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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范文(通用18篇)
在學習、工作乃至生活中,難免會突發一些事故,為了避免事情往更壞的方向發展,往往需要預先進行應急預案編制工作。那么問題來了,應急預案應該怎么寫?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縣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范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縣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1
一、編制目的、依據
為有效防止和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保障人民群眾飲水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預案。
二、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霍邱縣臨水鎮自來水廠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
三、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指揮機構的編成及任務
在臨水鎮政府和縣環保局的統一領導下,成立臨水水廠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臨水鎮政府張玲光鎮長擔任,鎮衛生院、派出所以及水廠相關負責人為成員。進入應急狀態時,應急領導小組自動轉為應急指揮部,組織前方指揮所,派員參加縣應急工作領導小組。
(二)本鎮指揮部組成人員:
指揮長:(臨水鎮鎮長)
副指揮長:(臨水鎮黨政辦主任)
(臨水鎮宣傳委員)
成員:(水廠負責人)
(臨水鎮衛生院院長)
(臨水鎮派出所長)
(水廠技術員)
應急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轄區內發生的較大及以上城區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
(2)貫徹執行國家環境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上級環保部門及縣政府關于應急工作的指示要求;
(3)組織制定與修改臨水水廠水源地應急預案;
(4)負責應急工作的決策、指揮與協調相關部門配合,統一指揮轄區內的應急監測和應急處理與處置;
(5)部署轄區內應急工作的公眾宣傳和教育,統一發布應急 工作信息。
各相關股室職責
1、辦公室職責
(1)根據"6363901"舉報中心(鎮值班室)提供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信息,按照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的指示,將重大事件的發生情況及時上報縣政府和市環保局。
(2)負責將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有關信息及時向縣有關部門通報。并協助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做好與政府相關部門間的協調聯運工作。
(3)負責在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期間本局內部各科室間的組織、協調和后勤保障工作。
2、縣環境監察職責
(1)負責對事故現場調查、取證。接報告后在第一時間抵達現場,對事故作出初步判斷,并立即會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盡可能地消除或減輕污染危害。
(2)如果發生特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監察人 員應在應急領導小組的指揮下,采取迅速、果斷的行動和必要的 措施消除事故影響,以利控制污染的擴大和蔓延。
(3)積極參與救險,消除污染危害,并負責做好急救、疏散、恢復正常秩序,安定群眾情緒和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4)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負責依法定程序對相關肇事者進行處罰,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上報應急領導小組。
(5)負責對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案件所作出的行政處罰的立案及適用法律、法規終審和案卷的存檔工作。
3、縣環境監測站職責
(1)加強對我縣飲用水源地和敏感河流的水質監測。
(2)制定出我縣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監測應急響應預案。
(3)在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發生時,及時進行現場監測,為應急領導小組和相關部門提供準確詳實的監測報告。
(4)負責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對環境影響的評價工作,確定事件造成的水源地污染范圍、程度,及時向領導小組提出保護環境和公眾的措施和建議。
4、管理股職責
(1)加強對水資源的管理和水環境的保護,對重點和敏感區域要嚴格控制排放總量。提出污染排放總量控制的目標和控制措施。
(2)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防治規劃,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水污染防治規劃和目標的實現。
(3)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發生時,會同生態科負責現場協調控制污染工作,提出污染控制方案,并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情況提請應急領導小組,吊銷責任單位的排污許可證,責令其停業或關閉。
5、宣傳股職責
負責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情況的新聞發布和對公眾的宣傳教育工作,經應急領導小組授權通過媒體和輿論工具及時發布事故處置情況,安定民心,維護社會穩定。
四、應急工作程序
(一)迅速報告
局辦公室確保通信聯絡暢通。接到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報告并核實后,迅速報告應急領導小組,縣局迅速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二)快速出動
縣局各有關單位接到應急領導小組指令后,要攜帶污染事故應急監察、監測設備,在最短時間內趕赴現場。
(三)現場控制
應急現場指揮部到達現場時,如果公安、消防部門尚未對現場進行處置,應急現場指揮部應對現場進行控制和處理,盡可能減少污染物產生,防止污染物擴散;并根據現場勘驗情況,配合劃定警戒線范圍,禁止無關人員靠近。
(四)現場調查
現場調查處理工作比較復雜,需根據事件類別、性質作具體處理,總體步驟如下:
1、到達現場后首先組織人員救治病人。
2、進一步了解事件的情況,包括污染發生的'時間、地點、 經過和可能原因、污染來源及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徑及范圍、污染暴露人群數量及分布、當地飲用水源類型及人口分布、疾病的分布以及發生后當地處理情況。
3、形成初步判斷、確定污染種類。
4、開展現場調查工作。
應急現場指揮部到達現場,應立即開展現場調查,尋找污染源,通過對事故現場的監察、監測、拍照、攝像、錄音及個案分析,全面掌握事故現場的特點,根據各方面因素,尋找因果關系,做好現場調查記錄。
5、提出調查分析結論和處置方案。
應急現場指揮部根據現場調查和查閱有關資料并參考專家意見,提出調查分析結論,制定污染處置方案,對事故影響范圍內的污染進行處理處置,以減少污染。
(五)情況上報
應急現場指揮部將現場調查情況及應急處置措施向縣政府和市環保局報告,并根據事故影響范圍大小,決定是否增調有關專家、人員、設備、物資前往現場增援。
(六)污染警戒區域的劃定及消息發布
根據污染監測數據和現場調查,應急指揮部擬定污染警戒區域(劃定禁止取水區域或居住區域),發布警報決定;應急現場指揮部要召開事故處理分析會,確定對外宣傳統一口徑,指派專人對新聞媒體發布污染事故消息。
(七)污染跟蹤
應急現場指揮部要根據監測數據和其他有關數據編制分析圖表,預測污染遷移強度、速度和影響范圍,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污染事故處理動態和下一步對策,直至污染事故警報解除。
(八)調查取證
應急現場指揮部要根據污染事故的性質,組織相關部門,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實地取證,對涉案人員做調查詢問筆錄,立案查處。
五、應急終止
(一)應急終止的條件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狀況達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終止應急程序:
(1)本次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產生的條件己經消除,污染情況得到完全控制,發生水污染事件的水系水質基本得到恢復。
(2)采取了有效的應急措施和防護措施,保證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水平。
(3)本次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造成的對供水系統的影響已經消除,供水系統全面恢復正常。
(二)應急終止的程序
根據應急監測、監控快報,確認事件已具備應急終止條件后,請縣應急指揮委員會批準后宣布應急終止;必要時,由縣應急指 揮委員會向社會發布應急終止的公告。
應急終止后,相關應急專業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監測、監控、處置和評價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響完全消除為止。
本縣應用水水源地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專家進行應急處置行動的后評價,編制應急處置評價報告,存檔備案,并報上級有關部門。
縣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2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確保全縣飲用水水源地水質,保障全縣居民飲用水環境安全,提高政府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西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編制。
1.3 適用范國
本預案所稱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是指在全縣轄區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及其周邊突然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嚴重影響縣城及各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居民飲水安全和對本地區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
1.4 事件分級
依據事件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可控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環境事件分為一般(IV級)、較大(III級)、重大(II級)和特別重大(I級)四級,預警分級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
(1)特別重大事件(I級):指因危險化學品貯運過程中發生泄漏或者補給水源嚴重污染,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中毒的污染事件;因環境突發事件造成縣城主要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嚴重影響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和人民群眾正常生活的污染事件。
(2)重大事件(II級):指因環境突發事件造成飲用水源污染,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污染事件,因重要河流、水庫大面積污染使主要城鎮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污染事件。
(3)較大事件(III級):指因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污染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10人以上中毒,使鄉鎮主要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4)一般事件(IV級):因飲用水水源地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使村鎮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上述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5 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降低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
(2)堅持預防為先的原則。把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各項工作落實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強預防措施,完善信息網絡建設,增強預警分析,做好預警演練。
(3)堅持科學處置的原則。實行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專業處置。建立應急指揮機構,形成分級負責、分類指揮、綜合協調的科學應急體系。
(4)堅持依法管理的原則。加強有關法律宣傳,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堅持科技優先的原則。加強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采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調度等技術措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
(6)堅持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原則。加強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制度,充分發揮各單位、各部門的應急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2、組織機構和職責
2.1 組織機構
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縣轄區內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長由縣政府分管環保工作副縣長擔任,成員由環保局、公安局、安監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衛計委、氣象局、農業局、財政局、自來水公司、水投公司等有關部門領導擔任。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具體承擔飲用水水源地應急指揮事務,通過有效整合相關部門的力量和資源,做好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處置工作。辦公室設在縣環保局,由縣環保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1)執行指揮部的決定和指示。
(2)負責全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
(3)建立信息綜合管理系統,接受、匯總、分析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區域水文、水質、氣象等有關重要環境信息,向縣應急指揮委員會提出處理建議。
(4)協調各成員單位履行本預案中的職責。
(5)承擔組織評估、修訂本預案的具體工作。
(6)加強與周邊市縣的聯系,建立健全應急工作協作機制。
(7)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組建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專家組。
2.2 職責分工
縣環保局:負責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控制污染源對水質的影響,定期發布水質報告;對由于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提出事件性質,等級和危害的意見,會同相關部門分析原因,確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處理意見,防止污染擴大;負責對污染事故調查取證,依法對污染事故責任單位作出處罰;負責跟蹤污染動態情況,對建立和解除污染警報的時間、區域提出建議;負責對環境恢復、生態修復提出建議措施。
縣委宣傳部:負責把握全縣的輿論導向,指導各新聞單位做好相關報道工作;協調、監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預報、預警以及公眾信息的引導、傳播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指導、協調、組織重、特大涉及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發生地對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偵查;負責維護事件現場治安秩序,參與事件現場處置調查、群眾疏散,保障區域社會治安的穩定和交通道路的通暢。
縣水利局:負責河道、河灘沿河沿岸電站、企業等用水調度,加強河道采洗砂管理,保障河流水環境安全。
縣安監局:負責危險化學品在生產、使用、貯存、經營等活動中導致危險化學品泄漏所引發的突發事故;協助進行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負責加強對全縣各類工礦商貿、重點高危行業的安全監管,督促企業采取措施,實現安全生產。
縣市監局:負責組織協調和配合開展由飲用水源污染引起的食品安全重大應急救援工作。
縣氣象局:負責做好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發生地氣象資料的監測,采集,及時提供天氣實況;根據需要制作發布天氣預報和氣象要素預報服務產品;根據需要和天氣條件適時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縣發改委:負責應急物資儲運設施建設項目管理,負責涉及突發事件應急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批。
縣衛計委:負責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提出可能產生的疫情和防治信息。
縣農業局:參與飲用水水源地水域的善后處置和生態恢復。
縣林業局:參與飲用水水源地水域的善后處置和生態恢復。
縣財政局:負責預警和應急所需經費的審核、劃撥及其監督管理。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飲用水水源地相關飲用水源地的交通秩序維護和管理,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并協助做好飲用水源地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縣供電公司:負責保障應急處置、指揮、通訊和信息傳輸所需要的電力供應。
縣電信局:負責保證應急通訊系統的正常運行,確保通信和信息傳輸的暢通。
縣自來水公司、縣水投公司:負責采用特殊的自來水處理措施,如減壓供水,改路供水、停水等,確保飲用水安全;會商有關部門制定應急供水水量削減方案,保障區域供水達到水質標準;出現飲用水水源地水污染危機時,采取各種措施確保必須的供水量和出廠水達到飲用水水質標準。
事件發生單位:負責疏散人員,關停設施,啟動單位應急預案,組織技術人員研究應急措施,并配合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處置工作。
3、預警
3.1 信息監測和報告
(1)環保、氣象、供水部門應建立完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預警信息監測網絡,實施信息監測與報告制度。各網絡成員單位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水文、水質、氣象和環境質量等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包括對發生在境外可能對我縣水環境造成影響的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與報告。
(2)環保、氣象、供水部門監測機構的預警信息,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有關主管部門要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接收和評估,并視情上報辦公室。
(3)辦公室接到有關預警信息后,利用科學的預測手段,進行信息評估,根據不同等級,立即將預警信息報告給指揮部,由指揮部進行確認后,做出與預警信息相應等級的處置決定。
3.2 預防工作
預防工作應當堅持著眼于應對當前、考慮長遠的原則,通過強化預警監測能力建設,加快實施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的有效控制和生態修復,改善飲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水質。主要采取的措施為:
(1)把確保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安全的各項工作落實在日常管理之中,環保部門應著手開展飲用水水源地水質保護規劃研究,城建部門應組織開展飲用水供給保障研究,并加強基礎工作和完善網絡建設,提高防范意識,做好應對可能產生的危機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2)各相關部門聯合組建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預警信息監測網絡,通過現代化的監測、監控手段開展相關水文、水質和氣象等各類參數的日常監測工作,利用地理信息系統等先進的表征手段切實做好信息監測與報告工作。
(3)摸清飲用水水源地水資源供給條件、水污染和環境狀況以及管理保護措施等現狀,查明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切實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
(4)開展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假設、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各類相關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5)加強飲用水水源上游河流沿河沿岸的工業企業的監督檢查,必要時應采取輪產、限產、停產等手段,減少污染物排放,對查實的違法行為從嚴從重處理。
(6)嚴格控制飲用水水源地一、二級保護區內的各種污染活動,治理可能導致保護區內水體污染的排污行為。
(7)建立戰略備用水源地,做好地下水合理利用規劃,必要時按規定程序實施地下水補充措施,保證飲用水安全。
3.3 事件信息發布
按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突發安全事件的預警分為四級,預警級別由高到低依次為I級(特別重大,紅色)、II級(重大,橙色)、III級(較大,黃色)和IV級(一般,藍色)。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以升高、降低或解除。
預警信息由指揮部統一發布。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報警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4 預警措施
在發布預警公告,進入預警狀態后,有關單位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2)組織對飲用水水源地的加密監測,密切注意水文、水質和氣象條件的變化對水源地水質的影響。
(3)指令各應急處置隊伍進入應急狀態。
(4)指令啟動工程預警調度體系,控制或關閉可能受污染的河道的水利涵閘、泵站,做好相關準備工作,通知自來水公司、水投公司做好水源和清水儲備工作;發動群眾儲備飲用水。
(5)調集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處置的保障工作。
4、應急處置
根據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發生的等級,針對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等,相關機構應當采取相應措施:
4.1 迅速報告
在接到事故報警后,工作人員必須詳細做好記錄,包括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及其狀況,同時予以核實。立即向辦公室報告。對較大級以上突發事件,由辦公室向指揮部和上級機關報告,同時通知下游市縣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于及時減小受害范圍。縣環保、供水等部門分別啟動各自的應急預案。
4.2 快速出擊
接到報告后,辦公室立即通知各成員單位,攜帶污染事故專用應急監察、監測設備,在最短時間內趕赴現場。
4.3 現場控制
現場由公安和消防部門負責控制,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參與現場控制和處理,盡可能減少污染物的產生,防止污染物擴散,并根據現場勘驗情況,配合劃定警戒線范圍,禁止無關人員靠近。
4.4 現場調查
現場調查根據事件的類別、性質作具體處理。總體步驟如下:
(1)到達現場后,衛生部門應首先組織人員救治傷病員。
(2)環保部門應進一步了解事件的情況,包括污染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可能原因、污染來源及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徑及波及范圍、污染暴露人群數量及分布、當地飲用水源類型及人口分布、疾病的分布以及發生后當地處理情況。
(3)根據以下幾種污染特點,確定污染種類:①化學性污染:工業為主的污染如造紙、化工企業等集中排污,冶煉廢渣浸泡后突發排放;農業污染為主的如農田施農藥后經暴雨沖洗入河道污染河流。化學性污染健康危害多為急性化學性中毒。②生物性污染:生活污染為主的污染和醫院污水排污污染,其健康危害多為急性腸道傳染病;③化學性與生物性混合污染:健康危害同時包括急性中毒和急性傳染病等。
(4)開展現場調查工作。全面掌握健康危害特點及有關因素,如有病例,尤其要對首發病例進行詳細調查;開展橫斷面和回顧性流行病學調查,尋求因果關系;根據水源水系尋找、排查污染源,根據原料、生產工藝和排污成份尋找可疑污染物,并估算排污量;開展環境監察。現場監察人員要測量水流速度,估算污染物轉移、擴散速率。對事故發生地周圍環境(居民住宅區、農田保護區、流域、地形)做初步調查;照相、攝像、錄音,做好監督文書有關記錄。
(5)開展環境應急監測。采集水(包括污染水體和出廠水、末梢水等)、底質、土,必要時采集蔬菜樣品等進行可疑污染物成份的檢測,并根據毒物量、水流速度、河流段面、水深(截面積)計算可能污染的范圍,在污染源下游和飲用水源附近設點,同時在上游設對照點進行監測;生物材料監測,對病人和正常人的血、尿、發等進行有關可疑污染物監測;有關微生物和可疑致病菌的檢測;必要的急性毒性試驗。同時調查飲水、飲食情況,采集直接飲用的缸水、開水、食物等相關樣品進行檢測。
(6)根據現場調查和查閱有關資料并參考專家意見,提出調查分析結論。調查分析結論應包括:該事故的污染源、污染物、污染途徑、波及范圍、污染暴露人群、健康危害特點、發病人數,該事故的原因、經過、性質及教訓等。向現場指揮部提出科學的污染處置方案,對事故影響范圍內的污染物進行處理,以減少污染。
4.5情況上報
現場調處人員將調查情況及擬采取措施報告指揮部,6小時速報,24小時確報。指揮部負責報告上級部門。根據事故影響范圍大小,指揮部決定是否增調有關專家、人員、設備、物資前往現場增援。
4.6應急救援
(1)及時救治病人,如有必要進行隔離。
(2)采取控制措施。縣供水部門按照其預先制定的應急預案,采取停水、減壓供水、改路供水,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啟用備用水源;交通管制、疏散人群、保護高危人群等措施,保護公眾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環保部門按照其預先制定的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源,如污染企業停產、減產、限產,停止污染物排放,打撈、吸附污染物等。
(3)加強監測。包括增加監測指標和加密監測頻次,降低儀器檢出限,提高檢測精度,掌握污染動態。
(4)加強水源保護。
(5)觀察水生動植物和農作物死亡情況。
4.7 污染警戒區域劃定和消息發布
根據污染監測數據和現場調查,提出現場劃定污染警戒區域(劃定禁止取水區域)的建議,向指揮部報告后發布警報決定。指揮部要召開事故處理分析會,確定對外宣傳統一口徑,指派專人對新聞媒體發布污染事故消息。
4.8 污染跟蹤
相關部門對污染狀況進行跟蹤調查,根據監測數據和其他有關數據編制分析圖表,預測污染遷移強度、速度和影響范圍,及時調整對策。每24小時向上級部門報告一次污染事故處理動態和下一步對策(續報),直至事故污染消失警報解除。
4.9 調查取證
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實地取證,確定事故責任人。對涉案人員做調查詢問筆錄,立案查處。
4.10 行政處罰
環保、衛生、公安等行政執法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對突發事件進行立案、調查取證,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5、應急的終止
5.1 應急終止的條件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狀況達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終止應急程序:
(1)本次集中式飲用本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產生的條件已經消除,污染情況得到完全控制,發生水污染事件的水系水質基本得到恢復。
(2)采取了有效的應急措施和防護措施,保證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水平。
(3)本次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造成的對供水系統的影響已經消除,供水系統全面恢復正常。
5.2 應急終止的程序
根據應急監測、監控快報,確認事件己具備應急終止條件后,由辦公室報請指揮部批準后宣布應急終止;必要時,由指揮部向社會發布應急終止的公告。
6、后期處置
6.1善后處置
應急終止后,鄉鎮人民政府應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同時,根據實際情況,繼續組織有關專業機構進行監測、監控、處置和評價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響完全消除為止;組織專業隊伍對事件發生地現場清理及污染物進行處理,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發生。組織有關專家對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范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生態環境恢復建議,并組織實施。
6.2后評估
應急援工作結束后,各級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要指導相關部門及時查找事件原因,進行應急處置行動的后評價,編制應急處置評價報告,存檔備案,并上報有關部門。
7、應急保障
7.1 應急裝備和物資貯備
根據全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責,提供相應的物質保障:
(1)配置技術先進的預警監測、監控設備。通過自動監測系統、遠距離視頻監控系統對飲用水水源地的水文、水質、氣象及其變化情況進行全面的監控。
(2)建立快速反應的信息溝通和指揮平臺,保證預警信息暢通。
(3)貯備足夠的應急處置所需物品,做好自來水深度處理的物質準備工作。
7.2 應急隊伍建設
組建一支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預警和應急隊伍。成員由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和專家組成。
通過授課、操作演練和模擬演習等培訓,提高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專門人員的知識和技能,增強應急處置的能力。培訓內容主要為有關法律、法規;各類相關應急預案;應急處置程序及其運行;應急處置的專門知識和技能;應急處置報告的編制和上報程序等。
7.3 通訊與信息保障
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網絡,建立完善的信息處理系統、信息傳輸系統和指揮協調系統。
7.4 資金保障
用于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預警系統建設、運行和應急調度、處置,按規定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由財政部門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7.5 宣傳與演練
相關部門要通過各種媒體、各種途徑向社會公眾進行廣泛的環境保護知識宣傳,提高公眾預防和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能力。
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各成員單位進行聯合演練,各成員單位根據各自的應急預案做好本部門的應急演習,以確保本預案能有效發揮作用。
8、預案的制定、管理和更新
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本預案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協調,并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水環境的動態,及時組織修訂、更新,報縣人民政府批準施行。
9、預案施行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縣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節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機制,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危害;指導和規范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將突發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維護社會穩定;最大限度地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和環境安全,結合我鎮實際,特制訂本預案。
第二節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達州市達川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達州市達川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達州市達川區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編制本預案。
第三節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節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減輕危害:加強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管理,建立風險防范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對突發污染事件的防范和處置能力;盡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突發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影響和損失。
屬地為主,分級響應: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由當地鎮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并按照級別實行鎮、村兩級分級響應。
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建立統一領導、分工協作、責任到位的突發水污染事件處置工作機制,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協作,共同應對和處置。
快速反應,科學應對:建立預警和處置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快速反應機制,確保預警、響應、指揮、處置、善后等環節的緊密銜接,處置手段科學、快速、高效。
依靠科技,提高素質:采用先進的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及專業人員的作用。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一節組織機構
指揮長:黨委副書記、鎮長
副指揮長:鎮政府分管聯系生態環保副鎮長
成員:鎮綜合辦、鎮黨建辦、鎮財政所、鎮環保辦、鎮應急辦、鎮河長制辦、大樹派出所、鎮農業服務中心、鎮民政辦、鎮衛生院、鎮電管站等負責人為鎮突發水污染事件指揮部成員。
鎮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大樹鎮生態環境辦公室),由分管生態環保副鎮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二節職責分工
一、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
組織實施本預案;統一指揮和協調各方面力量處置突發水污染事件;決定全鎮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重大問題;建立健全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機制,組織制訂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負責水污染事件應急黨建工作,統一發布突發水環境事件有關信息;承擔區人民政府和區生態環境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組織協調突發水污染事件應對工作,制訂有關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預警預測及監測系統;開展應急處置和現場監測人員培訓,組織預案演練活動;承擔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鎮綜合辦:協助鎮政府領導做好事故處理,事故上報等工作。
鎮黨建辦:負責突發水污染事件的信息發布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處理媒體的采訪工作。開展應急新聞報道,做好媒體、記者的組織、管理和引導工作,正確引導輿論。
鎮環保辦:建立健全快速反應、協調保障應急機制;參與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協調和調查等工作;提供應急處置現場污染物分析監測;負責水質監測和水質變化情況的綜合分析,做好水質變化的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
鎮應急辦:牽頭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和危險化學品引發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救援組織和協調工作;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危險化學品事件的防范工作,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事件引發的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鎮河長制辦:配合制訂重點流域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措施,參與重點流域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根據應急處置需要負責調度相應水資源。
大樹派出所:負責組織、協調道路交通安全事件引發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對事件應急處置中的重要目標、危險區域實施治安警戒或交通道路管制以及人員疏散;對觸犯刑法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立案偵查。
鎮財政所:保障鎮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救援體系運行經費。
鎮農業服務中心:負責農藥、化肥等引發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負責對農作物、水產品等受污染情況進行調查鑒定并協調處理;負責事件中對影響和可能受影響的農作物進行預防、搶救、轉移及善后處置工作。負責突發水污染事件引發畜禽養殖業的應急處理;對事件中影響和可能受影響的家畜進行預防、搶救、轉移及善后處置等工作。
鎮電管站:負責突發水污染事件處置中電力保障有關協調工作。
鎮民政辦:儲備、管理和調配救濟物資,負責提供設置臨時避難所的物資,保障受害群眾的轉移和處置及安置。
鎮衛生院:負責事件中受傷、中毒人員醫療救治,組織協調衛生防疫工作。
第三節鎮水污染事件現場指揮部
一、鎮水污染事件現場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本預案啟動后,在水污染事件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應急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部由應急救援組、評估咨詢組、應急監測組、安全保障組、醫療救護組、后勤綜合組、新聞發布組等應急工作組組成。各工作組組長由相關責任單位分管負責人或者現場指揮部指揮長指定責任人擔任。現場指揮部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負總責;對各工作組統一調度;對應急事件迅速做出評估、報告和通報;對應急行動下達指令;對應急處置工作中難以解決的問題或按規定需報告的`事項,及時向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報告或請求援助;負責應急事件的新聞發布;指導應急事件善后處理。
二、鎮水污染事件現場指揮部工作組及其職責
應急救援組:負責對事件現場按照處置規范及要求進行相應的應急處置、救援或增援。根據水污染事件性質、程度和類型,由現場指揮部指定相關成員單位組成。
評估咨詢組:對事件危害程度進行分析、判斷、預測,評估應急處置的效果,并提出意見和建議。由鎮應急指揮部聯系區水污染事件專家庫專家組進行評估。
應急監測組:負責對事件現場進行環境監測和提供技術支持;向指揮部提交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類型,由鎮環保辦、大樹衛生院、鎮農業服務中心、鎮河長制辦按照各自職能分別負責。
安全保障組:負責事故現場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設置安全警戒范圍,控制閑雜人員進入事故現場;負責事故現場的道路暢通;負責指揮事故現場及周圍的交通秩序;如果事故危及周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及時疏散現場人員。由大樹派出所負責。
醫療救護組:負責緊急處理救治受傷、中毒的工作人員和群眾,必要時將傷員送至醫院進行治療。由鎮衛健辦、衛生院負責。
新聞發布組:負責對應急事件的黨建、新聞發布和媒體采訪接待。由鎮黨建辦負責。
后勤綜合組:負責保障應急處置所需的救援物品、器材以及通信、交通、電力、供水等正常運行。根據水污染事件性質和類型,由現場指揮部指定相關單位負責。
第三章預警和預防機制
第一節信息監測與報告
一、鎮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成員單位對鎮環境信息、突發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危險化學品儲運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等開展綜合分析,對可能發生的突發水污染事件進行風險評估和整理傳報。
二、指揮部成員單位負責突發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鎮環保辦負責各種環境污染造成的水污染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鎮應急辦按職責分工負責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事件引發的水污染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大樹派出所負責交通事件、自然災害、人為破壞、恐怖活動等產生的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三、鎮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及時將較大以上突發水污染事件預警信息報告區人民政府、區生態環境局及其他有關部門。
第二節預警行動
一、開展污染源調查。開展對產生、貯存、運輸、銷毀廢棄化學品的普查,掌握全鎮涉水企業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地區分布情況。了解有關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
二、開展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假設、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三、接警:達川區大樹鎮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接警電話:(設在鎮綜合辦),并對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的發生和接受、行動指令的發出和接受做好相應的記錄,無法及時記錄的應事后追記。
四、處警:接到報警電話后,及時對事故情況進行核實,同時上報聯系相關專家進行分析評估,研究確定應對方案;上報區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并發布預警信息。
針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區域,立即處置污染源,防止危害、污染和事態擴大。指令各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妥善安置。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防范準備。
第三節預警支持系統
一、鎮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設置多種通訊方式,隨時保持與各成員單位及區生態環境局的聯系。
二、建立全鎮重點涉水企業污染源數據庫、應急預案管理系統、應急救援隊伍管理系統,確保應急處置行動的準確、高效。
三、鎮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保持與區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及專家庫各成員的密切聯系。
第四節預警級別及發布
按照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突發水污染事件預警級別分為四級,由低到高分別為Ⅳ級、Ⅲ級、Ⅱ級、Ⅰ級,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藍色預警由區人民政府發布,黃色預警由市人民政府發布,橙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發布,紅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發布。預警級別確定后,除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保密外,由確定預警級別的同級人民政府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及時向社會發布,并做好隨時啟動應急預案的準備。
第四章應急響應
第一節分級響應機制。
按照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分為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級)、較大水污染事件(Ⅲ級)、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級)和特別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級)等四級。
一、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般水污染事件:
1.發生3人以下死亡,或因水污染事件造成人員中毒(重傷)的;
2.因水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二、較大水污染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水污染事件:
1.發生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的;
2.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鄉鎮、農村飲用水水源污染,影響安全供水的;
3.因水污染事件造成跨地市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的。
三、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重大水污染事件:
1.發生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的;
2.因水污染事件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件導致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的;
4.因水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庫等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四、特別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特大水污染事件:
1.發生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含100人)以上的;
2.因水污染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嚴重影響正常經濟、社會生活的;
3.因水污染事件導致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的;
4.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嚴重影響生產、生活供水的;
5.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污染水體并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
鎮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本行業職能范圍內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區生態環境局、水務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支援。
第二節應急響應行動
一、Ⅳ級響應
1.鎮人民政府相應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區人民政府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
2.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保持與區環境應急機構和現場應急指揮部及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訊聯絡,及時掌握事件動態情況,并報請提供技術支持。
二、Ⅲ級響應
1.鎮人民政府相應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報告,由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向市環境應急機構、市人民政府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
2.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保持與區環境應急機構和事發地水污染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及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訊聯絡,及時掌握事件動態情況。
3.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分析情況,派出相應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并為鎮水污染應急指揮機構或相關專業應急部門提供技術支持。必要時,請求市環境應急機構組織有關專家分析情況,派出相關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與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并為區、鎮水污染應急指揮機構或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三、Ⅱ級響應
1.區及事發地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立即報告省環境應急機構。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向事發地縣(市、區)派出相關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實施現場應急處置,
指揮部成員單位啟動具體行動方案。
2.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報請省環境應急機構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需要,報請省環境應急機構派出相應應急處置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支援、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4.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及時向省環境應急機構、省人民政府、省生態環境廳、省人民政府、國家生態環境部報告突發區水污染事件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
四、Ⅰ級響應
1.區及鎮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立即報告市環境應急機構。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向事發地市派出相關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實施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成員單位啟動具體行動方案。
2.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報請市環境應急機構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需要,報請省環境應急機構派出相應應急處置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支援、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4.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及時向省環境應急機構、省人民政府、省生態環境廳、省人民政府、國家生態環境部報告突發水污染事件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 。對不能有效處置或者 影響毗鄰省(區)的特別重大環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報告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啟動國家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三節信息報送與處理
一、突發水污染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水污染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發現突發水污染事件后,應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
負責確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單位,在確認重大(Ⅱ級)水污染事件后,1小時內報告省級相關主管部門,特別重大(Ⅰ級)水污染事件立即報告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并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二、突發水污染事件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后起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后立即上報。
初報可先用電話直接報告后再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的方式,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含電子文檔)的方式,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三、特殊情況的信息處理
1.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通過達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2.需要國際社會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報告省人民政府,按照相應規定及程序組織實施。
第四節指揮和協調
一、指揮和協調機制
現場指揮部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情況通知事件所在地和毗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各應急機構接到事件信息通報后,應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應急處置行動。現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在當地政府的協調指揮下實施先期處置,控制或切斷污染源,控制事件態勢,并防止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應急狀態時,專家組組織有關專家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并對事件的危害范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提出相應的對策意見。
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的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現場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生態環境、交通、水務等有關部門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現場指揮部參考。
二、現場指揮部協調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包括: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協調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時間;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第五節應急環境監測
一、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現場的情況,現場指揮部指示縣(市、區)環境監測機構或市環境監測機構及時、準確地確定與監測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和污染物擴散范圍;
二、根據監測結果,組織綜合分析突發水污染事件污染變化情況,預測并報告事件的發展趨勢,為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三、對現場監測技術上有困難的監測項目應及時向上級環境監測部門報告,請求增援。
第六節應急處置
一、現場應急處置主要依靠當地應急救援、處置力量。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后,現場指揮部應立即組織開展對中毒或受傷人員進行搶救,設立現場警戒區,疏散現場人員。
二、在開展人員救助的同時,對現場泄露、排放的危險品、污染物立即進行消除、轉移等安全控制,防止進一步擴散。
三、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按水污染事件的類型和性質,分別由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按其職責,在指揮部的指揮下組織實施。
第七節安全防護
一、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防護
應急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水污染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事發現場的程序。
二、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性質、特點,向群眾告知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情況,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第八節事件通報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認為本轄區內發生的突發水污染事件可能涉及或影響毗鄰轄區的,應及時將情況通報相關地區,并上報區人民政府。
第九節信息發布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對外發布一般突發水污染事件信息,較大、重大、特大水污染事件的信息報區人民政府決定后發布。
第十節應急終止
一、應急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應急終止: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級別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排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徹底消除,且無繼發的可能。
4.事件現場的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二、應急終止的程序
現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批準。
現場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應急狀態終止后,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應根據上級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三、應急終止后的行動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及水污染事件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再次發生;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召集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對事件進行總結,在應急終止后上報。
第五章后期處置
第一節善后處置
應急救援行動結束后,當地政府負責撤離人員的安置和應急狀態解除后組織撤離人員返回,督促事故企業做好事故死傷人員的善后處理工作和組織對水污染物進行收集、清理與處置。
第二節社會救助
一、鎮民政辦根據災區救濟需要,負責組織開展賑災募捐活動。
二、各相關保險公司應及時定損理賠;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足額支付參保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三節分析評估
一、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對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及時予以總結,并作出科學評價,報告區人民政府和區生態環境局。
二、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進行檢查和指導,對突發水污染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急處置能力進行考評。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一節通信與信息保障
事故現場指揮部與應急指揮機構及各成員單位、政府、事故企業、各應急救援小組之間應保持通信與信息暢通。盡量利用現有通信資源,當現有通信能力不能滿足要求時,可以啟動備用通信手段,必要時,動用國家救災通信保障系統。
第二節物資設備保障
各成員單位在利用現有水污染事件應急物資、裝備、設施的基礎上,根據應急工作需要,配備和更新本部門水污染事件應急物資裝備;政府按預案要求儲備有關重要物資。
第三節資金保障
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保障資金由鎮財政所按照有關財政應急保障規定給予安排和撥付。
第四節技術保障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組建應急救援專家聯絡咨詢組,提供多種聯系方式。建立相應的數據庫,為應急響應行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
第五節宣傳、培訓和演習
一、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通過各種形式,向公眾開展水污染應急預防知識和自救技能黨建。
二、定期開展水污染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人員培訓,邀請有關專家舉辦專題講座,提高水污染事件應急能力,提高事件預警、應急響應的組織指揮、部門協調、現場控制、緊急救援的應對能力。
三、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按照本預案要求,定期組織成員單位進行水污染應急實戰聯合演習,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第六節監督檢查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鎮應急辦負責對預案實施全過程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包括相應的保障應急措施到位情況、培訓和演練情況、公眾信息交流和黨建教育情況等。
第七章附則
第一節預案管理與更新
根據本預案對水污染事件的適用情況,及國家法律、法規的修改情況,對本預案及時進行修訂補充,原則上每三年修訂一次。
第二節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不服從上級命令和指揮,臨陣脫逃或阻礙應急處置行動,擾亂社會秩序、謊報情況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和法規,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給予黨紀、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節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經鎮人民政府批準后,由鎮綜合辦辦公室印發,鎮環保辦負責解釋。
第四節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縣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4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最大限度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和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安徽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安徽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安徽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阜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等,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我縣轄區內或發生在縣外但對我縣有較大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放射源和射線裝置生產、銷售、運輸和使用過程中造成的輻射事故、重污染天氣的應對工作按照相應專項應急預案及規定執行,其他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按照本預案執行。
1.4 工作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要求,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同應對,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
1.5 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具體見附件1。
2、組織指揮體系
2.1 領導機構
在縣委統一領導下,縣人民政府是全縣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行政領導機關。在縣長領導下,縣政府負責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組織開展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先期處置;并按照市指揮部要求,做好相關應對工作。
2.2 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縣人民政府設立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統一指導協調和組織全縣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總指揮: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
副總指揮:縣人民政府相關副秘書長、縣生態環境分局局長。
成員:縣生態環境分局、縣委宣傳部、縣發展改革委、縣經濟和信息化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城鄉建設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利局、縣商務局糧食局、縣衛生健康委、縣應急局、縣市場監管局、縣氣象局、縣文化旅游體育局、縣消防救援大隊、中國電信阜南分公司、中國移動阜南分公司、中國聯通阜南分公司單位負責同志。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見附件2。
縣人民政府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可對縣指揮部領導和成員進行調整。其他縣直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縣指揮部統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
發生一般級別及較大級別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后,縣指揮部報告市政府及市生態環境局,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污染處置、應急監測、醫療救治、應急保障、轉移安置、新聞宣傳、社會維穩、調查評估等工作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見附件3。
2.3 縣指揮部辦公室
縣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生態環境分局,辦公室主任由縣生態環境分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
主要職責:承擔縣指揮部日常工作;推進全縣環境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督促落實環境應急準備工作;辦理縣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2.4 縣專家組
縣環境應急專家組由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組建和管理,為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決策咨詢和處置建議。
2.5 縣現場指揮機構
縣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組織、指揮、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應急準備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應堅持關口前移,強化預案體系、風險防控、應急隊伍、應急裝備物資建設等工作。
3.1 預案體系
縣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制定、完善本級及本部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在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3.2 風險控制
縣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分析評估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提高區域環境風險防范能力;檢查企事業單位環境風險防范、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并督促整改發現的問題。
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開展本單位(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確定環境風險等級,完善風險防控措施;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及時發現并消除環境安全隱患。
3.3 應急隊伍
縣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要不斷推進環境應急救援能力建設,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或生產經營者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提供社會化應急救援服務的應急救援隊伍,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環境應急處置救援能力建設,加大員工培訓力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確保環境應急先期處置有序有效。
3.4 物資裝備
縣生態環境部門健全制度和規劃,配備符合實際需求的應急監測儀器設備和裝備;開展應急資源調查,建立和充實環境應急物資儲備,建立物資儲備信息庫并實行動態管理,結合實際設立實物儲備庫。
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儲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物資。
3.5 科技支撐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積極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究和應用,為環境應急處置提供科技支撐。縣生態環境部門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庫,規范專家管理和使用,充分發揮專家的決策咨詢作用。
3.6 聯動機制
根據區域或流域環境風險防范需要,加強相鄰縣區環境應急管理部門的聯動,健全風險防范、信息通報和應急聯動機制;加強生態環境部門與其他部門的聯動機制建設,協同高效處置各類突發環境事件。
4、監測預警
4.1 監測
生態環境部門和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環境突發事件監測機制,提高監測技術水平;通過日常環境監測、互聯網信息、環境污染舉報等途徑,加強突發環境事件苗頭性信息收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局、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衛生健康、應急管理、氣象、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監測制度,強化監測手段,提高監測能力。
4.2 預警
4.2.1 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突發環境事件預警分級標準見附件4。
4.2.2 預警信息發布
預警信息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手機、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新媒體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針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可組織人員逐戶當面告知等方式。
預警內容:預警原因、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時間、影響估計及應對措施、發布機關等。
縣生態環境部門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向縣人民政府提出發布預警信息的建議。
預警原則上由縣人民政府(專項指揮機構)或授權的生態環境部門發布,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或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政府通報。三級(黃色)及以上預警權限,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生態環境局同時予以發布。
4.2.3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后,事發地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要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判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2)防范措施。設置危害警告標志,采取健康防護措施;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指令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調集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和裝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3)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4.2.4 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按預警信息發布級別相關要求,根據事態發展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威脅或危險消除時,按照“誰發布、誰解除”的原則,由發布單位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5、信息報告與通報
5.1 信息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人員。
縣生態環境部門接報后,立即核實、分析研判、分類報告。
①對初步認定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當在4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
②對初步認定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在2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及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同時報省生態環境廳。
③初步認定為重大級別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及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同時報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部。其中,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或特殊情況下,縣生態環境部門可直接向市生態環境局和省生態環境廳。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縣人民政府須在4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報告;較大級別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縣人民政府須在2小時內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或特殊情況下,縣人民政府可直接向國務院報告。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應當按照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有可能產生跨省影響的;
(5)因環境污染引發聚集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6)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報告的。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及時續報信息。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的內容和格式,按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規定執行。
5.2 信息通報
因交通事故、安全生產事故、火災事故等引發或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公安交警、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縣生態環境分局。其他部門和單位獲得環境污染事件信息后應及時向且生態環境分局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同時報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態環境局。
6、應急響應
6.1 響應分級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縣政府組織應對(縣有關部門視情予以指導),其中,涉及面較廣、較敏感復雜或處置不當可能造成較大后果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報請市人民政府指導應對。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應對,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報請省人民政府及省相關部門提供支援或組織指導應對。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和發展態勢,將縣級層面應急響應設定為一級、二級和三級3個等級(見6.3響應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事件損害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6.2 先期處置
各縣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發生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迅速調度力量,盡快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減少人員財產損失,減輕或消除社會影響,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采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排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范圍,切斷污染源。
6.3 響應措施
縣指揮部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后,根據事故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可控情況,報市政府、市生態環境局,在市指揮部的指導下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
(1)三級響應。涉及面較廣、較敏感復雜或處置不當可能造成較大后果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由市指揮部辦公室決定啟動三級響應,同時報告市指揮部總指揮。市指揮部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給予指導和支持。縣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及時處置相關信息和事項。
(2)二級響應。對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提請市人民政府研究并作出工作部署。由市指揮部決定啟動二級響應。縣指揮部總指揮率領縣生態環境部門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趕赴現場,組織應急處置先期處置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進入響應狀態。縣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
(3)一級響應。對初判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提請市委、市政府研究并作出工作部署。由市指揮部決定啟動一級響應。縣指揮部總指揮率領縣生態環境部門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趕赴現場,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工作,指揮部成員單位進入響應狀態,縣指揮部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縣生態環境局相關負責同志在崗帶班。
6.4指揮協調
6.4.1 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后,縣指揮部納入省級現場應急指揮部,共同開展先期處置工作。
6.4.2 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后,報請市指揮部啟動應急響應,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1)組織專家進行會商,研究分析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和發展趨勢;
(2)縣人民政府先期設立的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應納入市級現場應急指揮部,在市級現場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應對工作;
(3)根據需要,縣指揮機構相關成員單位派出前方工作組,赴事發現場協調開展污染處置、應急監測、醫療救治、應急保障、轉移安置、新聞宣傳、社會維穩等應對工作;
(4)配合市指揮部統一組織應急處置信息發布,做好輿論引導;
6.4.3 涉及面較廣、較敏感復雜或處置不當可能造成較大后果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報請市指揮部辦公室啟動應急響應,縣人民政府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指揮。
6.5 應急處置
縣指揮部各工作組、各相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按照縣指揮部的統一部署,迅速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污染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采取措施,查找并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范圍,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必要時,縣人民政府可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縣人民政府組織制訂綜合治污方案。采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范圍;采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采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
(2)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的居民。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基本的生活和必要的醫療條件。
(3)醫療救治
迅速組織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癥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療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疏導援助。
(4)應急監測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為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5)專家會商
組織專家對環境監測數據進行動態分析和評估,判定污染物種類,預測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程度、危害范圍和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污染區域隔離與解除、人員撤離與返回等措施建議。
(6)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場監管和調控。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次生災害等。
(7)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手機、各級預警信息發布中心等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范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采取的措施、公眾防范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針對重特大或敏感突發環境事件,縣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5小時內要發布權威信息,24小時內要舉行新聞發布會。
(8)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偵查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事發現場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情緒疏導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引發聚集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6.6響應終止
當事件處置基本完畢、污染物質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響應的應急指揮機構終止應急響應。
7、后期工作
7.1 損害評估
應急響應終止后,縣人民政府根據相關規定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的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損害評估工作按照生態環境部相關規定執行。
7.2 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按照有關規定,由生態環境部門牽頭,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處理意見。
7.3 善后處置
縣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參險企業開展理賠工作。
7.4 總結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結束后,負責處置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編寫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總結報告。其中,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總結應報市人民政府,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總結應上報省人民政府。
8、附則
8.1 預案管理
預案實施后,縣生態環境分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做好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并報市指揮部辦公室進行備案。
企事業單位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同時定期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建立和完善應急預案優化機制,不斷提升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可操作性。
8.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解釋。
8.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阜南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南政辦秘〔2016〕30號)同時廢止。
縣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5
為有效防范城市水環境污染事件,加強我縣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管理,規范和強化我縣水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高縣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城市水污染事故發生,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石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總則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落實科學發展觀,規范我縣城市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建立高效、協調的管理機制和工作運行機制,以環境污染事故的救援及處置工作為重點,建立防范有力、指導有序、快速高效和協調一致的水污染事故應急救援及處置體系,提高水環境突發污染事件應對能力。
(二)基本原則
1、堅持居安思危、預防為主,以人為本、減少危害的原則。建立城市水污染事故風險防范體系和響應聯動機制,切實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快速反應、及時控制;加強對水污染事故源頭的監測、監管,積極采取措施,消除隱患;提高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防范和處置能力,盡可能的避免或減少水污染事故發生,消除或減輕飲用水污染事故造成的影響,保障城市飲用水供應,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宣傳普及環境應急知識,不斷提高公眾環境安全意識。
2、堅持政府負責、部門合作的原則。縣、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水污染事故處置負總責。各有關部門按照應急處置與救援預案的職責,各司其職,相互配合,不斷提高我縣的水污染應急反應與處置能力。
3、堅持政府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屬地為主,分級負責的原則。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的協同與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根據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水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實際,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部門的專業優勢,采取有效措施解決水污染事故引發的危害。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的職能作用,堅持屬地為主,實行分級響應;水污染事故實行縣、鄉(鎮)、企業三級負責制,根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級別,實行分級控制、分級管理。
4、堅持依靠科學、快速反應的原則。不斷完善應急反應機制,強化人力、物力、財力貯備,增強應急處理與救援能力;依靠科學,加強科研指導,規范業務操作,實現應急與救援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
(三)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5、《陜西省漢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6、《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
7、《陜西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8、《安康市城市水環境突發性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9、《石泉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0、《石泉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1、《環境污染與破壞事件新聞發布管理辦法》;
12、《關于進一步加強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四)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石泉縣轄區內因各種突發事故導致水體污染及上游地區發生水污染事故而導致污染水體入境的預警、處置及善后等工作。具體包括以下六類:
1、有毒有害化學品污染事故: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因使用、貯存、排放不當等導致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發的水體污染事故。
2、易燃易爆物品泄漏污染事故:煤氣、天然氣、石油液化氣、氯氣、氨氣、苯、甲苯等氣體和易揮發的有機溶劑的泄漏所引起的水體污染事故。
3、油類污染事故:原油、燃料油、潤滑油等各種油品在生產、貯存、使用等過程中由于意外造成泄漏所引發的水體污染事故。
4、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和破壞生態環境的嚴重污染事故。
5、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引發的突發事故而造成水體污染事故。
6、由交通運輸事故造成有毒有害化學品泄漏而引發江河水體污染事故。
二、組織機構及有關部門職責
(一)應急處置與救援指揮機構組成及職責
1、應急指揮機構
縣政府應在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根據其性質、類別及嚴重程度,及時成立石泉縣水污染事故應急救援與處置指揮部(下稱應急指揮部)。
指揮長由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副縣長擔任。
應急指揮部成員,根據不同的環境污染事故性質,由以下部門(部分或全部)的主要領導組成:縣政府辦公室(應急辦)、縣委宣傳部、縣計劃局、縣監察局、縣財政局、縣環保局、縣衛生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公安局、縣國土資源局、縣農業局、縣林業局、縣水利局、縣安監局、縣經貿局、縣交通局、縣民政局、縣廣電局、縣人武部、武警石泉縣中隊、石泉縣消防大隊、石泉縣自來水公司、中國電信石泉分公司、中國移動石泉分公司、中國聯通石泉分公司等。
2、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領導全縣水污染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研究部署應急處置方案;指導各鄉(鎮)制訂和組織實施本轄區水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現場組織指揮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制定控制措施,并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決策。
(2)指揮我縣重、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應急監測和事故責任認定。
(3)負責組建事故調查組、應急監測組、專家咨詢組等技術支持機構。
(4)督促各職能部門及企事業單位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置、現場救援、后勤保障、信息上報、善后處理及生產和生活秩序恢復等工作,并對各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督察。
(5)統一對外發布事故所造成水體污染和處置的權威信息,負責向市政府和市應急辦、市環保局等有關部門報告情況。
(6)負責危急情況下,聯系上級部門、周邊城市和部隊的支援。
(7)負責協調啟動飲用水備用水源和組織應急飲用水的供應。
(8)開展水環境污染事故防控及應急的公眾宣傳和教育。
(二)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應急工作組及職責
水污染應急指揮部下設縣水污染事故應急辦公室和若干應急工作組。水污染事故應急辦公室和各工作組在發生水污染事故時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應急工作。
1、水污染應急辦公室及職責
縣水污染應急辦公室設在縣環保局,主任由縣環保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縣衛生局、公安局、水利局、安監局等部門主要領導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及演練活動;在水污染事故發生時,根據應急指揮部的指令,組織開展應急與救援工作;協調各有關部門按照水污染事故應急與救援預案,做好啟動應急預案的準備工作,保障整個應急工作規范、有序進行;及時向應急指揮部匯報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進展情況,并寫出全面詳細的總結報告;組織開展事故影響評價并提出有關生態環境恢復的意見等;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水污染事故應急調查和處置信息;承辦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污染事件調查處置組
污染事故調查處置組內設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調查處置小組和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調查處置小組。
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調查處置小組組長由縣環保局主要領導擔任,成員由縣監察局、公安局、衛生局、安監局、農業局、林業局、水利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分管領導組成。
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調查處置小組組長由縣交通局主要領導擔任,成員由縣監察局、公安局、環保局、衛生局、安監局、農業局、林業局、水利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分管領導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水污染事故的現場調查、取證及污染現場監測工作,收集河流流量、流速等水文資料,對事故污染現狀和發展趨勢進行分析、預測,判斷事故的變化趨勢;組織有關部門對污染損害進行評估,并提出必要的處置防范措施,最大限度的減輕污染及損害。
3、應急救援處置組
組長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擔任,成員由縣應急辦、公安局、環保局、水利局、安監局、民政局、衛生局、人武部、武警石泉縣中隊、石泉縣消防大隊等部門主要領導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搶險隊伍,救援、疏散城市水源地和水環境受污染事故傷害、威脅的單位和群眾;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環境污染,清理事故現場。
4、醫療救護及衛生防疫監督組
組長由縣衛生局主要領導擔任,成員由縣水利局、藥監局和縣衛生監督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部門主要領導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緊急醫療救護隊伍,對受傷人員和搶險救援的受傷人員進行救治;組織對自來水公司供水水質進行監測;負責污染區和疏散區疾病預防工作和污染區的消毒工作,對疫情進行監測和防治;做好所需藥品、醫療器械、衛生安全設備的準備工作等。
5、治安、交通和通訊組
組長由縣公安局主要領導擔任,成員由縣交通局、交警大隊和電信石泉分公司、移動石泉分公司、聯通石泉分公司等部門主要領導組成。
主要職責:維護社會治安,在水污染事故現場設立警戒線,做好污染區域的交通管理及通訊聯絡工作,保障交通安全和通訊暢通,打擊各種違法活動。
6、后勤生活保障組
組長由縣民政局主要領導擔任,成員由縣財政局、經貿局主要領導組成。
主要職責:妥善安排因水環境污染事故轉移、疏散群眾的生活、籌集和發放救援物資工作等。
7、飲用水供應保障組
組長由縣水利局主要領導擔任,成員由縣衛生局、石泉縣消防大隊、石泉縣自來水公司等部門主要領導組成。
主要職責:啟動《飲用水水源污染應急預案》,協調啟用飲用水應急水源,組織應急飲用水供給,對應急水源水質組織監測,保障市民生活飲用水的供應。
8、應急資金保障組
組長由縣財政局主要領導擔任,成員由縣計劃局、民政局、環保局主要領導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水污染事故應急監測、處置資金和救援資金保障,確保應急環境污染事故處置所需的裝備、器材和經費。
9、專家咨詢組
組長由縣環保局主要領導擔任,成員聘請環境監測、環境生態、衛生醫學、環境醫學、化學工程、市政工程、氣象、水利等學科專家組成,向縣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提出建立專家信息庫意見和建議。
主要職責:協助應急指揮部進行事故性質、涉及范圍、危害程度的判斷分析,并提出技術咨詢意見;參與制定并提出應急監測及應急處置方案;對應急處置結果進行技術評估。
10、信息發布組
由縣委宣傳部牽頭,縣政府辦(應急辦)、縣環保局、廣電局及縣內各新聞媒體等部門組成,負責水污染應急處置工作的宣傳報道,按規定向公眾及時發布準確、權威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三、水環境突發污染事件的分級
根據已發生的水環境突發污染事件的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和可控制性,劃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四級。
(一)一般污染事故(Ⅳ級):是指發生一般水環境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因發生水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
2、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發生3人以下死亡。
(二)較大污染事故(Ⅲ級):是指發生較大水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因發生水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
2、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3、因發生水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三)重大污染事故(Ⅱ級):是指對水環境造成重大污染與破壞事故,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因發生水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2、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致使區域生態環境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4、造成重要河流、水庫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四)特別重大污染事故(Ⅰ級):是指發生特大水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因發生水環境事故須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2、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3、致使區域生態環境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受嚴重破壞;
4、因發生水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因水環境污染造成中心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6、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四、水污染事件的報告
(一)水污染事件的報告
根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試行)》、《關于進一步做好涉及飲用水源環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等規定進行報告。
1、水污染事故的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
鄉鎮(含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局、環保局及環境監察、環境監測機構;水污染事故發生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安全生產事故、交通運輸事故調查處理部門。
(2)責任報告人
在現場執行任務的環保專業人員;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
2、水污染事故的報告時限和程序
水污染事故責任報告單位及人員發現或獲知發生水污染事件時,立刻向當地環保局報告。
一般水污染事故:事發地環保局應在發現或得知水污染事故后1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環保部門報告。
較大、重大、特別重大水污染事故:縣環保局應在發現或得知污染事故后1小時內,向縣政府報告并報市環保局或省環保廳報告。需要對污染事故進行核實的,原則上應在1小時內完成。
當水污染事故發生初期無法按污染事故分級標準確認等級時,應報告初步判斷的可能等級。隨著事故的調查核實,可視情核定并報告水污染事故等。
凡影響或可能影響到城鎮居民集中飲用水水源的水環境污染事故,不論事故等級大小,必須及時、準確上報國家環境保護部值班室。
(二)水污染事故的報告內容及形式
水污染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
初報在發現和得知水污染事故后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處理完畢后上報。
1、初報可用電話或傳真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水污染事故的類型、發生時間、發生地點、原因、主要污染物質和數量、人員受害情況、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和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破壞程度、事故潛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況。
2、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視水污染事故進展情況可一次或多次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水污染事故有關確切數據、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危害程度及采取的應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水污染事故的措施、過程和結果,水污染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處理完畢后立即報送。
五、水污染事件的評估
成立由環境管理和環境監測專業人員、環境評價專家、化學化工專家、水利水文專家、防化專家等相關專家組成水污染事故評估咨詢專家組。根據水污染事故性質、類別、危害程度、涉及范圍,開展事故快速評估與決策咨詢。
(一)評估內容
明確水污染事故的性質和類別,預測可能涉及的污染范圍、發展趨勢及其對人群健康或環境的影響;確定水污染事故的級別;評估現有應急處置措施是否得當,應急能力是否達到控制水污染事故的要求等。
(二)快速評估步驟
通過對水污染事故發生地區進行現場調查,收集資料,并迅速對現有信息資料進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評估意見,為技術行為和行政決策提供依據。
(三)決策咨詢
水污染事故評估專家組對快速評估結果進行分析,提出對應急處置措施的改進意見,并對行動方案做出決策咨詢。
六、水污染事件的響應程序
(一)預警預報
堅持“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的方針。縣環保、安監等部門要加強對重點單位的監測、檢查,配備必要的應急設備、設施,特別要加強對沿江、沿河及水庫等重點流域和工業集中區域環境質量狀況的監測,有條件的應建設江河水質自動監測站。對重點污染企業的主要污染點加大監控力度,督促加快在線監控系統的安裝工作,提高科學化監控和預警,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按照水環境污染事故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污染事故的預警分為四級: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一般(IV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藍色預警由縣人民政府發布;黃色預警由市人民政府發布;橙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發布;紅色預警由省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發布。
(二)啟動應急預案
當發布藍色預警或確認發生一般級別水污染事故后,縣政府應啟動縣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當發布黃色以上級別預警或確認發生較大以上級別水污染事故,以及船舶污染事故產生跨縣級行政區域影響時,市政府應啟動市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當發布橙色、紅色預警或確認發生重大以上級別水污染事故以及較大水污染事故產生跨市級行政區域影響時,省政府應啟動省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當發布紅色預警或確認發生特別重大水污染事故以及發生跨省界水污染事故時,應啟動國家級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三)先期處置
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先期應急處置,采取果斷措施,全力控制事故態勢,防止次生環境事故的發生。
七、水環境污染事件救援與處置
(一)指揮與協調
縣水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根據水污染事故的情況,通知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應急工作組,各應急工作組在接到水污染事故信息通報后,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理規程,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現場應急救援和緊急處置工作。現場應急救援隊伍必須在地方政府和事發單位的協調下,堅決、迅速的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各種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故態勢,防止污染蔓延和二次污染等事故。
(二)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時間;
7、及時向中、省、市有關部門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三)應急處置
縣水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根據水污染事故的實際情況和監測調查獲取的水質污染、水文等信息,征求有關專家的意見,做出以下處置決定:
1、轉移、疏散安全防護距離內的群眾,宣傳、告知群眾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對污染水體投放中和、絮凝藥劑,減輕污染物的危害。
3、協調污染水域上、下游水電站,采取下游水電站開閘放水,加速污染水體下泄;上游水電站開閘放水,補充新鮮水量,盡快恢復水質。
4、停止抽取江河水,啟動《飲用水源水資源污染應急預案》,協調啟用飲用水應急水源,組織應急飲用水供應,保障群眾生活用水供給。
5、組織污染水域及下游水域水質監測,飲用水水源水質和自來水供水水質應急監測工作,掌握水污染信息,綜合分析水污染變化趨勢,指導水污染處置和應急飲用水供應。
6、宣布水污染應急終止,發布事故處置權威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7、組織被轉移、疏散群眾返回,積極做好善后工作。
8、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和向下游地區通報水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四)水污染事故的通報與信息發布
1、建立應急情況報告、通報制度,建立準確、透明、適度、科學的水污染事故信息發布制度。由縣委宣傳部和縣環保局聯合發布水污染和應急處置的權威信息。
2、縣環保局負責向縣委、縣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報告水污染事故情況。
3、當水污染事故可能影響到相鄰縣時,縣政府或縣環保局要及時將情況通報當地縣政府或市環保局。
對于重、特大水污染事故,要做好勘查和取證工作,及時掌握有關情況,向上級調查組匯報情況,提供相關調查取證資料,并按照上級調查組的要求,繼續組織開展事故的調查取證工作。
八、水污染事件的應急終止
(一)應急終止的條件
1、事故現場得到控制,事故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故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
(二)應急終止的程序
1、經專家咨詢組調查論證,確認事故已具備應急終止條件后,向縣應急指揮部報告。
2、接到縣應急指揮部的應急終止通知后,由事故現場指揮部負責指揮應急人員及設備有序撤離。
(三)應急終止后的工作
1、善后處置
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做好受污染群眾的安置和思想穩定工作,事故責任單位及相關部門要按照有關政策,對事故傷亡人員給予賠付救治;組織有關專家對受污染范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補償;對遭受污染的水或生態環境提出恢復的建議;救助款物運送分配、轉移安置受污染群眾等。
2、保險理賠
有可能引發水環境污染的企事業單位,要依法辦理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發生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后,現場處置指揮部應及時協調有關保險公司介入,按相關程序作好理賠工作。
3、事故損害調查評估。應急辦公室負責組建由相關技術及管理人員組成的事故損害調查隊伍。
事故發生后,調查隊伍要迅速趕赴現場開展損害調查,調查內容包括損害程序、污染過程及有關環境保護資料等;聽取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對預防和減輕環境污染事故所造成損害的意見,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根據事故等級從大到小,分別在應急終止后的30天、20天、10天內完成,并向縣政府做出事故損害評估報告。
九、水污染事件的應急保障
(一)組織保障
根據水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工作需要,縣環保局要設立突發性環境事故應急管理機構,并確定專人負責突發水污染事故應急準備、報告、管理等各項工作。
(二)技術及人力資源保障
1、水污染事故專家咨詢庫。建立縣水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專家咨詢庫,確保在發生水污染事故時能迅速成立應急處置專家咨詢組,為指揮決策提供專業咨詢。專家咨詢組的職責是:
(1)了解掌握國內外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相關知識和信息,提供咨詢服務;
(2)綜合評估水污染事故,預測其發展趨勢,提出啟動和終止應急預案的建議;
(3)指導、調整和評估應急處理措施;
(4)參與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總結評估。
2、現場應急環保專業隊伍。由環境監察、環保監測、環保科研人員組成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分隊,作為應對水污染事故的常備力量,隨時處置水環境污染事故,參與和指導事故發生地環保部門開展水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主要職責是:
(1)應急監測分析,確定污染類別、程度、范圍;
(2)進行現場調查、取證、評估及上報工作;
(3)根據調查結果及專家意見,確定應急處置的技術措施;
(4)督導各項現場應急處理措施的落實;
(5)開展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應急處理的業務培訓和咨詢;
(6)指導環境應急隊伍必須經常維護、保養應急儀器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3、現場應急救援隊伍。由武警部隊、消防、民兵預備役等應急分隊組成。主要職責:
(1)組成搶險隊伍,救援、疏散受到事故傷害、威脅的人員;采取消除環境污染的措施,清理事故現場。
(2)負責安排轉移、疏散群眾生活,籌集和發放救援群眾生活物品。
4、自來水水質監測隊伍。由縣衛生監督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相關人員組成,負責對飲用水源地水質、自來水供水水質、應急供應水質組織監測,指導供水部門組織應急飲用水供應。
5、培訓與演練
環保及相關參與應急處置部門應加強對專業技術人員及應急隊伍的日常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監測等專門人才,提高應對環境事故的素質和能力。
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自來水監測專業人員的日常業務和應急監測業務培訓,提高應急監測水平,保證在水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后,能迅速參與并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
各鄉(鎮)要按照預案要求,定期組織進行水污染事故應急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三)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水環境安全應急指揮系統,建立水污染事故決策支持與指揮調度技術平臺,承擔全縣水污染事故及相關信息的處理、分析、發布和應急響應等工作。
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 材,確保本預案啟動時應急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及現場各專業應急分隊間的聯絡暢通。
縣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要保障事故處置過程中的通信暢通,必要時在現場開通應急通信設施。負責事故應急救援的職能部門值班電話保持24小時暢通。
(四)后勤保障
1、裝備和物質保障
環保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積極發揮現有檢驗、鑒定、監測力量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建立和完善專家數據庫和環境、生態安全數據庫系統。加強危險化學品檢驗、鑒定和監測設備建設。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應急救援物資的儲備,指定部分重點單位建設應急救援物質儲備倉庫,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證在發生水環境事故時能有效防范和處置。
2、經費保障
水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建設,是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與救援建設的組成部分,所需經費納入環保和相關部門的預算安排,統籌解決。
(五)治安保障
縣公安局負責加強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證應急處理工作順利進行。
(六)紀律保障
當發生水污染事件后,各有關部門要在縣水污染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按職責積極采取響應措施,確保及時、有效的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如相關單位及責任人在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和失職行為的,由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七)社會宣傳
利用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應急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水污染事故應急知識的專業教育,宣傳環境應急科普知識,增強公眾的防范意識,正確應對水污染事故。
十、各類具體工作預案的制定
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部門工作職責,制定具體的技術方案或工作方案(即部門應急預案)。
十一、附則
(一)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縣政府辦公室會同縣環保局、縣水利局、縣衛生局等部門負責解釋。本預案所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和人員及應急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由縣政府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二)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縣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6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確保五河縣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理工作及時、高效、有序地進行,有效地控制和減輕突發水環境事件對沱湖水質造成的危害,保障水質安全和群眾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結合沱湖實際風險特征情況,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8)《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9)《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11)《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
(12)《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13)《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
(14)《安徽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15)《安徽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6)《安徽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7)《蚌埠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8)《五河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9)《關于跨界河流水污染聯防聯控合作的協議》(蚌埠市人民政府、宿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14日)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影響及可能影響五河縣沱湖水質安全的突發水環境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本預案適用的地域范圍為沱湖流域的五河縣境內區域,主要包括:小圩鎮、申集鎮、雙忠廟鎮、沱湖鄉、城關鎮等的相關區域。
1.4預案銜接
本預案作為《五河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補充,為針對五河縣行政區域內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而制定的專項預案,是政府綜合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按照應急預案的程序和要求組織制定。
本預案在預防預警機制、信息上報、應急響應與處置等環節與《五河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蚌埠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預案相互銜接。當沱湖發生突發水環境事件時,應按事件的危害性及影響范圍,根據本預案的要求,及時上報;當事件超出縣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由市政府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
1.5工作原則
在建立沱湖突發性水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系統及其響應程序時,應本著實事求是、切實可行的方針,貫徹如下原則:
(1)以人為本、積極預防
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水環境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減少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積極做好環境隱患排查,完善應急響應體系建設,強化預防、預警工作。
(2)統一領導、分級響應
建立政府的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公眾有序參與的突發水環境應急管理體制;按照突發水環境事件的級別,實行分級響應,各級政府、部門和單位開展應急工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
(3)平戰結合、快速反應
加強環境應急管理人員和應急處置隊伍培訓,積極開展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演練,掌握第一時間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技能,全面提高快速反應能力。
(4)部門聯動、地域合作
建立和完善預案各部門單位的聯動機制,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和專業應急力量作用,在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能及時響應,共同應對。加強預案所涉各鄉鎮及各相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建立區域間的應急動員機制,充實應急隊伍,提高應急響應能力。
依據《關于跨界河流水污染聯防聯控合作的協議》(蚌埠市人民政府、宿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14日簽訂,下簡稱市級跨界水污染聯防聯控協議),切實加強與泗縣、靈璧縣等沱湖流域上游地區在跨界水污染方面的聯防聯控。
(5)依靠科技、規范管理
積極鼓勵環境應急相關科研工作,重視環境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努力提高應急科技應用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科學有效的應急機制,使應急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6事件分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的《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沱湖實際情況,按照突發水環境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和一般(IV級)四級。
1.6.1特別重大(I級)突發水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水環境事件:
(1)因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造成沱湖飲用水源地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沱湖水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3)因沱湖水環境污染造成沱湖省級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1.6.2重大(II級)突發水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水環境事件:
(1)因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造成沱湖飲用水源地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沱湖水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3)因沱湖水環境污染造成沱湖省級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4)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水環境事件。
1.6.3較大(III級)突發水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水環境事件:
(1)因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造成沱湖飲用水源地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沱湖水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3)因沱湖水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4)因沱湖水環境污染造成沱湖內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5)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水環境事件。
1.6.4一般(IV級)突發水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水環境事件:
(1)因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造成沱湖飲用水源地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沱湖水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3)因沱湖水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4)對沱湖水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水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7事件分類
根據環境風險分析,沱湖水環境風險類型主要分為兩類:汛期導致的累積性水質超標事故、鄉村公路交通運輸事故。
(1)汛期導致的累積性水質超標事故。遭遇突發暴雨等極端天氣時,沱湖上游高流量、大面積的超標污水迅速排入沱湖,引發水體污染和水產品死亡。
(2)鄉村公路交通運輸事故。鄉村公路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可能導致農藥、燃料油等危險化學品泄漏進入沱湖污染水體。
2、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組織體系
五河縣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理組織體系共用《五河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組織體系,并根據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應對實際情況,確定應急指揮機構、日常管理機構、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專家組等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五河縣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受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縣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保障工作。
2.2組織機構及職責
2.2.1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縣政府設立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指揮和協調全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總指揮,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生態環境分局局長任副組長,縣生態環境分局、縣委宣傳部、發改委、經濟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住建局、交通運輸局、農業農村局、水利局、商務局、衛生健康委、文化和旅游局、市場監管局、氣象局、應急管理局、人武部、武警五河支隊、公安消防大隊、事發所在地鄉鎮等相關單位為成員單位。
縣政府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可對縣指揮部領導和成員進行調整。縣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縣指揮部統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
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做好環境事件預防和應急準備工作;
(2)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和縣委、縣政府的決定和部署;
(3)負責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組織開展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先期處置,指導鄉、鎮做好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4)組織相關單位按照職責調度專業隊伍和人員參加搶險救;
(5)請求或接受縣外支援;
(6)組織信息發布,開展宣傳教育,維護社會穩定;
(7)承擔其他有關環境事件的重要工作。
2.2.2縣指揮部辦公室
縣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生態環境分局,辦公室主任由縣生態環境分局局長兼任。
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推進全縣環境應急管理體系建設;
(2)落實縣指揮部指令,協調有關鄉、鎮和縣指揮部成員單位開展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并指導督促工作落實;收集分析環境事件信息,按規定上報事件發生和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3)組織環境事件應急專家和有關部門會商事件引發原因、發展趨勢,對事件級別及影響進行初步評估,提出具體應急處置方案建議;
(4)牽頭組織環境事件現場指揮、協調和處置工作;
(5)檢查指導主要風險源、重點污染源管理工作,完善和報備應急預案;
(6)負責指揮部日常事務,承擔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3各成員單位職責
縣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本部門職責負責各自專業領域的應急協調、保障工作,制定本部門應對沱湖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和保障應急預案,需要其他部門增援時,縣指揮部向有關部門發出增援指令。
(1)縣生態環境分局職責
負責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預防、監測預警體系和應急準備能力建設;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提出污染控制、消除處置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發布和調查處理等工作。
(2)縣水利局職責
負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參與沱湖水體污染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做好水利工程應急調度;會同縣生態環境分局制定受污染水體疏導或截流方案,配合做好突發水污染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3)縣公安局(縣消防大隊)職責
負責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搶險救援,落實應急處置的治安、保衛、消防、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負責對危險化學物品泄漏事件等現場泄漏控制。
(4)縣衛生健康委職責
負責組織因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導致中毒人員的緊急醫學救援工作,并及時為鄉(鎮)衛生部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醫學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負責組織評估突發環境事件所導致健康危害的性質及其影響人數和范圍。
(5)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職責
參與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救援處置、負責監督和指導飲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6)縣氣象局職責
負責提供有關的氣象監測預報服務;必要時在事發區域及周邊地區進行加密可移動氣象監測,提供現場氣象預報服務信息。
(7)縣交通運輸局職責
負責參與因道路交通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負責應急救援物資和生活安置物資的運輸保障。
(8)縣農業農村局職責
參與因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導致的農業污染進行應急處置,會同相關部門對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農業、漁業損失進行調查與評估。
(9)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職責
負責做好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有關森林資源損害的調查、處置和評估工作,參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物種資源破壞的應急處置。
(10)縣商務局職責
負責重要生活必需品的應急儲備,協助鄉(鎮)政府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
(11)縣市場監管局職責
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對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對藥品、醫療器械生產、流通、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
(12)縣民政局職責
負責會同事發地鄉(鎮)政府組織做好受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影響人員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13)縣委宣傳部職責
負責協調新聞媒體,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新聞報道、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14)縣文化和旅游局職責
負責參與組織有關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宣傳報道等工作。
(15)縣財政局職責
負責環境應急能力建設和環境應急處置經費保障及管理工作。
(16)縣發改委職責
負責將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預防與處置體系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參與突發環境事件善后恢復重建工作。
(17)縣經濟和信息化局職責
負責應急狀態下按程序動用醫藥儲備,并做好應急物資的生產調度、綜合協調工作;協調環境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18)縣應急管理局職責
負責做好值守應急和信息報告工作,協助縣政府領導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協調、調度和處置工作。
(19)縣人武部、武警五河支隊職責
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搶險救援工作,協助做好受威脅人員疏散轉移,協助公安部門做好應急期間社會治安維護。
(20)鄉(鎮)政府職責
負責制定所轄區域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和應急保障預案;負責突發水環境事件的先期處置,并在縣指揮部統一領導下,會同縣相關部門做好事故現場處置工作;協助調集應急物資,負責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當地的人員、設備、車輛、物資等,組織發動當地群眾投入救援工作;協同相關部門分析查明污染事故原因;負責通知污染區域內群眾停止取水。
(21)沱湖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處
參與水生態事故應急監測、生物資源損失調查與評估等。
2.2.4現場指揮機構
根據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成立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由縣生態環境分局局長擔任指揮長,事發地鄉(鎮)負責人擔任副指揮長。根據應急響應級別,可適當調整現場應急指揮部規格和組成。
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主要職責為:
(1)負責制定實施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和措施;
(2)指揮現場搶險救援;
(3)全面掌握現場動態,及時報告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
(4)協調有關保障、支援工作。
縣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需要,設立綜合協調、污染處置、應急監測、醫療救治、應急保障、轉移安置、新聞宣傳、社會維穩和調查評估等9個工作組。
(1)綜合協調組
由縣生態環境分局牽頭,縣民政局、縣應急管理局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匯總上報事件信息,貫徹縣指揮部的指示和部署,協調縣指揮部成員單位以及有關鄉(鎮)政府做好應對處置工作,承辦指揮部文電、會務及簡報編輯、資料整理歸檔等工作。
(2)污染處置組
縣生態環境分局牽頭,縣公安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人武部、武警五河支隊、縣公安消防大隊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進行技術研判,開展事態分析,組織污染處置;明確現場處置人員個人防護措施;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疏散受威脅人員。
(3)應急監測組
由縣生態環境分局牽頭,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利局、縣氣象局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迅速開展現場監測工作,負責現場監測布點、采樣及化驗分析,及時報告監測數據,為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4)醫療救治組
由縣衛生健康委牽頭,縣生態環境分局、縣市場監管局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提出保護公眾健康措施建議;對污染處置提供應急醫護保障;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5)應急保障組
由縣經濟和信息化局牽頭,縣發改委、縣財政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交通局、縣水利局、縣商務局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
(6)轉移安置組
由縣民政局牽頭,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臨時安置及組織調集重要生活必需品,做好物資發放及監管。
(7)新聞宣傳組
由縣委宣傳部牽頭,縣經濟和信息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文化和旅游局、縣網宣辦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加強新聞宣傳報道;收集分析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加強媒體、電信和互聯網管理,正確引導輿論;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注。
(8)社會維穩組
由縣公安局牽頭,縣經濟和信息化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商務局、縣委宣傳部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受影響地區等重點地區社會治安管理、矛盾糾紛化解、商品市場監管等工作。
(9)調查評估組
由縣生態環境分局牽頭,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利局、縣衛生健康委等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及污染損害評估工作。
2.2.5專家組
縣環境應急專家組由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組建和管理,為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決策咨詢和處置建議。
專家組職責:
(1)參與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2)為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指導、決策咨詢和處置建議;
(3)為公眾提供有關防護知識和技術咨詢。
2.3部門協調聯動機制
為有效整合現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力量,建立統一完善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指揮協調體系,密切各部門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協同配合、形成合力,圓滿完成應急處置任務,保障公眾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負面影響,應建立各部門協調聯動機制。
(1)建立應急聯會制度。聯席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縣政府組織,縣指揮部全體成員單位參加,共同分析研究沱湖突發水環境應急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協調解決應急工作中的難點問題。
(2)建立聯絡員工作制度。縣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各確定一名聯絡員,負責收集各單位的應急工作情況,反饋應急工作的建議和意見,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各聯絡員工根據上級領導的指示,相互通知,相互預警。
(3)建立統一指揮機制。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縣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救援隊伍在現場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單位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
3、預防與預警
3.1預防
為有效預防沱湖突發水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各相關單位及日常管理機構應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工作,主要如下:
縣政府:
①依據市級跨界水污染聯防聯控協議,將跨界河流水污染聯防聯控列入年度環境保護重點工作任務,加強對轄區內影響跨界河流水環境的工業、生活和農業面源污染的排查與監控及整治,努力控制和減少各種污染物排入河道;
②制定實施沱湖水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針對水源保護區內的養殖等污染行為定期開展排查,及時清理;
③加強沿線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和維護工作;
④及時協調與各飲用水源保護區無關設施的拆除與取締;
⑤做好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搶險物資儲備,定期對消耗的應急物資進行補充;
⑥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管理。
相關鄉鎮政府:
①針對沱湖周邊,尤其是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周邊農業及生活的'污水收集工作,定期開展排查,對接入污水管網的連接管進行全面排查,及時維護;督促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內各社區及企業將生產、生活污水接進城市排污管網;
②每月要進行不定期巡查整治,拆除轄區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內的禽畜舍、垃圾點等污染水源的設施,制止一切污染水源的行為。
縣生態環境分局:
①制定實施水源保護區環境監管制度,杜絕水源保護區內新建建設項目;
②縣環境監察定期開展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建立并及時更新環境風險源信息數據庫,加強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環境風險源的監管,督促其健全風險防控措施、消除所造成的污染;
③縣環境監測站每月組織對沱湖監測點位的全面監測,隨時掌握水質情況;
④建立實施應急培訓制度、信息報告制度、應急演練制度等。
縣水利局:
①定期實施主要入湖河流的清淤工作,降低隨水流釋放的底泥污染負荷;
②規劃建設供水第二通道工程,當水源地發生污染事故無法正常取水時,利用第二通道供水進行過渡。
縣農業農村局:指導沿湖農田科學施肥、合理用藥,減輕面源污染隱患。
各相關飲用水源保護區管理單位:
①加強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道路、跨橋圍欄及圍墻的維護,設置路面及橋面徑流引導設施,避免直接排入渠道;
②完善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截污管道工程建設,定期對淤積截污系統進行全面的清淤疏浚;
③加大對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檢查監測力度,有能力的應設置水質日常自動監測儀器,做好入廠水和出廠水的水質常規監測,發現問題時必須及時上報并詳細做好記錄;
④各相關水源保護區管理單位及相關搶險單位應常備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搶險物資,定期對消耗的應急物資進行補充。
縣交通運輸局:在經過水源地道路及橋梁等敏感路段設警示標志,減速標志,提醒司機注意安全,減速行駛。
縣氣象局:實時監測本縣及周邊天氣情況,當出現極端天氣或者自然災害發生前,提前發布預報信息。
沱湖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處:負責依法劃定水產養殖水域、面積;依法實行水產養殖證制度,控制水產養殖面積和密度。
縣指揮部會同有關成員單位,應注意收集與上報發生在轄區境外和轄區內有可能對沱湖造成不利環境影響的事件信息;縣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指定聯絡員、值班電話,報縣指揮部辦公室備案并向社會公布。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手機要24小時開機,保證能隨時聯系。
3.2預警
3.2.1預警分級
按照突發水環境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分為4級,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分為Ⅳ級、Ⅲ級、Ⅱ級和Ⅰ級警報,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顏色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預警信息的級別,按照突發水環境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I級、II級、III級和IV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I級為最高級別。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藍色(IV級)預警: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可能發生或引發一般(IV級)突發水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但能夠基本控制在區域局部的。藍色預警由縣人民政府發布。
黃色(III級)預警: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III級)突發水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影響范圍可能進一步擴大,造成跨縣界一般突發水環境事件的;可能出現人員死亡、中毒,且預計直接受生命安全威脅人數在3人以下的;環境污染可能造成國家重點保護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污染物可能進入沱湖的;污染物已經流入鄉鎮級飲用水水源地可能造成取水中斷的;可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黃色預警由市政府發布,并報省人民政府和省環保廳備案。
橙色(II級)預警:情況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重大(II級)突發水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影響范圍可能進一步擴大,造成跨地市界環境污染;已出現人員死亡、中毒,且預計死亡人數在10人以下的,或預計中毒人數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環境污染可能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大量污染物進入沱湖的;可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橙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發布。
紅色(I級)預警:情況危急,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I級)突發水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影響范圍可能進一步擴大,已造成多人死亡、中毒,且預計死亡人數在10人以上的,或預計中毒人數在100人以上的;環境污染可能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已進入沱湖的;可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1億元以上的。紅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3.2.2預警信息與監控
(1)任何部門、單位或公民一旦發現沱湖水污染事故或接到污染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撥打24小時值班電話:xxxxxx,通知縣指揮部辦公室值班室。
(2)各應急單位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水文、水質、氣象等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
依據市級跨界水污染聯防聯控協議,正常情況下,上下游地區相鄰縣的環保、水利、漁業主管部門每月互通跨界斷面水質、水量、閘壩運行、漁業養殖等信息;在污水團下泄,提閘放水期間,應每天通報相關信息。
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各類環境污染可能造成突發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和統計分析,負責聯系固鎮縣、泗縣、靈璧縣環保主管部門,協調獲取沱湖上游沱河、唐河、北沱河等入湖河流的逐月水質情況。上游提閘放水期間,及時聯絡獲取每天的斷面水質信息。縣生態環境分局不能獲取上游縣級環保部門的水質檢測數據時,需聯系上游環境保護部門開展聯合檢測或者自行進行監測。當接到縣水利部門通知近期上游閘壩開閘放水時,應及時做好開閘前閘壩上游和下游水質監測。如發現水質異常情況,及時向縣政府、蚌埠市生態環境局等相關部門報告。
縣水利局負責區域水文水情監測、報告、處理和統計分析,負責聯系固鎮縣、泗縣、靈璧縣水利主管部門,協調獲取沱河上游濠城閘、唐河上游草溝閘和唐河地下涵等重要閘壩調度信息;上游提閘放水期間,及時聯絡獲取每天的水量、閘壩運行信息。當縣水利局接到縣氣象局預報近期可能有強降雨時,應及早研判本次降雨可能產生的徑流量級,提前通報縣生態環境分局做好上游開閘前的水質監測。
縣氣象局加強區域暴雨極端天氣的信息收集與預報,上游區域可能有強降雨時,及時通報縣水利局和縣生態環境分局。
縣環境監測站以及各自來水廠的檢測機構的預警信息,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從飲用水水源地內取水的各水廠要按照規定和要求,嚴格做好入廠水和出廠水的水質常規監測,發現問題時必須詳細做好記錄,包括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及其狀況,立即上報主管部門。
有關主管部門要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接收和預評估,并視情況上報縣指揮部辦公室。
(3)縣指揮部辦公室收集或接到有關預警信息后,綜合評估事件可能造成的影響和危害,研判預警信息,并將相關信息立即報告縣政府,做出與預警信息相應的處置決定。
3.2.3預警發布
縣生態環境分局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提出發布預警信息的建議,并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和上級環保部門。縣級以上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及時準確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并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
3.2.4預警措施
接到突發水環境風險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的預警信息時,各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應及時核實信息,適時采取以下措施:
(1)發布預警公告后,隨即進入預警狀態。
(2)啟動相關環境應急預案。
(3)指令各應急處置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多渠道獲取上游水文、水質信息,密切注意水文、水質和氣象條件變化對沱湖水質的影響,實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4)組織人員,根據需要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5)針對水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啟動水利工程預警調度體系,做好應急引調水啟動工作準備。
(7)調集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處置的保障工作。
3.3預警解除
發布預警信息的地方政府或部門,根據事態發展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威脅或危險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4、應急處置
4.1分級響應
4.1.1分級響應機制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以及預警級別的劃分,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響應、重大(Ⅱ級)響應、較大(Ⅲ級)響應和一般(Ⅳ級)響應四個等級,根據級別不同,分別由相應各級人民政府分級啟動應急響應。超出本級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權限時,應及時請求上級政府擴大應急。各級應急指揮機構及時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負責相應的指導協調和應急救援。
4.1.2分級響應啟動
(1)一般(Ⅳ級)突發水環境事件:由縣人民政府啟動本級政府應急預案,組織應對工作。
(2)較大(Ⅲ級)突發水環境事件:由縣人民政府啟動本級政府應急預案,組織應急隊伍和應急人員進行先期處置;報告市政府,配合、服從市政府組織應對工作。
(3)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突發水環境事件:由縣人民政府啟動本級政府應急預案,組織應急隊伍和應急人員進行先期處置;報告市政府和省環保廳,配合、服從省政府組織應對工作。
4.1.3應急響應行動
(1)Ⅳ級響應行動
①發生在縣級行政區域內的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由縣政府組織處置,應及時啟動Ⅳ級響應。
②各鄉鎮的響應:應在第一時間迅速到達現場,組織應急隊伍和應急人員進行先期處置;配合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開展工作。
③縣生態環境分局的響應:應對突發事件進行快速確認,立即啟動部門預案,組織環境應急隊伍和應急人員到達現場,進行環境應急監測、污染源調查、劃定受污染區域、提出應急處置工作建議,并及時向縣政府值班室和市環境應急辦報告。
④縣指揮部辦公室的響應:接到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后,應立即向縣指揮部主要領導報告,對事件快速確認,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時啟動本預案,組織應急資源及時應對和處置,同時向縣政府值班室上報緊急情況,并快速采取以下處置措施:
a.迅速開展應急監測。組織環境監察和環境監測部門迅速趕赴現場鑒定、識別、核實造成污染的種類、性質、污染方式、危害程度及受影響范圍和邊界,判明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
b.提出監測處置建議。組織現場調查組、應急監測組和環境監測站,對可能被污染的水體開展應急監測和全過程動態監控,進一步判定污染物的種類、性質,隨時掌握事態的發展變化情況。根據監測情況提出相應的處置建議,確定封鎖和隔離區域,疏散安置相關人員,報縣政府批準后,對該區域實行封鎖與隔離。
c.開展現場處置和救援。調集并指令周邊各級公安和環境監察隊伍,做好污染區域的現場保護和隔離,協調各部門應急力量,采取緊急措施,封存、轉移、銷毀殘存的化學毒劑,對被污染的部位和被污染的物品、場所、環境等進行洗消,控制污染源擴散。
d.保證應急物資和經費及時到位。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需要,協調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及時調集應急物資和籌集應急經費。
(2)Ⅰ級、Ⅱ級、Ⅲ級響應行動
①發生超出縣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的,以及發生較大(Ⅲ級)環境事件的,應及時啟動Ⅲ級響應;發生超出市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能力的,以及發生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環境事件的,應及時啟動Ⅱ級、Ⅰ級響應。
②縣政府和縣生態環境分局的響應:縣政府分管領導和縣生態環境分局主要領導應在第一時間迅速到達現場,組織應急隊伍和應急人員進行先期處置;縣政府分管領導對處置工作及時作出批示,縣指揮部迅速組織環境應急隊伍和相關技術人員集結救援,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總指揮快速趕赴事件現場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③市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到達現場后,縣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仍保留各工作小組,接受市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各工作小組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積極配合上級部門調查組開展現場污染源調查,進行采樣、監測、技術分析、評估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指導等工作,實施和落實污染消除等緊急控制措施,共同完成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置工作。
④省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到達現場后,市、縣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仍保留各工作小組,接受省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各工作小組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積極配合上級部門調查組開展現場污染源調查,進行采樣、監測、技術分析、評估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指導等工作,實施和落實污染消除等緊急控制措施,共同完成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置工作。
⑤突發環境事件若發生在周邊區域,應處于應急準備狀態,防止周邊突發環境事件蔓延至本轄區,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同時,必須服從省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緊急調度,隨時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4.2信息報告
4.2.1報告時限和程序
縣生態環境分局在事發后或接報第一時間內,應快速組織專業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和確認,分析研判。對初步認定為一般突發水環境事件的應在2小時內向縣政府報告;對初步認定為較大及以上級別突發水環境事件的,應在1小時內向縣政府報告。
縣生態環境分局接報后按規定向市生態環境局報告。較大級別及以上的突發水環境事件發生后縣政府在接報后按規定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依據市級跨界水污染聯防聯控協議,縣環保、水利、漁業等部門發現沱湖上游來水異常時,應立即向縣政府報告,縣政府在接報后按規定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由市政府向上游政府通報,并嚴密關注事態變化。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水環境事件,應當按照重大以上突發水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3)有可能產生跨省影響的;
(4)因水環境污染引發聚集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5)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報告的。
突發水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報告信息。
4.2.2報送方式及內容
突發水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后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后上報。
初報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種類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水體受影響情況、飲用水水源地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
續報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在事件現場處置完畢前,續報工作實行日報制,縣政府和環保部門于每天17時前向市政府總值班室報送處置進展情況,并可視情況隨時續報。
終報應在環境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結束后第3天前,由縣人民政府和環保部門向市政府書面提交報告處置情況。因特殊情況,無法再規定時間內上報的,可適當延長時限。終報(處理結果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采用傳真、網絡、郵寄和面呈等方式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傳真、手機短信、電話方式報送,通過手機短信或電話等形式報送的,應當1小時內補充書面報告。書面報告中應當載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并盡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
4.3指揮與協調
縣現場環境應急處置指揮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通知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各應急機構接到事件信息通報后,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縣現場環境應急處置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的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縣現場環境應急處置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鄉鎮政府的協調指揮下堅決、迅速地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應急狀態時,縣現場環境應急處置指揮部組織有關專家迅速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指揮部領導決策參考。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環境事件和危害范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為環境應急領導機構指揮提供科學依據;參與污染程度、危害范圍、事件等級的判定,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各應急分隊進行應急處理與處置;指導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進行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發生環境事件的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現場環境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環保、水利等有關部門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現場環境應急處置指揮部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4.4應急處置程序
4.4.1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后,事發單位和有關部門,要在縣政府的統一指揮下,按照有關方案,迅速開展先期處置。堅持“早發現早處置、先發現先處置、邊報告邊處置”的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蔓延,嚴防次生、衍生事故發生。同時,迅速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
4.4.2應急響應處置程序
(1)快速出擊
事發所在地鄉鎮政府接到突發環境事件舉報后應第一時間趕赴現場,了解污染情況,與事發單位或個人開展先期處置,通知縣生態環境分局及縣政府,啟動應急預案。
縣指揮部接到事件報告后,根據事件嚴重程度,成立現場環境應急處置指揮部,指令各應急工作組攜帶環境事件專用應急監測、防護、醫療、救援、交通等設備,在最短時間內趕赴現場,啟動應急處置預案。
(2)現場控制
各應急工作組到達現場后,根據各自職責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揮下參與現場污染事件的控制和處理,救治傷病員,采取措施盡可能減少污染物的產生,防止污染物擴散,并根據現場勘驗情況,劃定警戒范圍。
(3)現場調查
現場調查處理根據事件的類別、性質作具體處理。
①了解事件的情況,包括污染發生的時間、地點、可能原因、污染來源及污染物、污染途徑、擴散趨勢、可能波及范圍、污染暴露人群/水產等的數量及分布、發生后當地處理情況等。
②形成初步調查意見,根據污染特點,判斷污染種類。
③對事發地周邊水域進行水質監測。
④進一步開展現場調查工作。
⑤做好現場監察檢查記錄,規范制作各類執法文書,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4)情況上報
應急現場指揮部將現場調查情況及應急處置措施向縣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并根據事故影響范圍大小,決定是否增調有關專家、人員、設備、物資前往現場增援。
(5)事件通報
①縣政府及時向毗鄰和可能波及或影響的周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通報事件情況。
②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通報后,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相關部門和單位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控制事件蔓延。
③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時向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各鄉鎮通報事件有關情況。
④依據市級跨界水污染聯防聯控協議,縣環保、水利、漁業等部門發現沱湖上游來水異常時,應立即向縣政府報告,縣政府在接報后按規定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由市政府向上游市級政府通報,并嚴密關注事態變化。
(6)污染處置
在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部署下,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采取一切措施控制、消除污染物污染的范圍、程度,如切斷泄漏源、打撈污染物、關閉上游下瀉閘門、引水沖洗等。
當確定飲用水水源受污染時,應通知水廠迅速采取措施,及時調整水處理工藝,強化水處理工藝的凈化效果,如源水污染以現有凈化工藝不能達到飲用水水質標準要求時,及時上報建議停止供水,并通過各種媒體通告居民在事故未解除前,不得飲用污染水。
當水源保護區水污染危及人群健康時,迅速開展醫療救治工作。如污染造成環境惡化,危及居民健康時應建議組織疏散安置人群。
(7)污染跟蹤
組織監測人員開展污染跟蹤監測調查,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監測數據及專家意見,及時調整對策,直到事故污染消除,警報解除。
(8)調查取證
相關執法部門及時開展污染事故的調查和取證工作,確定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并立案查處。
4.5應急處置措施
結合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情景設定,采取相應應急處置措施。
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主要類型包括:
(1)汛期導致的累積性水質超標污染事故。由于暴雨等自然災害,將上游及各支流生活和畜禽養殖等累積污染物沖到下游匯入湖體,對沱湖造成突發水環境污染。
(2)交通運輸事故。由于鄉村公路交通運輸事故,引發的次生水環境污染事件。
4.6應急監測
應急監測組負責組織、實施、協調沱湖突發環境事件的環境應急監測工作。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和地域特點,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在此范圍內布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事件發生初期,根據事件發生地的監測能力和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按照盡量多的原則進行監測,隨著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2)發生跨市界水污染事故時,上下游市政府應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縣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仍保留各工作小組,接受市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其中應急監測組應積極配合上級部門進行采樣、監測等工作。
(3)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并通過專家咨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的依據。
4.7信息發布與事件通報
4.7.1事件通報
(1)縣政府在應急響應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毗鄰和可能波及或影響的周圍縣或相關部門通報突發環境事件情況。
(2)依據市級跨界水污染聯防聯控協議,沱湖上游來水異常時,縣政府在接報后按規定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由市政府向上游政府通報。
(3)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通報后,應當及時通知縣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控制事件蔓延。
(4)縣環境應急辦應及時向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各鄉鎮、縣生態環境分局通報突發環境事件有關情況。
4.7.2信息發布
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由省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發布。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發布。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由縣人民政府和縣生態環境分局配合新聞宣傳部門及時發布。需發布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字,應事先征求評估部門的意見。同時,要做好輿論引導和輿情分析工作,加強對相關信息的核實、審查和管理,及時、準確、主動引導。
4.8安全防護
4.8.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參與現場處置的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的環境事件性質,配備好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安全操作程序,避免不必要的人員傷亡。應急人員主要的安全防護工具包括防護服、防護眼面具、防護手套和呼吸用品等,安全防護措施主要有:
(1)不揮發的有毒液體:采用隔離服防護。
(2)易揮發的有毒、有害液體:采用全身防護,包括防護服、正壓式呼吸器等。
(3)易燃液體、氣體的防護:采用阻燃服、正壓式呼吸器等。
4.8.2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
最早抵到達事發現場的應急救援隊伍,在處置環境突發事件的同時,要迅速做好事發地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群眾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組織好群眾安全疏散與撤離;
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臨時緊急避難場所。
4.9應急終止
4.9.1應急終止條件
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狀況達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終止應急程序:
(1)本次突發水環境事件產生的條件己經消除,污染情況得到完全控制,發生水污染事件的水體水質基本得到恢復。
(2)采取了有效的應急措施和防護措施,保證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水平。
(3)本次突發水環境事件造成的對供水系統的影響已經消除,供水系統全面恢復正常。
4.9.2應急終止程序
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由負責啟動的責任主體按程序宣布應急終止。
(1)現場指揮機構確認終止時機,或事件責任方提出,經現場指揮機構批準;
(2)現場指揮機構向啟動應急響應的人民政府提出響應終止建議;
(3)啟動應急響應的政府下達響應終止命令;
(4)應急狀態終止后,相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開展后期工作。
5、后期處置
5.1善后處置
(1)在縣政府統一領導下,由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善后處置工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災范圍進行評估,提出補償和對遭受污染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和監管的建議。
(2)縣政府和相關部門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做好安民、安撫、理賠工作,有關部門和相應機構做好社會求助、保險賠付工作。
(3)參加應急行動的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應急隊伍維護、應急儀器設備保養,使之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4)繼續跟蹤監測,及時掌握情況,做好處置。
(5)在突發水環境事件影響飲用水源情況下,在對污染事件進行應急處置的同時,要迅速采取措施,對需要進行救濟救助的,及時組織救濟救助,盡快恢復當地正常的社會秩序。
(6)及時采取妥善措施防止次生災害的發生。泄漏應急過程中產生的廢吸油氈等屬危險廢物,應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水污染事故導致魚蝦等水產死亡,應及時打撈清運,以防病原滋生,涉及打撈、運輸、裝卸等處理環節要避免灑漏,并需對打撈、運輸裝卸工具用漂白粉消毒殺菌,將死魚蝦進行符合規范標準要求的深埋處理等處置。
(7)衛生部門要做好災害事故現場的消毒與疫情的監控工作。在應急處置過程中征用的救治、救援物資,交通工具及設施、設備等,應依據有關標準和程序給予補償。
5.2調查與評估
突發水環境事件發生后,根據有關規定,在縣指揮部統一部署下,由環保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成調查組,組織開展事件調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評估事件影響,認定事件責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處理建議;開展突發水環境事件環境影響和損失等評估工作,并依法向有關政府報告,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等提供依據。必要時,可按照有關規定,邀請檢察機關參加調查工作。
涉及跨界水污染事故時,報告市生態環境局,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會同漁業等相關部門組成調查組,組織開展事件調查工作。依據市級跨界水污染聯防聯控協議,下游地區有權到上游地區就上游污水下泄造成污染事故進行調查取證,上游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給予支持和配合。因跨界水污染造成的漁業水污染事故,由上下游市級漁業主管部門牽頭,相關職能部門配合,共同負責依法調查處理,經專業機構評估鑒定后,提出漁業損失核定、受危害水產品處置、賠償金額及處罰方式的調查處理意見。經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相關部門協調解決。
相關部門負責編制環境事件總結報告。較大事件于應急終止后7天內,將環境事件總結報告上報市政府值班室,并抄送市生態環境局。重特大環境污染事件于應急終止后15天內,將環境事件總結報告上報省政府,并抄送省生態環境廳。
由縣突發水資源污染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組織有關專家,會同事發地鄉鎮及相關部門組織評估,總結經驗與教訓。
根據實踐經驗,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對應急預案進行評估,并及時修訂。
6、應急保障
6.1人力資源保障
各應急成員單位應根據各自職責,制定相關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制定專業的應急救援隊伍。應急指揮部要根據預警等級建立和培訓一支常備不懈、掌握處置突發水污染事故能力的應急力量。各應急成員單位必須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按要求完成應急處置任務。
6.2資金保障
縣政府及縣財政局應保障處置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的應急基礎設施建設、救助防護裝備、應急監測裝備和日常運轉經費、突發事件處理經費支出。所需經費列入年度部門預算,捐助資金納入各級財政專賬管理,統一安排使用。
6.3物資保障
縣政府及相關專業指揮機構的應急隊伍要根據預案要求,建立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日常和戰時兩級物資儲備,增加儲備必要的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和物資,維護、保養好應急儀器和設備,使之始終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確保參加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時救助人員的自身安全,及時有效地防止環境污染和擴散,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常備應急搶險物資詳見附件3。
6.4醫療衛生保障
縣衛生健康委負責突發水環境事件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制定醫療救助保障計劃,確定有關的應急準備措施、落實醫療救護隊伍和醫療設施,協同縣經信委制定醫療物資的調度方案。
6.5交通運輸保障
突發水環境事件發生后,縣交通運輸局負責牽頭協調,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根據各自職能開展交通運輸保障的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對現場和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組織開通應急救援“綠色通道”,負責交通工具的保障,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的緊急輸送,在道路、市政設施受損時,要迅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業隊伍進行搶修,盡快恢復良好狀態。
6.6治安維護
事發地公安部門負責組織突發水環境事件的應急治安保障工作,制定治安保障方案,明確在應急狀態下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各項準備措施。突發水環境事件發生后,公安部門要迅速組織力量,根據需要在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安排警戒人員,維持社會治安秩序。加強對重點地區和重要設施及物資,特別是應急救援物資和裝備的警衛及防范保護。事發地村(社區)民委員會要動員、組織當地單位和群眾,協助公安部門實施應急治安保障工作。
6.7人員防護保障
有關部門要為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幫助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的安全。
6.8通信保障
采取有線、無線和計算機網絡的方式,確保全天候通訊暢通(包括公休日)。負責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救援的職能部門,值班電話24小時保持暢通。
6.9技術裝備與保障
加強應急專家信息庫的建設,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提供技術支撐,提高應急處置能力;設立專項資金,加強對使用現場處置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究和培訓,建立科學的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臺,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評估的智能化和數字化,確保決策的科學化。
6.10社會動員保障
制定社會動員方案,明確動員的條件、范圍、程序和相關的保障措施,運用各種形式,將水污染事件發生和影響范圍的對象動員起來,共同參與和配合突發水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6.11聯動機制保障
加強本縣各成員單位間的聯動機制建設,協同高效處置突發水環境事件。
根據沱湖流域環境風險防范及應急需要,加強與相鄰地區尤其是上游地區環境應急管理部門的聯動。
依據蚌埠市人民政府與宿州市人民政府簽訂的《關于跨界河流水污染聯防聯控合作的協議》,健全縣一級風險防范、信息通報和應急聯動機制。
7、監督管理
7.1應急預案演練
7.1.1應急演練的組織
(1)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的組織
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所涉相關地方政府及相關專業指揮機構,應按照本預案或其他部門預案,定期(每年組織一次)組織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實戰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2)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的組織
較大及以上沱湖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演練的組織應由市政府牽頭;由縣生態環境分局定期組織(每年組織一次),縣指揮部成員單位共同參與,提高各部門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急處置能力,加強部門間應急聯動、協作。
7.1.2應急演練內容
根據沱湖潛在的事故風險,演練的內容可包括:汛期導致的累積性水質超標事故、鄉村公路交通運輸事故等。
7.1.3應急演練注意事項
通過演練觀察識別出應急準備缺陷,查出需要整改項;根據演練結果對應急預案不足部分,進行修訂。應急演練中必須特別注意以下幾個主要問題:
(1)演練過程應盡可能模仿可能事故的真實情況,但不能采用真正的危險狀態進行演練,以避免不必要的傷亡。
(2)演練之前應對演練情況進行周密的方案策劃;編寫場景說明書是方案策劃的重要內容。
(3)演練前應對有關人員進行必要培訓,但不應將演練的場景介紹給應急響應人員。
(4)演練結束后應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和整改。
7.2應急能力評價
縣生態環境分局定期對全縣環保系統應急機構設置、隊伍建設、人員培訓、預案演練、應急制度和程序、應急裝備和經費管理與使用等應急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考核和評價環境應急隊伍的應急能力,保障環境應急體系始終處于良好的戰備狀態,并實現持續改進。
7.3宣教培訓
縣政府和相關單位要開展面向全社會的宣傳教育,強化沱湖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居民等的法律法規和環保知識的培訓,預防和減少沱湖周邊交通運輸事故等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突發沱湖水環境事件預防、處理、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提高危險品生產、使用、運輸、倉儲單位的危機意識和應急心理準備,培養公眾對飲用水源地的愛護意識。
7.4責任與獎懲
對在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救援、善后處理和事件調查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附則
8.1名詞術語
(1)突發公共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影響和威脅經濟社會穩定和政治安定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應對的緊急事件。突發公共事件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
(2)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是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3)環境應急:針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后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4)突發環境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
(5)應急預案:指針對突發公共事件事先制定的,用以明確事前、事發、事中、事后的各個進程中,誰來做、怎樣做,何時做以及用什么資源來做的應急反應工作方案。
(6)應急處置:指對即將發生或正在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所采取的一系列的應急響應措施。
(7)專項指揮部:指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經市政府同意設立的,對有關專項突發公共事件實行統一指揮協調的各專項應急指揮部、領導小組、委員會等機構。
(8)應急工作機構: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和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的日常辦事機構。
(9)泄漏處理:泄漏處理是指對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有毒氣體等污染源因事件發生泄漏時的所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泄漏處理要及時、得當,避免重大事件的發生。泄漏處理一般分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處置兩部分。
(10)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范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11)應急演練:為檢驗應急計劃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的實踐活動,根據所涉及的內容和范圍的不同,可分為單項演練、綜合演練和指揮中心、現場應急組織聯合進行的聯合演練。
(12)危險化學品: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13)恢復:指在環境污染事件的影響得到初步控制后,為使生產、工作、生活和生態環境盡快恢復到正常狀態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動。
8.2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縣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8.3實施日期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縣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7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確保全縣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安全,保障居民飲用水安全衛生,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提高政府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處置能力,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湖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懷化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懷化市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1.3分類分級
突發環境事件主要包括以下類別:
1.3.1固定環境風險源突發環境事件。主要包括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陸域范圍及周邊的工業企業造成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
1.3.2陸域流動環境風險源突發環境事件。主要包括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陸域范圍及周邊的公路運輸車輛發生的危險化學品泄漏等環境事件。
1.3.3非點源環境風險源突發環境事件。主要包括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陸域范圍及周邊的農業面源、居民生活污染源造成的環境污染事件;暴雨沖刷造成水質污染的事件;污水短期內集中排放造成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接水體水質污染的事件。
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Ι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1) 特別重大水污染事件(Ι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特大水污染事件:
①發生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含100人)以上的;
②因水污染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嚴重影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的;
③因水污染事件導致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的;
④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嚴重影響生產、生活供水的;
⑤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造成水源地取水中斷,污染水體并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
(2) 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重大水污染事件:
①發生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的;
②因水污染事件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③因水污染事件導致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的;
④因水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庫等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或3類危險放射源失控造成的污染事故。
(3) 較大水污染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水污染事件:
①發生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的;
②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鄉鎮、農村飲用水水源污染需疏散、轉移群眾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
③因水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4) 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般水污染事件:
①發生3人以下死亡或因水污染事件造成人員中毒(重傷)的;
②鄉鎮飲用水源取水中斷的。
1.4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堅持預防為先,堅持科學處置,堅持依法管理,堅持依靠科技優先,堅持快速反應協同應對。
1.5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或發生在其他地區涉及本縣的縣級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由縣人民政府負責處置或參與處置的較大突發環境事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及需要縣人民政府協調處置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2.組織體系和職責
2.1縣應急指揮部
成立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環境應急指揮部”),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指揮長,縣政府辦聯系副主任、市生態環境局新晃分局局長任副指揮長,縣委宣傳部、縣應急管理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公安局、縣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縣自然資源局、縣商務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縣民政局、縣交通運輸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水利局、縣林業局、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氣象局、縣畜牧水產事務中心、縣公路建設養護中心、縣消防救援大隊、縣融媒體中心、國網新晃縣供電公司、懷化銀龍水務有限公司、中國電信新晃分公司、中國移動新晃分公司、中國聯通新晃分公司及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
縣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新晃分局),由市生態環境局新晃分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其職責主要有: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縣有關規定;
(2)配合上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縣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統一指揮協調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事件調查和處置工作;
(3)及時制定處置方案,研究處理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重大事項,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4)組織協調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保障、救助支援工作;
(5)負責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事件有關信息的發布。
2.2應急處置工作組
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縣環境應急指揮部下面分成10個工作組,即專家咨詢組、綜合協調組、應急監測組、污染控制組、醫療救治組、治安維護組、后勤保障組、宣傳報道組、善后處理組、事故調查組。
2.3各成員單位職責
縣政府辦:協調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積極參與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縣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做好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知識宣傳和信息發布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新晃分局:負責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監測,控制污染源對水質的影響,并在新聞媒體定期發布水質報告;對由于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性污染事件,提出事件性質、等級和危害的意見,相關部門分析原因,確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處理意見,防治污染擴大;負責對污染事故調查取證,依法對污染事故責任單位做出處罰;負責跟蹤污染動態情況,對建立和解除污染警報的時間、區域提出建議;負責對環境恢復、生態修復提出建議措施。
縣應急管理局:承接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報告,請示縣人民政府領導啟動應急預案;及時通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趕赴事故現場,協調各專業力量實施應急處置行動,跟進了解應急處置進展情況,及時向縣委、縣人民政府報告,傳達上級部門和領導關于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指示和批示;參與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將全縣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參與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后的恢復重建工作。
縣公安局、縣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負責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偵查、事故現場的保護、治安秩序的維護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取證;對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的重要目標和危險區域實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縣自然資源局: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于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場地。
縣商務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中國電信新晃分公司、中國移動新晃分公司、中國聯通新晃分公司: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縣民政局:儲備、管理和調配救濟物資,負責受害群眾的生活救濟。
縣交通運輸局、縣公路建設養護中心:組織協調通往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現場的公路搶修及保持暢通工作;負責應急救援人員、物資的運輸保障工作;協助收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臨時避難所建設。
縣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對受傷、中毒人員的醫療救治以及傷殘、中毒的醫學診斷,組織協調衛生防疫工作。
縣水利局:負責實施或協調應急水量調度;負責組織制定流域突發水環境應急預案;參與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水質、水量同步監測等水資源信息,指導制定飲用水緊急供水方案并協調實施
縣林業局:負責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棲息地遭受污染威脅的珍稀瀕危野生物種的保護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安排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運行經費保障;負責解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經費。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核定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中農田土壤、農作物的受污染情況,組織協調相關農業環境污染應急處理和受污染威脅的農業珍稀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工作;協助做好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現場的農村居民、農業生產物資的疏散和轉移工作。
縣氣象局:負責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區域的短、中期天氣預報,及時提供氣象監測信息。
縣消防救援大隊:組織協商火災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可能引發的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處置、支援搶救、災害控制等工作;負責對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現場火災與危險化學品泄漏控制,或可能導致火災或危險化學品泄漏的隱患處置。
縣畜牧水產事務中心:負責組織核定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中畜禽水產的受污染情況;協助做好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現場的農村居民和牲畜生產物資的疏散和轉移工作。
縣融媒體中心:在縣委宣傳部的領導下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新聞發布及輿情引導工作。
國網新晃縣供電公司:保障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正常用電。
懷化銀龍水務有限公司:負責調度和保障涉及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的群眾飲用水供應工作,落實水污染后企業自身應急處置措施,保障群眾飲用水的安全。
3.運行機制
3.1預防、監測與預警
加強縣級飲用水源保護區水質監測:由縣環境監測站對飲用水源保護區水質狀況開展常規監測,并與衛生健康(疾控中心)、水利等部門的監測數據共享。
加強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要求,對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實行分級防治;依據飲用水源保護區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業污染源實施最嚴格的整治措施;按照有關要求,對種植業、養殖業、生活污水、固體廢物等農業污染源進行合理整治;鞏固過去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集中整治工作成效,嚴格執行和落實生活污水管網集中收集科學處置措施。
加強信息監測與預警: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針對危化品運輸泄露、金屬礦渣入河、農業面源污染等各類情形,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做好縣級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環境信息及常規環境監測數據的收集、綜合分析及風險評估工作,達到預警條件的,及時發布預警。
3.2應急響應
3.2.1信息報告
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負責人或事故發現者應立即向生態環境或應急部門報告,在得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并按規定上報。
3.2.2應急響應
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突發事件,根據事件的性質、特點、危害程度,縣環境應急指揮部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采取或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應急響應分為Ⅰ級(一級)、Ⅱ級(二級)、Ⅲ級(三級)、Ⅳ級(四級)。
3.2.3現場應急指揮
根據需要,由縣環境應急指揮部牽頭,事發單位及當地鄉鎮人民政府配合,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現場指揮,指定有關同志擔任具體負責,統一指揮和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2.4應急處置
(1)先期處置工作
接到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立即調度物資和社會資源,指揮和派遣相關部門專業應急隊伍趕赴現場,全力控制污染源和事態發展,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并將事發時間和有關先期處置情況按規定迅速、準確上報縣指揮部。
發生事故或違法排污造成縣級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單位,應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迅速開展以下先期處置工作:
①盡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過依法關閉、封堵、收集、轉移等措施,切斷污染源或泄漏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
②立即啟動企業內部或保護區內應急收集系統,保障對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采取限產、停產、在廠界設立攔截設施等措施,防止污染或泄露進一步擴散;
③立即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④服從當地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積極配合當地政府組織人員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2)現場控制與處置
根據污染物的性質、突發事件類型、事件可控性、嚴重程度、影響范圍及周邊環境的敏感性,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實施如下措施:
①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收集事發現場的第一手資料,進行現場踏勘。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性質、影響范圍、應急人力與物力等情況,組織專家制定科學的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②當縣級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已受到污染時,組織飲用水源保護區保護管理部門、懷化銀龍水務有限公司立即啟動飲用水源保護區防控措施,采取攔網圍油、隔離污水、治理污染。懷化銀龍水務有限公司采取增加投放絮凝劑或減壓供水等方法盡快消除污染威脅;通知相關居民停止取水、用水;當飲用水供水中斷后,多渠道組織提供安全飲用水,并加大宣傳和引導力度,避免引起群眾恐慌心理;
③污染控制組根據應急處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轉移污染源,及時控制污染物繼續外排或泄露,切斷污染物進入水源的途徑;除依靠水體自凈能力處理外,還要針對性的采取人工投中和劑、人工治理等方法減少危害程度和范圍,并對供水管網進行消毒處理;
④醫療救治組負責組織救治受傷害人員,對因飲用水污染可能導致的疾病、疫情進行應急處置;
⑤治安維護組負責劃定現場污染警戒區、隔離區和交通管制區,并設置警示標志;
⑥綜合協調組負責組織專家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方案的調整和優化建議;
⑦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污染控制小組負責及時進行污染現場清理和處置,避免產生次生環境污染。
3.2.5安全防護
應急人員安全防護:綜合協調小組通過咨詢專家,根據事件的性質,確定個體防護級別,配備合理的個人防護設備,如防毒面具、防塵面具、酸堿防化服等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并對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包括緊急情況下正確辨識危險物質與合理選擇防護措施的能力,以及正確使用個體防護設備等。
污染控制小組、應急監測組等應急救援人員,在收集到事發現場更多的信息后,迅速報告綜合協調小組。綜合協調小組始終保持與現場應急救援人員的通信聯系,及時通知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受威脅群眾安全防護:由治安維護小組負責,醫療救治小組、后勤保障組配合,組織受威脅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1)根據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污染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群眾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通知受影響區域居民停止取水,必要時向停水居民供應潔凈水或桶裝水。
3.2.6應急監測和評估
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根據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質、擴散速度、事件發生地的氣象條件和地理特點,制定應急監測方案(包括監測項目、監測頻次、監測方法、點位布設等),對污染水源或環境進行實時監測;對短期內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進行跟蹤監測;視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對監測方案進行適時調整,包括增加監測項目和加大監測頻次,提高監測精度,掌握污染物動態變化情況。
應急監測評估: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通過專家咨詢,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進行評估,并及時將監測與評估結果上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負責人,為制定和調整下一步應急方案提供決策依據。
3.2.7信息發布
宣傳報道組根據縣環境應急指揮部指令,及時組織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發布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避免引起群眾恐慌,為事件處置創造穩定的外部環境。
3.2.8應急終止
(1)應急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①事件現場危險狀態得到控制,事件發生條件已經消除;
②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且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消除,無繼發可能,特征污染物監測持續穩定達標;
③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經無繼續的必要;
④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保持在限定的偏低水平。
(2)應急終止程序
①經有關專家分析論證,認為滿足應急結束的條件時,并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報請相應機構確認,由指揮部宣布應急響應終止;
②根據指揮部的決定,向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組及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解除應急狀態;
③應急狀態終止后,縣環境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繼續對事故及受影響區域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無須采用其他補救措施,轉入常態管理為止。
3.3后期處置
縣民政局及有關部門,積極穩妥、認真細致地做好善后工作,彌補損失,消除影響。對事件造成的損害進行評估,對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及群眾因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及時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同時針對不同環境事件類型、發生地點及持續時間等要素,分別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對污染的縣級飲用水源進行環境修復。
4.應急保障
4.1隊伍及技術保障
加強應急隊伍建設,保證在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能迅速參與并完成監測、防控等現場處置工作。建立應急專家庫,聘請專家為事件處置決策提供咨詢和技術指導。
4.2資金及物質保障
根據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需要,縣財政及相關部門負責應急保障工作,確保應急狀態下所需應急資金、物資、裝備充足供應。
4.3治安及交通運輸保障
注重治安維護,確保社會穩定。根據需要對事件現場實施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運送應急救援人員、物資器材所需車輛和道路暢通。
4.4醫療衛生保障
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建設,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急救治能力。
4.5通訊與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網絡,建立完善的信息處理系統、信息傳輸系統和指揮協調系統。
5.善后處置與事故調查
5.1善后處置
環境應急工作結束后,縣環境監測單位繼續跟蹤監測污染物的變化情況,直至穩定恢復。
如果環境污染造成了人員傷害,應當依據國家相關規定制定救助、補償、治療、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實施,對污染區域采取必要的疾病預防措施。
對應急處置過程中征用的物資應歸還;對一次性或損壞的應急用品,應照價賠償;對社會有償服務機構,依據其承擔的勞務、物資消耗及運輸量等進行補償。突發環境事件肇事單位或個人應承擔應急處置期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責任,對由于不可抗力或無法認定肇事者的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財政部門承擔相關費用。
5.2調查與評估
5.2.1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
環境損害評估機構應當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即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前期工作,并在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及時制訂評估工作方案,具體實施污染損害評估,對事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量化,評估其損害數額,作為肇事者承擔責任的依據。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人身損害、財產損害、應急處置費用以及應急處置階段可以確定的其他經濟損失。
對于初步認定為特別重大和重大、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分別由省、市、縣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工作。
5.2.2調查處理
(1)事件調查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調查應當查明下列情況: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基本情況;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和事件經過;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人身傷亡、直接經濟損失情況,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情況;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和生態環境部門的應急處置情況;生態環境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的日常監管情況;其他事項。
(2)應急響應調查評估
開展應急響應調查,應當查明生態環境部門在環境應急管理方面的下列情況:按規定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和對預案進行評估、備案、演練等情況,以及按規定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環境應急預案實施備案管理的情況;按規定趕赴現場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并及時報告事件信息的情況;按規定組織開展環境應急監測的情況;按職責規定提出應急處置或者信息發布建議的情況;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時,事發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向相鄰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報的情況;接到相鄰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規定調查了解并報告的情況;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污染損害評估的情況;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的情況。
(3)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報告的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的概況和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經過;突發環境事件造成人身傷亡、直接經濟損失、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情況;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原因和性質;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對環境風險防范、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應急演練和應急處置情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日常監管和應急處置情況;責任認定和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突發環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其他有必要報告的內容。
5.3恢復與重建
必要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制定環境恢復計劃,并予以落實。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生態環境恢復費用由突發環境事件肇事單位承擔。對由于不可抗力或無法認定肇事單位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相關程序由市或縣財政部門承擔相關費用。
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對需要支持的城區、鄉鎮提供人力、資金、物資和技術支持,修復遭損壞的基礎設施,幫助相關單位恢復生產或重建家園。現場恢復遵循以下原則:迅速、徹底的清除現場設施、土壤、水體內殘留的污染物,且不增加新的污染,不產生二次污染。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突發環境事件肇事單位恢復生產前,應確認以下事項得以實施完成:
(1)生產設備設施已經過檢修和清理,確認可以正常使用。
(2)應急設備、設施、器材完成了消洗工作,足以應對下次緊急狀態。
(3)被污染場地得到清理或修復。
(4)采取了其他預防事件再次發生的措施。
6.監督管理
6.1應急演練
縣環境應急指揮部及相關成員單位,按照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所規定的職責和程序,有計劃地組織環境應急演練,增強實戰能力。
6.2環境應急知識宣傳
宣傳報道組廣泛開展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法律法規和預防、處理、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培養公眾對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保護意識。并采取多種組織形式,有計劃地對應急救援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切實提高其專業技能。
6.3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措施不力,影響較大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6.4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并實施。市生態環境局新晃分局負責本預案日常管理,并根據本縣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組織修訂。
縣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8
為了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根據聞水字(2014)159號《關于加強農村飲用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會議精神,結合我供水站實際工作,同時為了保證因意外事故引起供水突發事件的.正確和高效處置,盡可能減少供水事件對人民生活、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所造成的嚴重損害,保障人民群眾飲水安全。特制定本預案。
一、基本原則
1、以人民飲用安全水,放心水為根本原則。
2、在局黨委的領導下,分工負責,各盡其責。
3、實行科學決策,提高控制事故發生的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
二、供水概況
東鎮供水站建于20xx年,距離縣城距離約15公里處,均采用地下水為水源,日處理水能力達2600余方左右。
三、應急組織體系
1、領導小組
供水應急領導小組
組長:
成員:
2、救援搶險小組
組長:
成員:供水站全體職工
職責:根據事故排險搶險需要,負責及時切斷電源、水源;負責搶險臨時供電、供水。
四、應急信息的監測與報告
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的原則,水站對水源和供水設施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盡早處置;供水事故發生時,應立即將供水事故信息傳遞給供水主管部門。
供水站要盡早派出巡查、監測人員趕赴現場進行巡檢、觀測,隨時報告現場有關信息。并立即組織搶修隊伍、機具設備和搶修物資投入現場搶修工作。其次,供水應急指揮機構根據事故情況經分析、會商后,迅速做出判斷和處置決定。
五、供水安全的預防機制
1、加強水源保護。明確水源保護范圍和保護措施,加強水源地巡查,提前預警供水水質變化情況。
2、提升水源井井口高度。對水源井口進行焊接,提高進口高度,防止投毒及洪水漫入井內,污染水質。
3、建立供水備用水源。當災害發生時,由水務局抗旱服務隊派出送水車輛,負責提供飲用水。
4、24小時全程視頻監控已全部安裝到位。
縣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9
為了切實保證人民群眾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充分保護鎮、村居民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堅決遏制、杜絕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的發生;同時為了積極、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時控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調查、現場處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對人體危害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秩定。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等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組織機構及主要職責
為加強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實施應急處理,成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處理工作。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主要職責:負責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時,及時啟動應急處理預案,對事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部署協調應急救援工作,并及時做好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具體調查、處理、救援及上報工作,積極配合協調供水水廠與上級各主管部門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二、預防措施
1、制定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應急預案:根據縣水務有限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上報建設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2、建立健全本單位各項供水衛生管理制度:形成由單位一把手負責,供水水廠負責人主抓,供管水人員具體執行的管理模式,并逐一認真落實,達到實效。
3、加強公司供管水人員衛生知識的.培訓:組織供管水有關人員學習現行生活飲用水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有關衛生要求,使其知法、懂法、自覺守法,不斷增強依法供水、管水的法制觀念和責任意識,按要求履行其職責及義務,保證所供給的生活飲用水衛生質量;同時開展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及救援知識專門培訓和教育,增強水污染事故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必要時進行現場實地演練。
4、加強生活飲用水供水設施消毒和水質衛生監測工作:加強對二次供水設施做好衛生防護、水質定期監測、蓄水池的定期清洗、消毒等工作,針對水污染事故多發季節和環節定期進行設備檢查維修,發現存在水污染事故隱患立即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及時消除隱患。
5、配備水污染事故救援物品。
三、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報告
1、建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報告制度: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按規定的時間及時、準確報告建設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2、任何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任何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隱。
四、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
1、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緊急組織有關工作小組和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迅速開展現場調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了解污染物的種類、性狀、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范圍及接觸人群身體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擴散趨勢,并據此提出科學、行之有效的緊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質監測方案,科學采集水樣和檢測,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并進行動態水質監測,及時掌握水質污染程度、污染趨勢、水質動態變化規律,為進一步確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復供水提供科學依據。
3、當出現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或桶裝水質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衛生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證水質衛生安全質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臨時供水途徑,以保證居民正常生活飲用水問題,避免和減少水污染對居民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
4、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后,應依法立即、如實向建設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水污染事故狀況,配合上級部門開展有關調查、配合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開展水質監測,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在衛生監督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針對水污染環節和污染原因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態進一步的蔓延和擴大,嚴防水污染事故再次發生。
5、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后,在恢復供水前,必須重新進行自備水源水或二次供水質檢測,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后方可供水,并公告居民,及時解除控制。
6、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后,配合建設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完成調查、控制、處理,并形成書面材料(內容包括事故經過、現場調查檢測結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處理經過、效果、存在問題及建議等),按時逐級上報。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生效。
縣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10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巴中市轄區內跨省(市)界水污染突發事件(以下統稱跨界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機制,規范應急處置程序,提高應對跨界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水污染危害程度,確保巴河流域及轄區下游沿岸群眾的飲用水和財產安全。
(二)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環保部《關于預防與處置跨省界水污染糾紛的指導意見》;《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四川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四川省環保局突發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應急預案》、《巴中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巴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編制《巴中市預防與處置跨省(市)界水污染糾紛應急工作專項預案》(以下簡稱《專項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巴中市轄區內重金屬選礦廢水、有毒有害的生產性廢水、危險化學品大量滲漏、傾倒或爆炸造成影響相鄰市、縣(區)河流水環境質量的特大、重大、較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或巴河流域各支流上游地區發生的特大、重大、較大跨界水污染突發事件影響我市轄區水環境質量的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上級部門和領導指示要求查處的重、特大水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理。
(四)跨省(市)界水污染糾紛的分級處理原則
1、涉及跨省界流域水污染突發事件和污染糾紛的,協調省環保局派出現場工作組參與處理,并報告省政府,由省政府決定采取進一步措施和組織協調工作。
2、涉及跨市界的污染糾紛由上下游市政府進行協調處理。經協商無法達成共識的,相鄰兩市政府提出申請,由省環保局進行協調。經協調達成共識的,按協調意見落實。經協調無法達成共識的,由省環保局提出處理意見上報省政府批準,并按省政府批準的意見執行。
二、組織體系及職責
(一)市政府“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的組成及職責
組 長: 市政府分管市長
副組長: 市政府分管秘書長
市環保局局長
成 員: 市環保局、市經委、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應急辦、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規劃和建設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衛生局、市氣象局、市安監局、市政府新聞辦、市水產漁政局、中石油巴中分公司、中石化巴中分公司、巴中市保險行業協會等有關部門負責人。
職責:在省、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配合上級政府或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指揮協調,指導全市轄區內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控制工作;根據事件的性質、規模、類別等情況提出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原則要求;組織協調有關縣(區)和市級有關部門、專家和應急隊伍參與跨界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督促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部門按要求落實各項處置措施;組織協調有關縣(區)和市級有關部門提供應對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保障、救助支援;及時研究處理水污染突發事件的重大事項,向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或國務院報告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向相鄰市、縣(區)有關單位通報水污染糾紛的有關情況和應急處置措施;定期組織召開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協助司法和紀檢監察部門對水污染突發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市政府“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按《巴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規定的各成員單位職責實施。
(二)市“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組成及職責
巴中市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
主 任: 柏倫章 市環保局局長
副主任: 田華貴 市環保局副局長
王 暉 市環保局副局長
劉長林 市環保局紀檢組長
成員:市環保局辦公室、建設污控科、科技生態科、宣教法規科、行政審批科、規劃財務室、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監測站負責人。
職責:當好市“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的參謀助手,聯系有關部門的應急隊伍;組織對環境指標的監測,確定事件的危害范圍、程度和應急處置措施;加強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傳下達和對一線現場處置工作的監控;負責跨界水污染事件處置期間的會議記錄、文件和指示的上傳下達、有關處置工作的協調,收集匯總各類相關材料,按上級規定做好事件的速報、確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三)專家組成員的組成及職責
專家組成員:
市環保局、市經委、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應急辦、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規劃和建設局、市水利局、市衛生局、市畜牧食品局、巴中食品藥品監督局、市氣象局、市安監局、市政府新聞辦、市水產漁政局、中石油巴中分公司、中石化巴中分公司、巴中市保險行業協會等有關部門技術人員。
專家組職責:及時向領導小組提出應急處置工作的措施或建議意見,對水污染突發事件開展險情風險評估。
(四)市“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組成及職責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巴中市人民政府、南充市人民政府、廣元市人民政府、陜西省漢中市人民政府、達州市人民政府;通江縣人民政府、平昌縣人民政府、巴州區人民政府、南江縣人民政府、旺蒼縣人民政府、蒼溪縣人民政府、儀隴縣人民政府、南鄭縣人民政府、鎮巴縣人民政府、達縣人民政府;市環保局、市經委、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應急辦、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規劃和建設局、市水利局、市衛生局、巴中食品藥品監督局、市氣象局、市安監局、市政府新聞辦、市水產漁政局、巴中電業局;通江縣環保局、平昌縣環保局、巴州區環保局、南江縣環保局、中石油巴中分公司、中石化巴中分公司、巴中市保險行業協會;陜西省漢中市環保局、南鄭縣環保局、鎮巴縣環保局;達州市環保局、達縣環保局;廣元市環保局、旺蒼縣環保局、蒼溪縣環保局;南充市環保局、儀隴縣環保局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職責:每年汛期前至少召開一次跨界流域的上下游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建立信息共享、定期會商制度,通報流域上下游轄區內的水環境質量和可能影響下游水質安全的水污染企業的監管情況及環境安全隱患整治情況;確定環境監管聯合執法方式,協調解決監管過程中存在的具體困難和問題。
(五)市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現場工作組職責
1、現場排查處置組的組成。
通江境內的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現場工作組:由市環保局相關科(室)、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監測站、通江縣環境監察隊和縣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陜西省漢中市環保局及南鄭縣環保局或鎮巴縣環保局相關人員組成。組長由市環保局分管負責人擔任。
平昌境內的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現場工作組:由市環保局相關科(室)、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監測站、平昌縣環境監察隊和縣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達州市環保局及達縣環保局有關人員,或南充市環保局及儀隴縣環保局相關人員組成。組長由市環保局分管負責人擔任。
巴州區境內的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現場工作組:由市環保局相關科(室)、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監測站、巴州區環境監察隊工作人員、廣元市環保局及蒼溪縣環保局相關人員組成。組長由市環保局分管負責人擔任。
南江縣境內的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現場工作組:由市環保局相關科(室)、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監測站、南江縣環境監察隊和縣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廣元市環保局及旺蒼縣環保局相關人員組成。組長由市環保局分管負責人擔任。
處置組職責:與事發地環保部門或因水污染受影響的流域下游環保部門一道,迅速開展水污染事件原因的調查處理工作,根據聯合采樣監測數據和污染危害情況,協同事發地政府,指導當地有關部門做好污染事件處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減少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負責收集匯總各類相關材料,按《信息報告辦法》規定,向“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污染事件的速報、確報和處理結果報告(報告中有關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失應作為本次水污染事件立案查處的證據之一);市環境監察支隊聯合調查組進行水污染事件原因的現場調查取證,對造成水污染事件的違法者依法補充完善行政處罰的相關證據(含各級環境監測站出據的環境監測報告原件)和其它法律文書,并提出擬處罰的建議意見。本轄區內的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行政處罰,由市環保局按環保法律規定執行。本轄區外的水污染事件相關證據,由市環保局移交相鄰市、縣(區)環保部門作為處罰依據。
2、水污染現場監測組:由市環保局科技生態科和相關科(室)、市環境監測站、事發地環境監察隊和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陜西省漢中市環保局及南鄭縣環保局等毗鄰市、縣環保局相關人員組成。組長由市環保局分管負責人擔任。其職責是:
科技生態科負責組織、協調受影響的相鄰市、縣(區)環境監測單位與市監測站一道指導、實施水污染事件的應急監測工作,迅速制定聯合應急監測方案;市環境監測站負責監測數據的收集、匯總、分析,并將現場聯合采樣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上報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研審,分析結果作為“領導小組”決策的依據;監測數據和分析報告應迅速抄送市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現場處置組,供進一步取證、調查處理參考。
應急協調及后勤保障、應急宣傳等工作由市政府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巴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三、預測預警
(一)信息監測
市、縣(區)環保局要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利用多種信息渠道,加強轄區內流域水污染信息的采集、常規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處理、統計分析和報告。事發地環保局對可能引發特別重大、重大、較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必須在事發后2小時內報市政府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和市政府應急辦,由市政府研究決定。
(二)預警處置
根據接報的內容,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專家組要迅速對本次水污染事件可能引發的后果進行預測、預警,并迅速啟動《巴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實施應急響應,成立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組,根據事件發展態勢,適時進行增援。組織有關專家對重、特大事件及險情開展風險評估,及時向黨委、政府提出處理建議意見,做到預防在前、處置在先。
(1)預測
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接到應急信息報告后,應立即向市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向上級主管部門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報告相關情況。
市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立即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根據事件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結合事發單位的上報信息,對事件做出如下判斷:是否屬于Ⅰ級事件;Ⅱ級事件;Ⅲ級事件;Ⅳ級事件。
(2)預警
專家組要結合上報信息和預警級別,判定預警警報。 警報級別確定后,應迅速向市政府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提出預警建議意見。對可能影響相鄰市、縣(區)水環境質量的水污染事件要迅速按《巴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實施預警處置工作。進入預警后,事發地人民政府和環保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采取以下措施:針對水污染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提出疏散可能受到水污染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的應急措施;指令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環境監測機構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發展情況;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落實;作好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準備。
四、應急響應
(一)應急響應原則
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以事發地人民政府為主,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向上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請求增援。I級、II級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由省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II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IV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由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二)應急響應程序
1、跨界的Ⅰ級、Ⅱ級、Ⅲ級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
位于巴河流域上游的陜西省南鄭縣或鎮巴縣及巴河流域各支流的廣元市旺蒼縣或蒼溪縣、南充市儀隴縣境內發生Ⅰ級、Ⅱ級、III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或我市平昌縣境內發生可能影響下游達州市境內水環境質量的水污染突發事件時,環保部門接此事件報告后,應按應急處置有關規定,迅速建議市人民政府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市環保局內部實施三級以上應急響應,進行先期處置:在上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組織協調有關單位積極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并及時向上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領導小組辦公室要迅速組織水污染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組并趕赴事發地現場,負責水污染突發事件的現場組織指揮、協調及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迅速進入預警狀態,其在崗的'全體人員要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隨時待命,如有需要,立即增援;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立即開通與有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機構的通信聯系,按上級指示,迅速指令環境應急隊伍和有關人員開展應急處置、事件調查、采樣監測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現場的反饋信息,組織有關專家對各級監測機構的監測結果進行復核確認;加強污染控制,組織專家對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必要時(Ⅰ級、Ⅱ級),請求省環保局或環保部西南督查中心給予技術指導,并配合省環保局或環保部西南督查中心有關專家進行事件確認,判定事件性質和等級,組織開展對不明原因的水污染突發事件的原因查找和處置措施的研究;及時向相鄰市、縣通報本次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發生Ⅰ級、Ⅱ級水污染事件時,在向市委、市政府報告事件應急處置情況的同時,應及時向環保部西南督查中心和省環保局應急辦報告事件應急處置情況;
發生Ⅲ級水污染事件時,在向市委、市政府報告事件應急處置情況的同時,應按照《應急預案》規定,及時向省環保局應急辦報告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向市政府或省環保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提出請求。
事發地縣(區)環保局和各應急處置小組應立即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并積極配合應急專業機構的現場處置、采樣監測等工作。
2、Ⅳ級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
發生Ⅳ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要令事發單位和參與處置的下級有關部門采取防范措施,并連續跟蹤事態發展。如下級請求支援時,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在啟動三級應急響應的同時,派出部分人員支援。
(三)應急處置措施
水污染突發事件發生后,應急處置現場工作人員在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一指揮下,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應急措施,降低危害程度:
通過采取停產、禁排、封堵、關閉等措施切斷污染源;通過限產、限排等措施控制污染源;采用攔截、覆蓋、稀釋、冷卻降溫、吸附、吸收等措施防止污染物擴散;通過采取中和、固化、沉淀、降解、清理等措施減輕或消除污染。
(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工作流程
1、市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接到事件報告或領導指示后,應迅速確定本次水污染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調查、處置工作人員名單,安排其他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2、根據現場處置排查組和下級反饋的水污染突發事件情況報告,以及市環境監察支隊調取的相關企業監測數據資料或監測報告,初步確定造成事故的污染源,并迅速啟動《應急預案》。
3、初步研判和確定可能受到污染事件影響的范圍和程度。根據領導指示,通知應急現場處置排查組有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調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迅速調取事發地區域的水污染企業相關資料,由市環保局和專家組及相鄰市、縣有關人員進行緊急會商,對數據或資料進行分析,并將分析結果通知應急現場處置排查組。現場處置排查組在現場排查污染源后,由市監測站或事發地環境監測站按《巴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預案》要求,迅速啟動應急監測,聯合確定應急監測項目,提出應急處置措施,并出據《環境監測報告》。市環境監察支隊進行現場調查取證,采取果斷、有效措施,迅速切斷污染源。
4、確定由市環保局和相鄰市、縣(區)環境監測部門提出的水污染事件應急監測方案的實施時間和范圍。
5、確定控制污染及減輕危害程度的應急處理措施實施時間和范圍。
6、組織召開因本次水污染事件而受影響的相鄰市、縣(區)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的聯席會議,研究解決有關問題。
7、按市政府《應急預案》規定,確定向省委、省政府或國務院或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內容。
8、確定市政府本次環境污染事件的新聞發言人。
(五)指揮協調
1、跨省行政區域的Ⅰ級、Ⅱ級、Ⅲ級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指揮協調。通江縣境內發生跨省行政區域的Ⅰ級、Ⅱ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在四川省和陜西省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由巴中市、漢中市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委員會”統一組織通江縣人民政府與南鄭縣或鎮巴縣人民政府和兩地的市、縣級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通江縣境內發生跨省行政區域的Ⅲ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在四川省巴中市、陜西省漢中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委員會”的統一指揮下,由南鄭縣或鎮巴縣、通江縣人民政府和兩地的市、縣級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跨市行政區域的Ⅰ級、Ⅱ級、Ⅲ級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指揮協調。
平昌縣境內發生Ⅰ級、Ⅱ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由巴中市人民政府與達州市人民政府或南充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委員會”統一組織平昌縣人民政府、達縣人民政府或儀隴縣人民政府和兩地的市、縣級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平昌縣境內發生跨市行政區域的Ⅲ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在巴中市與達州市人民政府或南充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委員會”的統一指揮下,由平昌縣人民政府和達縣人民政府或儀隴縣人民政府和兩地的市、縣級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巴州區境內發生Ⅰ級、Ⅱ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由巴中市人民政府與廣元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委員會”統一組織巴州區人民政府與蒼溪縣人民政府和兩地的市、縣級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巴州區境內發生跨市行政區域的Ⅲ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在巴中市、廣元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委員會”的統一指揮下,由巴州區人民政府和蒼溪縣人民政府和兩地的市、縣級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南江縣境內發生Ⅰ級、Ⅱ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由巴中市人民政府與廣元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委員會”統一組織南江縣人民政府與旺蒼縣人民政府和兩地的市、縣級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南江縣境內發生跨市行政區域的Ⅲ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在巴中市、廣元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委員會”的統一指揮下,由南江縣人民政府和旺蒼縣人民政府和兩地的市、縣級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事發地人民政府和環保局立即按照省、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和部署,組織應急隊伍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按照有關程序向當地黨委、政府提出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的建議意見;調集和配置本區域各類應急資源參與應急處置;及時向省、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或有關單位報告或向相鄰市、縣通報情況等。
(六)應急監測
本轄區內的跨界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監測工作由市環保局負總責。跨界水污染突發事件發生時,根據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圍分級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事件發生初期,市環境監測站根據水污染突發事件污染的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水文和地域特點迅速制訂監測方案,確定污染擴散范圍,布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根據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及時調整監測方案;對可能影響到流域下游水環境質量的水污染事件應急監測工作,應與相鄰市、縣環境監測部門聯合制定《應急監測方案》,并報雙方共同上一級環境監測機構和政府“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后實施。其現場監測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到達同一斷面共同采樣監測,一方無故不到或不按規定監測的以另一方監測數據為準;雙方對監測數據提出異議時,應保存水樣,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監測機構負責監測。
市環保局和事發地環保局根據應急監測數據組織專家綜合分析,查明污染物種類、污染程度、范圍以及污染發展趨勢,提出處理建議意見,為應急處置提供決策依據,同時要將處理情況及時向相鄰市、縣(區)通報。
(七)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的水污染突發事件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的范圍。根據事件的性質、特點,事發地環保部門負責落實現場的安全防護措施;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等情況,向政府現場指揮部提出群眾疏散范圍和方式的建議意見,由參與處置工作的公安部門實施。
(八)應急終止
1、終止的條件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水污染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且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消除,無繼發可能;
(3)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2、終止的程序
(1)環保部門現場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確認終止時機或由水污染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終止建議,報經政府現場指揮部批準;
(2)政府現場指揮部向現場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后,環保現場應急人員應根據政府的有關指示要求和實際情況,繼續開展環境監測與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繼續進行為止。
五、善后處置
水污染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環保部門應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提出消除環境污染、生態恢復的善后處理建議意見,并監督、指導事發現場善后處理的環保措施落實情況;其余各成員單位應按《巴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確定的職責實施善后處理工作;涉及跨界水污染突發事件糾紛的按總則中第四款“跨界污染糾紛的分級處理原則”處理;涉及經濟損失賠償事項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附則
跨界水污染突發事件的信息報告與通報、新聞發布、調查評估、責任追究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巴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相關規定執行。
縣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11
一、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理原則:
1、幼兒園成立傳染病流行應急領導小組,由園長和后勤園長及名班班主任,指揮并調查分析及處理。
成立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組員:
2、一旦發現水污染事件發生,各級負責人按照職責分工,逐級上報到業務園長,業務園長調查分析后在30分鐘內上報園長,園長調查核實后在1小時內上報上級行政及有關主管部門。
職責分工:
園長:負責全園師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指揮領導,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副園長:負責指揮協調各工作組應急處理各種突發事件,向園長及時匯報情況。
后勤園長:一旦有水污染事件發生,后勤組要及時提供必須的備品、物資、經費及生活服務,同時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考研組:組織各班班主任全力支持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正確教育引導師生強化體能鍛煉,提高免疫力。
以上各組要協調相互之間聯系,開通電話、收集、處理相關信息,對突發事件調查分析,及時上報。
3、幼兒園提高對衛生保健及健康教育工作的認識,在當地衛生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加強對全園師生進行衛生知識的宣傳和健康教育工作。
4、幼兒園每學期安排各班老師和幼兒參加衛生知識學習和培訓。
二、當幼兒園發生水污染事件時:
1、幼兒園立刻切斷污染水源,禁止師生飲用,并及時供給清潔衛生水,以保證師生用水。
2、園長負責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向教育主管部門、當地有關部門報告:報告內容有單位名稱、地址、人數、水污染情況等。
3、如有受害師生,要及時接受檢查治療,做好隔離、消毒工作,防止再次受害。
4、保健員負責協助當地教育、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做好水污染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報告,并做好相關衛生工作措施的落實工作,做好師生及家長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其他
1、幼兒園的`廁所、衛生間必須達到衛生標準,每天清洗兩次,每周清理消毒一次。
2、幼兒園的休息室、活動室每周進行一次衛生消毒,學生的餐飲必須由學校和食堂管理員把關。
3、幼兒園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保證信息通暢,各級負責人按到緊急情況立即向上級領導報告。
4、如果各級負責人管理不利,使突發事件生成不應有的損失,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縣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12
一、總則
(一)目的 為確保城區供水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有序和城市供水安全地進行,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生命、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供水現狀,制定本預案。
(二)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明確職責。供水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由單位供水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統一指揮,領導小組成員職責明確、分工協作。
2、依靠科學。充分利用一切先進技術、設備,采取科學方法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3、系統聯動,科學應對。發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實行統一指揮和調度,確保預警、報告、指揮、處置等環節的緊密銜接,及時應對。預案中涉及的職能部門應步調一致,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確保突發事件信息傳遞及時、準確、應急處置工作快速有效。充分發揮現有專業技術人員和搶險隊員的作用。
(三)編制依據本應急預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水利部《重大水污染事件報告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欒城縣城區供水管理辦法》制定。
(四)適用范圍本預案適用于城區供水區域內發生的各類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以及下列供水突發公共事件的搶險、搶修、救援等應急處理工作。
1、城區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破壞或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
2、地震、洪災等導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沒,機電設備毀損,輸配設施等嚴重損壞;
3、城區主要輸供水干管和配水管網遭受大面積破壞或突發災害影響大面積區域供水;
4、傳染性區域疾病;
5、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導致停電、供水區域減壓等;
6、供水水質出現問題造成人員病、亡。
二、組織指揮體系
(一)應急組織機構
成立欒城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應急領導小組),其組成如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應急領導小組下設應急處理辦公室,負責人王國欣,成員:邢增川、趙賢江。明確分工,分組落實責任。
(二)組織機構職責
1、應急領導小組
應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具體安排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組織和實施,針對突發事件的危害程度,發布預警等級。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迅速展開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力爭將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根據預案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危機的變化,及時對預案進行調整、修訂、補充和完善。
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動用應急隊伍做好事故處置、控制和善后工作。
2、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總體的`調度和協調,第一時間掌握突發事件信息,隨時關注應急突發搶險進度及最終處理結果,及時向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匯報。
保持整個應急預案過程中網絡通信暢通,隨時根據事故發展情況通報事故現場態勢。
三、預警級別
本應急預案事故預警按一級至四級排序,其中,一級為最高級別預警。
(一)一級預警
1、供水設施及管網遭到破壞,造成全城區內停水,且36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
2、水源地受到嚴重污染,致使飲用水各項微生物指標出現嚴重超標,造成人員病、亡。
(二)二級預警
1、供水設施及管網發生事故,造成對供水區域內大部分居民終止供水,且36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
2、水源受到嚴重污染,致使飲用水部分水質指標明顯超標,造成較大影響。
3、供電設施受到損害,造成城區供水壓力嚴重不足。
(三)三級預警
1、制水設施及管網受到損壞,造成對供水區域內部分居民終止供水。
2、水源受到污染,致使飲用水個別水質指標明顯超標,造成一定影響。
3、供水設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四)四級預警
1、因制水設施出現故障,供水管網受到損壞,造成對供水區域內少部分居民終止供水。
2、因制水設施和供水設施發生故障,致使用戶的管網水質個別水質指標出現輕度超標。
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展趨勢可隨時升級或降級。
四、預警級別響應
(一)各級預警響應
1、一級預警:由上級主要領導任應急救援預案總指揮,并在現場親自指揮。
2、二級、三級預警:由單位總經理任應急救援預案總指揮,并在現場親自指揮。
3、四級預警:由單位分管經理任應急救援預案總指揮,并在現場親自指揮。
響應級別按照水污染事件發展趨勢可隨時升級或降級。
(二)日常預防預警機制
1、為實時監測、控制水源地的水質水量安全狀況、提高風險預警、預報能力,供水井全部配備變頻及消毒設備,并對各供水井進行聯網電子監控,隨時掌握供水井運行情況。
2、自設化驗室,每周取水樣檢測,對城區供水水質進行檢測,隨時掌握供水井飲水安全情況。
3、衛生監督部門定期抽取水樣,對城區各供水井水質進行檢測。隨時掌握城區供水狀況,并對城區供水運行狀況資料進行收集、匯總和分析并做出報告。
五、事件報告和現場保護
(一)本城區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后,現場人(目擊者、單位或個人)有責任及義務立即撥打88031652(供水服務中心24小時值班電話),接到報告后,領導小組應立即指令相關部門派人員前往現場初步確認是否屬于供水重特大突發事件。供水重特大突發事件一經確認,應急領導小組或應急處理辦公室須立即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并啟動供水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二)供水突發重特大公共事件發生單位接到報告后,必須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
2、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3、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證據收集工作。
4、服從應急領導小組統一部署和指揮,了解掌握事件情況,協調組織事件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等事宜,并及時報告事態趨勢及狀況。
(三)因搶救人員、恢復生產以及疏散交通等,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好標志,采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四)發生供水突發公共事件的單位應在事件發生后按上級要求時限將事件快速報送應急領導小組,由應急領導小組核準后分別報送上級有關部門。
六、主要供水突發公共事件搶險搶修應急預案
(一)自然災害工作預案
1、自然災害發生時,值班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向應急領導小組報告。
2、接到自然災害報告時,應急領導小組應立即召集全體人員組織搶險工作。
3、到達現場后立即組織搶險工作,確保人員、設備、設施安全。
4、供電電源和供電設備被破壞時,采取的措施是:
(1)如能自己搶修的應積極進行搶修,爭取及時供水。
(2)如需供電部門搶修時,應及時與供電部門聯系進行搶修。
5、如發生水源井或供水設施損壞時,供水應急搶險隊員應科學有序的積極配合機泵維修人員進行及時的搶修工作,以便快速恢復供水生產。
6、如損壞嚴重時,較長時間無法恢復供水,由單位組織人員及時啟動供水應急預案,以保證居民供水。
7、單位積極組織災后設備修復工作,力爭最短時間內恢復供水。
(二)水源地防投毒預案
1、落實對水源地的專人管理,明確崗位責任制。
2、明確水源地、的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具體要求,嚴格執行各項登記、驗證手續,加強對有毒有害化學危險品管理,組織防范檢查,及時整改。
3、加強泵房技防措施,安裝24小時遠程監控系統。
4、一旦發生水源、供水系統受到有毒化學物品污染時的主要措施:
(1)立即停止取、供水,控制污染擴散。
(2)及時上報應急領導小組并派有關人員迅速檢測水源地、制水、供水設施的污染情況。
(3)由排險搶險隊伍配合有關部門清除污染。
(4)由搶險隊伍緊急搶修、更換設施或采取其他方式保證居民生活用水。
(三)供水管道搶修預案
1、24小時值班人員接到重特大事件電話后,立即報單位應急領導小組及時調整供水調度方案,并組織人員、設備、物資迅速趕赴現場。
2、應急搶險人員迅速趕赴現場進行搶險。
3、經應急領導小組批準,由應急辦公室通過各種形式發布相關區域停水信息,并做好解釋工作。
(四)水質事故處理預案
1、值班人員發現水質超標時,應立即停止取供水,并報告應急領導小組。
2、應啟動供水應急預案,進行調配供水。
3、水質監測中心立即組織技術人員趕赴現場,進行事故原因分析,確定具體解決辦法并組織實施。
4、調動水務局、城管局及消防隊蓄水車向故障供水區域送水。
(五)防破壞工作預案
1、迅速報110。
2、應急救援隊伍協助公安人員緊急救援疏散事發區內及周邊人員,營救傷員。
3、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七、監督與管理
(一)應急處理供水突發公共事件實行責任追究制。
(二)對在發生供水突發公共事件時遲報、謊報、漏報、瞞報、誤報信息,造成重大損失的人員,或在處理事件中失職、瀆職、不服從指揮、臨陣脫逃的人員以及危害搶險救災工作的人員,單位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后,單位和事件發生單位應當認真進行總結、分析、吸取事件教訓,及時進行整改。
八、附則
本預案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縣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13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指導全省村鎮供水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村鎮供水安全應急機制,正確應對和高效處置村鎮供水安全突發性事件,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保障人民群眾飲水安全,維護人的生命健康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四川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四川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四川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省范圍內村鎮飲用水安全突發性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性事件包括:
1、發生特大旱情,導致飲用水源取水量嚴重不足;
2、飲用水源保護區或供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致使水質不達標;
3、地震、洪災、泥石流、火災等自然災害導致供水水源樞紐工程、凈水構筑物、供水工程構筑物、機電設備或輸配水管網遭到破壞;
4、爆破、采礦等生產活動或地質變遷等導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
5、因人為破壞導致供水安全突發事件。
(四)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飲水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建立健全預防預警機制。加強培訓、演練,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鼓勵群眾報告突發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隱患,及時處置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水利廳的統一領導下,分級建立村鎮供水安全應急指揮機構,制訂當地的應急預案,確定不同等級的安全事件及其對策,落實應急責任機制。
3、統籌安排,分工合作。以縣級政府為主體,整合資源,統籌安排各部門應急工作任務,加強協調配合和分工合作,處理好日常業務和應急工作的關系。上一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視情況給予協調、指導、技術支持并組織力量全力支援。
4、快速反應,有效控制。突發性事件發生以后,各級應急指揮小組應根據應急要求快速作出反應,組織會商,啟動相應預案,有效控制事態蔓延。
二、等級劃分
按照事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供水安全突發性事件分為三級: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
(一)Ⅰ級(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含48小時,下同)或嚴重缺水(指人均日飲用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時以上,影響范圍為集鎮5000人以上或分散農戶1萬人以上(2公里范圍內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質不達標等原因致使3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集體中毒事件發生;
3、因自然災害或人為破壞造成農村5000人以上的突發性停水事件。
(二)Ⅱ級(較大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或嚴重缺水72小時以上,影響范圍為集鎮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不含5000人,下同)或分散農戶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2公里范圍內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質不達標等原因致使2人死亡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集體中毒事件發生;
3、因自然災害或人為破壞造成農村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突發性停水事件。
(三)Ⅲ級(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或嚴重缺水72小時以上,影響范圍為集鎮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或分散農戶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2公里范圍內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質不達標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5人以上30人以下集體中毒事件發生;
3、因自然災害或人為破壞造成農村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突發性停水事件。
三、應急預案體系
(一)應急預案體系劃分
全省村鎮供水安全應急預案體系分為四級:
1、全省應急預案:省水利廳負責編制完成全省村鎮供水安全應急預案。
2、市(州)應急預案: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完成本地區內村鎮供水安全應急預案,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縣(市、區)應急預案: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完成本地區內村鎮供水安全應急預案,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供水單位應急預案。供水規模較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單位要制定本單位供水安全應急預案,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應急機構及職責
省、市(州)、縣三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相應的應急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安全突發事件的應對。有關供水單位應設立供水安全應急領導機構,負責本單位供水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置。
1、省村鎮供水安全應急機構與職責
設立四川省村鎮供水安全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由省水利廳主管副廳長擔任,領導小組成員為省農田水利局,省水利廳辦公室、規劃計劃處、水政水資源處,省防汛抗旱辦公室等單位負責人。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及專家組。辦公室設在省農田水利局,聯系電話:xxxxx,傳真:xxxx,電子郵箱:xxx@163.com。
(1)領導小組職責:
①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的規定;
②及時了解掌握村鎮供水重大安全事故情況,指揮、協調和組織重大安全事故的應急工作,根據需要向省政府和水利部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措施;
③審定全省村鎮供水重大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制度和應急預案;
④在應急響應時,負責協調公安、水利、環保、衛生防疫、醫療救護等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⑤負責指導、督促、檢查下級應急指揮機構的工作。
(2)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起草全省村鎮供水重大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制度和應急預案;負責村鎮供水突發性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協調指導事發地應急領導機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力量開展搶險排險、應急加固、恢復重建工作;負責協調公安、水利、環保、衛生等部門組織救援工作;協助專家組的有關工作;負責對潛在隱患工程不定期安全檢查,及時傳達和執行省政府的各項決策和指令,并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負責組織應急響應期間新聞發布工作。
(3)專家組職責
領導小組專家組由供水規劃、設計,大專院校,水環境監測,衛生防疫等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負責領導小組的技術支持工作。其職責是:參加領導小組統一組織的活動及專題研究;應急響應時,按照領導小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關情況,為應急決策提供咨詢或建議;參與事故調查,對事故處理提出咨詢意見;受領導小組的指派,對地方給予技術支持。
2、地方村鎮供水安全應急機構及職責
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成立相應應急領導機構,負責本地區內供水安全突發性事故的處置。主要職責包括:擬定本地區村鎮供水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應急組織體系和應急救援預案;掌握本地區供水安全信息,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應急領導機構報告事故情況;指揮協調本地區供水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3、供水單位應急機構及職責
根據當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搶險應急預案,供水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供水應急機構,制定科學合理的搶險應急工作方案,配備必要的搶修設備及應急隊伍,并定期組織演練。
四、預防和預警
(一)監控機構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村鎮供水安全事故的.監測、檢查、預警工作,要設立并公開供水安全事故報警電話,多渠道獲取本地區相關供水安全信息,對監測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及時向當地政府及上級應急領導機構報告。
(二)監測信息
1、旱情信息
參見《四川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有關內容。
2、水污染信息
參見《四川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有關內容。
3、水庫工程信息
參見《四川省水庫應急預案》的有關內容。
供水單位、群眾發現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廠構筑物,輸、配水管網等發生垮塌或人為破壞事件時,有責任及時撥打報警電話向上一級應急領導機構報告。
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詳實,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隨后補報詳情。
五、應急響應
(一)總體要求
出現供水安全事件,供水單位應在2小時內向上一級村鎮供水安全應急機構和當地政府報告,并先期進行處理;各級村鎮供水安全應急機構在獲取信息后,應在2小時內向上一級村鎮供水安全應急機構和當地政府報告。
對應全省村鎮供水預防預警等級,應急響應劃分為三級。省村鎮供水安全應急領導小組負責全省重大供水事件的指揮調度。地方各級村鎮供水安全應急指揮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內事故應急、搶險、排險、搶修、恢復重建等方面的工作。村鎮供水單位負責本單位供水突發事件的處置。
凡上一級應急預案啟動,下一級預案隨之自行啟動。
(二)Ⅰ級應急響應
當發生重大供水安全事件(Ⅰ級)時,啟動Ⅰ級應急響應預案。
1、省村鎮供水安全應急領導小組在接到報告后,迅速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會商,作出應急工作部署,在2小時內將情況上報省政府應急辦公室。并立即派出現場工作組,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指導當地政府做好搶險救援事故調查和處置工作。
2、市(州)級應急機構派出工作組,協助配合省級工作組和當地政府共同做好搶險救援工作。
3、縣級有關部門必須立即趕赴現場,先期進行處置,并在省、市(州)工作組抵達事發地后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三)Ⅱ級應急響應
當發生較大供水安全事件(Ⅱ級)時,啟動Ⅱ級應急響應預案。
1、市(州)村鎮供水安全應急領導機構在接到報告后,迅速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會商,作出應急工作部署,并在2小時內將情況上報市政府及省應急指揮機構。并立即派出工作組,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指導當地政府做好搶險救援、事故調查和處置工作。
2、縣級有關部門必須立即趕赴現場,先期進行處置,并在市(州)級工作組抵達事發地后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3、事故處理完畢后,由市(州)村鎮供水安全應急領導機構報省領導小組備案。
(四)Ⅲ級應急響應
當發生一般性供水安全事件(Ⅲ級)時,啟動Ⅲ級應急響應預案。
1、縣村鎮供水安全應急領導機構在接到應急報告后,迅速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會商,作出應急工作部署,并在2小時內將情況上報縣政府及市(州)應急指揮機構。并立即派出工作組,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指導當地政府做好搶險救援事故調查和處置工作。
2、應急事件發生后,農村供水單位應立即向縣應急領導機構報告,并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先期進行處置,在縣級工作組抵達事發地后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3、事故處理完畢,由縣村鎮供水安全應急領導機構報省、市(州)村鎮供水安全應急領導機構備案。
(五)應急處理
當供水安全事件發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時,當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災區派出送水車,啟用應急備用水源,異地調水,組織技術人員對工程建筑物進行搶修等措施保證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1、搶險救災
在應急領導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下,有關單位和部門應各司其職,團結協作,有效控制事態蔓延,最大程度減小損失。
2、醫療救護
事故發生地應急機構要配合當地政府加強對水致疾病和傳染病的監測、報告,落實各項防病措施,并派出醫療救護隊,緊急救護中毒、受傷人員。具體按照《四川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執行。
3、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出現應急事件后,應急機構應與當地政府部門一起發動群眾參與建筑物的搶險、修復工作,確保工程及早恢復供水。
4、信息發布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由上級主管部門在主流媒體上發布。
5、應急結束
當供水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證時,當地應急領導機構可宣布應急結束。并協助當地政府進一步修復供水基礎設施,恢復正常供水秩序。
六、應急保障
(一)組織保障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盡快成立供水安全應急領導機構,明確人員及職責,根據供水安全事件等級,迅速作出反應,組織會商,從組織上保障供水安全突發事件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
(二)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級供水安全應急指揮機構要設立專門的報警電話,安排人員輪班值守,保證信息及時、準確、快速傳遞。
(三)資金保障
各級地方政府要設立村鎮供水安全應急專項資金,列入各級財政預算,按照事故等級劃分,由應急領導機構報本級政府,申請調用村鎮供水安全應急專項資金。
(四)物資保障
各級領導機構制定搶險、救援物資調配方案。發生事故時,由當地政府統一對物資進行調配,確保物資及時供應。供水規模在1萬人以上的村鎮集中供水工程,應當建設適度規模的應急備用水源。
(五)醫療衛生保障
當發生人員傷亡或飲水中毒事件后,應急領導機構要在當地政府協調下立即組織醫療衛生技術隊伍,調配醫療衛生專家,根據需要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并調集必需的藥物、醫療器械等物資,支援現場救治和防疫工作。
(六)交通運輸保障
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暢通。
(七)治安維護
當地公安部門要負責做好受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保證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正常社會秩序。
(八)技術保障
要建立村鎮供水安全應急專家庫,為應急處置提供決策咨詢和服務,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調集有關專家和技術隊伍,支持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同時要加強對供水工程管理人員的技術和應急處置培訓,并加強對分散供水戶的技術指導和宣傳。
七、后期處置
(一)調查與評估
供水安全應急終止后一周內,供水單位和縣、市級供水安全應急機構應向上級領導小組提交書面總結報告。總結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事故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價、采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經驗教訓等。
應急領導機構要對事故進行調查評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提出改進建議,進一步做好應急工作。
(二)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政府負責。需要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發地政府提出請求,逐級上報。省、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提出解決建議或意見,按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衛生部門要繼續加強對水質的監測,指導水質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后,才能恢復供水。
(三)獎勵與責任追究
各級政府、省級有關部門對參加供水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在處置工作中有失職、瀆職等行為或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八、附則
(一)預案的管理和更新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訂、修改和完善或應急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二)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縣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14
為保證學校師生的生命安全和實驗考試順利進行,根據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一、應急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各學區主任實驗員各監考員
二、主要職責
(一)組長負責部署、檢查應急工作落實情況,向市局有關領導報告重大事宜。
(二)副組長協助組長工作,具體指揮處理突發事件,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三)組員應熟悉預案,堅守崗位,遇有突發事件要正確判斷,及時報告、恰當處理,將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
三、應急措施
(一)火災事故應急處置
1.考場發生火災,根據實際情況決定自行撲救或立即撥打“119”報警電話(報告起火方位、燃燒物的性質、火勢蔓延情況、人員被困情況、最佳疏散通道等,派人到考點大門口引導消防車進入火場),并迅速向校內主考報告,再由主考向市考務辦報告,同時對人員進行安全轉移或疏散。如果有傷員,及時撥打急救電話“120”進行搶救。
2.學生在進行實驗過程中,因操作不當而引起火災時,應立即切斷電源,由主任監考協同監考員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施救,組織好學生有序撤離考場;主任監考要及時向考點主考報告,視火情撥打“119”報警電話。
3.如果是腐蝕性試劑引起的火災,除鹽酸、硫化鈉、硫化鉀、堿類、有機酸等可采取用霧狀水滅火外,其它品種均不能用水,只能用干沙土、二氧化碳用于滅火,且撲救人員應配備防護用品。
(二)考試過程中人身意外傷害的處置
考生在實驗考試中,因腐蝕性化學試劑引起傷害,主任監考應及時報告主考,由主考通知醫務人員和實驗員,采取以下措施:先將被侵蝕的衣服脫去,如果眼睛或皮膚腐蝕可用清水沖洗,保持濕潤,絕對不可用棉花擦洗,以防傷勢擴大,嚴重者撥打“120”求救。如果是在制取氣體實驗中,因試管質量差或考生操作不當,引起試管爆炸考生被傷害,主任監考應立即報告,由醫務人員妥善處理。視傷情撥打“120”求救電話,送醫院救治。
(三)考場內空氣有異味的處置
考生在實驗考試過程中,特別是化學實驗易散發有害氣體,如果通風條件差,易導致空氣出現異味,使人產生頭痛、嘔吐等癥狀,直接影響考試的`順利進行。各考點在考試前,對考場的通風設備要進行排查,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認真整改。如果發現場內空氣質量差,主任監考應盡快查明空氣污染原因,及時采取有針對性措施,或打開窗戶,或調整實驗室內的排風設施,把有害氣體排出,保持場內外空氣對流暢通。
(四)涉考人員多人生病的處置
涉考人員中若有多人患嘔吐、腹瀉等食物中毒跡象的疾病,應及時向值班醫生報告。醫生通過詢問病史和檢查,初步確定是否為食物中毒。若初診為食物中毒或多人出現類似- 6 -癥狀,一是向主考報告,并由主考向考區領導報告;二是按照《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醫療救援應急預案》立即展開救治,向衛生防疫部門報告,盡快將病人送到醫院治療;三是對炊事人員、餐具、可疑食物、病人排泄物進行檢驗,查明病源,進行消毒隔離等必要措施。如果在考試過程中暴發傳染病,考點應配合衛生防疫部門的工作,進行考點隔離、人員隔離或者采取衛生防疫部門要求的其他措施,防止病情擴散。
(五)其他問題的處置
如遇監考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受到恐嚇或人身威脅、集體舞弊、考場秩序混亂失控、重大不測事件等,在采取有效措施的同時,第一時間上報應急工作領導小組。
四、工作要求
(一)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在校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建立健全分級負責、條塊結合的管理機制,各相關科室緊密配合,穩慎對待,妥善處理,全力做好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二)以人為本,減少損害
所有考務人員要切實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保護考生的生命安全,維護考試工作正常秩序,依法規范應急管理工作,維護考生合法權益,努力將損害和影響減少到最低程度。
(三)正確引導,沉著應對
加強宣傳教育,及時發布準確信息,正確引導輿論,慎用強制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加強培訓演練工作,提高考試工作人員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做到正確判斷,科學決策,提高應急反應行動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縣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15
為了提高我校預防和控制突發飲水衛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減輕或者消除突發飲水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全校師生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校園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一、工作目標
切實保障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健康有序地開展,切實保護廣大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不受侵害,創造安全穩定的校園環境,從源頭上杜絕學校飲水衛生責任事故的發生,使學校飲水衛生安全工作真正做到制度健全,措施具體,任務落實,責任到人。
1、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提高全校師生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
2、完善傳染病的信息報告程序,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3、建立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機制,及時采取措施,確保飲水衛生突發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
二、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
充分利用校園網、宣傳櫥窗、版報、廣播等宣傳陣地,對學生進行飲水衛生宣傳教育,切實加強學生防病意識和社會公共衛生的責任感,宣傳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提高全校師生的防護意識和校園周圍公共衛生水平,加強對生活飲用水衛生的安全,增強安全意識和責任感,消除不安全隱患,做好因病缺課登記,發現病例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2、依法管理、統一領導
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對傳染病的預防、控制工作實行依法管理;對于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責任。成立學校飲水衛生應急領導小組,由校長王海任組長,負責及時處理、上報、協調與落實學校傳染病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應、運轉高效
建立預警、救治快速反應機制,增強應急處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快速反應,及時準確處置。
4、人員配置
所配置的工作人員必須有高度的安全責任感,必須要有衛生防疫部門簽發的個人健康證。
三、組織領導和工作職責
1、組織領導
成立突發飲水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對應急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全面協調、組織全校應急處理工作。
組長:王xx
組員:各班主任
2、工作職責
應急預案啟動后,各自履行工作職責。組長全面協調、組織全校飲水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校內有關應急事件的信息收集、報送和發布,做到信息準確、公開、透明。組員協助統籌和指揮工作及預案的具體實施工作。校衛生室負責向上級衛生主管部門、疾控中心報告疫情,負責飲水衛生、疾病預防工作的防治、醫療保障、宣傳工作。工會全面負責全校師生員工的安全組織、疏散,協助領導小組做好宣傳防治工作。總務處負責飲水事故應急處理的各項后勤物質保障及安全保衛工作。學校各部門及各教師員工必須全力支持和配合。
四、突發飲水事故報告及處理程序
1、報告制度實行學校“一把手”負責制。
2、學校發生或接到突發飲水事故后,必須在5-10分鐘內向校委會報告,并及時向衛生防疫部門報告請求援助。學校要本著“先控制、后處理,救人第一、減少損失”為原則,果斷處理、積極搶救,指導現場師生離開危險區域,保衛好學校貴重物品,維護現場秩序,做好事故現場保護工作,上交學校突發事故有關材料,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3、學校接到突發飲水事故報告后,根據事故情況在2小時內及時向教體辦匯報,飲水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在最短的`時間內到達事故現場,組織搶救和善后處理工作。
五、飲水事故應急預案
一旦發生飲水事故,應在衛生部門的指導下,啟動飲水事故應急預案:
1.班主任、年級組長或在場教師要立即把事件通知學校的飲水事故應急總指揮。
2.校長及各班主任要立即趕到現場,統一指揮,具體聯系急救中心,并在第一時間報告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等;在飲水事故得到控制后,要將該事件的詳細情況和處理結果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3.學校要積極協助衛生機構迅速搶救師生,在最短時間內將中毒師生送至醫院救治,及時報警110、120等相關部門請求援助,封閉事故現場,保護好事故現場。
4.學校利用校園播音系統或其它發出緊急集合信號,組織教師指揮學生緊急集合按順序疏散,要有專人組織疏散,及時將學生帶到安全地帶。
5.校衛生室負責飲水事故流行時加強對有發病癥狀的同學及時處理,立即將發病學生送往醫院,協助醫療部門治療,聯系學生家長,安撫他們的情緒,取得家長的合作。
6.總務處負責安排衛生消毒相關事宜及后勤保障。
7.司機待命應急出車。
8.教導處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正確的引導,消除不必要的恐懼心理和緊張情緒,維護校園穩定。
9.學校領導和教師(非密切接觸者)要堅守崗位,加強與學生和家長的聯系。
10.突發飲水事故得到控制后,爭取在最短時間內恢復正常教學秩序。
11.配合上級衛生主管部門、疾控中心的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水質和樣品。
12.對突發飲水事故反映出來的問題,要進行整改,防止事件再發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學校依據事故性質和學校應急預案,參照上述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正確、科學地進行教育、引導、疏散、處理,做好善后處置工作。
六、強化自身管理,加強監督檢查
加強飲水衛生的監督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疾病傳播。開展針對性的健康教育,提高師生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護能力。普及公共衛生知識,引導學生樹立良好的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和生活方式。搞好教室衛生和環境衛生,為學生提供一個安全衛生的學習和生活環境。引導學生多喝礦泉水,盡量少飲或不飲純凈水,不喝生水,定時、定人清掃水池,以免污垢雜質影響水的質量。切實保障飲用水衛生安全,督促供水單位定期對飲水機進行清洗消毒。
縣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16
為建立健全婁底市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對機制,有效預防和應對枯水期水量不足、水質惡化和地表水環境污染事件對流域水質的影響,確保人民群眾飲用水水源安全,根據《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湖南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湘環函〔2020〕169號)、《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湖南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的函》(湘環函〔2021〕304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預案。
一、適用范圍
根據婁底市域范圍內地表水系主要河流水文特征、國家和省水質考核斷面設置等情況,將市域內主要河流資水、漣水、孫水、側水、球溪、升平河、溫江河、四安埠河和雙江水庫共9條河流(水庫)列入本應急預案的對象。
二、枯水期時間段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湖南省水利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湘環函〔2020〕169號)明確:根據我省降雨和水量的時空分布特征,枯水期時間段為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2月15日或轄區內主要江河湖庫控制斷面流量低于最小流量管理控制標準時。
三、預案銜接
本預案與《婁底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各縣市制定的相關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相銜接,增強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四、工作原則
(一)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籌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科學調度水資源,加強枯水期巡查,強化枯水期各類水污染排放源日常監測與管理,切實預防水環境質量惡化,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防止水污染事件發生。
(二)屬地管理,區域統籌。建立全市統一的枯水期應急指揮系統,按照流域管控分區,各級政府統籌實施區域預警和響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婁底經開區管委會各司其職、密切配合。
(三)科學預警,迅速響應。加強水環境質量、氣象條件和主要水系流量日常監測,實行定期會商,及時準確把握水生態環境變化情況,做到提前預警和應急響應。
(四)明確職責,強化落實。各責任單位按照分工落實職責,確保監測、預警、響應等工作環環相扣、有序落實。
(五)聯防聯控,公眾參與。及時響應全省和上游流域城市聯動指令,結合水污染實際情況,加強流域上下游協調聯動。加強信息公開,提高公眾參與意識,共同改善水環境質量。
五、組織機構及職責
成立婁底市枯水期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作為婁底市枯水期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指揮和協調機構,統一協調地表水體枯水期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工作。
(一)指揮機構組成及職責
1. 應急指揮部
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市政府副市長向乾勇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副秘書長譚任來及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呂余庚擔任。成員單位包括: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委宣傳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管理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文局、市氣象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和保障工作。上述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和部門應根據應急指揮部指令,按照本部門、本單位職責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工作。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婁底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呂余庚兼任辦公室主任,市生態環境局和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長任辦公室副主任。
市生態環境局:
(1)承擔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2)負責全市地表水環境質量的監測與評估,會同水利、水文、氣象部門及專家組加強國、省考核斷面水流量與水環境質量預警會商和預報,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預警建議;
(3)負責落實枯水期主要河流加密監測工作;
(4)負責污染源排查工作,強化應急響應期間重點行業、企業等執法檢查;
(5)負責協調、配合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專家組的日常工作;
(6)負責組織應急響應期間的水質監測工作;
(7)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水利局:
(1)按職責職能做好枯水期水生態流量調控;
(2)負責水生態流量變化趨勢、監測斷面水流量預報;
(3)負責管理取水單位取用水總量和水量調度;
(4)負責對河道采砂、河道治理、清淤疏浚工程管理,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
(5)根據應急指揮部指令對存在環境風險的監測斷面和飲用水源保護區上游一定區域內的施工行為予以禁止;
(6)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負責應急響應期間自來水廠執行停止取水、啟動深度處理設施等應急工作的組織、調度;
(2)負責監督各自來水廠應急物資的保障和調配工作;
(3)確保自來水廠出廠水水質達標;
(4)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1)督促相關企業加強用水、節水管理,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2)根據省工信廳統一安排和要求,制定高耗水、高污染行業枯水期錯峰生產方案,督促相關企業落實錯峰生產要求;
(3)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財政局:負責保障流域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污染應對工作所需資金。
市交通運輸局:
(1)負責制定落實流域枯水期主要河流危險品、化學品的裝卸、過駁和船舶運輸等水污染管控措施;
(2)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農業農村局:
(1)負責指導流域范圍內水產養殖等農業生產活動的尾水達標排放;
(2)負責處置因農業面源導致的突發環境事件;
(3)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應急管理局:
(1)協助處置因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導致的突發環境事件;
(2)負責市級應急物資的調配工作;
(3)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水文局:
(1)負責主要河流水流量監測、預報工作;
(2)負責水流量變化趨勢分析,配合市水利局開展水流量預警等會商,及時發布預報預警信息;
(3)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氣象局:
(1)負責婁底市流域降水量的監測、預報工作,配合生態環境、水文部門開展水流量變化趨勢分析會商,及時發布監測預報預警信息;
(2)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1)負責枯水期涉水礦山的強化監管;
(2)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委宣傳部:
(1)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經市應急指揮部批準向社會發布預警、應急響應及終止等相關信息,并回應相關輿情;
(2)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婁底經開區管委會:
(1)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預案編制和應急物資儲備;
(2)在市應急指揮部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應急事件的處置工作;
(3)及時總結評估本轄區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并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2. 現場應急工作組
應急響應啟動后,市應急指揮部根據事件處置需要成立現場處置組、應急專家組、應急保障組、應急監測組等。
各工作組組成單位、職責分工見附件1。
六、監測監控及預防預警
(一)監測監控
各地各部門應密切關注轄區內枯水期水環境質量變化情況。
1. 市氣象局應加強對枯水期氣候、降雨等氣象狀況的預警預報,并將有關信息函告各相關部門。
2. 市生態環境局應制定枯水期加密監測工作方案,完善水質預警機制。
(1)對重點污染源、考核斷面、重要入河(湖)排污(漬)口、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有水質自動監測站點的,要運用實時數據加強預警預報;對水質不穩定、尚未建設自動監測站的重要考核斷面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開展不少于每半月一次的加密監測。
(2)強化城鎮污水處理廠、園區污水處理廠、大型企事業單位等重點污染源的監督性監測,對排放量大、排放情況不穩定的重點污染源,適當加大監測頻次。
(3)對環境敏感區域的畜禽、水產養殖排放尾水,各縣市區要組織開展抽樣監測。
(4)加強枯水期污染源以及斷面水質變化趨勢分析,及時向同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推送預警和水質超標信息。
3. 市水利局應加強水文監測和分析,根據各流域降雨、水位、水量等因素及時函告相關單位。
(二)預警分級
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預警分為3個級別,由低到高依次為:Ⅲ級(黃色)預警、II級(橙色)預警和I級(紅色)預警。
1. Ⅲ級(黃色)預警
河道流量小于居民需水量與生態流量之和的2倍;或任何一項水質指標出現一次臨近于相對應功能區標準值(占標率在80%及以上),且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需要時,發布黃色預警信息,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2. II級(橙色)預警
河道流量小于居民需水量與生態流量之和的1.5倍;或連續2天地表水部分水質指標臨近于相對應功能區標準值(占標率在90%及以上),且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需要時,發布橙色預警信息,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3. I級(紅色)預警
河道流量小于居民需水量與生態流量之和的1倍;或斷面水質出現持續惡化并持續超出相對應功能區標準限值,且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需要時,發布紅色預警信息,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七、預警預報與解除
(一)預警會商
由市應急指揮部組織全體成員單位不定期召開,分析研判枯水期主要河流水量、水質變化趨勢,研究做出應急響應啟動決定。
(二)預警發布
1. 發布流程
市應急指揮部做出應急響應啟動決定時,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通知相關部門和單位。
紅色預警由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簽發,橙色、黃色預警由市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簽發。
2. 發布內容
主要包括事件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當采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3. 發布渠道
(1)通過已建立的應急工作網絡,以文件傳真等方式發布預警信息;
(2)通過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微博、移動客戶端等發布預警信息;
(3)提供應急預警的新聞稿,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和互聯網等媒體發布預警信息。
4. 級別調整
預警信息發布后,可根據事態發展、采取措施的效果和專家預警建議,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再次發布。
(三)預警解除
突發環境事件經應急處置得到有效控制、水質穩定達標后,可以解除預警。
八、應急響應
(一)Ⅲ級響應措施
1. 對國控、省控監測斷面的監測頻次提高到每半個月一次。
2. 重點排水單位加強管理外排廢水的監測。
3. 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市水利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
4. 加大對涉及流域內主要污染物的排污單位的監管力度,重點對廢水排放重點行業和特征重金屬排放重點企業增加日常巡查、抽查、暗訪頻次。
5. 加強對通航水域船舶管控,禁止船舶向水體違規排放污染物和棄置廢棄物。
6. 采取合理調水措施。根據枯水期水量、水質等情況,報應急指揮部同意后,實施局部水量微調利用。
(二)II級響應措施
1. 對國控、省控監測斷面的監測頻次提高到每周一次。
2. 合理利用調水,各水庫、電站原則上要保證其下泄流量不小于上游來水流量或不小于設計最小下泄流量,同時做好隨時為下游開閘放水的準備。
3. 流域范圍內的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加強污水處理出水的監測頻次,對于尾水未進入工業園區廢水處理系統的企業,根據應急需要實施減產減排。
4. 限制轄區內河道外重點取水單位(自來水廠除外)取水。
5. 河道實行每日專人巡查清理,健全垃圾及時打撈和河道保潔工作機制。
6. 飲用水源保護區、重點考核斷面上游一定區域嚴禁劇毒化學品裝卸、過駁和運輸等航運作業,依法限制或停止河道采砂、開挖、爆破等水上作業。
7. 重要流域依法限制通航。
(三)Ⅰ級響應措施
1. 對國控、省控監測斷面的監測頻次提高到每日一次以上。
2. 市生態環境局每3天對水質狀況進行統計分析,市水文局每3天對重要河流水位、流量狀況進行統計分析,聯合開展預警預報,定期發布提醒信息,實時提出應對措施和要求。自來水供水單位加強取水原水和出水水質監測。
3. 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加強工業企業巡查執法,嚴格查處水污染物超標排放行為。
4. 合理利用調水,各水庫、電站原則上要保證其下泄流量不小于上游來水流量或不小于設計最小下泄流量,同時做好隨時為下游開閘放水的準備,服從市應急指揮部應急調度指令。
5. 流域范圍內的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加強污水處理出水的監測頻次,對于尾水未進入工業園區廢水處理系統的企業,根據應急需要實施減產減排;針對水質污染特征,對重點排污企業實施限產停產。
(四)響應調整與終止
市應急指揮部發布應急預警變更或解除指令,應急響應自動調整或終止。
九、總結評估
應急預警或應急響應解除后,各有關市直單位和部門要將本單位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匯總形成全市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響應情況綜合總結評估報告,報送市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和副指揮長。總結評估報告內容應包括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響應啟動情況、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發現的問題及整改措施等。
十、應急保障
(一)組織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加強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隊伍建設,加強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提高應對能力,確保預警期間能迅速參與并完成各項應急響應工作。
(二)物資保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婁底經開區管委會負責各自轄區內應急物資的儲備、調配工作。
(三)資金保障
市縣兩級財政部門要統籌安排專項資金,保障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響應期間工作經費。
(四)技術保障
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氣象局要加強信息共享,做好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相關指標、數據變化過程趨勢的專業技術分析,為市應急指揮部會商、研判提供基礎技術保障。
(五)通信保障
構建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縣市區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組織機構聯絡網絡,確保應急響應指令暢通(詳見附件2)。
十一、預案管理
(一)預案培訓。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成員單位應圍繞各自職責的落實和監管方式開展培訓,確保應急響應時迅速反應、監督執法到位;有關企事業單位應圍繞各自所需落實的應急措施開展技術培訓,確保各項應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實。
(二)預案管理。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本預案的編制、解釋和日常管理,根據本預案的實施情況,適時組織修訂。
十二、附則
編制《資江流域銻污染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作為本應急預案的子方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縣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17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雅安市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機制,科學有序高效地預防和應對突發水污染事件,最大限度地保護水生態環境不受污染,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不受侵害,減少因水體污染突發事件造成的社會影響及危害,特制訂本應急預案。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七號)、《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號)、《雅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雅安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雅府發〔2014〕19號)等相關規定和程序,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全市范圍內各類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本預案中所指突發水污染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水體,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受污染對象主要包括地表水、飲用水及地下水。
(四)工作原則
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五)事件分級
參照國家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分級標準,將突發水污染事件按照嚴重程度,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1.特別重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1)因水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水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水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水環境污染造成地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2.重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1)因水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水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水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水環境污染造成縣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水污染事件。
3.較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1)因水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水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水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水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水污染事件。
4.一般突發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水污染事件:
(1)因水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水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水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對水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水污染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組織指揮體系
雅安市環境保護局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設在市環境保護局局辦公室,由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環境監察支隊、環境監測站、環境應急管理信息中心及市環境保護局相關科室人員所組成。在市政府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下,配合相關部門緊急開展環保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應急工作。雅安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負責事故現場及時測定環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對可能存在較長時間環境影響的區域發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進行監測;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導消除現場遺留危險物質對環境產生的污染;負責調查重大突發水污染應急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
(一)應急指揮組及其職責
指揮長:
副指揮長:
總指揮組負責雅安市環境保護局水污染應急事件的全面工作;領導水污染應急現場環保工作組工作。
(二)信息組及其職責
組長:
主要成員單位:
成員:
職責:負責對水污染應急事件信息的收集、匯報、發布,做好上傳下達和對一線處置工作的監控,督促有關縣(區)人民政府、部門按要求落實各項處置措施。
(三)現場監測組及其職責
組長:
副組長:
主要成員單位:
成員:
職責:負責水污染應急事件的監測工作,根據監測數據科學分析污染變化趨勢;根據現場調查、監測結果,確定污染事故類型、危害、污染范圍并編制監測報告,為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安全防范、救援、環境安全處置技術等方面的決策依據;負責對事故污染實施跟蹤監測,為應急工作的終止提供科學依據;指導和檢查各地區監測部門的應急監測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現場監察組及其職責
組長:
副組長:
主要成員單位:
成員:
職責:開展對突發水污染應急現場勘查工作,及時形成報告上報應急指揮部;協助當地救援隊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完成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五)現場處置與技術咨詢組及其職責
組長:
主要成員單位:
成員:
職責:參與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應急工作,協助應急指揮部對應急救援工作的指揮、決策提供依據和方案,對事故危害進行預測,對在現場應急救援單位進行技術指導。
三、預防預警機制
(一)建立重大水體污染預防預警信息監測與報告體系,全面掌握重要水體水質狀況。對本轄區內重要河、庫地表水和集中飲用水源地、重點地下水源地水質進行定期常規監測,根據地表水水質功能區劃要求、飲用水源地水質要求,進行常規監測斷面的布設、監測項目與監測頻次的確定和監測數據結果的報告。按照國家和省、市環境監測和數據傳輸、報送的技術規范執行。市環境監測站是全市各類水體水質監測的技術中心、數據中心,負責對水體水質監測數據和結果進行匯總、分析、評價,并定期、及時將水質監測情況按規定報送市環境保護局在市環保局網站公示。發現水質異常情況,應立即向市保護局報告,并初步分析問題發生的可能原因。
(二)全面掌握重點污染源排放情況。依托全市重點污染源監控系統,根據企業和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特征,掌握企業和單位常規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加強對排污企業和單位的廢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和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和監督管理,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監控排污企業和單位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
(三) 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應急環境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環保部門。
(四) 市環境保護局各部門要堅持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綜合分析和評估市內常規監測數據、環境監管信息和安全生產信息,包括對發生在轄區外但有可能對我市造成環境影響事件信息的收集與上報。
(五) 建立信息交流網絡平臺。與各有關單位的應急處置管理系統保持信息及時快速傳遞,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宣傳普及水體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防護知識,實現重大水體污染事件信息互通。
(六)預警行動。雅安市環保局獲得可能發生水體污染事件信息后,應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視情況發布預警信息并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2)防范處置。迅速采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受污染區域設置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志,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不能直接接觸和不能飲用的水體等健康防護措施。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并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咨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七)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布突發水污染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水污染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四、應急響應
(一)發生或即將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實后,雅安市環境保護局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召開應急指揮部全體人員會議(如遇通訊中斷必須自行到市局機關大院集結),根據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情況部署應急準備工作;各專業應急組迅速進入應急狀態,集合待命;檢查落實環境應急隊伍、物資的儲備;對局屬各單位的應急準備情況進行檢查和部署。
在尚未確定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級別,實施分級響應之前,市環境保護局立即派出環境應急監察、監測小組趕赴事發地現場,協助縣(區)環境保護局及有關人員進行先期處置。先期處置可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如下應對措施。
(1)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2)緊急調配轄區內的環境應急資源用于應急處置。
(3)劃定警戒區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實施動態監測,進一步調查核實。
(5)向社會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
(6)波及其他區縣的,要及時相互通報。
(7)其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處置措施的同時,根據事發地縣(區)政府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進行初步評估,及時向市環境保護局、市政府報告,進入分級響應程序。
(二)分級響應制。
應急事件工作堅持屬地化處置的原則,各縣(區)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支援。按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原則上分為特別重大(I級響應)、重大(Ⅱ級響應)、較大(Ⅲ級響應)、一般(Ⅳ級響應)四級。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I級響應由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Ⅱ級響應由省環保局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Ⅲ和Ⅳ級響應由市環境保護局和各地區政府組織實施。
(三)分級響應程序和內容
1.應急預案啟動后,相關的專業應急隊伍、救援裝備、現場監測和處置設施必須按照規定時限要求集結到位,應急指揮部成員和應急專家等有關人員在接到命令后應及時到位。
2.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突發環境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嚴格遵守報告時限和程序。
(1)堅持“邊處置邊報告、邊核實邊報告”原則。
(2)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雅辦函〔2014〕11 號)、《中共雅安市委辦公室 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雅委辦〔2016〕50號)等文件要求暢通信息報送渠道,在規定時限內報送信息。
3.在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處置期間嚴格執行24小時應急值班制度。
4.為避免因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導致的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或擴大,各縣(區)環境保護局立即對轄區內涉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的企業進行環境風險排查,每天堅持向市環境保護局電話報告風險源企業動態, “有事報事,無事報平安”。
5.組織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突發水污染應急造成和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事件進行具體情況分析。根據專家的建議,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環境應急工作。
6.在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時,可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并經市政府同意,請求省環境保護廳等有關部門支援。
(四)應急處置
1.處置措施
按《雅安市突發水污染應急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中部門職責組織實施現場處置工作,向現場應急指揮部提出的污染控制建議。涉及工業企業和危險品重點監控單位的污染事件,應立即與業主單位聯系,指導其進行事故處理。
2.現場處置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2)控制污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擴散和蔓延,最大程度的降低污染危害。
(3)現場人員需要采取強制措施,應報請市突發環境事件指揮部或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決定,在不能與之取得聯系的緊急情況下,可先行處理后報告。
(4)應急處置工作立足長遠,應徹底消除危害,保證污染無繼續發生可能。
(五)擴大應急
對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的突發污染事故的發展狀況,及時報告上級應急指揮部,請求啟動上級應急預案。如事態緊急,應請求當地駐軍、武警部隊或請求省政府及省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調集專業處置力量和資源增援。
(六)安全防護
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事故的特點,佩戴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事發現場的程序。
2.受災群眾的安全防護。協助現場應急指揮部和應急辦安排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向群眾告知應采用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七)應急終止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采取一切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再次免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于合理且盡量低的水平。
(八)信息報告及通報
1.報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報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為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負有管理責任的部門和單位;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能的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
2.信息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雅辦函〔2014〕11 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3.報告分類
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3類。
初報主要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源強、可能的危害癥狀、人員受害情況、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及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主要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采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主要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理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以及有關建議意見。
4.事件通報
事發地環境保護局在應急響應的同時,及時向毗鄰和可能波及的市縣(區)環境保護局通報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中傷亡、失蹤、被困人員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的,由市外僑辦按《雅安市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規定報省政府外事辦。
5.信息發布
突發水污染應急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原因、危害和損失等有關信息,由市環境保護局報雅安市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發布。對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字的發布,應征求評估部門的意見。對于一般性事件,主動配合新聞宣傳部門發布,對影響重大的事件的信息發布,經市政府批準后,根據需要及時發布。
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按照國務院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或國家環保總局的規定實施。
Ⅱ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由省政府或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
Ⅲ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由市政府或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
IV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由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或縣(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構決定。
五、應急終止與后期處置
(一)應急響應終止
當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的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響應的政府終止應急響應。應急指揮部應根據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須繼續進行為止。
(二)事件調查與損害評估
由環境保護局牽頭,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在應急調查的基礎上,查明事件詳細原因和性質。
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要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三)善后處理
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制訂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四)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不服從上級命令和指揮,臨陣脫逃或阻礙應急處置行動,擾亂社會秩序、謊報情況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和法規,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給予黨紀、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應急保障
(一)應急響應設備設施。雅安市環境保護局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為突發水污染應急環境應急專業隊伍,應當配備應急工作所需的通訊工具、信息化設備、監測儀器、防護用品和應急交通工具等設備和設施。所需設備設施由市環境保護局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從環境監察隊、監測站及市環境保護局各科室調配使用,及時補充購買所欠缺的應急設備設施。
(二)雅安市環境保護局根據突發水污染應急工作實際情況,制訂演練計劃,適時組織不同形式和規模的演練。
(三)將日常突發水污染應急事故應急演練和應急指揮部維護應急工作所需儀器、設備(如衛星電話、監測儀器等)所需經費列入日常財政預算,在裝備、資金和物質上給予充分保障。
七、附則
本預案由雅安市環境保護局水體污染事件應急辦公室負責解釋與實施。雅安市環境保護局將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適時修訂本預案。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縣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18
一、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了提高政府應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應對飲用水源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以下簡稱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應急機制,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最大程度地減少飲用水源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對供水安全造成的危害,保障民生和經濟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關于進一步做好涉及飲用水源環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和《國務員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永豐縣區域內發生的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預警、控制和應急處置,均適用本預案,具體包括:
(1)化學性污染。以劇毒、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價鉻、亞硝酸鹽、農藥、氨氮、石油類、磷、鉈等)污染飲用水源,可能損害人體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污染事件。
(2)生物性污染。以水源為傳播途徑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蟲等污染飲用水源,由此可能導致或已經出現腹瀉病、傷寒、霍亂、甲型肝炎等(腸道傳染病的)暴發流行的污染事件。
(3)其他突發事故。如藻類暴發、干旱、洪水、季節性斷流等。
1.4事件分級
按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I級)、重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II級)、較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III級)和一般飲用水源污染事件(IV級)四個級別。預警級別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來表示。
1.4.1特別重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
(1)因突發性事件造成主要水源地大范圍嚴重污染,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取水必須立即中止或在12小時內中止的,連續中止時間預計在5天(含)以上的為特別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Ⅰ級)。
(2)突發性飲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或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3)縣城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嚴重惡化,失去飲用水源地水質功能;
(4)縣城飲用水源保護區水域出現大面積“水華”等情況,影響飲用水源水質,造成5萬人以上供水連續停止72小時以上;
(5)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貯運中發生泄漏,污染飲用水源,使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
1.4.2重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I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
(1)突發性飲用水源污染,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突發性飲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500萬元以上,或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
(3)縣城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嚴重惡化,主要水質指標不能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Ⅴ類水質的要求;
(4)突發性水污染,導致縣城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或預計在12小時后需要停止取水的,且連續中止時間預計少于5天多于48小時的;
(5)縣城飲用水源保護區水域出現大于1/5面積的“水華”等情況,影響飲用水源水質。
1.4.3較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II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
(1)突發性飲用水源污染,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
(2)突發性飲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上,或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
(3)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產生惡化,飲用水源地主要水質指標不能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Ⅲ類水質的要求;
(4)突發性水污染,導致鄉鎮級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
(5)飲用水源保護區水域出現大于1/10面積的“水華”等情況;不經適當處置可能影響取水口正常運行的;造成自來水廠處理后的出廠水主要水質指標達不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城鎮1萬人以上供水連續停止24小時以上。
1.4.4一般飲用水源污染事件((IV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飲用水源污染事件:
(1)突發性飲用水源污染,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10人以下;
(2)突發性飲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
(3)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產生異常,飲用水源地部分次要水質指標達不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Ⅲ類水質的要求;
(4)突發性水污染,導致村級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
(5)飲用水源地保護區水域出現大于1/20面積的“水華”等情況,造成經自來水廠處理后的出廠水水質指標仍達不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5工作原則
(1)預防在先,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防范意識,把應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各項工作落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強預防預警措施,完善信息網絡建設,定期開展預案演練,做好應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2)屬地為主,專業處置。在縣委、縣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分級負責、分類管理、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專業處置的管理體系。建立縣、鄉鎮兩級應急處置預案,分級響應,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范圍做好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
(3)依法管理,措施果斷。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飲用水源日常管理與應急管理,維護公眾合法權益,使應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在飲用水源污染事件處置過程中做到反應快速,措施果斷,及時控制。
(4)依靠科技,加強合作。重視飲用水源環境安全科技投入,采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措施,充分發揮專業科技人員作用。相關職能部門通力合作,資源共享,協同應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
二、組織體系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發生后,根據應急處置需要,成立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縣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生態環境局。
2.1指揮機構及職責
2.1.1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組成
總指揮:縣人民政府縣長。
副總指揮: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縣政府分管生態環境、衛生、住建、應急管理、政法、水利工作的副縣長。
成員:縣政府辦主任、縣生態環境局局長、縣應急管理局局長、縣衛健委主任、縣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縣民政局局長、縣財政局局長、縣水利局局長、縣住建局局長、縣交通局局長、縣工信局局長、縣氣象局局長、縣公安局副局長。
2.1.2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職責
(1)負責啟動本預案。
(2)指定現場指揮、副指揮、專家和工作人員。
(3)貫徹落實縣政府有關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4)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行動。
(5)負責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并進行指導監督。
(6)負責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輿論引導等新聞宣傳工作。
(7)研究解決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8)根據事件的發展趨勢與處置效果,及時調整應急行動或適時宣布應急結束。
(9)指導事件的善后處理工作;完成縣政府下達的其他應急救援任務。
2.2辦事機構及職責
縣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生態環境局。負責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工作。
2.2.1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成
辦公室主任由縣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由縣生態環境局、應急管理局、水利局、住建局分管副局長擔任;日常事務由縣生態環境局污染防治股、綜合執法大隊、環境監測站負責辦理。
2.2.2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匯集上報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信息和應急處置情況。
(2)貫徹落實縣指揮部的應急處置決策,落實相關部署,協調縣指揮部成員單位和事發地政府有關工作,有效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水污染事件。
(3)按照縣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做好信息發布、輿論引導等新聞宣傳工作。
(4)建立和完善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預警機制,制訂、修訂和管理本預案;
(5)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準備工作;
(6)組織開展應急演練、人員培訓和應急知識普及工作;
(7)承擔縣應急指揮部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2.3成員單位職責
(1)縣政府辦:承接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報告,請示總指揮啟動應急預案。按總指揮指令通知指揮部有關成員按要求到達指定地點,向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布第一次調度指令;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報告應急處置進展情況,落實上級領導同志關于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指示和批示。
(2)縣生態環境局:履行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包括但不限于:接到事故報告后第一時間向縣政府主任報告,接縣政府辦第一次調度指令后通知各成員單位進入應急狀態;對污染事件進行等級評估,對建立和解除污染警報的時間、區域提出建議;組織對由于水質污染引起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的排污單位進行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進行水質監測分析,對防止污染擴散提出對應措施;負責跟蹤污染動態情況,控制污染,并配合事發地政府,做好相關善后工作;負責組織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環境監測和實時報告對生態環境的恢復提出意見。
(3)縣應急管理局:參與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協調和指揮;負責飲用水源污染事件處置現場的安全工作;負責組織安全生產專家對本預案適用范圍內事故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實施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4)縣公安局:參與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協調和指揮;負責對危害飲用水源安全的人為事件的應急處置和案件偵破;組織指揮消防部門做好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的滅火、防爆等處置工作,負責現場及救援場所的治安,組織指揮交警部門做好交通管制確保救援車輛優先通行。
(5)縣衛健委:負責組織協調對生物病原菌污染飲用水源事故的應急處置;組織突發污染事件的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工作;加強飲用水安全監管,負責污染物毒性分析,提出污染控制對策建議;組織搶救傷員和中毒病人,保證救治藥品和救護器材的供應,組織對相關病原體的`檢測、檢查,提出疾病防治措施,防止和控制疾病傳播蔓延。
(6)縣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調配應急車輛,確保應急工作人員及物質調配用車,組織提供指揮部成員集中辦公的生活物資。
(7)縣民政局:負責組織調配應急搶險生活物質的調配,發放各種救災物資。
(8)縣財政局:負責提供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和系統建設運行經費的保障,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工作。
(9)縣水利局:負責組織協調對飲用水源藻類暴發、干旱、洪水、季節性斷流等事故的應急處置;在事件發生過程中,提供飲用水源污染預警和處置所需的水文資料和聯系水質監測部門取得水質監測數據;開展對相關河流、水體的應急處置;提出啟用備用水源和使用地下水應急供水的時機;參與飲用水源地善后處理和生態恢復工作。
(10)縣住建局:負責監管縣供水公司做好水廠原水和出廠水的水質常規監測,加強對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巡查;事件發生期間,根據縣應急指揮部的意見,督促縣供水公司采取停水、減壓供水、啟用備用水源供水等應急措施,保障居民生活飲用水安全。
(11)縣交通局:負責指導公路部門在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的危險路段設置公路防撞欄;負責組織人員及時排除通往飲用水源地的沿途路障,為應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暢通的運輸通道,確保應急人員和物資迅速到達。
(12)縣工信局:負責協調事件處置物資的調撥和緊急供應;根據事件處置需要,協同做好對企業的限水、停水工作。
(13)縣氣象局:負責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發生地氣象情況與動態變化的實時監測,提供氣象要素變化預測意見。
(14)其他單位根據各自職責承擔相應工作。
2.4應急專業組及職責
縣應急指揮部根據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處置需要,組成相應的應急專業工作組。主要包括:
(1)現場指揮組:負責現場組織指揮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按照有關程序決定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飲用水源及有關河道;指導污染區域警戒工作,確定事件處置的技術措施;提出調整應急處置措施或結束應急行動的建議;負責對外溝通協調、向縣應急指揮部報告現場處置情況。該組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負責,縣政府辦、縣應急管理局、縣公安局、縣水利局、縣衛健委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參與。
(2)事故控制組:負責迅速控制污染源,排除險情,搶救傷員,消除或減少污染危害,對事故現場予以有效控制;及時將險情發展情況或救助進展情況報告現場指揮組,并提出下步處置建議。該組由縣生態環境局牽頭負責,縣應急管理局、縣公安局、縣水利局、縣衛健委、縣住建局、縣消防救援大隊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參與。
(3)監測監察組:負責查明事件的發生原因、污染種類、危及范圍、影響程度和人員受害等情況,預測事件發展趨勢,提出現場處置建議方案;嚴格控制污染點源排放,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及時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采取防護措施;做好突發污染事件的調查取證,監督指導現場處置和善后處理工作。該組由縣生態環境局牽頭負責,縣應急管理局、縣氣象局、縣環境監測站、縣生態環境綜合執法大隊、縣疾控中心、縣供水公司等單位參與。
(4)案件偵查組:負責對危害集中式飲用水源安全的人為事件的現場勘查、取證、偵控、緝捕、情報等任務。該組由縣公安局牽頭負責,縣應急管理局、縣生態環境局、縣水利局、縣衛健委、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參與。
(5)醫療救護組:負責組織醫療救護隊伍,緊急搶救傷員和中毒病人;檢查、監測相應區域內飲用水、食物、農作物等受污染情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人員中毒現象。該組由縣衛健委牽頭負責,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縣疾控中心、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等單位參與。
(6)后勤保障組:負責保障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物資、設備、器材及時到位,應急經費及時足額撥付,電力、通訊設施安全暢通,做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人員的后勤保障工作。該組由縣工信局牽頭負責,縣財政局、縣交通局、縣住建局、縣供電公司、縣電信局等單位參與。
(7)善后處理組:負責對受害人進行救助和理賠,對水源地環境影響進行評估,開展污染消除和生態恢復工作,進行事件調查和責任追究。該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縣監察局、縣公安局、縣應急管理局、縣生態環境局、縣水利局、縣衛健委、縣消防大隊等單位參與。
(8)專家咨詢組:負責重要信息研判,參與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等級評定,預測事件可能帶來的環境影響,負責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技術指導,為縣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響應行動、防護措施、應急響應終止、善后工作的咨詢意見和建議。該組由縣生態環境局牽頭負責,根據事件性質,邀請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專家與具有豐富經驗的工作人員參與。
三、預防預警
3.1預防
3.1.1加強對飲用水源地的巡查與水質監測。水廠應加強對飲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嚴格做好入廠水和出廠水的水質常規監測;縣生態環境局應加強飲用水源保護區及上游點源、面源污染的監督檢查,定期對飲用水源水質進行監測;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衛健委等部門應定期聯合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地進行檢查,發現污染隱患和水質感觀指標突變,必須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并上報;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等部門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及取水口適當位置,逐步建立水質在線監測系統,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進行預警。
3.1.2加強飲用水源環境風險評價和信息庫建設。縣生態環境局等主管部門應摸清全縣城鄉主要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的基本情況、分析可能造成水污染的主要原因,切實加強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風險評價管理。注重收集飲用水源水質常規監測數據;采集與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相關的信息資料,建立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數據信息庫系統,為應急指揮和決策提供咨詢依據和信息保障。
3.1.3加強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能力建設。縣生態環境局等相關部門應做好事件監測技術、人員、裝備等應急準備工作,加強飲用水源污染監測設備建設,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能力。加強環境監察隊伍的軟、硬件建設,提高預警和處置突發污染事件的能力。建立戰略備用水源地,做好地下水合理利用規劃,必要時啟用備用水源或地下水,保證居民生活飲用水安全。
3.2預測
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等相關部門應整合信息監測、預測資源,依托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網及相關網絡,建立健全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監測、預測、預警系統,收集在本行政區域內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飲用水源污染事件信息,加強風險分析和動態監測、預測,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3預警
3.3.1任何單位或個人一旦發現飲用水源水質污染跡象,應立即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供水公司等部門或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報告飲用水源污染事件信息。
3.3.2縣生態環境局等職能部門應通過監測、預測、預警支持系統,對報警事件的風險系數、發展趨勢等及時分析,科學預測,提出一般處置或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建議,并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3.3.3縣應急指揮部應根據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分析結果,及時向縣人民政府提出預警建議。預警信息按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3.3.4信息發布以新聞發言人、網絡群發、電視播放、電臺廣播、報紙刊登等渠道進行,必要時采取人工手段傳遞預警信息。為快速告知受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影響的社會群體,縣城內各媒體應配合做好預警信息發布工作,免費及時發布事件預警信息。
3.3.5進入預警狀態后,縣應急指揮部、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2)發布預警公告。藍色預警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發布;黃色預警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發布;橙色預警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發布;紅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3)組織對飲用水水源地加密監測,密切注意水文、水質和氣象條件的變化對水源地的影響。
(4)指令各應急處置隊伍進入應急狀態。
(5)針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飲用水源及有關河道。
(6)調集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順利開展。
四、應急響應
4.1先期處置
4.1.1發生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力量進行先期處置,防止污染蔓延,控制事態擴展,并向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等職能部門報告。同時啟動本鄉鎮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4.1.2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等職能部門作為第一響應責任單位,接到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報告后應立即啟動先期處置機制,組織人員趕赴現場開展污染源控制、救護、警戒等基礎處置工作;第一響應責任單位還應收集現場動態信息,及時報告縣政府。
4.1.3縣政府根據職能部門和當地鄉鎮政府報送的基本情況,迅速做出綜合分析,通知相關部門和單位組織人員前往現場,實施先期處置。
4.2分級響應
4.2.1發生一般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由縣生態環境局確認,啟動縣級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需市有關部門援助的,報請市相關部門啟動相應預案給予支援。
4.2.2發生較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由市生態環境局確認,啟動市級相應預案。
4.2.3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由市以上生態環境部門確認,市應急指揮部報請啟動省級相應預案。
4.2.4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事發地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本轄區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發生后,事發地鄉鎮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必須立即啟動。啟動高級別應急預案時,低級別應急預案應先期啟動。縣級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后,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同時啟動相應預案。
4.3響應程序
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報告,須啟動本預案時,按以下程序響應:
(1)開通與事發地鄉鎮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領導、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態進展情況;
(2)立即向縣應急指揮部領導報告,縣應急指揮部派出領導和專業人員趕赴現場,指揮應急處置。
(3)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和上級職能部門報告事件基本情況及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4)組成專家組分析情況研究應對措施,為應急指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5)派出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和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的救援力量實施增援。
(6)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可能影響到下游縣(市、區)時,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后,及時向下游縣(市、區)生態環境局等職能部門通報情況。
4.4信息報送
4.4.1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發生后,事件責任單位、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應在1小時內向縣生態環境局等職能部門報告。
4.4.2縣生態環境局等職能部門接到報告,應立刻派出人員趕往現場調查情況,控制事態,對事件級別作出初步判斷,并在2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等職能部門報告;發生重大、特別重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可以同時向省生態環境廳和國家生態環境部報告。
4.4.3上報飲用水源污染事件要快速、如實,不得遲報、漏報、瞞報。對于初步判斷屬較大級別以上的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實行態勢變化進程報告和日報告制度。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三類。
(1)初報,從發現事件起1小時內上報。初報可用電話或傳真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水源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等初步情況。
(2)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后隨時上報。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事件有關確切數據,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危害程度和采取的應急措施及效果等基本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在飲用水源污染事件處理完畢后及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采用書面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污染的范圍和程度、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等詳細情況。
4.5指揮協調
4.5.1指揮協調機制
(1)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發生后,縣應急指揮部根據事件的性質、范圍和程度等情況,通知相關部門和事件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派出領導、專家到現場指導和協調應急處置行動。根據應急處置需要成立現場指揮組,現場指揮組在縣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指揮各應急救援隊伍和各類保障力量,實施現場應急處置行動,調集應急處置物資器材,反饋事件及應急處置情況,必要時提出請求人員、物資、設備支援的建議;發生重大、特別重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在上級工作組的指導下,積極開展應急處置行動。
(2)相關部門和當地鄉鎮政府接到縣應急指揮部的指令后,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組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現場指揮組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指揮部領導同志的指揮協調下,堅決、迅速地實施應急處置行動,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態,嚴防二次污染、次生和衍生事件的發生。
(3)進入應急響應狀態后,專家組迅速對事件信息、事態發展情況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縣應急指揮部決策參考;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危害范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參與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等級判定,為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開展應急處置行動,對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
(4)事件責任單位和有關部門應及時主動向縣應急指揮部提供與應急處置行動相關的基礎資料,供研究應急處置方案參考。
4.5.2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的原則要求;
(2)派出專家和有關部門領導參與應急處置的現場指導;
(3)協調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4)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5)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轉移、疏散群眾的范圍及時間;
(6)向縣政府和上級生態環境等部門報告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7)負責飲用水源污染事件信息的對外統一發布工作。
4.6應急措施
根據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等級,事發地鄉鎮政府和縣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本預案的要求,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主要包括:
(1)采用調水引流、人工增雨、設置圍堰、水體增氧、藻類打撈等措施,改善局部水域的水質。
(2)供水公司強化自來水的深度處理,保證出廠水水質達標,必要時采取限水、停水、減壓供水、改路供水等特殊處理措施,確保居民生活飲用水安全。
(3)進一步加強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上游工業企業的監督檢查,采取輪產、限產、停產等手段,減少污染物排放,從嚴從重處理環境違法行為。
(4)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下,啟用戰略備用水源地,采用地下水應急供水等措施保證正常供水和飲用水安全。
(5)加強衛生防疫工作,提出可能產生的疫情和防治信息。
4.7應急監測
4.7.1監測組織
建立由縣環境監測站、縣疾控中心、縣供水公司等單位組成的全縣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監測網絡,實行聯動監測和信息共享。相關監測單位應明確專人負責應急監測工作,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全程監測,并及時向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等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情況分析報告。必要時可請求市環境監測站或省環境監測中心支援應急監測。
4.7.1監測方式
(1)根據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性質、污染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地形特點,確定污染危及范圍,布設相應監測點位。事件發生初期,根據監測能力和污染程度,按照從多從密的原則進行監測,隨著污染物擴散情況和監測數據的變化,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2)根據監測結果進行綜合分析,預測并報告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發展趨勢和污染物變化情況,為應急指揮和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4.8擴大應急
4.8.1因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發公共事件或已有的應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發展態勢,縣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向縣政府報告,請求縣政府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4.8.2已采取的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危害,需要實施擴大應急行動,縣應急指揮部可提請縣政府請求各方力量及駐縣部隊的支援。
4.8.3已采取的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危害,并有可能危及下游縣(市、區),縣應急指揮部可提請縣政府請求市應急指揮部及鄰縣應急指揮部增援。
4.9安全防護
4.9.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規定。現場監測、監察和處置人員應根據需要配備過濾式或隔絕式防毒面具,在正確、完全配戴好防護用具后,方可進入事件現場,以確保自身安全。
4.9.2受影響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指揮組負責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內容如下:
(1)根據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群眾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群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4.10信息發布
4.10.1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和政府應對措施,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4.10.2特別重大、重大、較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信息發布,由縣委宣傳部會同縣生態環境局管理,負責做好媒體接待工作。
4.10.3密切關注國內外關于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新聞報道,及時消除媒體中出現的有關不正確信息造成的影響。
4.10.4除縣應急指揮部指定的新聞發言人外,其他各成員單位及各救援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義通過任何方式對外提供、發布有關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信息。
4.11應急終止
4.11.1應急終止條件
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可終止應急程序:
(1)本次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產生的條件已經消除,污染情況得到完全控制,發生污染事件的水系水質基本得到恢復。
(2)本次飲用水源污染事件造成的對供水系統的影響已經消除,供水系統全面恢復正常。
4.11.2應急終止程序
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終止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現場指揮組組織有關專家根據應急監測結果,確認事件已具備應急終止條件后,報請縣應急指揮部批準。
(2)現場指揮組接到縣應急指揮部的應急終止通知后,宣布終止應急狀態,轉入正常工作。
(3)必要時,由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社會發布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終止的公告。
(4)應急終止后,相關應急專業工作組應根據縣應急指揮部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監測、監控和評價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響完全消除為止。
五、后期工作
5.1善后處理
善后處理工作由事發地鄉鎮政府或指定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必要的支持。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造成的傷害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恤,對緊急調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規定給予補償;及時采取心理咨詢、慰問等有效措施,消除突發事件給人們造成的精神創傷。
5.2事件評估
縣應急指揮部組織專家和有關人員對事件造成的危害進行評估,對污染區的清理、污染物的處置、后續影響的監測、生態環境的恢復等提出對策和措施,并指導做好污染清除和生態恢復工作;對事件應急處置行動進行評價,總結經驗教訓,指出下步需整改的工作和本預案需修改的內容,編制應急處置評價報告,報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5.3結案歸檔
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總結,對整個事件有關的資料,包括電話記錄、現場調查、監測記錄、檢驗報告、信息分析、決策記錄、執法文書、調查處理總結報告等進行整理、補漏、分類、歸檔。
六、應急保障
6.1應急隊伍
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等應急成員單位應建立和調整充實專業應急隊伍,定期組織培訓和實戰演練,掌握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應急知識和方法,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水平。
6.2醫療衛生
縣衛健委應建立飲用水源污染事件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資源動態數據庫,明確應急醫療救治隊和醫療中心的分布及其能力、專業特長等基本情況,并根據應急需要,制定醫療衛生設備、物資調度方案。
6.3治安維護
縣公安局應建立警力分布動態數據庫,制定維持治安秩序、實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結、布控、執勤等工作方案,加強對重點區域、重要物資設備的保護,依法嚴厲打擊事件發生過程中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6.4交通運輸
縣交通局應建立交通運輸工具動態數據庫,明確各類交通運輸工具數量、分布、功能、使用狀態,制定交通運輸工具調用方案,并會同公安交警部門規劃應急交通管制線路,確保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發生時道路交通安全通暢。
6.5裝備物資
縣住建局負責建立工程搶險裝備信息數據庫,明確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制度。縣工信局負責建立事件應急物資信息數據庫,做好相關物資儲備;制定應急物資調撥、配送方案。
6.6技術保障
縣生態環境局負責建立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數據庫,組織相關專家對水源污染事件的預防、預警、預測和應急處置方法進行研究;注重引進飲用水源安全領域的先進技術,不斷改進技術裝備,適應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6.7資金保障
縣財政局負責保障飲用水源污染事件處置經費,建立應急經費快速撥付機制。飲用水源污染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置工作所需資金,由縣生態環境局提出預算,經縣財政局審核后列入年度縣級財政資金預算。事件處置所需財政負擔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
七、監督管理
7.1宣傳
縣生態環境局負責協調飲用水源保護科普宣傳,做好飲用水源保護政策法規、水源污染事件預防與避險常識的宣傳工作,增強公眾自我防范意識和心理準備,提高公眾防范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
7.2培訓
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等有關單位應加強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和重要崗位工作人員的培訓,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事件應急處置、監測、檢驗等專門人才。
7.3演練
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等有關單位要按照本預案的要求,定期組織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實戰演練,磨合機制、鍛煉隊伍、完善預案,切實提高防范和處置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實戰能力。
7.4獎懲
對參加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并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遲報、漏報、瞞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附則
8.1預案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的變化,或者在應急過程中產生新的問題、新的情況,縣生態環境局應會同成員單位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并報縣政府批準。
8.2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8.3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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