權的物業使用人代表出席方可舉行。

      物業產權人大會作出的決定,應由半數以上的物業產權人或物業產權人代表和具有表決權的物業使用人代表通過,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九條 物業產權人大會每年召開1次。經20%以上的物業產權人或物業產權人代表提議,或物業產權人委員會認為確有必要時,可臨時召開物業產權人大會。

      召開物業產權人大會,應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等有關單位列席。

      第十條 物業產權人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物業產權人公約》、《物業產權人委員會章程》;

      (二)選舉、改選物業產權人委員會,增補或撤換物業產權人委員會委員;

      (三)聽取和審議物業產權人委員會關于物業管理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修改或撤銷物業產權人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四)審議物業管理企業的委托辦法;

      (五)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 物業產權人大會選舉產生的物業產權人委員會成員由7至13人組成,設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主任、副主任從物業產權人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物業產權人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主任、副主任、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物業產權人委員會任期屆滿1個月前,應當組織換屆選舉,產生新一屆物業產權人委員會。

      第十二條 物業產權人委員會的權利:

      (一)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二)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年度工作計劃和費用預算;

      (三)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工作情況;

      (四)審議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及使用情況;

      (五)負責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

      (六)監督公共建筑、共用設施、設備和物業管理辦公、經營用房的使用情況;

      (七)物業產權人大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物業產權人委員會的義務:

      (一)向物業產權人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物業產權人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接受物業產權人監督;

      (三)監督物業產權人遵守《物業產權人公約》,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工作;

      (四)履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項管理目標的實施;

      (五)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十四條 物業產權人委員會每個季度例會1次。有2/3以上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增加例會。

      物業產權人委員會召開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會議作出的決定,應經過半數委員通過,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后生效。

      第十五條 物業產權人委員會應自選舉產生之日起15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備案:

      (一)登記備案申請;

      (二)《物業產權人委員會章程》和《物業產權人公約》;

      (三)《物業產權人委員會組成人員登記表》;

      (四)物業產權人、使用人代表和物業產權人委員會委員選舉辦法。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登記備案之日起15日內發給登記備案證書。發給證書的日期,為物業產權人委員會成立的日期。

      第十六條 物業產權人大會、物業產權人委員會作出生效的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必須遵守。

      物業產權人大會、物業產權人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有關決定與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不相一致的,應事先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

      第三章 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設立,以物業管理和社區服務為經營業務,獨立核算,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

      物業管理企業享受國家有關第三產業的政策。

      第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自領取營業執照后1個月內,持下列資料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

      (一)營業執照副本;

      (二)企業章程;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總經理的任職文件及個人資料;

      (四)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任職文件或聘用合同;

      (五)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九條 對物業管理企業的資質實行年檢制度和等級評定制度,具體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變更登記或被撤銷時,應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之日起15日內,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

      (一)依照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和有關規定,對物業實施管理;

      (二)制止違反物業管理制度的行為;

      (三)請求物業產權人委員會協助管理;

      (四)選聘專業公司承擔專項工程,但不得將物業管理權轉讓給第三人。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

      (一)履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依法經營;

      (二)接受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和物業產權人委員會的`監督;

      (三)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四)定期向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和維修基金的收支帳目;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物業管理與收費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實行物業產權人自我管理與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新建住宅區物業產權人委員會成立前,由開發建設單位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物業產權人委員會成立后,由其選定的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實行專業管理服務,應當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項目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物業的規劃設計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對防水、地下管網等隱蔽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

      (三)配合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參與物業竣工綜合驗收;

      (四)管理工程技術和物業產權人、使用人與物業管理相關的檔案資料;

      (五)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辦理入住手續,對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裝飾裝修進行管理;

      (六)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至(四)項規定的內容;

      (七)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購買(承租)物業的單位和個人,應在簽訂購房(租賃)合同的同時,與原產權或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第二十六條 物業產權人委員會選定物業管理企業后,負責前期物業管理的物業管理企業應在物業產權人大會決定的期限內,將開發建設單位提供的下列資料移交給物業產權人委員會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

      (一)政府主管部門的項目批準文件;

      (二)規劃圖和竣工總平面圖;

      (三)單體建筑、結構、設施、設備竣工圖及工程質量驗收資料;

      (四)地下管網竣工圖、電路示意圖、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五)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書;

      (六)各種設備及材料的檢驗合格證書、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

      (七)環保、綠化等相關工程驗收資料;

      (八)其他必要的資料。

      第二十七條 物業產權人委員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采取招標或協商的方式進行。1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選聘1個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服務內容一般應包括:

      (一)房屋共用部位、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及運行服務;

      (二)環境衛生及生活垃圾的收集;

      (三)協助當地公安機關搞好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及安全巡查工作;

      (四)車輛停放秩序的管理及停車場的經營管理;

      (五)非市政管理部門管理的道路、綠地、建筑小品、庭院燈、草坪燈等的養護管理;

      (六)維修基金利息使用財務管理和物業管理檔案資料管理;

      (七)開展社區服務,參與社區文化建設;

      (八)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期滿,一方不再續簽的,應在合同期滿前兩個月內通知對方。合同有效期內,物業管理企業破產或被解聘的,在物業產權人委員會重新選定物業管理企業之前,由物業產權人委員會對物業實行自我管理,或委托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委派的物業管理企業代管。

      代管物業的物業管理企業,在競聘對該物業的管理時,享有優先受聘權。

      第三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終止或解除后7日內,應向物業產權人委員會移交物業管理檔案資料、有關財務帳冊以及物業管理辦公、經營用房、場地和其他財物。

      第三十一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構成按國家計劃委員會、建設部《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計價費〔1996〕266號)執行。

      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含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必須到物價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性收費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和購買房屋的物業產權人、入住的使用人承擔。

      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和服務協議對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有約定的,經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可按合同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由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產權人委員會與其選定的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但國家和省、市已有規定的,須按規定執行。

      物業管理企業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提供的特約服務,沒有收費標準的,由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協商定價;國家和省、市有收費標準的,按標準執行。

      第三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每半年向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公布物業管理服務費收支情況,接受物業產權人委員會或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城市新建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應按房屋造價(成本價)1%的比例繳納物業管理專項資金,用于購買物業管理經營用房。物業管理經營用房按物業總建筑面積1%的比例,以成本價在臨街房屋首層提供。

      物業管理專項資金,市內四區交市物業管理辦公室專項存儲;其他縣(市)、區交當地物業管理辦公室專項存儲。

      物業管理經營用房經營收入扣除經營成本后結余部分,全部用于補充維修基金的不足。

      第三十六條 建筑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應無償提供150平方米的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每增加5萬平方米,增加50平方米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提供的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應充分考慮辦公及群眾辦事方便。

      第三十七條 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開發建設單位在進行新建住宅區規劃設計時,應將物業管理辦公、經營用房、停車場等建設作為規劃設計條件。

      第三十八條 物業管理辦公、經營用房的產權歸住宅區全體物業產權人所有,不得分割、抵押、交換、買賣。

      第三十九條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物業產權人委員會和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及物業管理企業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投訴。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四十條 住宅區內的物業產權人和使用人,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物業產權人公約》的規定使用物業。

      第四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房屋基礎、承重結構和外貌;

      (二)擅自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三)占用、損壞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

      (四)安裝影響周圍環境或者房屋結構的動力設備;

      (五)亂設攤亭、集貿市場;

      (六)隨意停放車輛,亂拋垃圾,亂堆雜物;

      (七)踐踏、占用綠地,攀折花木;

      (八)排放或者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九)亂掛、亂貼、亂畫和擅自安裝護欄、吊欄、曬衣架;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二條 物業產權人、使用人裝修房屋需要改變房屋結構、外貌或明顯加大荷載的,必須按規定經有關部門批準并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對未經批準擅自裝修的,物業管理企業、其他物業產權人和使用人,有權制止并報告有關部門。

      第四十三條 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改變物業使用性質的,應按國家規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影響他人利益的,應征得相鄰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同意。

      第四十四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對供電、供水、排水、供氣、供熱、道路、通訊、有線電視等共用設施,新增或進行維修、改造的,應向物業管理企業通報,并就恢復和賠償等事項簽訂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五條 實行封閉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內的停車場和由物業產權人出資建設的停車場地,由物業產權人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管理,并按規定收取車輛停放管理費。其中,占用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和維護道路的,應事先到城建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六條 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和共用設施、設備及公共場地設置經營性廣告的,應當在征得相關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和物業產權人委員會的書面同意并簽訂有償使用協議后,方可到戶外廣告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第四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停放管理費和戶外廣告有償使用費收入,扣除成本后結余部分的60%用于物業維修和綠地養護;40%用于彌補經物業產權人委員會同意減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和便民服務費用。

      第四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應由各專業管理部門管理到用戶,并負責維修和管理。如需委托物業管理企業管理,雙方應當簽訂管理協議,并繳納委托管理費用。

      第四十九條 物業產權人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當將《物業產權人公約》、《物業使用守則》告知受讓人或承租人。

      物業轉讓合同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周內,受讓方或承租方應將受讓或承租情況書面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第五十條 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內應建立維修基金。維修基金的籌集、核算、計提及使用管理,按《大連市城市住宅售后修繕資金計提及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依照國家和省、市關于城市房屋維修、養護、危險房屋管理及公房售后維修養護等規定,加強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完好程度與使用功能。

      物業管理企業未按規定維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維修中造成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物業維修時,相鄰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應予以配合。因阻撓、妨礙維修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由阻撓、妨礙的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和相關的法律責任。

      物業產權人因維修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設備或應維修而不維修,造成相關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保修期內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及運行服務的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未按本辦法的規定和物業管理合同約定實施物業管理的,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有權向物業產權人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可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物業產權人委員會有權解除物業管理委托合同,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其所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無效,物價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收費許可證;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不按本辦法規定繳納物業管理專項資金、維修基金、以及不提供物業管理辦公、經營用房和物業檔案資料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或提供。逾期拒不繳納和提供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七條 物業產權人大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物業產權人、使用人。

      物業產權人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物業產權人大會予以撤銷,并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八條 對不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按照應交金額的0.3%按日加收滯納金;拖欠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按雙方協議,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九條 物業產權人、使用人或其他單位、個人違反本辦法,損壞房屋及共用設備、設施和損害公共利益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由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中《物業使用守則》、《物業產權人公約》、《物業產權人委員會章程》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制定。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和服務協議、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六十二條 配套設施比較齊全但公有住宅出售率未達到40%的城市城市原有住宅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產權及經營管理單位,參照本辦法前期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物業管理。

      第六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外經批準建設的住宅區和城市規劃區內的辦公、商住、別墅等其他類型的物業管理,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人民政府1995年7月21日發布的《大連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即行廢止。

    物業管理條例5

      物業爭端常見,而物業費又是業主和物業公司之間很多矛盾的直接導火索。隨著人們權利意識增強,對物業服務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對于很多物業公司“一言不合”就斷水斷電的做法,今后將被明令禁止。

      《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并開具發票。專業經營單位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繳有關費用和進行有關設施設備日常維修養護,雙方應當簽訂委托協議,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因部分最終用戶未履行交費義務,而停止對已交費用戶和共用部位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拖欠物業費用為由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專業服務。

      此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服務項目一并委托給他人;擅自改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用途或者利用其進行經營;強行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指定特定服務企業或者推銷商品;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拒不移交相關資料資產;泄露業主信息或者將其用于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等。

      開發商占用共用部位最高將罰款20萬元

      本來是公共綠地,卻被商家占用……一些小區內業主私搭濫建現象嚴重。肆意占用公共空間,破壞小區環境,這類問題往往難以解決,加劇了業主之間以及業主與物業之間的矛盾。

      《條例》明確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擅自處置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房產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在不違反相關規定及不損害業主、物業使用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經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業主和業主委員會書面同意并報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經營性活動的收益,主要用于補貼相關業主的物業服務費用和專項維修資金,具體補貼辦法由物業服務企業和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約定。

      公共區域設車位應2/3業主同意

      現如今,車位一位難求,特別是晚上,不少小區的內外更是被車輛停得滿滿當當。如何分配車位,如何保障業主權益,要不要將小區車位對外開放,是很多小區當下面臨的難題。

      《條例》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依據規劃按照出資情況確定。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場地用于停放車輛的車位、車庫,屬于業主共有。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車位、車庫,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車位、車庫有空余的,可以臨時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單位、個人。

      在停車位設置中,《條例》規定,利用物業共有部分設置車位、車庫的,應當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并經規劃部門審核,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其他安全設施用地。

      物業管理區域內車位、車庫不足的,經20%以上業主提議,召開業主大會,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在不占用消防通道、城鎮公共道路、城市園林綠地等市政設施的前提下,經規劃部門審核后,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增建車位、車庫。

    物業管理條例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提高居民的居住質量,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物業的使用、維護、服務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自行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市、縣(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是物業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物業主管部門)。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物業管理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本行政區域內的房產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轄區內物業管理的重大問題。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工作的指導、協助和監督,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協調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系。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物業管理糾紛,應當納入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范疇。

      第五條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從業行為,促進誠信經營,加強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培訓,提高物業服務水平,維護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第七條業主大會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成立,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一個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職責,對業主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交付滿一年或者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建設單位應當在滿足上述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法律、法規規定的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所需材料報送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六十日內組織、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九條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后,籌備組應當將籌備經費的使用情況向業主公布。籌備經費的結余部分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十條業主大會可以采取現場會議或書面、網絡等形式召開。

      業主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但物業服務企業工作人員不得以業主代理人身份出席會議。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時,應當出具業主書面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明。業主委員會要求物業服務企業列席會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負責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應當列席會議。

      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將會議內容送達全體業主或者其代理人;無法送達的,應當在住宅小區明顯位置公告。

      需要投票表決的事項,表決意見應由業主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簽名、或者網絡實名認證。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對業主大會會議表決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應當為五至十一人的單數。

      單位業主可以選派自然人參選業主委員會委員。

      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分期開發的建設項目,先期開發部分符合條件的,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根據分期開發的物業面積和進度等因素,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明確增補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辦法。

      第十二條下列人員不能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

      (一)業主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在為本住宅小區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或者機構任職的;

      (二)承租方或者其代表人、業主的委托代理人。

      鼓勵符合條件的社區居(村)民委會工作人員擔任所在住宅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十三條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提議,應當在七日內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制作書面記錄并存檔。

      業主委員會會議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應當通知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可以派員列席。

      第十四條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通過上門催繳、在住宅小區顯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欠繳物業費的業主限期繳納;

      (六)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應當聽取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管理和業主委員會日常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咨詢、投訴和監督。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授權,可以決定終止其委員資格:

      (一)以書面方式提出辭職請求的;

      (二)侵害業主公共利益的;

      (三)不繳納物業服務費等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四)利用委員身份謀取私利或不正當利益的;

      (五)不適合繼續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委員出現空缺時,應當及時補足。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或不能正常開展工作時,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對業主委員會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業主委員會在任期屆滿的三個月前,應當書面報告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組織換屆選舉。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之日起十日內,上一屆業主委員會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導下,將其保管的有關憑證、檔案等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提前終止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向本屆業主委員會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資料及財物。

      第三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十八條新建住宅小區實行前期物業管理制度。

      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通過物業主管部門建立的統一物業管理招投標平臺,公開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前期物業管理開辦費,所購資產歸全體業主所有,由物業服務企業使用。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小區業主公示開辦費購買的資產,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管理項目時應當向業主委員會或者另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移交。

      物業主管部門應當監督物業開辦費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物業服務企業在中標或被選聘后,應當在備案前繳納物業服務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期限的,其期限不少于物業管理區域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之日起一年。

      原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更換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在終止前三十日內完成前期物業招投標工作。

      提前終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自書面通知到達建設單位之日起滿三個月時合同終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管理及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相關規定及時另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二條住宅小區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公共照明等終端用戶分戶計量表或者終端用戶入戶端口以前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的所有權由業主大會決定無償移交的,由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專業經營單位接收并負責維修、養護、更新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管理介入期間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與工程的檢查,對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和其他不利于物業使用和管理的問題,及時向建設單位或者相關專業管理部門提出整改建議,并協助專業管理部門督促落實;

      (二)就共用設施設備的安裝位置、管線走向等事項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議,并參與共用設施設備的安裝、調試等工作;

      (三)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物業項目和物業檔案資料清冊。建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工程信息資料,建立日常管理檔案;

      (四)物業交付使用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建設單位共同完成查驗工作,移交雙方應當辦理總體移交手續和單項移交手續;

      (五)根據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并引導業主遵守約定,維護物業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

      第二十四條前期物業服務期間,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經營性收益使用管理事項,并向業主公示告知。

      物業經營性收益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管的,應當單獨列賬;由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的,應當以業主委員會名義開設賬戶。

      第四章物業服務

      第二十五條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業主委員會應當擬定選聘方案。選聘方案應當包括擬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管理實績要求、物業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和選聘方式等內容。

      選聘方案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后,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二十六條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通過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的物業管理招投標平臺公開招標。但業主大會決定繼續聘用原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大會決定采用協議選聘等其他方式的除外。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備案。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備案前向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物業服務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基本秩序,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二)接受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監督指導,配合做好社區管理相關工作;

      (三)向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業的注意事項;

      (四)在小區主要出入口等顯著位置公示臨時管理規約或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收費標準、服務責任人、24小時服務電話;

      (五)維護管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務;

      (六)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

      (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郵政、快遞企業投遞郵件提供便利;

      (八)配合相關部門完成其他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雙方約定預收物業服務費的,預收期限最高不得超過一年。物業服務合同存續的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則預收期限不得超過合同的剩余期限。

      第二十九條物業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業主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時,應當將臨時管理規約或管理規約、物業服務費標準等事項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并對物業服務費的結算作明確約定。

      業主可以在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單套住房出租的人數限制及人均面積標準。

      第三十條物業服務收費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具體收費方式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向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報項目所在地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物業服務合同簽訂后,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調整的,應當經過業主大會決定。

      實行物業服務包干制收費方式的物業服務項目,每半年公布一次物業服務費、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及相關場地經營所得的收支明細;實行物業服務酬金制收費方式的物業服務項目,每年公布一次各項資金收支情況。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保障性住房和低保戶、特困戶進行物業費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由市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條業主大會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移交手續。物業服務企業撤離后,有業主委員會的,檔案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再由業主委員會移交給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沒有業主委員會的,可移交給社區居(村)委會代管,或直接移交給新入駐的物業服務企業。承接方應對照物業項目和檔案資料清冊進行查驗。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等理由拒絕退出物業項目,不得擅自終止物業服務。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項目時業主大會仍未選聘到新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進行應急管理。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可以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委托下根據應急管理的需要負責組織基本保潔、保安等服務。各相關職能部門及供水、供電、供氣等專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條經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且人數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物業管理區域可以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的監督指導下由業主自行管理。實行自行管理的應當將執行機構、管理方案、收費標準和管理期限等內容提交業主大會會議表決。

      電梯、消防、監控安防等涉及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設施設備,應當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維修和養護。

      市區無物業管理的居住小區,每三萬平方米由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指導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建立社區物業服務站,提供基本物業服務。物業服務站的具體籌建辦法、經費來源由市政府制定。

      第五章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三十三條加強停車場規劃建設,合理配置泊位資源。新建小區停車位的配比率最低應當達到1:1的標準。新建小區地下停車場有空余的,禁止車輛在小區地面亂停亂放,車主應當購買或租賃空余車位。

      政府鼓勵在有條件的老小區建樹陣式停車場(位)或者建立機械立體停車庫,鼓勵住宅小區周邊公共停車場向特定小區優先開放,規范收費標準。

      第三十四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對住宅裝飾裝修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住宅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不得與沙霸樓霸勾結,發現有沙霸樓霸現象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部門,維護業主正常裝修秩序。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及時報告有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查處;業主委員會對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用房及其他改變物業規劃用途的;

      (二)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的;

      (三)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

      (四)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業共用部分,損壞或者擅自占用、移裝共用設施設備的;

      (五)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質或者超負重等違反安全規定物品的;

      (六)制造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振動或者影響鄰居采光、通風的;

      (七)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水、拋擲堆放雜物和露天焚燒垃圾的;

      (八)侵占綠地、毀壞綠化和綠化設施的;

      (九)擅自擺攤設點、占道經營,無序停放車輛的;

      (十)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的;

      (十一)擅自在建筑物、構筑物上懸掛、張貼、涂寫、刻畫等行為的;

      (十二)非法飼養家畜、禽類、大型犬、烈性犬的;

      (十三)占用或堵塞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圈占或遮擋消火栓等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行為的;

      (十四)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六條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環保、衛生、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環境衛生、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建立違法行為投訴登記制度,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聯系人姓名和聯系方式,依法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建設單位應當繳納工程質量保修金,用于解決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后的工程質量遺留問題。市、縣(市)物業主管部門為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管理單位。

      第三十八條住宅物業交付使用后,電梯、消防等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費用由業主承擔;其更新改造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所需資金由業主承擔,政府可以給予補貼。

      第三十九條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時先行交存。住宅物業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在入住前向建設單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使用、監督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市其他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一條業主、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違反管理規約的,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就相關情況予以公示;相關業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委員違反規定,從事違法活動,損壞業主利益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依照職責權限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按照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要求將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擅自終止服務的,三年內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物業服務項目,物業服務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三年內不得從事物業管理活動;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未履行有關報告義務的,由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明知有關違法建設和破壞行為而不予制止或者報告的,由市物業管理協會根據行業自律相關規定予以懲戒;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繳存物業服務質量保證金的,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處以應繳存額百分之二十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權限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將物業管理區域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情況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資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交納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新建住宅物業未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物業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交存前期物業開辦費以及第三十七條規定未交存工程質量保修金的,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處以應繳存額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三的滯納金;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未交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市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應交專項維修資金數額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非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條例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和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和各區(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市和各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協調和指導工作。

      第四條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物業,也可以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第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實施物業管理;業主應當支持、配合物業管理企業開展工作。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 建立業主名冊制度。

      業主名冊,由業主委員會建立和管理。實施前期物業管理的物業,由建設單位建立業主名冊,并在業主委員會產生后移交其管理。

      業主變更的,新業主應當在業主名冊上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城市規劃、建筑規模、社區建設、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以及公共配套項目等因素。

      新建住宅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住宅區,其配套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向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要求,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尚未劃分或者需要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由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實際情況劃分或者調整。住宅區跨區(市)的,由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劃分或者調整物業管理區域。

      第八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書面報告物業建筑面積、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時間等有關情況,并提供業主名冊;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報告的,業主可以向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一)入住率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入住率達到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首套房屋辦理入住手續已滿兩年的。

      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建設單位的書面報告或者業主的書面要求后,應當和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組成員由業主代表和居民委員會成員組成。

      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后三日內,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

      第十條 籌備組負責下列籌備工作:(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二)參照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制訂的示范文本,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和《業主公約(草案)》;

      (三)登記和確認業主身份;

      (四)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及名單;

      (五)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項的.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一條 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等。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起成立。

      第十二條 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當事先將會議時間、地點和議程通知所在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邀請其派代表參加。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于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三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凡需要投票表決的,業主的意見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時如實反映。

      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由業主委員會作出書面記錄并存檔。

      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具有約束力,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議題提出及確定方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和業主委員會的組成、任期、換屆及成員的更換等事項依法作出規定。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憑下列資料在所在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一)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三)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和基本情況。

      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在備案后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

      業主委員會成員依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更換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和公布。

      第十七條 經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備案時,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和印章刻制證明。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任期屆滿的兩個月前,向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并在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組織業主成立換屆改選小組,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后未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的,所在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接到業主的書面要求后,應當組織業主成立換屆改選小組。換屆改選小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之日起十日內,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將其保管的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十九條 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有兩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成立業主小組。業主小組由該幢、單元、樓層的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討論業主大會擬討論的事項;

      (二)推選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會議,表達本小組業主的意愿。業主小組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條 住宅物業(含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非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公開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但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住宅物業建筑面積小于三萬平方米的,經所在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建設單位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括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和起始時間等內容。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物業銷售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二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分期建設的物業除外。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未滿,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已滿,尚未成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已成立但尚未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繼續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直至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之日起終止。業主應當按照物業銷售合同約定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交納物業服務費用。但業主大會要求物業管理企業退出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退出。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不再繼續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于期滿前二個月通知業主。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參照國家示范文本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并向物業買受人明示。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銷售合同時,應當書面承諾遵守業主臨時公約。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或者綜合驗收時,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查驗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業主名冊;

      (五)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建設單位在與物業管理企業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應當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資料和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物業管理用房等進行查驗,登記造冊。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開發建設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五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管理用房,最低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時,應當審查該工程規劃設計是否符合前款規定。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核發有關證件。

      建設單位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房地產權屬登記時,應當提交物業管理用房的面積、位置等相關資料。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在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時,應當在相關資料上注明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并告知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物業管理用房屬全體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的有關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無償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并負責維護。

      物業管理用房不得抵押、交換、買賣;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得改作他用。

      第二十七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買受人按照物業銷售合同約定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承擔;物業銷售合同未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二十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規定的文件資料到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企業信用檔案,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服務。物業管理企業的選聘、續聘、解聘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決定。

      物業服務合同草案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充分聽取業主意見。

      第三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下列事項:(一)生活垃圾收集和環境清掃保潔;(二)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的維護和安全巡查;(三)物業管理區域內車輛行駛及停放秩序的管理;(四)庭院綠地及其設施的養護管理;(五)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六)通知有關單位維修市政公用設施;(七)物業服務合同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物業服務收費按照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并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要求提供特約服務的,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三十二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但是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按照標準全額交納。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提前收取不超過三個月的物業服務費用。但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先服務后收費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不再續簽以及出現法定或者約定提前中止合同情形的,應當提前二個月通知對方。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移交給業主大會新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三十五條 有關執法機關進入物業管理區域依法執行公務時,物業管理企業不得阻撓。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違反規劃、治安、消防、環境保護、物業裝修、市政公用設施、綠化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三十六條 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共用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三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停車場(庫),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

      第三十九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郵政、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

      前款所列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進行工程施工,應當在施工前告知物業管理企業并簽訂協議,做好施工現場的恢復工作。

      第四十條 業主裝修房屋,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及業主臨時公約、業主公約。

      業主裝修房屋,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以及建筑垃圾清運方式等告知業主,并與業主簽訂相關協議。

      第四十一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籌集,歸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大型設施設備的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二條 進行住宅建設工程招標時,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按照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百分之五的比例預留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并與施工單位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保證金的事項進行約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應當專戶儲存,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內的保修。

      住宅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工程結算價款并預留保證金。

      因施工單位原因造成住宅物業出現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施工單位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的,建設單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從保證金中支付相關費用。

      合同約定的保證金預留期滿后,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返還保證金。

      第四十三條 業主大會決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依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應當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依法應當由工商、價格、公安、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城市園林綠化等部門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的違法行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或者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而不予制止、處罰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公共建筑以及附屬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等。

      本條例所稱前期物業管理,是指新建物業在業主、業主大會首次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由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獨立法人資格,具有相應資質,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條例8

      一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蘇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行為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自行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物業服務收費包括物業公共服務費、汽車停放費、特約服務費、代辦服務費。

      第四條 尊重業主對物業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權利,提倡并引導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管理機構,鼓勵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促進物業服務收費主要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遵循合理、公開、服務質量和價格相符的原則確定,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 物業公共服務收費管理

      第六條 物業公共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業基本服務,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 第七條 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實行等級收費管理制度,今后逐步向分類分項分級的“菜單式”收費管理制度過渡,并適時調整和定期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物業公共服務平均成本、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動情況,依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制定相應的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費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并向社會公布。各等級基準收費標準詳見附件1,具體執行標準可上下浮動20%。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每三年內對本市物業服務標準以及相應的收費標準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

      第八條 新建普通住宅物業銷售之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通過招投標或協議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合同,約定物業公共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普通住宅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應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確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合同》后10個工作日內持以下材料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1)住宅區前期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備案表;

      (2)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物業服務合同備案證明;

      (3)前期物業管理協議選聘審批表或前期物業服務招投標中標單位確認書;

      (4)物業服務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5)招標文件、投標文件;

      (6)前期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新建普通住宅物業銷售時,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合同約定的物業公共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等內容。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未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承擔。建設單位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物業買受人依據前期物業服務委托合同約定的內容,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

      前期物業管理期間變更物業服務企業的,應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發生變化的,應同時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滿足業主大會成立條件業主大會尚未成立的,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因成本變化等因素需要調整的,或因政府指導價標準變化需要提高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在區鎮組織、指導與監督下,公開真實、完整、有效的物業服務成本信息,向業主征詢意見,經專有部分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半數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形成業主共同決定,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實施調整并約定執行。

      業主大會成立后,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執行。

      第十條 各類別墅、高級公寓、裝修商品住房、小區區域戶型建筑面積全部大于144㎡的商品住房等非普通住宅和辦公用房、廠房、經營性用房等非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合同約定執行。

      住宅經批準改變用途用于經營的,其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共同決定,合同約定執行。

      業主采取自行管理或業主自行管理與委托專業機構相結合管理的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共同決定,約定執行。

      對少數公建配套完善、設施設備先進、運行成本高、服務內容超出七級服務標準的物業,公共服務收費標準可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第十一條 物業公共服務收費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具體收費方式由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虧均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二條 物業公共服務費一般由下列因素構成: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保養費用;

      (3)清潔衛生費用;

      (4)綠化養護費用;

      (5)秩序維護費用;

      (6)物業服務企業辦公費用;

      (7)物業服務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場地、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管理費分攤(酬金制不含此項);

      (10)經業主大會同意的其他費用;

      (11)法定稅費以及合理利潤(或酬金)。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應當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的,不得重復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三條 住宅區內共用設施設備維護管理、保潔、綠化等物業服務過程中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當地居民使用價格的標準執行,但洗車、餐飲等經營性用水、用電、用氣除外。

      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消防設施、樓道照明、路燈、道路、綠地、水泵、非經營性車庫、監控安防設施、公益性文體設施、物業服務用房和共用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非經營性車場車庫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提供車輛停放服務的車位、車庫。

      第十四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自辦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續之日起,應按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公共服務費用。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業主的,物業公共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物業公共服務費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筑面積計算(車庫除外,閣樓、獨立使用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等附屬面積按房屋所有權證登記面積的50%收取);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未計入產權面積的附屬房屋面積不作為計費面積。

      第十五條 物業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業服務費用可以由物業使用人交納,但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第十六條 新建住宅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入住或未使用,并事先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的,在不超過24個月的時期內,物業公共服務費按70%交納,優惠期超過24個月的可由雙方協商確定。業主大會成立后,優惠措施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非住宅物業公共服務費的優惠措施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預收物業公共服務費用,但預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三 汽車停放收費管理

      第十八條 汽車停放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管理機構對車位、車庫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護、管理所收取的費用。汽車停放費一般由下列因素構成:

      (1)管理服務人員費用;

      (2) 車位、車庫的公共設施設備運行能耗及維護保養費用;

      (3)清潔衛生費用;

      (4)秩序維護費用;

      (5)法定稅費等。

      車位租金,是指車位所有權人或管理者將車位采取租賃方式,出租給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小區內的汽車停放費和車位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住宅小區內汽車停放管理服務平均成本,車位、車庫建設成本等因素,制定公布汽車停放費、車位租金的基準價與浮動幅度,并適時調整。?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專有、專用、人防的車位、車庫,應當區別車位、車庫的專有權益、管理服務成本等因素收取汽車停放費和租金。

      同一車輛停放區域內的汽車停放收費標準應保持一致,地下與地面的汽車停放費標準應當保持合理比價。

      第二十一條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業主大會成立前,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業主大會成立后,應當根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

      業主大會成立前,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所得收益,70%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業主大會成立后,收益按照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使用。

      第二十二條 汽車停放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管理機構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取;租金由車位專有人或管理者根據合同約定收取,也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分別核算。住宅小區汽車停放費和車位租金具體收費標準詳見附件2。

      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業主的汽車停放位,汽車停放費由建設單位承擔。完成交付業主的,自辦理交付手續之日起,汽車停放費由業主承擔。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其汽車停放費、租金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收費標準詳見附件2。

      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收取的汽車停放費、租金收入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使用。其管理辦法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進入住宅區進行軍警應急處置、實施救助救護、工程搶修、環衛等執行公務期間的車輛,以及為業主、物業使用人配送、維修、安裝、搬家等服務的臨時停放車輛,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車輛停放費。

      四 其他服務收費管理

      第二十五條 特約服務費,是指應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特約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特約服務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雙方根據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協商確定。

      第二十六條 代辦服務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接受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委托,提供代辦服務時,向委托人收取的費用。

      代辦服務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合同雙方根據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協商確定。

      第二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雙方應當簽訂有償服務合同,由物業服務企業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最終用戶是指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服務的最終分戶業主或者實際使用人。

      第二十八條 代收代交費用,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的電梯、水泵、中央空調、集中供熱、監控機房等設施設備運行電費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代收代交的費用。

      代收代交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單獨列賬,按實際支出和約定方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合理分攤,已計入物業公共服務成本的不得重復收取。分攤辦法應當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業主(含空置房屋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分攤數額按時交納代收代交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按照約定向業主、物業使用人預收一定數額的費用,預收費用與實際分攤費用的差額實行多退少補,多余部分也可自動轉為預付費。

      第二十九條 裝修垃圾清運費,是指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時產生的裝修垃圾運送至住宅區內指定的集中點后,由物業服務企業或專業清運單位,將其清理至城市建筑垃圾集中收集處置點對其清理處置所發生的費用。收費標準按建筑面積3元/平方米執行。

      第三十條 物業交付使用后,物業管理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共用設施設備的,建設及運行費用的承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物業服務企業為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的需要,向業主發放證照、門卡等所產生的制作費用,應當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計入相應的服務成本;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另有需求申請辦理或因保管不善造成遺失損壞等要求補辦的,可按照補償成本的原則向申領人收取工本費。

      新建住宅小區實行門禁出入證(卡)或梯控卡管理的,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在房價和物業服務費之外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另行收取門禁系統建設費用和日常維護費用,并應當為每戶業主、物業使用人免費配置不少于4張出入證(含IC卡、梯控卡等)。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停車場實行門禁出入證(卡)管理的,應當免費為每車配置1張出入證(卡)。

      物業服務企業對臨時來訪人員實行持證管理的,可按照制作成本收取出入證(卡)押金,證件完好退還后,應如數退回押金,證件丟失、損壞的,可收取不高于押金數額的工本費。

      第三十一條? 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共用設施從事經營的,所得收益按照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使用;沒有決定或者約定的,70%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

      五 行為規范

      第三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加強價格自律,規范服務行為,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物業使用人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并接受業主、物業使用人監督。業主、物業使用人對物業服務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服務合同中的部分專業服務事項轉包給其他企業的,不得降低服務質量、減少服務內容、提高收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監督履行和最終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的,業主可以請求業主委員會監督履行,或者向區鎮、有關主管部門投訴,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三十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等級、服務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以及企業、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接受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監督。

      新建住宅物業銷售時,建設單位應將上述物業服務收費的有關情況,作為房地產銷售明碼標價的內容,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完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強化成本約束機制。同一物業服務企業同時服務于多個物業管理區域的,服務成本和收支應當按物業管理區域分別核算。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汽車停放費、經營設施收益、代收代交費用等單獨列賬,獨立核算。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公示汽車停放費收支、經營設施收益收支、代收代交費用分攤等情況,接受業主、物業使用人、區鎮的查詢和監督,每次公示時間不少于15天。

      實行包干制計費方式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實施管理和服務的具體物業區域實行單獨建賬,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公布財務收支狀況,接受監督。

      實行酬金制計費方式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費的收支情況,并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核查。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大會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費年度預決算和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審計費用的承擔,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依法追繳。

      物業發生產權或使用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結清物業服務和代收代交等費用。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收取裝修押金或保證金。

      物業服務企業收取物業服務的保證金、押金應當符合規定,嚴禁以保證金、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

      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制服務并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收取相應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六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成本監審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定或完善普通住宅物業公共服務標準,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行為的監管。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加強對招投標價格行為及履行合同的監督管理,及時處理物業服務投訴。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從業行為,促進誠信經營,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第三十九條 價格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及收費的監督檢查。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1)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收費標準的;

      (2)不按照規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的;

      (3)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4)強制或變相強制服務并收費的;

      (5)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委托,代收有關費用時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的;

      (6)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7)未按法定要求公示或失實公示物業服務費用、經營設施收益收支、公共水電費分攤等情況的;

      (8)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本細則管理和監督物業服務收費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糾正,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七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服務雙方在本細則實施前已經依法通過協議、合同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收費等事項的,繼續按原約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由市物價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市政府關于印發昆山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昆政規〔20xx〕16號)同時廢止。

    物業管理條例9

      第四條 業主通過業主會議或業主代表會議選舉成立業主委員會,對住宅區物業實施自治管理。

      第五條 業主會議由住宅區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人數較多的,也可以推選業主代表,組成住宅區業主代表會議。

      業主會議或業主代表會議(以下統稱業主會議)必須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表決權的業主出席才能召開。

      業主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業主會議,不滿十八周歲的業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住宅區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下,開發建設單位應在六個月內,組織召開第一次業主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一)住宅區已入住的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

      (二)房屋交付使用滿二年。

      一個住宅區成立一個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業主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以投票或其他方式表決。表決權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一個表決權或每一份額一個表決權計。業主代表按所代表的表決權行使。

      經持有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已入住戶提議,可推遲召開第一次業主會議,但須在提議中提出推遲召開業主會議的具體日期和理由,并且推遲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經代表百分之二十以上表決權的業主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業主會議。業主委員會應在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就其所提議題召開臨時業主會議。

      業主會議的決定,以出席會議的業主所代表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八條 業主會議的職權:

      (一)制訂和修改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公約;

      (二)選舉、撤換業主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三)決定住宅區有關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聽取和審議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改變或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決定;

      (五)決定聘請、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并可授權業主委員會行使;

      (六)審議公共設施專用基金的使用情況;

      (七)其他應由業主會議行使的職權。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成立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書、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向所在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由業主會議在業主、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房的業主或其授權的使用人中選出。業主委員會根據住宅區規模由五至十五人組成,其中設主任一人,由業主會議或業主委員會會議在委員中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對業主會議負責。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召開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作出決定須全體委員過半數同意。

      業主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決定物業管理企業制訂的物業管理計劃;

      (二)召集和主持業主會議,并報告年度工作;

      (三)根據業主會議授權,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四)審議決定物業管理企業提出的大中維修、更新改造公共設施的報告;

      (五)審議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費標準;

      (六)監督、指導、支持物業管理企業對住宅區的管理、服務工作;

      (七)督促業主和使用人履行業主公約,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和房屋公共維修金;

      (八)協調業主和使用人與物業管理企業的關系。

      業主委員會不得直接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業主公約由第一次業主會議制定。

      業主公約是由業主承諾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的有關業主在住宅區使用、維護物業及其管理等方面權利義務的行為守則。使用人應當遵守業主公約的有關內容。

      第十三條 業主公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業主會議的召集程序、方式及決定重大事項的方式;

      (二)使用住宅區內公共設施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的權利與義務;

      (三)業主參與物業管理的權利;

      (四)業主對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督權;

      (五)物業各項維修和管理費用的繳交;

      (六)業主應遵守的行為準則;

      (七)違反業主公約的責任;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十四條 從事物業管理的企業應取得國家規定資質資格,并在其資質等級范圍內從事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

      第十五條 鼓勵業主委員會采用招標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當于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由物業管理企業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管理企業可就受委托的專項業務聘用有相應資質的專營公司或專人承擔,可對業主委員會委托的項目進行經營。

      第十六條 當事人在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中約定的物業管理事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的使用管理、維修和更新;

      (二)住宅區內公共設施的使用管理、維修和更新;

      (三)綠化、環境衛生管理服務;

      (四)停車場地的管理;

      (五)維護公共秩序;

      (六)物業維修、更新費用的管理;

      (七)物業檔案資料的保管和移交。

      第十七條 在住宅區物業使用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

      (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和改變房屋外貌;

      (三)占用、損壞住宅區內公共設施或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以及擅自移裝共用設備;

      (四)亂拋亂倒亂堆垃圾、雜物;

      (五)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

      (六)不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

      (七)法律、法規及業主公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對住宅區內的上述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要求恢復原狀或者依法賠償損失。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住宅區內開挖、埋沒或維修供電、給排水、排污,煤氣、郵電通訊等管道管線,應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并與物業管理企業就開挖后的路面、綠地等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的事項簽訂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條 凡房屋及附屬設施有影響市容或者可能危害毗鄰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按規定應由業主修繕的,業主應及時進行修繕。拒不進行修繕的,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進行修繕,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二十條 住宅區的管理維修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設備的維修、更新費用,由業主承擔;

      (二)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的管理維修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維修費用按異產毗鄰房屋維修責任劃分與費用分攤規定,從房屋公共維修金中支出;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房按房改政策出售的,由出售方從公房售后提取的房屋公共維修金中分攤相關費用;

      (三)開發建設單位投資的公共設施管理、維修、更新改造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從公共設施專用基金中支出;

      (四)政府投資的公共設施的管理、維修、更新改造等工作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專業部門負責,也可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承擔,并支付相應費用;

      (五)住宅區內公共設施的管理、維護、維修、更新改造等責任不明確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共同確定。

      第二十一條 房屋公共維修金由業主繳納,按棟號或梯號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應按棟號或梯號設立維修金檔案。

      公共設施專用基金由開發建設單位一次性繳納設立。

      公共設施專用基金以及房屋公共維修金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向業主、使用人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物業管理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政府指導價由市物價管理部門按小區類別、樓字類型、服務項目核定,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物業管理企業為業主和使用人提供的特約服務,物價管理部門有收費標準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收費標準的,由雙方當事人約定。

      物業管理企業收費的'項目和標準應當公布。已按照本條例向業主或者使用人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重復收取性質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 住宅區內有經濟收入的公用配套設施、設備和場地,由物業管理企業按委托管理合同經營,其收入用于補充住宅區的物業管理服務等費用。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依據城市管理有關規定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對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監督,并支持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開展各項創優活動。

      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應協助居民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及時處理業主及使用人對物業管理的投訴。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業主委員會、業主和使用人對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投訴。

      第四章 物業的前期管理與移交

      第二十六條 開發建設項目在方案設計和設備安裝過程中,應具備物業管理所必需的物業管理用房、安全防范設施以及便于開展物業管理服務的各項功能。

      第二十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或公共設施的所有權、使用權單獨轉讓。

      第二十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尚未出租、出售的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前,由開發建設單位自行管理或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實行物業管理,委托管理的應提供物業管理所需的工程建設檔案資料。

      第二十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下列工程建設檔案資料:

      (一)住宅區規劃圖、竣工總平面圖;

      (二)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

      (三)地下管網竣工圖;

      (四)各種設備的使用說明書、電路示意圖;

      (五)環保、綠化等相關工程竣工驗收資料;

      (六)其他必要資料。

      業主委員會應在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后十日內,將前款規定的資料交物業管理企業保管。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終止或解除后的十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原保管的資料。

      第三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移交工程建設檔案資料的同時,按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一次性向業主委員會劃撥住宅區的公共設施專用基金,由業主委員會設專帳管理。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公共設施專用基金的劃撥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已分攤計費到戶的用于公共服務的物業管理用房,物業管理用房面積為住宅區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二,最低使用面積為30平方米,最多使用面積為200平方米,其所有權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罰:

      (一)未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召開第一次業主會議的,責令其限期組織召開;逾期仍不組織召開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不按規定移交工程建設資料、劃撥公共設施專用基金、移交物業管理用房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物業管理資質等級證書或超越其資質等級范圍,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公共設施專用基金和房屋公共維修金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等級證書。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監支隊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罰: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占用、損壞住宅區內公共設施或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備以及擅自移裝共用設備;責令恢復原狀,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擅自改變房屋外貌,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不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四)在住宅區內開挖、埋設或維修供電、給排水、排污、煤氣、郵電通訊等管道管線,未與物業管理企業就開挖后的路面、綠地等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的事項簽訂協議就施工的,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業主或使用人不按合同約定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房屋公共維修金和規定的其他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協助催繳。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物業管理企業按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合同沒有約定的,可按日加收所欠繳費用千分之三的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仍不繳納的,物業管理企業也可停止服務。

      物業管理企業違反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造成業主、使用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中有關專業用語的含義:

      (一)共用部位,是指住宅區內一幢建筑物內部,由整幢住宅的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門廳、樓梯間、水泵間、電表間、電梯間、電話分線間、電梯機房、走廊通道、傳達室、內天井、房屋承重結構、室外墻面、散水面、屋面等部位。

      (二)共用設備,是指住宅區內一幢建筑物內部,由整幢住宅的業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管道、排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燈具、垃圾通道、排煙排氣通道、電視天線、水箱、水泵、電梯、郵政信箱、避雷裝置、消防器具、防盜門等設備。

      (三)公共設施,是指住宅區內,由業主和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道路、園林綠地、停車場庫、照明路燈、消防栓、排水管道、窖井、化糞池、垃圾箱、規定標識、建筑智能系統等設施。

      第三十八條 工業區、商業區等非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條例10

      認真執行業主會議事規則,增強業主自律的自覺性。

      自覺遵守業主公約,共同維護小區公共利益。

      依法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人人關注物業管理,人人尊重物業服務。

      認真學習貫徹《物業管理條例》,依法規范物業管理服務行為。

      路為國脈,法系民生

      路暢平安行,人和國家興

      今天不愛路,明天路難行

      修路得民心,護路順民意

      打造平安公路,構建和諧社會

      我以我心愛公路,我以我行護安全

      噪公路建房屋,住得安全又舒服

      公路受國家保護,公路要家愛護

      保護公路是責任,愛護公路是美德

      損壞公路要報告,私自逃逸受處罰

      公路為生活提速,安全靠你我保護

      護路是我的職責,愛路是你的義務

      路橋承重有限度,貨車裝載應知足

      超限運輸猛于虎,毀路斷橋百姓苦

      公路連接千萬家,暢潔綠美靠家

      加強公路路政管理,創建和諧交通環境

      愛路源于一點一滴,護路始于一舉一動

      加強路網運行管理,服務公眾便捷出行

      建養并重,科技興路,依法管理,保障暢通

      文明行掠腳下起步,愛路護掠你我做起

      把我的.愛心鋪在路上,把您的關心留在路上

      提升養護管理水平,提高通行保障能力,提供優質出行服務

      安全和暢通的法律保障

      損壞、非法占用或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

    物業管理條例11

      一、進一步明確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職責。

      業主大會是為實現對物業的自我管理,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合法權益,為了便于多個業主形成共同意志,保障物業管理活動的順利開展而組成的自治組織,是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最高權利機構,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同事項做出決定,享有對物業管理公共事物的決策權。

      二、進一步規范和明確了物業收費。

      物業管理費的收取,多年以來一直是困繞物業管理行業發展的問題之一,主要表現在一是收費難度大。物業服務收費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條例》從滿足不同類型的服務需求出發,完善物業管理服務標準,引導物業管理企業不斷提高服務質量。遵循管理服務收費的定價原則、定價方式和價格構成;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制定住宅的收費指導價,方便消費者根據自己的消費水平選擇確定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

      三、規范了前期物業管理,明確建、管責任。

      《條例》規定,建設單位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7%的物業管理用房;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與業管理企業做好物業承接驗收工作并及時移交有關資料;建設單位應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中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處分。建設單位應當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四、住房共用部位維修資金要專款專用,維修保證金得以規范。

      業主應交納不高于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5%的專項維修資金。《條例》規定,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門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而且在《條例》中明確了施工單位和開發商關于維修保證金的使用辦法。

      五、明確了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大會與社區、街道的關系。

      社區居委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的職能大都帶有社會公共性。業主大會是業主們由于共同財產關系而形成的共同利益群體。但是業主、業主大會要維護好自己的權益,離不開當地居委會的指導和幫助。物業管理企業,是具有物業管理資質,并經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接受業主大會的委托依照《物業服務合同》進行專業化管理,實行有償服務的企業。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大會之間是互相依存、相他們之間的關系是選擇與被選擇、服務與被服務、聘任與被聘任的關系。互作用,缺一不可的關系,是在物業管理專業化管理與業主自制管理相結合的'高度同一。

      六、明確了業主、物業管理企業與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關系。

      針對目前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由物業管理企業代收代繳費用的不合理混亂現象,《條例》按照市場規律做出了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收費的不得向業主收取額外費用。這意味著自來水公司、供電公司、燃氣公司、供暖公司跟物業管理企業是一個平等的企業關系了,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保障了業主的合法權益。

      七、進一步規范了住房維修資金制度。

      購房款是一次性交納的購買房屋產權的費用,物業管理費是用于住宅區的日常管理的費用,而專項維修資金才是由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費用。因此《條例》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業主要交納不高于物業建筑安裝總造價5%的專項維修資金。同時規定: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物業管理經營用房進行經營活動所得收益,也應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建立,有利于物業的保值、增值;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更有利于物業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

    物業管理條例12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市區(指崇川區、港閘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暫不含通州區)內物業服務收費及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市區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與監督工作,制定市區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辦法及相關政策規定;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服務收費政策的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合理及收費項目、標準與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 根據物業的性質、特點等不同情況,物業服務收費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七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普通商品住房物業服務收費,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的硬件設施、環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因素,制定《南通市市區普通商品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分項目收費標準》(見附表一,該標準為基準價,具體執行標準可根據物業服務的規模、特點和實際情況在基準價的基礎上上浮不超過20%,下浮不限。)、《南通市市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停車服務收費標準》(見附表二,該標準為最高限價,下浮不限)。

      第八條 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普通商品住房(指除各類別墅、酒店式公寓等高檔住宅以外的商品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及住宅區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開發建設單位采取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其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當經區價格主管部門核準;通過招投標競爭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中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向區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在辦理《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備案手續時,應當查驗物業服務企業的收費標準核準、備案證明。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或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商定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時,可以根據《南通市市區普通商品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分項目收費標準》結合住宅小區的特點和實際情況,進行自主選擇和組合,最終確定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凡《南通市市區普通商品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分項目收費標準》未涵蓋的服務內容,或者由于成本因素需須提高物業服務標準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公開征詢業主意見,經區價格主管部門核準后執行。

      第十條 已具備成立業主委員會條件但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普通商品住房,需要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采取公開方式征得50%以上業主同意,并報區價格主管部門核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 已經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市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政府指導價范圍內協商議定,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執行。

      第十二條 拆遷安置房、保障性商品房物業服務收費按《關于進一步加強市區社區物業管理工作的意見》(通政發[20xx]59號)文執行。

      業主自管物業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討論確定,并報區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由居委會直接管理物業的住宅小區,環境衛生、綠化管理等維護費用按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普通商品住房以外的住宅及各類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開展的特約服務、代收代辦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收費按照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筑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登記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

      第十五條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住宅電梯、水泵、中央空調等設備運行電費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可納入代收代繳交費用,由物業服務企業單獨列賬,合理分攤,具體分攤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入住通知書(符合竣工驗收條件)約定的房屋交付時間,作為繳交納物業服務費的起始時間。

      對于前期物業服務,企業可按物業服務協議或買賣(租賃)合同約定分期預收,預收時間一般不超過半年。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七條 納入物業管理和服務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繳納。

      分期開發建設、分批交付使用的物業,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繳納。

      因業主原因未及時辦理入住手續、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入住或未使用連續空置半年以上的物業,應按不低于合同約定標準的70%繳納物業服務費。

      物業發生產權或使用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在產權或使用權轉移前及時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物業出租或以其它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或使用人繳納,業主負最終繳納責任。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物業服務企業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進行經營所得的收益,在扣除物業服務企業代辦經營成本后,其30%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70%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大會成立后,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進行經營所得的收益,在扣除物業服務企業代辦經營成本后的剩余部分,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按業主大會決定并合同約定使用。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收取房屋裝修押金、保證金。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開發建設單位銷售物業時,應當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應將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收費辦法在經營場所或服務地點醒目位置公布,每年向業主、使用人公布物業服務費收支及利用共用、共有設施經營收支情況,接受業主委員會、業主、使用人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和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監督。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逾期不繳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法追繳。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價格主管部門、市物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物業管理條例13

      通過這段時間對物業管理條例的學習,對物業行業管理和相關法律法規、責任、義務的界定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一、進一步明確了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職責。

      業主大會是為實現對物業的自我管理,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合法權益,為了便于多個業主形成共同意志,保障物業管理活動的順利開展而組成的自治組織,是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最高權利機構,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同事項做出決定,享有對物業管理公共事物的決策權。《條例》明確了業主產權人在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數的界定;《條例》規定,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由業主大會討論和決定,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組成。

      二、進一步規范和明確了物業管理及糾紛事宜--引入第三方評估公司

      條例第七條明確寫出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委托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物業項目承接查驗、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質量評估活動,此項可以使物業管理過程中平衡各方關系,各項事宜均可落地實施。

      三、明確了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大會與社區、街道的關系。

      社區居委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的職能大都帶有社會公共性。業主大會是業主們由于共同財產關系而形成的共同利益群體,它的職能主要是民事性的,它與社區委員會在性質、職能、權利基礎等多個方面,都存在著根本性的差異,但是業主、業主大會要維護好自己的.權益,離不開當地居委會的指導和幫助。物業管理企業,是具有物業管理服務范圍,并經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接受業主大會的委托依照《物業服務合同》進行專業化管理,實行有償服務的企業。

      業主大會是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自治組織,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大會之間是互相依存、相互作用,缺一不可的關系,是在物業管理專業化管理與業主自制管理相結合的高度同一。

      他們之間的關系是選擇與被選擇、服務與被服務、聘任與被聘任的關系。物業管理企業服務的好壞在社區建設,尤其在社區服務業的發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業主大會、社區委員會、街道、物業管理企業在根本目標上是一致的,都是為了給業主創造良好的生活居住環境。以往由于缺乏對社區委員會的認識,理不順相互關系,造成諸多物業管理活動中矛盾。因此,《條例》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監督。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要努力創建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良性互動的新機制,就要求物業管理企業、社區委員會、業主大會共同努力,只有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共進,以物業管理服務推動社區服務發展,才能創造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環境優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際關系和諧的現代化居住環境。

      通過對物業管理的條例的學習,和以往工作經驗的進行對照總結,能夠深刻的了解自己工作中的不足,進行及時查漏補缺。

    物業管理條例14

      明確小區公共部位經營所得應建帳管理

      電梯廣告收入、墻體外立面戶外廣告收入以及小區內劃線停車位的收入,這些每天由物業公司運作的項目,在大部分業主眼中都是一筆糊涂賬。

      《條例》第25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產生的收入,去除成本后,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經營性收益可以根據業主大會決定,直接用于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或者補充物業專項維修金,以及彌補物業服務費不足等其他需求。物業服務企業代管的應單獨列帳,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的,應接受社居委的監督。

      將欠交物業費行為與個人信用掛鉤

      據悉,目前很多小區的'物業費收繳率不高,欠費直接影響物管企業的服務質量,也侵害了誠信的交費業主的利益,不利于物業管理區域的管理。為此,《條例》第34條規定:業主未按照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通過上門催交、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等方式,督促其限期交納。換言之,法律賦予業主委員上門催交物業費的職能。同時可在小區內公示"老賴"名單的做法。對于逾期不交納的,《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條例》第41條規定:業主有欠交物業服務費用等違反物業服務合同以及違反管理規約等行為,經生效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確認的,按照個人信用信息管理有關規定錄入個人信用檔案。這也是首次將欠交行為與個人信用掛鉤,有可能會限制其在今后的信貸等方面的行為。

    物業管理條例15

      按《征求意見稿》規定,今后物業的定價將分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兩種模式確定。

      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實行政府指導價,放開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應考慮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同時建立補貼機制;非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當事人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住宅物業種類、服務內容、服務等級和物價指數變動等情況,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并每年向社會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物業有義務阻止業主私改住房

      小區中業主私敲承重墻,私挖地下室等行為將得到遏制。《條例(征求意見稿)》中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及相關業主有可阻止業主損壞或者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將不具備防水條件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或者廚房的上方;破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外觀;在住宅區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亂丟垃圾,高空拋物等行為。

      業主飼養國家禁止飼養的大型犬類等寵物;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影響鄰居采光、通風;法律、法規、規章及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及相關業主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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